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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販賣可以打成轉讓嗎?律師教你如何扭轉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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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毒品案件中,許多人因為一時不慎,或對法律的誤解,而陷入「販賣毒品」的重罪指控。然而,在實務上,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僅一線之隔,刑度卻有天壤之別。許多被指控販賣毒品的案件,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確實有機會將指控降為刑度較輕的轉讓。本文將深入剖析兩者的法律區別、實務上的認定關鍵,並整合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等專業團隊的實務經驗,說明如何透過有利的筆錄製作與法庭辯護策略,為自己爭取轉圜的餘地。

     

    一、販賣與轉讓:一字之差,刑度天差地遠

    ▪️根據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與「轉讓」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意圖」。正是這個意圖,決定了被告將面臨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

    ▪️販賣毒品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是指基於營利意圖,有償地將毒品販入或賣出的行為。對於第二級毒品的販賣,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一項極其嚴重的重罪,一旦被認定,將面臨長期監禁的風險。

    ▪️轉讓毒品則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是指非基於營利意圖,將毒品交付給他人的行為,不論有償或無償。對於第二級毒品的轉讓,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相比於販賣罪,轉讓罪的刑度明顯輕得多,且在實務上更容易爭取到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機會,同樣是交付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一旦被認定為「販賣」,最低將面臨十年以上的重刑;但若能成功辯護為「轉讓」,刑度則大幅降低,甚至有機會爭取到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機會。這也正是為何在毒品案件中,釐清行為究竟是販賣還是轉讓,成為辯護策略的重中之重。

    ▪️藥事法第83條:轉讓毒品的另一種可能

    在實務上,某些毒品同時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的規定。其中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雖然被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第二級毒品,但同時也被列為《藥事法》所稱的「禁藥」。

    ▪️根據《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對毒品案件的辯護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當被告因轉讓安非他命而被起訴時,其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的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這時就涉及到「法條競合」的問題。根據實務見解,當行為同時觸犯兩個法條時,應依據「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進行選擇。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藥事法》第83條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的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藥事法》的規定刑度更重,因此應依《藥事法》第83條進行處罰。然而,這裡存在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轉讓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進行轉讓行為時,可依該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進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處罰。在這些特殊情況下,如果加重後的刑度超過《藥事法》第83條的刑度,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行處罰。

    ➙對於被告而言,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轉讓安非他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藥事法》第83條,而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雖然《藥事法》的法定刑看似更重(七年以下),但在實務量刑上,法院對於單純的轉讓行為(特別是少量轉讓)往往會判處較輕的刑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判斷應該以哪一部法律進行辯護,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二、實務認定關鍵:「營利意圖」的攻防

    在司法實務中,由於人的內心意圖難以直接窺探,檢察官與法官多半會依賴客觀證據來推斷被告是否具有營利意圖。許多人常誤以為,只要自己是原價賣出、甚至虧本幫朋友代購,就沒有營利,因而不構成販賣。然而,這種想法在法律上是極其危險的。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只要有收取對價(金錢),原則上就會被推定具有營利意圖,即使實際上並未獲利。

    因此,諸如「幫朋友代購毒品」或「多人合資購買」等情況,因為過程中涉及金錢的交付與毒品的轉手,在外觀上與販賣行為非常相似,從而被認定為販賣的風險極高。

    要推翻這種不利的推定,被告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自始至終均無營利意圖」。例如,透過完整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自己僅是基於朋友請託而代為購買,且收取的金錢確實為代墊的成本,並無賺取任何價差或報酬。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過的許多成功案例,正是透過嚴謹的證據檢視,向司法機關證明當事人並無營利意圖,進而將販賣重罪成功轉為轉讓輕罪。

     

    三、扭轉劣勢的兩大戰場:筆錄與法庭

    面對毒品案件的指控,有兩個階段至關重要:第一是警詢筆錄的製作,第二是法庭上的辯護。

    (一)、戰場一:警詢筆錄——定調案件的黃金時刻

    許多當事人在被警察逮捕的當下,因為緊張、恐懼或在壓力之下,可能會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甚至在不完全理解法律定義的情況下,承認了「販賣」。這份警詢筆錄將成為檢察官偵辦的基礎,一旦做出不利的陳述,後續要推翻將會非常困難。

    因此,在製作筆錄的階段,保持冷靜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一位專精毒品案件的律師,能在第一時間為您分析案情,協助您精準地陳述事實,避免因用詞不當而落入販賣的框架。例如,清楚說明是「幫朋友代拿」而非「販賣」,強調「沒有收取任何報酬或賺取價差」,並完整交代金錢的性質僅為「代墊款項」,這些細節都可能成為日後辯護成功的基石。

    (二)、戰場二:法庭辯護——解釋與說服的藝術

    如果已經在警局說了不利的話,是否就毫無機會了?

    答案是否定的。

    如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案例所示,即使當事人最初承認販賣,在後續的偵查或審判階段,仍然可以透過律師的專業辯護來扭轉局面。這時的關鍵在於,必須對當初不利的陳述提出一個「完美的解釋」。例如,主張當時因為過於緊張、對法律不熟悉,或是受到不正當的壓力而做出不實的陳述。同時,更重要的是,必須提出新的證據或一套更合乎邏輯與事實的說法,來支撐「轉讓」的主張。

    律師可以主動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開庭」,讓當事人有機會在法庭上完整說明事件的真實樣貌,並由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論述,說服司法機關採信新的說法。此外,若能坦承供出毒品來源,協助檢警向上追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規定,亦是爭取減刑的重要策略。

     

    四、結論:尋求專業協助,是保護自己的最佳途徑

    總結來說,將毒品販賣的指控打成轉讓,在實務上確實可行,但絕非易事。其成敗繫於諸多細節,包括行為的具體樣態、金錢往來的性質、客觀證據的完整性,以及最重要的——在偵查初期與法庭審理中的應對策略。

     

    enlightened 面對毒品案件的嚴重指控,切勿因一時的慌亂而輕言放棄。及早尋求像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這樣專精毒品案件的法律團隊協助,讓專業律師陪同您製作筆錄、整理證據、擬定周全的訴訟策略,並在法庭上為您據理力爭,才是保障自身權益、將危機化為轉機的唯一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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