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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作證,可以拒絕回答嗎?一次看懂拒絕證言權的適用對象、主張方式與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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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法院或檢察官的通知,要求以證人身分說明事情,並不代表所有問題都必須毫無保留地回答。不過,拒絕證言權也不是「不想說就可以不說」。台灣刑事訴訟法的原則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他人的案件中都有作證義務;只有符合特定法定事由,證人才能拒絕證言。

    拒絕證言權,是證人因特定身分關係、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近的人遭刑事追訴,或涉及法律保障的秘密,而依法拒絕回答相關證言的權利。它和被告、犯罪嫌疑人的緘默權不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面對自己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緘默權;證人則原則上有作證義務,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拒絕回答。

     

    一、哪些證人可以拒絕證言?

     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特定關係的人 

    【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 】

    證人如果是被告或自訴人現在或曾經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拒絕證言。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的人,也有拒絕證言權。法律另外把現在或曾經擔任被告或自訴人法定代理人的人,以及曾由被告或自訴人擔任法定代理人的人,列入適用範圍。

    ➡︎ 這類拒絕證言權,是基於證人和被告或自訴人之間的特定關係。證人不必先證明自己的回答會使親屬遭到追訴,才可以主張;但要說明自己和案件當事人具有法律列出的關係。若證人只與共同被告其中一人有上述關係,而被詢問的內容僅關於另一名共同被告,法律規定不得因此拒絕作證。

     

     回答可能使自己或特定關係人遭刑事追訴、處罰的人 

    【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

    保障證人不必因作證而使自己陷入自證己罪的困境。如果證人擔心回答某個問題,會使自己或與自己具有第180條所列關係的人遭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可以就相關問題拒絕證言。

    ➡︎ 這不是只要感到尷尬、怕被責備,或擔心名譽受影響,就能拒絕回答。重點在於回答內容是否可能使自己或法定關係人面臨刑事追訴或處罰。也因此,拒絕範圍通常應對準可能造成這項風險的問題,不代表證人可以對整場訊問一概保持沉默。若證人已在主詰問中就涉及被告本人的事項作證,法律另規定,其在反詰問時不得就該等已陳述事項拒絕證言。

     

     因職業而知悉他人秘密的人 

    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以及這些專業人員的業務助理或曾任相關職務的人,對於因業務知悉、涉及他人秘密的事項,原則上可以拒絕證言;但經秘密所涉及的本人允許者,不在此限。

    ➡︎ 這項權利只涵蓋因業務得知的他人秘密,不是從業者對所有問題都可以拒答。例如,問題若與專業上知悉的病情、法律諮詢內容或其他應保密資料無關,就不能只憑職業身分一概拒絕作證。

     

    二、公務員的職務秘密,規則不完全相同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的人,若被詢問職務上應保密的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要求先取得主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的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的情形外,該允許不得拒絕。因此,這項規定不是讓公務員單憑個人意願就可以拒絕所有涉及工作的問題,而是對職務秘密設有特定審查程序。

     

    三、誰可以主張?主張後由誰判斷?

    拒絕證言權原則上由被詢問的證人本人主張。證人可以說明自己符合哪一種法定事由,並指出涉及哪些問題。

    【 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 】

    證人拒絕證言時,應釋明拒絕的原因;若是因可能使自己或特定關係人遭刑事追訴、處罰而拒答,法律容許以具結代替釋明,以避免證人為了說明拒絕理由,反而先揭露可能使自己陷入風險的內容。偵查中是否准許,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

     

    法院或檢察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也負有告知義務。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180條所列關係時,應被告知可以拒絕證言;證人有第181條情形時,也應被告知這項權利。最高法院曾指出,未依法告知可能涉及證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判斷;並非只要漏未告知,證詞就必然自動排除。

    證人若只是覺得不方便、想保護朋友,或不想捲入案件,並不當然符合拒絕證言的法定事由。若提出的理由不被認可,仍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作證,可能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可能被處罰鍰或拘提。因此,有拒絕證言的理由,不宜直接忽略傳票;較妥當的做法是到場後清楚提出理由,請求依法判斷。

     

    四、檢察官當庭提問時,可以怎麼回答?

    ➡︎ 假設你是案件證人,檢察官問:「你有沒有收下對方匯來的錢,並把毒品交給他?」如果你確實認為回答這個問題可能使自己遭刑事追訴或處罰,可以先向審判長說明,而不是直接回答可能涉及自己的部分:

    「檢察官這個問題涉及我本人是否涉入犯罪;如果回答,可能使我遭刑事追訴或處罰。我想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主張拒絕證言,請審判長先判斷我是否可以拒絕回答。」

    接著應等候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理,不要為了解釋拒答理由而先說出可能使自己陷入風險的細節。若其實沒有刑事追訴或處罰的風險,就不能把這段話當成通用答覆;不記得時應如實說不記得,不確定時應說不確定,並避免猜測或編造。若拒絕理由不被法院接受,仍應依庭上指示處理;可請辯護人就拒絕證言權是否適用即時提出意見。這個情境是依法行使權利的示例,不是教人隱匿事實或逃避作證。

     

    五、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不能混為一談

    民事訴訟法也有拒絕證言規定,但事由和刑事程序不完全相同。民事證人除了特定親屬關係、可能使自己或親屬遭刑事追訴或蒙受恥辱、職務或業務秘密等情形外,若證言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遭受財產上的直接損害,也可能拒絕回答;法律並另設有不得拒絕的事項及秘密義務解除等限制。

    ➡︎ 因此,判斷能否拒絕證言,要先確認自己是在哪一種程序中、以什麼身分接受訊問,再對照該程序適用的法律。不能把民事訴訟的理由直接套用到刑事案件,也不能只因為自己是被告的朋友、同事或一般親屬,就推定一定有拒絕證言權。

    簡單來說,拒絕證言權是法律為特定關係、自我防罪及專業秘密所設的例外,不是任意拒絕配合調查的通行證。若收到傳喚而不確定某個問題是否可能使自己或親近的人遭刑事追訴,或是否涉及受保護的專業秘密,可以先尋求法律協助,再於訊問時具體提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是否符合拒絕證言的要件,仍須依傳喚身分、問題內容及案件程序逐項判斷。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律師依個案資料提供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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