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律師推薦—新北市板橋區律師推薦】遭控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經專業律師辯護後,成功爭取無罪


謙聖無罪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曾與一名男子交往,交往期間雙方確實有過親密關係,惟分手後,對方態度明顯轉為冷淡疏離,甚至完全中斷聯繫,使當事人在情感上深受打擊。未料分手一段時間後,該名男子又再度主動聯繫當事人,並提出要求,希望能再次發生性行為;在此期間,當事人其實已遭對方以「握有私密影像、可能對外流傳」作為要脅,逼迫其配合發生性行為。

面對影像外流的恐懼與沉重的心理壓力,當事人曾一度向警方求助,但因無法即時確認對方完整身分,警方也坦言後續追查上存在相當困難,在極度不安與無助的情況下,當事人為了確認對方身分,並希望能當面要求對方刪除其持有的私密影像、避免影像遭到外流,才勉強同意讓對方前來住處;然而,當事人並非心甘情願配合,對於再次單獨與對方接觸一事,內心其實充滿恐懼與不安。

基於自我保護的考量,當事人特別請一位信任的朋友,在房間內不顯眼的位置待命,目的僅在於防範突發狀況,並非事前就計畫拍攝任何性影像;未料事情的發展卻完全出乎預期,對方一進入當事人住處後,未經任何要求或提示,竟自行脫去衣物。由於事發極為突然,該名朋友是在「進入房間的同時」才看見對方已呈裸體狀態,並在慌亂之中拍攝到畫面,並非先看到裸體後才刻意拍攝,更非事前就知悉對方會裸身出現。

在察覺畫面涉及不適當內容後,該名朋友隨即停止拍攝,並當場刪除相關影像,從未留存、散布或另作他用,整個拍攝過程極為短暫,純屬偶發,與事前預謀偷拍或惡意蒐證截然不同;然而,當事人仍因此被以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嫌偵辦。面對這些莫須有的指控,當事人相當驚慌失措,年紀尚輕的他,也深怕因此影響未來前途,便急忙向「專精刑事案件」的謙聖求助,希望能替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鄭任晴律師聯手辦案。

(一)在法庭上,謙聖指出,本案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在事前就和第三人商量好要拍攝性影像;實際情況是,當事人只是請第三人進房間協助,從頭到尾都沒有告知、也沒有暗示告訴人會是裸體狀態。第三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著手機進入房間,而就在進房的同一瞬間,才突然看到告訴人已經裸身,並在慌亂中誤拍到畫面,並不是先看到裸體,才刻意拿手機拍攝。也就是說,「看到裸體」和「拍到畫面」是同時發生的意外狀況,並非事前計畫好的行為。

更重要的是,第三人在發現畫面涉及不適當內容後,立刻停止拍攝,並當場把影像刪除,沒有保存、也沒有外流。之後影像之所以會被還原,是警方在辦案程序中所為,並非當事人或第三人有任何犯罪目的,因此整起事件從一開始就不存在「無故偷拍性影像」的惡意。

另外,拍攝地點是在當事人自己的房間內,而不是像廁所、浴室這種一般人高度期待隱私的場所。依《刑法第319條之1》的規定,還必須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拍攝才會構成犯罪;但本案的背景是,當事人先被告訴人以「可能外流私密影像」作為威脅,逼迫她配合發生性行為。

當事人年紀尚輕、社會經驗不足,面對影像外流的恐懼,第一時間就已經向警方報案求助;後來之所以同意讓告訴人前來住處,單純只是為了確認對方身分,並當面要求對方刪除私密影像、避免外流,絕不是想再和對方發生性行為。

再對照告訴人自己的說法,他也曾承認,當事人早就已經明確拒絕發生性行為,甚至還報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又怎麼可能反過來要求對方脫衣?這樣的說法不只和一般常理不符,也和前後證述互相矛盾,可信度自然有問題。事件曝光後,告訴人先請求私下和解,之後又改口指控,更顯得說詞反覆。整體來看,本案只是發生在高度緊張、壓迫情境下的一次短暫、偶發事件,並不是出於惡意或沒有理由的偷拍行為。懇請法院審酌實際動機、完整經過以及《刑法第319條之1》的立法目的,避免變成「只要不小心拍到就一定有罪」,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本意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縝密而有力的答辯策略下,成功釐清案件事實與法律責任歸屬,說服法官全面採信辯護主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給予當事人「無罪」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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