種大麻被抓怎麼辦?栽種大麻被抓可以爭取緩刑嗎?專門處理大麻案件律師推薦!!種植大麻案件成功爭取緩刑
謙聖緩刑案例分享
一、案件簡介
本案中,被告因 在新北市栽種大麻植株 13 株,遭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起訴。檢方主張其行為屬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依法律規定最低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重大罪名。
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與廖育珣律師共同組成辯護團隊,透過完整的法律論證與策略,我們成功爭取法院改以 「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 的法律定位處理,最後僅判處 1年10月有期徒刑,並宣告5年緩刑,附帶保護管束、支付4萬元公庫、100小時義務勞務。被告最終無須入監服刑,能夠重獲新生。
二、法院法律見解
法院在理由部分,明確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法院特別說明: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因供自己施用』外,且須『情節輕微』,始足當之。而法院於審理時,得依個案栽種大麻的場所、設備、規模(不具規模、小規模、大規模)、數量多寡、是否僅供己施用、有無營利性或商業性、造成危害之大小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行為人之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中,被告栽種 13 株大麻,數量有限,未涉及營利或流通,且於查獲前已自行拔除並焚燒大麻植株,對社會危害不大。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符合「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之要件。
四、緩刑理由
法院依《刑法》第74條宣告 5年緩刑,並指出:
1、被告無刑事前科,素行良好
2、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誠懇
3、栽種行為持續時間短,規模有限
4、無證據顯示有流入市面或販賣行為
5、須扶養年幼子女與母親,家庭責任重大
➙因此,法院認定其屬一時失慮,犯罪情節尚屬非重大,適宜以緩刑取代入監服刑。
同時附帶條件: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 萬元
■ 提供 100 小時義務勞務
五、案件啟示
1、大麻栽種罪責重大 ——若被認定為「意圖製造販賣」,最低即判處 5 年以上,難以避免入監。
2、因供自己施用、情節輕微可爭取緩刑 ——須藉由專業辯護,向法院具體說明行為人動機與社會危害程度。
3、法院審查重點 ——栽種規模、數量、是否營利、對社會的影響,都是爭取減輕處理的關鍵。
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與廖育珣律師組成的辯護團隊承辦,成功將檢方主張的重罪爭取改判為「因供自己施用,情節輕微」,最終獲得 緩刑 5 年 的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毒品案件,特別是 種植大麻、販賣與轉讓 案件,擁有豐富的成功經驗。我們的專業重點包括:
1、精準定位罪名,爭取較輕法條適用
2、援引最高法院與實務見解,爭取情節輕微的認定
3、爭取緩刑,避免當事人實際入監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