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開房無辜遭指控竊盜-不起訴


 

這是發生在「桃園」的竊盜案件

 

當事人與客人在酒精的催化下到旅館開房

沒想到事後對方竟宣稱自己的手提包遺失

控訴當事人就是偷竊者

 

謙聖接手此案後立即搜集相關案件資料

再提供關鍵證據「監視器紀錄」

主張當事人離場時並無拿取對方物品

不能以告訴人口訴就認定當事人有罪

以「證據不足」為由強攻猛打

 

最終,經謙聖專業答辯下

成功讓檢察官認同我方論述

為當事人爭取到竊盜案件「不起訴」

擺脫莫須有的罪名!

 

 

*謙聖法律小學堂*

根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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