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友被告性侵怎麼辦?該怎麼處理?】兩情相悅發生關係並拍影片,卻事後遭控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經律師辯護爭取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和對方在交友軟體上認識,某日倆人相約出來,在結束行程前,一起去山上看夜景,在氣氛使然下,倆人接吻後情慾高漲,不過礙於車上不方便,於是倆人討論後決定,一起回當事人家中休息一晚;回家後,倆人也順其自然的發生了性關係,在發生關係的途中,當事人也有詢問對方是否可以拍攝影像,對方也同意了,倆人也在這晚發生多次性關係。
但歡愉過後,關係並沒有進一步發展,雙方在感情逐漸冷卻下,不了了之;沒想到過了一陣子,當事人竟收到警方通知,對方指控自己妨害性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無故被潑了一身禍水的他,相當氣憤,於是急忙找上「專精妨害性自主」的謙聖,請求幫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廖孺介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依照經驗法則,若當事人真有對對方強制猥褻的話,對方又怎會在當事人的住處待12小時,而在這段期間,還發生多次性行為;且某日有位男子私訊當事人,要求他刪除拍攝的性影像,之後當事人與男子通話後,發現他是對方的交往對象,故本案無法排除,對方只是怕約炮行為被交往對象發現,才指控和當事人性交、拍攝性影像等,是違反自己的意願等。
三、官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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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的要件為何?
根據《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是業界知名的專打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同時王聖傑律師也是許多委託人指名的專打妨害性自主律師,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私訊進行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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