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什麼?判多久可以假釋?刑法哪些罪可判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上訴改判嗎?完整解析假釋、上訴與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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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無期徒刑是刑法所規定的主刑之一。很多人看到「無期徒刑」時,會直覺認為就是一定關到死亡;也有人以為判決確定後執行滿二十五年,就一定可以離開監獄。這兩種理解都不完全正確。
無期徒刑沒有預先寫定的固定刑期,但受刑人符合法律規定時,可能依法聲請或報請假釋。假釋是否准許,仍須看受刑人的執行期間、悛悔表現及法定程序,並不是執行滿二十五年就當然出獄。
※ 本文整理無期徒刑的法律意義、刑法及主要特別刑法中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假釋年限,以及被判無期徒刑後能否上訴爭取改判等常見問題。
一、無期徒刑是什麼?和有期徒刑有什麼不同?
【 刑法第三十三條 】
將無期徒刑列為主刑。所謂「無期」,是指判決本身沒有設定一個確定的服刑終止日期。相較之下,有期徒刑會直接記載應執行的年數,例如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 不過,無期徒刑並不等於法律上永遠沒有離開監獄的可能。受刑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要件時,監獄可以報請法務部審核假釋;假釋經核准並且在假釋期間沒有被撤銷,日後可能依法律規定使未執行的刑以已執行論。因此,「無期徒刑」與「一定終身監禁」不能直接畫上等號,但也不能把假釋理解成必然提前出獄。
另外,無期徒刑的法定刑,和法院最後宣告的刑度,也不是同一件事。法律條文可能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仍須依個案的犯罪事實、證據、行為人的責任程度、犯罪動機、犯後態度及其他量刑因素,決定具體宣告何種刑度。
二、刑法哪些規定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先說明一個重要區分:刑法總則中的部分條文,是規定無期徒刑的性質、加減刑、假釋及刑罰執行效果;刑法分則中的條文,才是具體列出哪些犯罪行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一)刑法總則中與無期徒刑有關的主要條文
■ 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無期徒刑是主刑之一。
■ 第三十七條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時,如果宣告的最重刑是無期徒刑,原則上不執行其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歲或滿八十歲的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本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應減輕其刑。
■ 刑法第六十五條則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依法減輕無期徒刑時,改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七十七條是無期徒刑假釋的核心規定。
■ 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的假釋遭撤銷後,原則上要執行原來的無期徒刑;符合特定條件並執行十年、十五年或二十五年後,才可能再由監獄報請假釋。
■ 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且假釋沒有被撤銷時,未執行的刑以已執行論。
■ 第七十九條之一則處理數罪併執行時,最低執行期間如何合併計算。
(二)刑法分則中明文含有無期徒刑的條文
以下是依現行刑法全文整理出的條號。要注意的是,同一條可能只有其中一項、某一款,或在「致人於死」、「故意殺害」、「戰時」、「首謀」等加重情形下,才會出現無期徒刑;不是只要涉及該條罪名,就一定會判無期徒刑。
1. 內亂、外患及國家法益相關犯罪
刑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條,涉及以暴動或暴力方式危害國家、通謀外國、投敵、軍事利益或重大國家利益等行為,在條件符合時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2. 公務員犯罪及妨害公務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分別涉及違背職務收賄、濫用追訴或處罰職權致人死亡、凌虐人犯致人死亡、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死亡,以及聚眾暴力便利脫逃等情形,部分加重結果或加重態樣可判無期徒刑。
3. 公共危險、交通及環境危害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涵蓋放火、決水、破壞公共運輸或交通設備、劫持航空器、危害飛航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環境,以及特定情形下酒駕或毒駕致人死亡等犯罪。
4. 妨害性自主、人口及被害人安全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在性侵害或誘拐、移送被誘人出境等行為造成死亡、重傷或其他法定加重結果時,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5. 毒品及相關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及第二百六十一條,涉及製造、輸入、運輸、販賣特定毒品,或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罪等情形,部分法定刑包含無期徒刑。不過,現代毒品案件更常直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只看刑法條文。
6. 殺人、傷害、兒少保護及妨害自由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是一般殺人罪的主要規定,殺人者可能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則針對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七歲兒童的加重情形規定死刑或無期徒刑。
➠ 此外,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在傷害致死、重傷致死、虐待兒童致死、墮胎致死、遺棄致死,以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等情形,也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7. 搶奪、強盜、海盜、擄人勒贖及毀損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五十三條,涵蓋搶奪致死、強盜致死或致重傷、強盜結合殺人或其他重大行為、海盜、擄人勒贖,以及毀損建築物等行為造成死亡或重傷的加重情形。
➠ 其中,強盜罪、強盜結合罪、海盜罪及擄人勒贖罪,都是一般民眾最常搜尋「無期徒刑」時會遇到的刑法條文。實際刑度仍須依犯罪結果、犯案手段、是否有殺人故意、是否為未遂、共犯分工及其他量刑因素判斷。
三、主要特別刑法中哪些罪也可能判無期徒刑?
除了刑法之外,台灣還有許多特別刑法。以下列出民眾較常遇到、且現行法規明文含有無期徒刑的主要法律。特別法會隨修法變更,個案仍應以犯罪行為時及裁判時適用的法律版本為準。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 】
製造、運輸或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製造、運輸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五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可能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六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可能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也可能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十二條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罌粟或古柯,也可能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員利用職務犯特定毒品罪,依第十五條可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貪污治罪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規定 】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藉勢勒索或強占財物,公共工程或公用採購舞弊,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以及對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情形,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規定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特定重型槍砲、砲彈、炸彈或爆裂物,可能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也可能判無期徒刑。若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則可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 第八條針對其他具殺傷力的槍砲,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者可能判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意圖供犯罪使用,也可能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懲治走私條例
【 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規定 】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拒絕檢查,致人死亡或重傷者,可能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五條規定,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拒檢,或聚眾威脅稽徵及檢查人員,可能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十條則規定,公務員或軍人包庇走私,可能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陸海空軍刑法
陸海空軍刑法適用於現役軍人,部分規定在戰時或涉及敵人、投敵、軍事機密、軍用設施、軍用武器及軍事命令等情形下,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現行條文中含有無期徒刑的主要條號包括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
軍法案件是否適用無期徒刑,常常取決於行為人是否為現役軍人、行為是否發生於戰時、是否造成軍事上重大不利益,以及行為涉及的軍事物品或機密種類,不能只看到條號就直接判斷結果。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犯人口販運相關罪行而造成被害人死亡時,依犯罪類型可能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表示人口販運本身並非所有情況都直接以無期徒刑為法定刑,通常要有致人於死等加重結果才會適用。
(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
犯特定性剝削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可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可能判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因特定性剝削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也可能依同條判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執行多久可以假釋?
【 依刑法第七十七條 】
無期徒刑受刑人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才有可能進入假釋程序:
■ 第一,無期徒刑的執行期間必須逾二十五年。一般人常說「執行滿二十五年可以假釋」,但條文文字是「逾二十五年」,實際計算仍應依執行指揮及個案資料確認。
■ 第二,受刑人必須有悛悔實據。換句話說,二十五年以上只是法定執行期間門檻,不代表時間一到就一定可以假釋。
■ 第三,必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並由法務部依法審核是否許可假釋。假釋是「得許假釋」,不是受刑人只要提出申請就當然成立。
此外,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期間,逾一年部分可以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的已執行期間。例如裁判確定前羈押三年,依條文文字,超過一年的部分才涉及算入二十五年以上執行期間的計算;實際起算方式仍應由執行機關依卷證及指揮執行資料核算。
五、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後,還可以再假釋嗎?
➡︎ 可以,但條件會比第一次假釋更嚴格。
【 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 】
無期徒刑受刑人的假釋被撤銷後,原則上要執行原來的無期徒刑;如果假釋期間又犯罪,還可能併執行新罪的刑期。
在特定情形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並執行相應期間後,才可能再由監獄報請假釋: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須執行十年;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須執行十五年;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須執行二十五年。
因此,假釋遭撤銷後並不是重新回到原本的二十五年門檻,而是依更犯罪及撤銷原因,適用更長的再次報請假釋期間。
六、無期徒刑假釋後多久算執行完畢?
【 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
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假釋期間沒有被撤銷時,未執行的刑以已執行論;但如果法律上有撤銷假釋的事由,則不適用這項效果。
這裡要區分兩個不同的時間:
■ 二十五年以上是無期徒刑受刑人可能進入第一次假釋程序的執行期間門檻;
■ 二十年則是假釋後,在沒有被撤銷的情況下,未執行刑可能以已執行論的期間。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七、被判無期徒刑可以上訴爭取改判嗎?
➡︎ 可以。
無期徒刑不是不能上訴的判決。被告可以針對第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法律適用、犯罪成立與否、共犯責任、加重或減輕事由,以及量刑是否過重等事項提出上訴,爭取改判無罪、較輕罪名、較輕刑度,或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一)第一審判決後的上訴期限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 】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 第三百五十條規定 】
提起上訴應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因此,實務上首先要確認判決正本何時送達,以及上訴期間如何計算。不要只以宣判當天作為唯一判斷基準,也不要等到期限接近屆滿才準備理由。
(二)第二審上訴要提出具體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 】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常見的上訴方向包括:
■ 第一,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與證據不相符,例如關鍵證據不足、證人供述前後矛盾,或法院沒有合理說明為何採信某一份證據。
■ 第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例如犯罪構成要件認定錯誤、把不該加重的情形列為加重事由,或忽略未遂、自首、幫助犯及其他依法減輕刑責的規定。
■ 第三,量刑過重,例如沒有充分審酌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犯罪動機、犯後態度、被害人及損害情況、賠償或和解狀況,以及其他足以影響刑度的事項。
上訴不是只寫「不服判決,請求改判」就足夠。具體指出判決哪一段事實認定、哪一項證據評價或哪一個法律適用有問題,通常才有助於第二審法院進行實質審查。
(三)第二審可以維持、撤銷或改判
第二審法院會就原審判決經上訴的部分進行調查。若認為上訴沒有理由,會判決駁回;若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原判決本身不當、違法,則可以撤銷上訴部分並自為判決,部分情形也可能發回原審法院。
➡︎ 如果是被告上訴,或是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原則上禁止第二審判得比第一審更重;但如果是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法律另有例外規定。
(四)無期徒刑案件可以上訴第三審嗎?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
列出部分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無期徒刑案件並不在該條列舉的通常不得上訴類型中,因此一般而言仍有提起第三審上訴的可能。但是,第三審不是重新完整審理一次事實。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 】
上訴第三審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也就是說,第三審主要處理法律適用、判決理由、訴訟程序及其他法律問題,並不是單純重新爭辯「法院為什麼不相信某位證人」。
(五)判決確定後還有救濟方法嗎?
判決確定後,通常不能再用一般上訴方式爭取改判,但在符合法定事由時,仍可能聲請再審。
➡︎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發現足以認定應判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罪名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可以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原判決所依據的證物、證言或鑑定被證明是偽造、變造或虛偽,也可能涉及再審事由。
再審不是一般上訴的延長,也不是只要不服確定判決就一定可以啟動。是否符合再審事由,必須依確定判決、卷證資料及新事實或新證據具體判斷。
八、無期徒刑可以減刑嗎?
➡︎ 有可能,但不是因為服刑滿二十五年就自動減刑。
【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
無期徒刑依法減輕時,改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規定是處理「依法有減刑事由」時的刑度換算,不代表所有無期徒刑受刑人服刑一段時間後都會自動變成有期徒刑。
是否有減輕刑責的可能,必須回到個案所適用的法律。例如未遂、自首、幫助犯、供出共犯或毒品來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以及其他特別法的減刑規定,都可能影響最後刑度,但每一種減刑事由都有不同要件,不能一概而論。
九、實務上被判無期徒刑,應立即注意哪些事情?
■ 第一,確認判決送達日及上訴期限。刑事案件的二十日上訴期間可能直接影響是否還能進入第二審。
■ 第二,完整閱讀判決理由,而不只看主文。上訴要處理的通常是事實認定、證據評價、法律適用及量刑理由,必須先找出判決中真正可能影響結果的爭點。
■ 第三,整理所有有利證據,包括證人、通聯、監視器、鑑定、金流、現場資料、犯後補償及其他可以影響犯罪成立或量刑的資料。
■ 第四,確認是否存在法定減刑事由,以及第一審是否漏未審酌。無期徒刑案件的上訴,不只可以爭執「有沒有犯罪」,也可能爭執罪名、犯罪參與程度、加重結果、法定減刑與宣告刑是否適當。
十、結語
無期徒刑是沒有固定終止日期的主刑,但並不表示法律上絕對沒有假釋或其他救濟可能。依現行刑法,無期徒刑受刑人原則上須執行逾二十五年,並有悛悔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假釋;二十五年不是自動出獄的保證。
➡︎ 如果判決尚未確定,被告通常可以在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針對事實、證據、法律適用、減刑事由及量刑提出具體主張。若判決已經確定,則應進一步評估是否符合再審等特殊救濟要件。
無期徒刑涉及人身自由、上訴期限及長期刑罰執行,個案差異非常大。若本人或家屬正面臨無期徒刑判決,建議儘速攜帶判決書及相關卷證,向律師確認上訴期限、爭點與後續救濟策略。【謙聖相關成功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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