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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毒品案傳票怎麼辦?施用、持有、販賣及戒癮治療應訊完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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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地方檢察署傳票、法院傳票或調查局通知,發現案由與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K他命或其他毒品有關,許多人第一個反應都是:「我是不是一定會被關?」、「我還能不能爭取戒癮治療?」或「驗尿陽性是不是就一定有罪?」

    先記住兩件事:收到毒品案傳票,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有罪;但也不能因為害怕,就拒絕到場、刪除手機資料或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隨意回答。

    毒品案件可能涉及單純施用、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販賣、運輸、製造,甚至可能同時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他刑事罪名。不同罪名的刑度及處理程序差異很大,收到傳票後,第一步不是只看毒品名稱,而是先確認傳票上的身分、罪名及具體犯罪事實。

     

    一、先確認收到的是哪一種文件

     警察局通知書 

    警察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及蒐集證據,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 】

    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因此,警察局通知書不一定是法院所稱的正式傳票,但仍然可能是刑事偵查的一部分。收到通知後,應確認承辦機關、案由、身分、應到時間及應到地點,並評估是否需要由刑事辯護律師陪同。

     地方檢察署傳票 

    地方檢察署傳票通常代表案件正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檢察官可能要釐清尿液檢驗、毒品來源、持有經過、購買或交付對象、手機對話、搜索扣押及同案人的供述。

    ➡︎ 如果傳票上記載您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您享有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不要因為承辦人員說「只是來問幾個問題」,就以為不需要準備。

     法院傳票 

    法院傳票可能代表檢察官已經起訴,或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此時應先取得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相關裁判文件,確認法院審理的罪名及事實。被起訴不代表一定有罪。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檢察官仍須就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調查局通知 

    ➡︎ 如果案件涉及跨境毒品、走私、製造毒品、販毒集團、網路交易或其他組織性犯罪,可能由法務部調查局或調查站進行調查。收到調查局通知時,應先確認自己是證人、關係人、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告。如果實際上已經可能涉及自己刑事責任,不宜在未理解案件內容前,以證人身分任意說明。必要時,應先諮詢熟悉調查局偵查程序的刑事辯護律師。

     

    二、收到毒品案傳票後,第一時間要做的七件事

     第一,先確認傳票及通知的真偽 

    請核對文件上的機關名稱、案號、案由、承辦股別、承辦人、電話、應到時間及應到地點。司法機關不會以「繳交保證金就可以撤案」、「把錢轉到安全帳戶」或「匯款才能安排戒癮治療」為理由要求您付款。

    ➡︎ 如果是透過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收到通知,應自行從機關官方網站查找電話後回撥確認,不要直接使用對方提供的陌生連結或私人電話。

     第二,確認傳票上的身分及罪名 

    先看自己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還是其他身分,再看傳票上寫的是施用、持有、販賣、轉讓、運輸、製造,或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哪一條。「毒品案件」只是案件類型,不是完整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與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差距非常大;持有少量毒品與意圖販賣而持有,也不是同一個法律問題。

     第三,保存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請保存手機對話、社群軟體訊息、通聯紀錄、定位資料、交易紀錄、轉帳明細、物流紀錄、購買或交付對話、醫療資料、處方箋、就診紀錄,以及警方搜索或扣押時留下的文件。

    不要任意刪除、修改或重新編輯手機內容。即使資料看起來對自己不利,也不要自行刪除。完整資料有時可以說明對話前後文、真正的交易對象、毒品來源或當事人當時的認知。

     第四,整理一份時間軸 

    依日期記錄何時接觸相關人員、何時購買或取得物品、何時施用、何時遭搜索或採尿、何時收到通知,以及每次與同案人聯絡的內容。

    ➡︎ 如果案件涉及多次採尿、不同毒品或多名同案人,更要把每一次事件分開整理,避免把不同日期及不同物品混在一起。

     第五,不要聯絡同案人串供或刪除證據 

    不要要求同案人統一說法、刪除訊息、丟棄手機或毒品,也不要私下聯絡販賣者、介紹人或其他證人要求對方改口。這些行為可能被認為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的疑慮,增加程序風險。

     第六,保留醫療及戒癮治療資料 

    ➡︎ 如果您曾經接受身心科、成癮治療、替代療法、心理諮商或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輔導,請保留掛號、診斷、就醫、用藥、治療及完成課程資料。這些資料不一定能直接消除刑事責任,但有助於說明健康狀況、治療意願及未來接受戒癮處遇的可行性,亦可能成為檢察官評估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的參考。

     第七,盡早諮詢刑事辯護律師 

    毒品案件常涉及搜索扣押、尿液檢驗、毒品鑑定、手機鑑識、共犯指述及交易金流。律師越早介入,越能釐清案件是單純施用、持有,還是被誤認為販賣或運輸,並及早準備有利資料。

     

    三、常見毒品在法律上如何分級?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 】

    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具體品項以法律附表及行政院公告為準。

    常見分級包括: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古柯鹼等。

    ■ 第二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及部分其他物質。

    ■ 第三級毒品:K他命及部分其他物質。

    ■ 第四級毒品:部分鎮定安眠藥或其他列管物質。

    毒品分級不是以俗稱判斷。相同俗稱可能指向不同成分,不同產品也可能因成分、濃度及法規附表變動而有不同法律效果。案件中仍應以扣案物的正式鑑定結果及行為當時有效的毒品分級表為準。

     

    四、收到毒品案傳票,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例如,施用海洛因通常涉及第一級毒品施用罪;施用安非他命或大麻,通常涉及第二級毒品施用罪。但實際仍要看檢驗結果、毒品品項及案件證據。

     持有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以及達到特定純質淨重的情形分別規定刑責。

    一般持有第一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般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純質淨重達到法定門檻,刑度會提高。

    持有案件要注意的是,重量不是唯一問題。毒品是否確實屬於被告所有或支配、被告是否知悉物品是毒品、鑑定及秤重程序是否正確,以及搜索扣押是否合法,都可能影響案件結果。

     意圖販賣而持有 

    ➡︎ 如果檢察官主張不是單純持有,而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與一般持有第二級毒品的刑度差異很大。

    判斷是否具有販賣意圖,可能會看毒品數量及純質淨重、分裝方式、電子磅秤、夾鏈袋、帳冊、通訊內容、收款紀錄、買家指述及是否有實際交易等資料。不能只因持有數量較多,就完全不經分析而直接認定有販賣意圖;但如果客觀證據形成完整鏈結,案件風險也會明顯提高。

     販賣、運輸或製造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對製造、運輸及販賣各級毒品設有重刑。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若傳票或起訴書出現「販賣」、「運輸」、「製造」、「意圖販賣而持有」等文字,不能只用施用案件的處理方式應對。此時應立即確認交易對象、通聯紀錄、扣案物鑑定、金流、證人指述及搜索程序。

     轉讓或免費提供他人施用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

    轉讓毒品即使沒有收錢,也可能成立犯罪。免費提供朋友施用,並不會因為沒有交易價格就當然排除刑事責任。法務部反毒大本營也說明,明知是毒品而免費提供他人施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轉讓。

    ➡︎ 如果案件涉及一起施用、共同購買或朋友間分享,應分辨每個人的取得、持有、施用及提供行為,不能把所有人都直接當成販賣者,也不能因為是朋友就忽略轉讓風險。

     

    五、毒品案件最重要的分水嶺:施用案件與販賣案件不同

    很多人收到毒品案傳票後,只知道自己「驗尿陽性」或「現場有毒品」,卻不知道檢察官究竟是朝施用、持有還是販賣方向偵辦。以下幾個問題需要先釐清:

    ■ 尿液檢驗是要證明施用,還是警方另有交易證據?

    ■ 扣案物的成分、重量、純質淨重及包裝方式為何?

    ■ 扣案物是在誰的住處、車內、包包或其他場所發現?

    ■ 當事人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毒品?

    ■ 手機對話中的「貨」、「茶」、「東西」是否有完整前後文及其他證據支持?

    ■ 是否有買家指述、轉帳紀錄、監視器或現場埋伏?

    ■ 警方搜索、扣押、採尿及鑑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不能因為檢驗出施用反應,就直接推論當事人一定販賣毒品;也不能因為沒有在現場查獲毒品,就認定販賣指控一定不成立。不同犯罪事實要分別判斷,並回到卷內證據逐項分析。

     

    六、施用毒品案件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緩起訴戒癮治療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

    犯第10條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觀察、勒戒後,如果認定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即釋放,檢察官並為不起訴處分;如果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可能進一步裁定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這不是「一收到傳票就一定會被送去勒戒」,仍要看案件是否屬於第10條施用罪、是否有先行附條件緩起訴、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時間,以及檢察官和法院依法作出的處分。

     三年內再犯與三年後再犯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第23條 】

    對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的再犯有不同處理。原則上,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10條施用罪,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三年後再犯,則回到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處理規定。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說明,所謂三年後再犯,是以本次再犯距離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是否已逾三年判斷,不是單純看曾經被抓過幾次。

    因此,所謂「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或第四次被抓」不是唯一判斷標準。必須確認過去是否有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日期,以及本次行為發生的時間。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

    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作成附條件緩起訴處分時,毒品條例第20條及第23條的部分程序不適用;緩起訴處分若遭撤銷,檢察官仍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 實務上,檢察官可能依個案情況,考量附命完成戒癮治療、定期採尿、接受心理或醫療處遇等條件。是否能獲得緩起訴,不是只看有沒有前科,也不是只看施用次數,還可能考量毒品種類、尿液檢驗、過去處遇、生活及工作狀況、治療意願、家庭支持及再犯風險。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官方說明指出,現行制度建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雙軌治療模式,並說明第24條的緩起訴制度不以施用次數或特定年限作為唯一限制。

    但這不代表每一個案件都一定能爭取緩起訴,也不代表只要口頭表示願意戒毒,檢察官就必須作成緩起訴。律師仍須依卷證及個案資料提出具體的治療及復歸方案。

     

    七、收到毒品案傳票,還能不能爭取戒癮治療?

    ➡︎ 可以評估,但要先區分案件階段及法律依據。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 】

    施用毒品的犯罪在未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治療中被查獲者,原則上可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以一次為限。

    然而,既然已收到警察通知或檢察署傳票,通常表示案件已經進入司法機關掌握的偵查程序,不能把第21條的「犯罪未發覺前自動求治」當成事後一定免責的方式。是否還有其他戒癮治療或附條件緩起訴的空間,必須看案件何時被發覺、檢方目前掌握的證據及案件程序。如果希望爭取戒癮治療,建議在應訊前準備:

    ■ 過去就醫、身心科或成癮治療紀錄。

    ■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醫療機構的諮詢、評估及轉介資料。

    ■ 工作、就學、家庭照顧及居住穩定的證明。

    ■ 願意接受治療、定期採尿及配合追蹤的具體計畫。

    ■ 能夠說明如何避免再次接觸毒品的生活安排。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曾協助不同施用次數的毒品案件,依個案情況爭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或其他有利處遇。即使有多次施用紀錄,也不能只用次數直接判斷沒有機會;但律師也不應在尚未看過卷證前,保證一定可以緩起訴或免除刑責。

     

    八、尿液驗出陽性,是不是一定有罪?

    尿液檢驗是毒品施用案件的重要證據,但陽性結果仍應與採驗程序、檢驗方法、確認檢驗、檢體保管、採驗時間及其他證據一起評價。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規定 】

    尿液檢驗應由衛生福利部認證或指定的機關、醫療及檢驗機構,或依法設置的政府檢驗機構進行,並由主管機關訂定檢驗方式、判定基準、作業程序及檢體保管規範。辯護時可以確認:

    ■ 採尿是否有合法通知或許可依據。

    ■ 採尿時間、地點及採驗人員是否有完整紀錄。

    ■ 檢體標示、封緘、保管及送驗過程是否能確認同一性。

    ■ 是否有初篩及確認檢驗資料。

    ■ 檢驗結果是否與其他事證相互吻合。

    ■ 當事人是否有合法用藥、醫療處方或其他可能影響判讀的資料。

    這些爭點不是教人規避檢驗,而是確保刑事責任必須建立在合法、可靠且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上。

     

    九、到警局、地檢署或調查局時,可以保持緘默嗎?

    ➡︎ 可以。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 】

    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如果您不知道毒品來源、無法確認手機對話內容、尚未看過尿液檢驗資料,或問題涉及多名同案人,可以先表示希望行使緘默權,並請求律師到場後再回答。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第100條之2規定,相關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

    保持緘默不是認罪,也不能因為被告拒絕陳述,就直接推論其有罪。但保持緘默也不代表案件永遠不需要提出說明。適當做法通常是先了解指控和證據,再由律師協助決定哪些事實需要主動澄清、哪些資料可以提出,以及是否適合爭取戒癮治療或其他處分。

     

    十、毒品案件筆錄製作時要注意什麼?

    ■ 不確定的事情不要猜測,可以表示需要看資料確認。

    ■ 不要因為承辦人員用俗稱提問,就直接承認該物品一定是某級毒品。

    ■ 不要把施用、持有、購買、轉讓及販賣混成同一件事。

    ■ 如果問題前提錯誤,應先指出前提不正確。

    ■ 不要為了讓故事完整而補充沒有發生的細節。

    ■ 筆錄完成後逐頁閱讀,確認日期、時間、人物、毒品名稱及金額是否正確。

    ■ 如果筆錄與實際陳述不一致,應要求更正後再簽名。

    如果已經做完警詢或偵查筆錄,也不代表案件沒有任何處理空間。律師仍可檢視筆錄、錄音錄影、尿液檢驗、搜索扣押及鑑定資料,透過後續陳報或偵查庭補充說明,爭執證據能力、犯罪故意、毒品種類、持有支配關係或販賣指控。

     

    十一、收到毒品傳票卻不去,會發生什麼事?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 】

    傳票應載明案由、應到日期、時間及地點,並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

    ➡︎ 如果因住院、重大事故、交通中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應在應訊前盡快向承辦機關提出證明並聲請改期。不要只因為自己認為「毒品案件不會怎樣」就完全不理會傳票。

    即使您主張自己沒有施用、沒有持有或沒有販賣,也應透過合法程序提出證據及辯解。無故不到場可能造成拘提、通緝或後續強制處分風險,並不會讓案件自動消失。

     

    十二、如果被指控販賣或運輸毒品,應如何處理?

    販賣、運輸、製造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刑度通常遠高於單純施用及一般持有。收到傳票若出現以下內容,應立即尋求刑事辯護:

    ■ 有買家指述或證人指認。

    ■ 有監視器、埋伏或控制下交付資料。

    ■ 手機出現疑似交易對話。

    ■ 有轉帳、收款或現金交付紀錄。

    ■ 扣案毒品有多包分裝、秤重工具或帳冊。

    ■ 檢察官主張意圖販賣而持有。

    ■ 案件涉及多人分工或跨境運輸。

    辯護上應逐項檢視毒品鑑定、純質淨重、扣案位置、搜索程序、手機資料取得方式、證人陳述前後是否一致,以及檢察官能否證明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數量及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不能只因當事人承認自己曾經施用,就推論其一定販賣;但如果有完整的交易證據,也不能只用「我只是自己吸食」一句話處理。案件必須依證據及具體犯罪事實分別辯護。

     

    十三、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毒品案件?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施用毒品、持有毒品、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轉讓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搜索扣押及毒品案件戒癮治療等刑事案件,並在台北、桃園及高雄設有辦公室,提供跨地區刑事辯護服務。

    本所處理毒品案件時,不會只問當事人「是不是有吸毒」,而會從完整卷證分析:

    ■ 傳票及起訴書實際指控的是哪一個罪名。

    ■ 尿液檢驗及毒品鑑定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 搜索、扣押、採尿及手機鑑識是否有程序爭議。

    ■ 當事人是否知悉物品是毒品,以及是否具有持有支配關係。

    ■ 施用、持有、轉讓、販賣及運輸的證據是否足夠區分。

    ■ 過去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刑事處遇的時間與結果。

    ■ 是否適合爭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較輕罪名、緩刑或其他有利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辦案心法,是在當事人希望爭取的結果與案件現實可掌握的結果之間取得平衡。我們不會只站在律師角度否定當事人的想法,也不會為了讓當事人安心而保證不可能保證的結果。

    毒品案件的辯護,不只是爭取眼前的刑事結果,也包括協助當事人建立可執行的治療、工作、家庭及生活安排。即使是第一次、第二次,或有多次施用紀錄的案件,也應依時間、證據、前案處遇及治療意願逐案分析,而不能只用「第幾次被抓」直接下結論。

     

    十四、收到毒品案傳票的常見問題

     Q1:收到毒品案傳票,是不是代表一定會被判刑?

    不是。傳票只是通知到場接受調查或審理,並不等於有罪判決。後續可能涉及不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無罪、較輕罪名或其他處理結果,仍要看罪名、證據及案件階段。

     Q2:安非他命或大麻驗尿陽性,一定會被判三年嗎?

    不一定。安非他命及大麻通常屬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個案是否成立犯罪、是否有其他罪名、是否符合戒癮治療處遇、是否有前案及是否具備緩刑條件,都需要個別判斷。

     Q3:第四次吸毒被抓,還能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嗎?

    不能用次數直接回答一定可以或一定不可以。必須先確認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日期、此次行為距離前案的時間、過去是否有緩起訴或刑罰紀錄、尿液及其他證據,以及當事人是否有真實且可執行的治療計畫。第24條的附條件緩起訴,並不是單純以施用次數作為唯一門檻,但仍屬檢察官依法審酌的個案處分。

     Q4:我已經在警察局承認吸食,還能辯護嗎?

    可以。應先確認承認的內容、筆錄文字、錄音錄影及尿液檢驗資料,並釐清是否有被誤解、問題前提錯誤或陳述不完整的情況。即使自白存在,也仍應與其他證據相互核對,不能只依單一自白認定所有犯罪事實。

     Q5:我只是陪朋友去,為什麼也收到傳票?

    可能是警方需要釐清您是否知悉毒品、是否參與購買、持有、轉讓或施用。收到傳票不代表已經認定您犯罪,但應準備說明自己何時到場、看見什麼、是否接觸物品,以及與其他人的關係。不要為了保護朋友而替對方補充不實說法。

     

    結語:收到毒品案傳票,先確認罪名,再處理證據與治療方向

    毒品案件不能只用「有沒有吸毒」一句話概括。施用、持有、轉讓、販賣及運輸的法律責任不同;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的刑度也不同;過去被查獲的次數,更不是判斷能否爭取戒癮治療的唯一標準。

    收到毒品案傳票後,請先確認傳票真偽、身分及罪名,保存完整資料,不要刪除手機內容,不要與同案人串供,也不要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急著承認或否認。若案件涉及尿液檢驗、搜索扣押、販賣指控、調查局偵辦或多次施用紀錄,建議儘早由熟悉毒品刑事案件的律師檢視卷證。

     

    enlightened 如果您或家人已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地檢署傳票、法院傳票或調查局通知,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照案件階段、毒品種類、被控罪名、尿液及鑑定資料、前案處遇及治療意願,協助評估刑事辯護與戒癮治療方向。

     

    ※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說明,不能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毒品分級、法令及司法實務可能變動,實際案件仍應以行為時有效法規、正式文件及卷內證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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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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