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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有前科,入境日本卻勾選「沒有」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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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人前往日本旅遊、工作或留學時,會在入境申報資料中看到犯罪紀錄相關問題。有人因為擔心被拒絕入境,或認為台灣的前科日本不一定查得到,就在表格上勾選「沒有犯罪紀錄」。

     

    這樣做可能造成什麼後果?

    先說結論:台灣有前科,不代表一定不能進入日本;但如果明知自己符合申報問題的範圍,仍在日本入境申報資料中填寫不實內容,風險可能比單純誠實申報前科更高。

    實際結果仍須依犯罪類型、刑度、判決是否確定、是否涉及毒品或其他特定犯罪、入境目的,以及日本入國審查官如何認定而定。

     

    一、日本不是「有前科就一律禁止入境」

    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對於外國人入境採取的是個案審查制度。是否可以進入日本,須由入國審查官依照當事人的身分、入境目的、停留期間及是否具有法定上陸拒否事由進行判斷。

    日本駐外館處也提醒,具有犯罪紀錄不代表當然不能前往日本,但某些犯罪判決可能導致拒絕入境,最後是否准許上陸,仍由日本入國管理機關在入境審查時決定。

    因此,不能簡化成「有前科一定不能入境」,也不能反過來認為「是台灣的前科,日本一定不會處理」。

     

    二、日本法律對哪些前科特別重視?

    依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以下幾類情況可能構成拒絕上陸事由:

    一、曾因違反日本或其他國家的法律,受一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刑罰的判決確定者。但政治犯罪有例外規定。

    二、曾因違反日本或其他國家關於麻藥、大麻、鴉片、興奮劑或精神藥物管制的法律而受刑者。

    三、曾從事賣春、仲介或引誘賣春,或提供場所等與賣春直接相關業務者。

    四、曾從事人口販運,或教唆、幫助人口販運者。

    五、非法持有槍砲、刀劍、弩、火藥或其他武器、爆裂物者。

    六、曾因其他事由被日本遣返,且尚未經過法律規定的拒絕上陸期間者。

    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日本法不只看日本國內的犯罪判決,也將「其他國家」的刑事判決納入規範。因此,台灣法院作成的有罪判決,並不會因為判決是在台灣作成,就當然排除日本入境審查的考量。

     

    三、法律上的「前科」與入境表格所問的內容,不能混為一談

    一般人所說的「前科」可能包含許多不同情況,例如曾被警察移送、曾遭檢察官偵查、曾受不起訴處分、曾獲判無罪、曾受緩起訴,或曾經法院判決有罪。

    但日本入境申報資料的問題,應以表格實際使用的文字為準。如果問題是詢問「是否曾因犯罪在日本或其他國家被判有罪」,通常重點在於是否曾有刑事有罪判決,而不是單純曾被逮捕或接受偵查。

    不過,以下情況不能自行認定為「已經不算」:

    一、判決確定但宣告緩刑。

    二、判處拘役、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刑度。

    三、曾因毒品相關案件受到刑事處分。

    四、台灣法律上因時間經過、紀錄註記或其他制度而認為前科影響降低。

    五、案件已經結案,但日本法仍可能將該類型犯罪列為拒絕上陸事由。

    是否需要在表格上回答「是」,不能只看台灣日常用語中的「前科」定義,也不能只看刑事案件在台灣的處理結果。應同時比對日本表格的提問內容及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的規定。

     

    四、如果明知有前科,卻在表格上勾選「沒有」,可能發生什麼事?

     1. 入境時被要求進一步詢問 

    日本入境審查不是單純掃描護照後就當然放行。外國人原則上必須接受上陸審查,並符合日本法律規定的上陸條件。

    如果入國審查官對申報內容、入境目的、停留安排或犯罪紀錄產生疑問,可能要求旅客進入次要審查區域,進一步說明情況,並要求提出判決書、處分書、刑期執行資料、工作或住宿資料等文件。

    被帶往進一步詢問,不代表一定會被拒絕入境,但通常表示案件需要更詳細的審查,也可能造成長時間等待,甚至影響同行者及後續行程。

     2. 被拒絕上陸,無法進入日本. 

    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外國人必須接受上陸審查,並符合上陸條件後,才能取得上陸許可。

    如果日本入國審查官認定當事人具有《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所定的拒絕上陸事由,或認為入境申請及相關說明不符合要求,就可能不准許上陸。

    所謂「持有台灣護照可以免簽短期入境」,並不代表一定可以進入日本。免簽主要是免除事前申請簽證的要求,入境時仍須接受日本的上陸審查。

    一旦被拒絕上陸,通常必須依照日本入國管理機關的安排離開日本,可能被要求搭乘原航班或其他可行的交通工具返回。

     3. 虛偽申報可能使案件從「前科審查」變成「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問題 

    如果當事人只是有一項不一定會導致拒絕入境的台灣前科,卻在表格上勾選沒有,可能使日本入國審查官進一步關注申報內容是否具有故意隱瞞或欺罔性質。

    更嚴重的情況是,如果日本機關認定當事人是透過虛偽陳述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並且已經因此進入日本,可能涉及《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0條第1項第2之2款。

    該規定處罰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等許可後進入日本的行為,最高可能處三年以下拘禁刑、三百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拘禁刑及罰金。

    必須強調的是,這並不是只要表格填錯就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是否屬於刑法上或入管法上的不正手段、申報內容是否足以影響上陸許可、當事人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其他構成要件是否具備,都必須由日本主管機關依個案判斷。

    但是,這項法律風險足以說明:不應抱持「先勾沒有,真的被問到再說」的心態。

     4. 已取得在留資格者,可能面臨在留資格撤銷問題 

    對於持有工作、留學、家族滯在或其他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如果日本機關認定其是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可能進一步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2條之4處理在留資格撤銷問題。

    在留資格遭撤銷後,如果仍未依規定離境,還可能衍生逾期停留、退去強制或其他入管法上的法律責任。

    短期旅遊、工作、留學及長期居留的適用程序可能不同,因此不能只以觀光客的情況推論所有入境或居留案件。

     5. 未來申請簽證或再次入境時,可能面臨更嚴格審查 

    即使當次入境最後沒有立即被拒絕,也不代表虛偽申報不會留下後續影響。

    如果日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曾在入境審查中提供不正確資訊,日後申請簽證、申請在留資格、申請延長停留期間,或再次入境日本時,可能被要求提出更多資料,並接受更嚴格的身分、犯罪紀錄、入境目的及返國安排審查。

    是否會被拒絕再次入境,必須依個案及日本法定事由判斷,不能直接推論為一定永久禁止入境。但誠信問題一旦進入移民審查紀錄,通常會增加未來程序的不確定性。

     

    五、日本是否一定查得到台灣的前科?

    不能假設日本一定查得到,也不能假設日本一定查不到。

    ➡︎ 日本入國審查官可以依法律進行詢問,要求當事人提出文件,並依入境審查需要進行事實調查。外國人申請上陸時,原則上還須依規定提供指紋、照片等個人識別資訊,但法律對部分身分及年齡設有例外。

    ➡︎ 日本與台灣的資料交換方式、個案是否被查詢,以及犯罪紀錄是否會出現在日本機關掌握的資料中,會受到案件性質、入境目的、國際合作及個案審查情況影響。

    因此,不能以「以前順利入境」或「朋友有前科也沒被查到」作為安全依據。入境審查是否發現問題,與每個人的案件、旅行目的及審查情況有關。

     

    六、如果已經填錯,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尚未出發,或已完成線上入境申報但尚未抵達日本,建議先確認日本官方系統是否提供更正方式,並向日本駐台辦事處、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或熟悉日本入管法的律師諮詢。

    如果已經抵達日本並被入國審查官詢問,應該:

    一、停止繼續編造不實內容。

    二、依問題內容如實回答。

    三、說明先前申報錯誤的原因及時間經過。

    四、不要任意刪除、變造或偽造判決及處分文件。

    五、如案件可能涉及拒絕上陸、遣返或刑事責任,應儘速要求聯繫律師及必要的翻譯協助。

    六、準備台灣法院判決書、檢察官處分書、刑期執行完畢證明及其他能夠說明案件結果的文件。

    如果是尚未確定是否應該勾選「有」或「無」,最安全的方式不是自行猜測,而是先確認表格原文及日本法的適用範圍,再依個案作答。

     

    七、哪些情況特別需要事前法律評估?

    以下情況不建議只依照網路文章或親友經驗決定是否入境:

    一、曾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相當刑度的判決。

    二、案件涉及毒品、槍砲、刀械、人口販運或性交易。

    三、曾被日本或其他國家拒絕入境、遣返或強制出境。

    四、曾在其他國家申請簽證時被拒絕,或曾被認定有虛偽申報。

    五、判決有罪但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刑期執行方式較為特殊。

    六、目前要申請工作、留學、依親、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

    七、已經填寫錯誤,或曾在入境審查時作出與案件事實不一致的說明。

    八、無法確定台灣的刑事處分,是否符合日本法律所稱的「有罪判決」或「相當刑罰」。

     

    結語:誠實申報,不代表一定不能入境;虛偽申報,可能讓風險變得更大

    在台灣有前科,並不等於一定不能前往日本。日本是否准許入境,須依犯罪類型、刑度、案件時間、入境目的及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的規定個別判斷。

    但如果入境表格詢問的事項確實涵蓋自己的刑事有罪紀錄,卻故意勾選「沒有」,可能導致入境時被帶往進一步審查、被拒絕上陸,並在特定情況下涉及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的法律責任。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免簽不等於免審查,前科也不等於當然禁止入境。真正重要的是先確認日本入境表格的問題內容,再依日本法判斷自己的案件是否屬於拒絕上陸事由,切勿以隱瞞或虛偽申報的方式處理。

     

    ※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日本入管法的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仍須依台灣判決或處分內容、日本入境表格原文、犯罪類型、刑度、是否執行完畢及入境目的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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