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告怎麼辦?貪污罪也能免刑?交通國營事業站務人員涉貪污遭起訴,律師成功爭取免刑判決!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當您或親友在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學校或其他公務職務中,因一時疏忽或貪念,被控侵占、收受不當利益,遭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起訴時,是否還有轉圜空間?

➙答案是有的!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即成功協助一位國營交通機構站務人員,從重罪起訴中成功爭取「免刑」判決,關鍵就在於妥善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與繳回條款。

 

一、案件簡述:一時失慮侵占站內遺失物,竟觸犯貪污重罪

當事人於站務工作期間,代理負責保管遺失物的職務時,因一時疏忽,擅自將一件旅客遺落於站內的電腦鍵盤攜回家中使用。雖然物品價值僅約新台幣790元,但由於屬「職務上持有之財物」,檢察官認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依法提起公訴。

★幸好當事人隨後自首且主動將物品歸還原單位,在律師積極辯護下,法院最終依第8條規定判決免刑。

 

二、法律重點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與第8條

◆ 第6條【處罰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如本案所涉,即為第三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

 

三、第8條【自首或自白可減免刑責】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亦罰之。

★本案即屬自首並繳回全部所得之情形,依法得請求免刑。

 

四、律師辯護策略:三步驟成功爭取免刑

■  爭取法院認定自首行為成立:當事人尚未遭檢警正式發現前,即在政風人員陪同下前往地檢署主動陳述案情,具備自首要件。

■  證明全數繳回所得:該鍵盤於偵查前即已歸還原單位,由證人與物證輔佐證明,無實質損害產生。

■  展現悔意與改過態度:法院審酌當事人犯後認錯態度良好,無前科紀錄、素行穩定,認其應給予重新做人機會。

 

五、案件啟示:面對貪污指控,尋求專業協助是關鍵!

很多當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規定,誤以為只要金額不大就不構成貪污。實際上,只要具備「職務上持有」、「侵占行為」、「非公用私有財物」三大要素,就可能面臨重罪起訴,最低五年起跳、無法易科罰金或緩刑。

★但若能及早自首並透過律師完整規劃答辯策略,就有機會適用免刑條款,讓案件圓滿落幕。

 

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您在貪污案件中的最強防線

我們擅長處理下列情境:

1、公務人員職務侵占、收受不當利益

2、國營事業內部舞弊、保管物挪用

3、政風室通報案件之刑事應對

4、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之免刑或減刑策略

enlightened我們理解您的緊張與壓力,並承諾以最務實、最有效率的方式,協助您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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