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侵害配偶權被求償80萬?本所成功爭取免賠|侵害配偶權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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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實務中,「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案件層出不窮,原配提出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等證據主張第三者「破壞婚姻」,一開口就要求巨額賠償。但這些證據,真能讓法院採信嗎?
本所王聖傑律師團隊,近期在士林地方法院一件侵害配偶權案件中,成功為遭提告的兩位當事人主張無須賠償,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全部請求,訴訟費用也由原告負擔,展現本所在民事訴訟攻防上的專業與細膩策略。
一、案件背景:原配主張同事交往涉外遇,求償80萬元
原告與其配偶已離婚,並主張在婚姻期間,配偶與鄰居兼同事過從甚密,有不正當交往情事,因此提告兩人侵害配偶權,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80萬元,並聲請假執行。
原告提出: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社群平台照片與影片
• 共同朋友的聊天截圖
• 被告過往的言詞道歉內容
➙但法院認為,上述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間存在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具體親密行為,且多為原告單方推測、斷章取義,難以構成「情節重大」的侵權要件。
二、本所辯護策略:從證據瑕疵、法律體系與實務見解全面攻防
1、嚴格檢視證據形式與內容
本所律師團隊仔細拆解原告所提出的各項對話截圖、影片與照片,主張:
• 訊息截圖無法證明傳送人與時間點,未具證據能力
• 團體照片與影片中無親密互動,屬社會常態行為
• 道歉言詞並未具體提及第三者或不貞事實
• 所謂證人對話皆未能補強不法交往的具體內容
➙法院也同意,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逾越一般朋友往來的分際」,自然不能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
2、援引釋字第791號:強調婚姻自主與舉證門檻
我們也主張,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憲法不再絕對保障婚姻制度,而是回歸個人性自主與人格尊嚴。法院近年亦漸趨保守,不輕易採認侵害配偶權成立,要求原告具體證明雙方存在情感、精神或性層面的重大不法侵害行為,否則不應動輒課予鉅額賠償。
三、法院見解:證據不足、關係未明、全案駁回
■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
原告未能證明兩被告存在情感交往或性行為等重大不法親密關係,所提出的照片、影片與對話紀錄皆無法形成強而有力的侵權證據,故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予駁回。
■ 本案訴訟最終結果:
• 全案駁回,不需賠償
• 原告負擔全數訴訟費用
• 客戶成功脫身,保護清白名譽
四、我們不只擅長刑事案件,也能為您處理侵害配偶權訴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以刑事辯護聞名全台,但在民事糾紛中,尤其是名譽、精神慰撫相關案件,我們同樣具備豐富經驗與細膩分析力。
我們了解這類案件的敏感性與指控帶來的壓力,會為當事人:
• 設計完整的答辯邏輯
• 協助審查證據效力
• 撰寫具有法院說服力的抗辯文件
• 全程陪伴應訴、降低精神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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