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工程嚴重逾期,律師協助客戶終止契約,成功討回百萬工程款及違約金!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前言
許多人辛苦一輩子,就是為了打造一個夢想中的家。然而,在室內裝修的過程中,最怕遇到的就是與設計、工程公司發生糾紛。當您滿心期待新家完工,卻只得到一再拖延的工期與不負責任的態度時,該如何是好?
本所近日成功協助一位客戶,處理了一起典型的裝潢工程糾紛。客戶在已支付超過百萬工程款後,卻面臨承攬商工程嚴重落後、幾近停擺的困境。在本所律師的專業協助下,不僅合法終止了裝潢契約,更成功為客戶向對方討回 新台幣 66 萬餘元的溢付工程款及遲延違約金,讓客戶的權益獲得最大的保障。
一、案件背景
本所的客戶為了一圓新家的夢想,與一家室內裝修工程公司簽訂了總價超過百萬的冷氣與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在簽約後,當事人也依照合約,前後陸續支付了超過百萬元的工程款項。
然而,合約明訂的完工日期(113年7月12日)早已過去,工程卻仍有大量項目未完成,進度嚴重落後。本所客戶多次催促,對方卻始終消極處理。眼看新家完工遙遙無期,已付出的高額款項如同石沉大海,當事人因而心急如焚,最終決定尋求本所的法律協助。
二、本所律師的策略與辦案過程
承接此案後,本所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及黃驥律師組成的專業團隊,立即採取了以下關鍵行動:
♦ 保全證據,釐清未完成工程價值:為了精確計算對方已完成的工程價值,我們首先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透過法院囑託公正第三方單位「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進行專業鑑定,客觀地評估出被告實際完成的工程項目之合理報酬僅約 60 萬元。這份權威的鑑定報告,成為了我們後續追討溢付工程款的關鍵鐵證。
♦ 合法終止契約,中斷損失:在確認對方違約事實明確後,我們協助客戶寄發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對方限期改善。在對方逾期仍未有任何作為後,我們依法正式向其發出律師函,主張終止雙方的承攬契約,避免客戶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款項與違約金:在掌握明確證據後,我們正式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要提出兩大訴求:返還溢付工程款:客戶已支付超過百萬元,但根據鑑定,被告僅完成價值約60萬元的工程。我們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溢領的 55 萬 8,359 元。
請求遲延違約金:依據雙方簽訂的裝潢契約第16條,工程逾期可按日請求工程總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我們精算出對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已達上限,因此為客戶據理力爭,請求 10 萬 8,000 元 的違約金。
三、法條小教室:什麼是「不當得利」?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在本案中,裝修公司收了超過百萬的款項,但契約終止後,經過鑑定,其已完成的工程價值僅約60萬元。對於超過此金額的已收款項,裝修公司繼續持有的法律上原因已經消失,因此構成了「不當得利」,依法應將差額返還給我們的客戶。
四、判決結果:法院完全支持我方主張!
經過本所律師的努力,法院最終完全採納了我方的主張與證據。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反駁,法院因此依我方聲請,由我方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我方客戶新臺幣 66 萬 6,359 元,並應支付自起訴後的法定利息;這個判決不僅為當事人討回了公道,也再次證明,面對工程糾紛時,採取正確的法律途徑、保全關鍵證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法條小教室:為什麼被告沒出庭,我們還是能勝訴?】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簡單來說,當被告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資料來反駁原告的主張時,法律上就視為他「承認」了原告所陳述的事實。這使得訴訟能更有效率地進行,避免惡意拖延。
五、律師提醒與結語
本案是典型的裝潢承攬糾紛,也是許多民眾可能面臨的困擾。本所希望藉由此成功案例提醒大眾,若不幸遇到類似情況,切勿因慌張而錯失良機。
我們的專業團隊在處理「返還工程款」相關案件上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能為您提供從證據保全、契約終止到提起訴訟的全方位法律服務。如果您正深陷工程糾紛的泥淖,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讓我們用專業為您的權益築起最堅實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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