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感冒藥後尿液驗出毒品反應?】法院認定非施用毒品,駁回觀察勒戒聲請!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在毒品相關案件中,不少人一旦驗尿出現陽性反應,往往馬上被檢察官視為吸毒事實確鑿,甚至進一步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但尿液檢出毒品陽性反應,真的就代表施用毒品嗎?
本所近期協助一名當事人處理此類案件,當事人堅稱自己並未施用毒品,而是因服用感冒藥導致檢驗呈現可待因陽性反應。儘管檢察官不採信,堅持聲請觀察勒戒,最終我們成功說服法院駁回聲請,守住當事人的清白與自由。
一、案件背景:尿檢呈可待因陽性,檢方執意聲請勒戒
當事人A(為保護個資化名)於新北地檢署接受例行性尿液檢驗,報告顯示可待因(Codeine)濃度達 402 ng/mL,呈現陽性反應,儘管未檢出嗎啡成分,檢察官仍認定A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二、當事人主張:未施用毒品,僅服用感冒藥
A於檢驗後明確否認施用任何毒品,並向法院說明當日感到不適,便服用了家中孩子由診所開立的感冒藥。辯護人進一步指出,該藥可能為含可待因成分之藥劑,因此才造成尿檢陽性,並非吸毒所致。
三、法院調查與法醫意見:無法排除藥物因素,仍有合理懷疑
關鍵在於法院深入調查後,並未輕率接受檢方指控,而是詳細比對檢驗數據與法醫專業意見,並引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函文,指出以下重點➙美國研判標準與本案檢驗結果對照分析:若尿液中可待因含量超過300 ng/mL,且嗎啡與可待因比例小於2:1,通常可研判為使用含可待因止咳藥物所致。
★本案當事人尿液中可待因濃度達402 ng/mL,嗎啡未檢出,完全符合上述研判標準。
四、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一步說明:
「該檢體反應更可能是服用含可待因止咳藥水或藥品所致,而非吸食海洛因。且尿液濃度無法判別服用的是第幾級毒品,不能排除係服用第三級、第四級或甚至非屬管制藥品之可待因製劑。」
五、法院認定要點如下:
尿檢確實檢出可待因,但未檢出嗎啡;根據法醫所函覆資料,無法排除當事人僅係服用合法可待因製劑所致;即便有服用含可待因藥物之事實,因難以判別屬何等級藥物,故不足以確定其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故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依法不得輕率裁定觀察勒戒。
法院最後裁定指出:「聲請人所舉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聲請人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六、案例意義:尿液陽性 ≠ 一定吸毒,專業辯護才能守護清白
本案成功的關鍵,在於:
■ 詳細分析檢驗報告與毒理學資料;
■ 援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專業意見;
■ 強調刑法證據裁判與無罪推定原則仍適用於觀察勒戒程序。
★我們的律師團隊積極爭取每一個細節,最終讓法院認同當事人主張,成功駁回檢方不當聲請。
遇到類似情況怎麼辦?歡迎立即聯繫我們!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
1、僅服藥卻被指控吸毒
2、驗尿出現陽性反應卻不知如何辯解
3、收到檢察官觀察勒戒聲請通知書
➙請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越早處理,越能掌握辯護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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