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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侵害著作權怎麼辦?收到存證信函、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或法院起訴的處理流程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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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網路商店、社群平台、公司網站及自媒體經營中,圖片、文章、影片、音樂、設計稿與電腦程式都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很多人直到收到存證信函、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才發現過去使用網路素材的行為,可能已經引發著作權爭議。

    被控侵害著作權,不代表已經確定有罪,也不代表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一定合理。但如果完全不處理,可能錯過說明、調解或答辯的時機,甚至使原本可以釐清的授權問題,進一步發展成刑事及民事程序。

    本篇將從被告或遭主張侵權的一方出發,說明收到著作權爭議通知後應如何處理,以及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合理使用、授權證明與和解程序中最常見的法律問題。

     

    一、先說結論:收到著作權通知後,不要急著承認,也不要完全置之不理

    面對著作權爭議,第一步不是立即付款或道歉,也不是直接刪除所有資料,而是先確認對方主張的權利與具體侵權行為。

    建議先完成以下處理:

    ■ 保存收到的全部文件。 包括存證信函、律師函、平台通知、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起訴書及法院文件。

    ■ 保留爭議素材及使用紀錄。 截圖、原始檔案、上架時間、後台資料、訂單資料、付款紀錄及內部通訊,都可能影響案件判斷。

    ■ 確認對方主張的權利範圍。 對方必須說明是哪一件著作、由誰創作、誰是著作財產權人,以及主張哪一種利用行為侵權。

    ■ 暫停繼續公開利用爭議內容。 可以先將內容下架、設為不公開或停止投放廣告,但不要因此刪除原始證據或修改後台紀錄。

    ■ 在回覆或接受訊問前諮詢律師。 尤其是已經收到警察、檢察官或法院通知時,更應先了解法律上身分及程序階段。

    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不能只看「有沒有標示出處」或「有沒有賺錢」。必須同時檢視著作是否受保護、對方是否具有權利、實際利用行為為何、是否取得授權,以及是否有合理使用或欠缺故意等抗辯事由。

     

    二、哪些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或間接、永久或暫時地重複製作著作。

    因此,下列常見行為都可能進入著作權分析範圍:

    ■ 將網路圖片下載後放在商品頁面、社群貼文或公司網站。

    ■ 複製他人的文章、商品文案、新聞內容或部落格文字。

    ■ 將他人影片下載、剪輯後重新上傳至社群平台。

    ■ 將他人的音樂放入短影音、廣告或直播內容。

    ■ 將他人的設計圖、簡報、插畫或程式碼整段或部分複製使用。

    ■ 將他人的作品改寫、翻譯、剪輯或重新編排後公開使用。

    ■ 將侵權素材上架販售、提供下載或透過網路傳播。

    透過網站、社群平台或雲端服務,使不特定人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或地點接收作品,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公開傳輸與單純下載、重製是不同的利用行為,同一個案件也可能同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

    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的表達,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概念、方法或一般事實。著作是否具有足夠的原創性及創作性,仍須依作品內容及具體證據判斷。智慧財產局曾說明,攝影作品的原創性,是指作品是著作人自己完成而非抄襲他人;至於創作性,則須依個案判斷是否達到最低程度的創作高度。

     

    三、網路上的圖片或文章,沒有標示版權就可以使用嗎?

    ➡︎ 不可以直接這樣推論。

    著作權原則上在著作完成時即產生,不以作品上是否標示「版權所有」、是否完成註冊或是否收取費用為必要條件。網路上找得到的圖片、文章、影片或音樂,也不代表使用人已經取得授權。

    以下幾種常見說法,通常不能單獨排除侵權風險:

     1. 「我有標示出處,所以合法」

    標示作者、附上原始網址或寫上「圖片來源:網路」,不等於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標示出處可能是良好使用習慣,但不能取代授權或合理使用的法律判斷。

     2. 「我沒有賺錢,所以一定合法」

    是否營利是合理使用判斷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標準。利用的目的、作品性質、使用質量與比例,以及對著作潛在市場的影響,都可能影響判斷。

     3. 「只用了其中一部分,所以不會侵權」

    著作權侵害不以完整複製為必要條件。如果使用的部分具有作品的核心創意或重要內容,即使只有一小段,也可能產生爭議。實際上仍要依使用比例、使用內容及整體表達判斷。

     4. 「對方的作品是公開貼文,所以大家都可以轉貼」

    公開發表不等於放棄著作權。除非作品附有明確的授權條件,或利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的例外規定,否則仍須確認是否有重製、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權限。

     

    四、什麼是合理使用?不是所有引用或轉貼都屬於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

    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但合理使用必須依個案全部情況判斷,不能只因為使用目的是教育、評論、非營利或有標示出處,就直接認定合法。

    法律上通常會注意下列因素:

     1.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 

    商業使用、廣告使用、商品銷售及導流使用,通常比個人研究或非營利教育使用更需要審慎評估。但商業目的不是唯一決定因素,非營利利用也不代表一定合理。

     2. 著作的性質 

    具有高度創作性、內容尚未公開或以創意表達為核心的作品,通常受到較強的保護。單純事實資料與具有獨特表達的文章,在判斷上可能有所不同。

     3. 使用的質量及比例 

    法院不只看使用了幾個字、幾秒鐘或幾張圖片,也會看使用內容是否是原作的核心部分。使用比例較低,不一定代表沒有侵權;使用比例較高,也不一定完全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仍須綜合判斷。

     4. 對原作品市場的影響 

    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結果,可能取代原作品的銷售、授權或閱覽市場,通常不利於合理使用的主張。若利用行為對著作權人的市場造成實質影響,法律風險會提高。

    因此,合理使用應該作為完整法律分析的一部分,而不是收到通知後單獨用來回覆對方的口號。律師通常會先釐清使用目的、使用範圍、作品性質、公開時間及市場影響,再評估是否具有抗辯空間。

     

    五、被控侵害著作權,可能面臨哪些刑事責任?

     1. 未經授權重製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是基於銷售或出租的意圖而重製,刑責可能提高。是否具有銷售、出租或營利意圖,須依商品上架、交易紀錄、廣告投放、收款資料及整體行為判斷。

     2. 未經授權公開傳輸或改作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編輯、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或其他列舉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例如,將他人圖片放在公開商品頁面,可能同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將他人影片剪輯後重新上傳,則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具體罪名仍要依實際行為及證據判斷。

     3. 著作權刑事責任通常需要故意 

    智慧財產局曾說明,著作權法的刑事處罰並沒有另外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因此著作權刑事責任原則上以故意侵害為前提,並不當然處罰單純過失行為。

    這不表示「我不知道有著作權」就一定不會成立犯罪。法院仍會檢視行為人是否明知未經授權,或從授權通知、警告信、內部流程、對話紀錄及使用情況,推認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另一方面,欠缺刑事故意的問題,與民事上因故意或過失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不是同一個判斷。

     

    六、著作權刑事案件一定是告訴乃論嗎?

    著作權案件的告訴乃論問題,必須依具體罪名、行為時間及當時有效的法律判斷。現行法規資料庫同時註明,民國111年修正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100條及第117條等條文,部分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並非公布後所有內容立即適用。

    因此,不能只看到網路文章寫「著作權案件都是告訴乃論」,也不能直接把尚未施行的修法內容套用到已發生的案件。實務上至少要確認:

    ■ 行為發生的日期。

    ■ 被指控的具體罪名。

    ■ 涉及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方式。

    ■ 是否有營利、銷售或出租意圖。

    ■ 適用的法條在行為時是否已經施行。

    ■ 告訴是否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 如果案件屬於告訴乃論,告訴人撤回告訴可能影響刑事程序;但撤回告訴必須符合程序及時間要件,私下簽署和解書也不當然等於已經完成合法撤告。若案件同時有民事求償,刑事告訴撤回也不代表民事權利當然消滅。

     

    七、收到存證信函、律師函或平台通知,應該怎麼回覆?

     1. 先確認文件性質 

    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常是權利人提出主張的正式通知,但不等同於法院判決。收到通知後,應先確認對方要求的是停止使用、下架、道歉、支付授權費、損害賠償,還是要求在期限內提出回覆。

    ➡︎ 如果是平台的著作權通知,還要確認平台是否已經限制內容、暫停帳號、停止廣告或影響銷售。平台處分的期限,可能與刑事或民事程序不同,應分別處理。

     2. 不要在沒有查明事實前承認侵權 

    回覆中寫下「確實盜用」「我知道沒有授權」「願意承認全部責任」等文字,可能成為對方後續主張的證據。這不表示收到信函後完全不回應,而是應在確認權利、授權及使用事實後,以適當方式回覆。

     3. 不要只用模板式道歉換取結案 

    道歉、下架及賠償有時可能是降低爭議的方式,但是否應該道歉、道歉到什麼程度、是否同時承認法律責任,以及付款後對方是否承諾撤告或放棄其他請求,都應寫入完整協議並確認法律效果。

     4. 確認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 

    對方主張的金額可能包含授權費、實際損害、預期利益、商譽損失、律師費或其他費用。每一項都不代表法院必然會全額支持,應要求對方說明計算基礎,並檢視作品的授權市場、使用期間、使用範圍及實際影響。

     

    八、收到警察或地檢署通知時,應該怎麼處理?

    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表示案件已經進入刑事調查程序,但不代表已經被法院認定有罪。

     1. 先確認自己在程序中的身分 

    通知上可能記載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關係人。不同身分的權利及應對方式不同。如果實際上可能被追究刑責,不應只因通知上寫著證人,就忽略自身的防禦權益。

     2. 整理完整案件時間軸 

    應整理何時取得素材、從哪裡取得、誰提供檔案、是否有付費或授權、何時上架、誰負責上傳、是否收到下架通知、何時停止使用,以及公司內部由誰決定利用方式。

     3. 保留授權及來源證明 

    授權合約、購買收據、素材平台訂單、電子郵件、LINE對話、社群私訊、設計委託契約、員工交接紀錄及公司內部規範,都可能影響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以及著作財產權到底歸誰所有。

     4. 不要刪除或竄改電子資料 

    刪除聊天紀錄、修改網站後台、重灌電腦或要求員工刪除檔案,可能破壞有利或不利的證據,也可能造成額外的程序風險。正確作法是保全原始資料,並由律師協助整理與提出。

     5. 必要時由律師陪同偵訊 

    著作權案件的爭點常集中在授權來源、利用方式、主觀故意及公司分工。律師陪同可以協助釐清問題範圍,避免把「不知道素材沒有授權」錯誤說成「明知沒有授權仍繼續使用」,也能協助確認哪些資料應提出作為有利證據。

     

    九、著作權民事責任: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及賠償

    著作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已發生的侵害,也可以在有侵害之虞時請求防止侵害。

    此外,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可能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允許權利人依實際損害、侵害人所得利益等方式請求賠償;如果實際損害不容易證明,法院可以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若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額得提高至500萬元。

    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依下列資料判斷損害及責任:

    ■ 作品的授權價格及市場行情。

    ■ 使用期間、使用次數及公開範圍。

    ■ 是否放在商品頁面或廣告中使用。

    ■ 是否因作品取得訂單、流量、會員或其他利益。

    ■ 侵權內容是否已被大量轉載或擴散。

    ■ 被告收到通知後是否仍繼續使用。

    ■ 是否曾經協商授權或承認使用未經授權。

    ➡︎ 如果對方只提出一個總額,卻沒有說明作品價值、授權行情及損害計算方式,仍可以要求釐清並提出合理的答辯。反過來說,如果使用人確實大量商業利用,也不能只因作品是從網路取得,就認為不需要負擔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規定

    著作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權利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也會消滅。但時效起算、是否有中斷或重新起算事由,仍須依個案文件判斷。

     

    十、公司或員工使用他人素材,誰要負責?

    公司網站、電商平台或社群帳號使用他人作品時,可能同時涉及員工個人及公司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員工執行職務時使用圖片、文章、影片或程式碼,應確認:

    ■ 是誰下載或取得素材。

    ■ 誰決定使用方式。

    ■ 誰負責上架或發布。

    ■ 公司是否從該使用行為中獲得利益。

    ■ 公司是否有授權審查及素材管理流程。

    ■ 公司是否在收到通知後仍指示繼續使用。

    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

    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等罪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或自然人也可能科處相應罰金。

    公司不能只把責任全部推給員工,也不能因為是員工上傳,就當然認定公司必須負擔所有責任。實際責任仍須依職務內容、授權流程、公司指示、管理狀況及主觀認知判斷。

     

    十一、和解、調解、撤告與緩起訴有什麼差別?

     1. 和解 

    和解是雙方就停止使用、下架、道歉、賠償、授權費、撤告及後續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和解條款應清楚寫明付款後對方是否撤回告訴、是否放棄民事請求,以及是否可以繼續使用或重新取得授權。

    只寫「雙方和解,互不追究」但沒有具體約定範圍,日後可能產生新的爭議。若有分期付款,也要載明一期未付款時的法律效果。

     2. 著作權調解 

    著作權法設有著作權爭議調解制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可能產生民事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等法律效果;刑事調解在符合法律及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能影響告訴撤回。

    調解不是單純口頭協商。若要透過調解結束爭議,仍應仔細確認調解書內容、法院核定結果及後續付款義務。

     3. 撤回告訴 

    撤回告訴只處理刑事告訴的程序效果,不能直接取代民事和解。若對方仍保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在和解條款中明確處理。

     4. 緩起訴 

    著作權案件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要件,檢察官參酌犯罪情節、被告態度及公共利益後,可能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不是無罪判決,通常也可能附帶道歉、賠償、支付一定金額或其他條件。

    緩起訴是否可能,仍須視具體罪名、犯罪情節、告訴人態度、是否和解、被告前科及案件證據判斷。不能把「願意賠錢」理解成檢察官一定會給緩起訴,也不能把「對方不願和解」理解成一定會被判刑。

     

    十二、被控侵權時,哪些抗辯方向值得檢視?

     1. 對方是否真的是著作權人 

    對方必須釐清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若是受雇創作、委託設計、共同創作或由平台取得授權,權利歸屬可能需要檢查契約及付款資料。

     2. 爭議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單純事實、一般概念、通用文字、法律命令及部分不具創作性的內容,不一定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但「看起來很簡單」不代表一定沒有著作權,仍須檢視實際表達及創作性。

     3. 實際使用是否與對方主張相同 

    應比對原作及爭議內容的文字、圖片、構圖、編排、程式碼或影音片段,確認是否為直接複製、改作、獨立創作,或只是使用相同的事實、概念及一般素材。

     4. 是否取得授權或具有合法來源 

    授權可能來自書面契約、素材平台條款、購買方案、公司採購紀錄、客戶提供的檔案或創作者的明確同意。授權範圍則要看地域、期間、媒體、用途、是否可以改作,以及是否允許商業使用。

     5.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空間 

    合理使用必須從目的、性質、作品特性、利用比例及市場影響等方面具體分析。不能只提出「我有標示出處」或「使用時間很短」作為全部理由。

     6. 刑事上是否欠缺故意 

    著作權刑事案件原則上處罰故意行為。若確實是依公司素材庫、外包廠商或客戶提供內容而使用,且沒有理由知道未經授權,可能需要從授權流程、溝通紀錄及內部管理資料證明主觀認知。但即使刑事上欠缺故意,民事責任仍須另行判斷。

     

    十三、被告侵害著作權的處理流程

     第一步:確認目前程序階段 

    先區分是存證信函、律師函、平台通知、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起訴書或法院傳票。不同文件代表不同的程序及期限,不能用同一種方式回覆。

     第二步:建立爭議作品清單 

    逐一列出被指控的圖片、文章、影片、音樂、設計或程式碼,記錄使用地點、使用期間、使用方式及目前是否仍公開。

     第三步:保存原始證據 

    保留原始檔案、下載紀錄、來源頁面、授權條款、付款紀錄、電子郵件、訊息及後台資料。涉及網站內容時,建議保存完整頁面及時間資訊,不要只留下事後截圖。

     第四步:確認對方權利及侵權主張 

    要求或整理對方提出的權利證明,確認對方主張的是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還是單純的商業使用爭議。同時確認對方所指的侵權行為及損害金額。

     第五步:評估刑事、民事及平台風險 

    依案件資料判斷是否可能涉及刑事故意、告訴乃論、民事停止侵害、損害賠償、帳號處分及商業合作影響。若是公司案件,也要同時確認行為人與公司之間的責任分工。

     第六步:決定答辯、下架、授權或和解策略 

    下架可能是降低持續損害的措施,但不等於承認侵權;繼續使用可能增加損害及主觀故意的爭議。是否回覆、如何回覆、是否協商及是否付款,都應與整體訴訟策略一起規劃。

     

    十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哪些著作權案件?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處理個人、創作者、網路商家及企業所涉及的著作權爭議,包括:

    ■ 收到著作權存證信函、律師函及侵權通知後的法律評估。

    ■ 被控使用網路圖片、文章、影片、音樂或程式碼的刑事案件。

    ■ 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及第92條公開傳輸、改作案件。

    ■ 著作權刑事告訴、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階段的辯護。

    ■ 合理使用、欠缺故意、合法授權及權利歸屬的證據分析。

    ■ 著作權民事損害賠償、停止使用及下架爭議。

    ■ 著作權調解、和解、撤回告訴及緩起訴條件評估。

    ■ 公司員工、委外廠商及客戶提供素材所衍生的責任分配。

    ■ 電商平台、社群媒體及公司網站的著作權風險處理。

     

    十五、結語:著作權案件的關鍵,不只是「有沒有用到別人的作品」

    被控侵害著作權後,真正需要回答的問題包括:對方是否具有著作權、爭議內容是否屬於受保護的著作、使用方式是否構成重製或公開傳輸、是否取得授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以及刑事上是否具有故意。對方寄發存證信函或提出告訴,不代表已經確定侵權;但忽略通知、刪除證據或在未了解法律效果前承認責任,也可能使後續處理更加困難。

    ➡︎ 如果已經收到著作權爭議文件,建議先保留完整資料,確認程序階段,再由律師依案件事實評估答辯、下架、授權、調解、和解或訴訟方向。越早釐清權利來源與使用流程,越能降低不必要的刑事及民事風險。

     

    十六、常見問題

     Q1:只是使用一張網路圖片,也可能被告嗎?

    可能。圖片可能屬於攝影或美術著作,將圖片下載並放到網站、商品頁面或社群平台,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是否成立侵權,仍須檢視圖片的創作性、權利歸屬、授權情況、實際使用方式及合理使用抗辯。

     Q2:我沒有賺錢,還會有著作權責任嗎?

    可能。沒有營利不會當然排除著作權侵害。商業目的只是合理使用判斷因素之一;刑事責任則要另外判斷是否具有故意,民事責任也可能因故意或過失而成立。

     Q3:收到著作權人的賠償要求,是否一定要照付?

    不一定。對方的金額應檢視授權行情、使用期間、利用範圍、損害證明及法律依據。但不要因此完全不回應,應先保存文件並評估是否需要提出正式答辯或協商。

     Q4:把圖片刪掉就沒事了嗎?

    不一定。下架或停止公開利用可能降低持續侵害,但不會當然消滅已發生的刑事或民事責任,也不能取代和解、撤告或其他法律程序。同時,刪除內容前應先保留必要證據。

     Q5:著作權案件和解後,就一定不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和解是否影響刑事案件,要看具體罪名、告訴乃論性質、告訴是否合法撤回,以及檢察官或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和解也不當然代表民事請求已全部解決,必須確認協議文字。

     Q6:公司員工使用圖片,公司需要負責嗎?

    可能。若員工是在執行職務,著作權法第101條可能涉及法人或自然人的罰金責任。是否成立仍須依員工職務、公司指示、授權管理、使用方式及公司是否知情等資料判斷。

     Q7:著作權刑事案件可以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嗎?

    可能,但要視案件證據及程序階段判斷。若犯罪嫌疑不足,可能爭取不起訴;若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要件,檢察官也可能評估緩起訴。這些結果都不是收到通知後自然發生,仍須提出具體事實及適當資料。

     

    ※ 本文係依公開法規及一般實務問題撰寫之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對個案文件、授權契約及證據資料的具體法律評估。著作權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及個案行為時法令,應以正式法規資料及承辦機關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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