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搶奪罪怎麼辯護?專打搶奪罪律師推薦】攜帶兇器加重搶奪罪怎麼辦?王聖傑律師爭取無罪判決,最終僅成立過失傷害罪並免前科!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在刑事案件中,「攜帶兇器加重搶奪罪」屬於重大指控,一旦成立,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往往讓被告與家屬感到措手不及。此類案件不但不能易科罰金、難以緩刑,更無法再聲請緩起訴,一旦被判有罪,就可能真的得入監服刑。

不過,案件的結果不全然註定,只要及早委任律師,在偵查階段積極應對,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或起訴後成功辯護改判無罪或輕罪。

本案即為真實成功案例——我們(王聖傑律師)協助當事人從「加重搶奪罪」的起訴中脫身,最終僅被判過失傷害,處以拘役得易科罰金,沒有前科,得以回歸正常生活。

 

一、本案簡介|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5號

 • 起訴罪名:刑法第328條「攜帶兇器加重搶奪罪」、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 判決結果:加重搶奪部分無罪,改認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處罰方式: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無須入監、不留前科

 

二、攜帶兇器加重搶奪罪的法律風險有多高?

根據刑法第328條規定:

「加重搶奪罪」係指行搶時攜帶兇器,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nlightened常見情況包括:

 • 隨身攜帶辣椒水、防身刀具、甩棍等工具被認定為「兇器」

 • 遭對方指控有「不法佔有意圖」或「暴力奪取財物」的行為

 • 僅需成立構成要件,即使未成功得逞也可能構成既遂罪

由於本罪屬「不容易緩起訴類型」,且刑期起跳為一年以上,法院通常不會輕判,若不積極辯護,被告很可能面臨實刑與前科雙重打擊。

 

三、觀念澄清:這類案件不能緩起訴!關鍵在偵查階段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等法院判決前還能爭取緩起訴」。但其實:一旦被檢察官正式起訴,就無法聲請緩起訴!

★這也是為什麼謙聖律師團隊總是強調:「黃金處理時機就是偵查階段!」★

 在收到警詢通知、檢察官約談、案件進入地檢署時,就必須:

 • 儘早委任律師

 • 釐清案情脈絡,主張非犯意

 • 積極提供無罪、不構成犯罪或被害人誤解的證據

若能在偵查階段即成功說服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或「處分不起訴為宜」的結論,當事人就能真正免除刑事風險與前科紀錄。

但若已經被起訴,那就必須進入法庭,靠律師「打掉罪名」、證明無犯意、減輕責任或爭取無罪判決。

 

四、本案案情經過:一場誤會演變為重罪起訴

本案當事人與一女子聯繫性交易,但因雙方溝通不良,當事人決定中止服務並離開,卻誤將對方手機帶走。當他發現後立即返回歸還,卻在返還過程中,與對方親友發生爭執。

當下因誤以為遭攻擊,當事人使用了隨身攜帶的辣椒水噴灑對方防衛。對方遂報警處理,導致當事人遭起訴:

 • 攜帶辣椒水等兇器實施搶奪(加重搶奪罪)

 • 噴灑辣椒水致人眼睛不適(傷害罪)

 

五、辯護策略:還原真相,打掉重罪,改以輕罪處理

王聖傑律師帶領的辯護團隊,提出下列主張:

1. 誤拿非搶奪,無不法佔有意圖

當事人非蓄意搶奪,返還手機且未企圖變賣或逃逸。這與「搶奪罪」中所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完全不同,構成要件不符。

 

2. 攜帶物品非犯意工具

攜帶辣椒水、甩棍、折疊刀純粹為防身使用,並無用於奪取財物。事發當下並未使用兇器對他人施壓,檢方亦無提出明確證據證明當事人持兇器犯案。

 

3. 傷害屬誤想防衛,應論以過失

當事人是在認為自己受攻擊、身陷危險時才噴辣椒水,屬《刑法》第23條誤想防衛情形,應依第284條過失傷害論罪,非故意傷害。

 

六、最終判決結果:無罪+過失傷害拘役,免前科!

法院經審理後採納辯護意見,認定:

 • 無搶奪事實,攜帶兇器非犯意,判處無罪

 • 噴辣椒水屬誤想防衛,成立過失傷害

 • 處以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無需入監、不留前科

 

七、結語|刑事案件不是沒有希望,只要找對律師!

加重搶奪罪、強盜罪、傷害罪這些案件看似嚴重,但只要:

 • 從一開始就由專業刑事律師介入

 • 正確判讀案情與證據弱點

 • 協助當事人向檢察官與法院完整陳述理由

就有機會爭取到最佳結果——甚至是無罪、不起訴、或免除前科。

 

別等法院傳票才開始擔心,在偵查階段就讓我們幫你走對每一步。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大量成功經驗,為無數當事人處理過類似案件,打掉過重罪名、協助重返人生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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