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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臨檢、盤查怎麼辦?從身分查證、手機蒐證到帶回警局,一次掌握自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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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步行、騎車、開車,或只是出現在公共場所,都可能遇到警察臨檢、路檢或身分盤查。許多人第一時間會感到緊張,甚至不知道自己究竟做錯了什麼;也有人因為認為盤查違法,當場與員警發生爭執,最後反而衍生妨害公務、傷害或其他刑事風險。警察維護治安固然有其職責,但警察行使公權力也必須受到法律拘束。遇到盤查時,最重要的不是逞一時口舌之快,也不是毫無判斷地完全配合,而是先保持冷靜,確認對方正在行使何種職權,再用安全、可證明的方式表達意見,將爭議留到事後依法處理。

    ※ 以下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整理民眾遇到臨檢、盤查時應掌握的重點。

     

    一、先分辨:這是一般身分查證,還是已經進入刑事偵查?

    警察臨檢、身分盤查與刑事偵查,法律依據和人民權利並不完全相同。

    ➡︎ 如果員警只是為了確認身分,原則上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的身分查證;

    ➡︎ 如果員警已經表示你涉嫌犯罪,或開始針對特定犯罪事實進行詢問,後續可能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此時就不只是單純的身分查證,而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律師在場等權利。

    因此,遇到員警詢問時,可以先冷靜確認:

    「請問現在是進行身分查證,還是因為某一件刑事案件要詢問我?」

    這句話的目的不是挑釁員警,而是釐清程序,知道自己目前所處的法律位置。

     

    二、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查證身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對於法律所列情形的人,得查證身分。例如:

    ■ 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

    ■ 有事實足以認為其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犯罪。

    ■ 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的必要。

    ■ 滯留在有事實足認可能涉及重大犯罪或藏匿人犯的處所。

    ■ 行經依法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

    其中,針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的身分查證,法律要求該指定必須是為了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這並不代表警察可以不分時間、地點與對象,毫無理由地任意攔人盤查。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也指出,臨檢、路檢、取締、盤查等措施會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必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三、員警應先表明身分並告知盤查原因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警察如果沒有依規定表明身分及告知事由,人民得拒絕之。

    因此,若遇到便衣員警,或無法清楚辨識對方身分,可以禮貌詢問:

    「請問您的單位、姓名及員警編號為何?可以請您出示證件嗎?」

    如果是制服員警,也可以記下其服務單位、姓名、臂章或其他可辨識資訊。重點不是要在現場判定員警是否越區執勤或一定違法,而是先留下足以辨識執勤人員的資料,方便日後查詢、申訴或進行法律救濟。

    同時,民眾也可以詢問:

    「請問這次臨檢或身分查證的具體原因是什麼?」

    員警應告知行使職權的事由。若對方只反覆要求配合,卻沒有說明任何原因,建議將這段對話完整記錄下來,不要立刻以拉扯或推擠的方式抗拒。

     

    四、可以用手機錄影蒐證嗎?

    在公共場所遇到臨檢或盤查,民眾通常可以使用手機、行車紀錄器或其他方式記錄現場狀況,作為日後釐清事實的資料。錄影時應盡量拍到以下內容:

    ■ 事發時間、地點及周遭環境。

    ■ 員警的制服、姓名、單位、臂章或服務證。

    ■ 警車車號及其他可辨識資訊。

    ■ 員警告知的盤查原因與雙方對話。

    ■ 是否有攔停、限制行動、要求下車或帶往警察機關的過程。

    ■ 現場是否有拉扯、推擠、受傷或物品損壞。

    可以對員警說:「我會開啟錄影保存現場經過,但不會妨礙執勤。」這樣既能表明蒐證目的,也能降低被誤認為故意干擾勤務的風險。

    不過,錄影並不代表可以把手機貼到員警臉上、阻擋員警行動、搶奪對方設備,或拒絕遵守必要的安全指示。蒐證時應保持合理距離,避免進入車道或危險區域,也不要剪輯、刪除原始檔案。事後最好立即備份,並保留完整、未剪接的原始檔及檔案資訊。

     

    五、身分查證不等於可以任意搜索身體或包包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查證身分時,可以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也可以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但身分查證與搜索並不相同。對身體及所攜帶物品的檢查,法律設有更具體的要件:必須有明顯事實足以認為當事人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物品,才得進行相應檢查。若員警只是要確認身分,並不當然表示可以任意翻找包包、打開行李或檢視手機內容。

    如果員警要求進一步檢查,可以先問:

    「請問這項檢查的法律依據及具體理由是什麼?」

    若你認為檢查已超出身分查證必要範圍,可以明確表示不同意並記錄,但不要以搶回物品、推開員警或拉扯的方式處理。是否構成違法搜索,通常需要依現場具體事實、員警所掌握的客觀情況,以及是否另有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依據判斷。

     

    六、遇到路檢或攔車,應注意交通工具的特別規定

    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警察可以依法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查證身分、檢查引擎或車身號碼等足資識別的特徵,也可能依法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 如果駕駛人或乘客出現異常舉動,警察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 如果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也可能依法檢查交通工具。這些措施和單純在路上對行人進行身分查證不同,不能只用「我沒有犯罪,所以警察不能攔車」一句話概括判斷。

    駕駛人遇到路檢時,應先將車輛停在安全位置,遵守交通安全指示,同時以錄影及口頭詢問方式保留程序經過。若認為攔停、檢查或要求下車沒有法律依據,應保留異議,不要在車道上爭執或突然駛離。

     

    七、什麼是表示異議?現場應該怎麼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可以在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實務上可以用平穩、簡短的方式說:

    「我對於這次身分查證的法律依據及執行方式表示異議,理由是目前尚未獲告知具體事由,請將我的異議及處理結果製作紀錄。」

    警察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如果認為沒有理由,可以繼續執行,但在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並交付。

    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的是「表示異議」及製作、交付異議理由紀錄,不一定會以民眾口中的固定名稱「異議紀錄表」呈現。現場可以直接請求「製作並交付異議理由紀錄」,並記下員警是否受理、是否拒絕,以及拒絕的理由。

     

    八、可以拒絕盤查嗎?不要把拒絕當成唯一策略

    很多人最關心的問題是:「警察盤查時,我可以拒絕嗎?」答案不能一概而論。

    ■ 第一,如果員警沒有依法律規定表明身分、出示證件或告知事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人民得拒絕該項職權行使。

    ■ 第二,如果員警已依法律規定表明身分及事由,且符合身分查證或其他法定要件,單純說「我拒絕」不一定能讓程序立即結束。若因無法以詢問或要求出示證件的方式查證身分,警察可能依法將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 第三,即使認為盤查違法,也不建議以逃跑、推擠、拉扯、搶奪物品或辱罵員警的方式表達拒絕。警察行使職權是否違法,和人民當下的反抗方式是否合法,是兩個不同問題。若當場發生肢體衝突,原本的盤查爭議可能進一步變成妨害公務、傷害或其他刑事案件,反而使自己陷入更不利的處境。

    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口頭表示異議、同步錄影、要求記錄、記下員警身分,必要時要求通知親友或律師,並在程序結束後尋求法律協助。

     

    九、被帶到警察機關查證,三小時從什麼時候起算?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警察以詢問身分或要求出示證件的方式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除非遇到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而且自攔停起算,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

    這裡有三個重點:

    ■ 三小時是從「攔停」開始起算,不是到了警察機關才重新起算。

    ■ 帶往勤務處所是為了查證身分,不是無限期留置或藉機進行漫無目的詢問。

    ■ 警察應立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當事人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如果被要求上車或帶往警察機關,可以冷靜說明:

    「請告知我現在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嗎?請記錄攔停時間,並通知我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若現場有強制帶離、受傷、衣物破損或財物損失,應盡可能記下發生時間、在場人員與過程,離開後儘速就醫並保存診斷證明、照片及收據。

     

    十、如果已經變成刑事偵訊,應立即確認律師權利

    ➡︎ 如果警察、調查官或檢察官後續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進行詢問,刑事訴訟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人原則上得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但法律也規定了特定的限制或禁止事由。

    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事項。若不清楚自己是以證人、關係人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詢問,可以先確認身分與案由,再決定是否回答實質問題。

    尤其當案件可能涉及跨國運輸毒品案、台灣製毒工廠案、詐騙集團案、違法吸金或銀行法案件時,偵查初期的陳述、手機資料、通聯紀錄及帳戶往來,往往會影響後續案件方向。此時不宜只因「想趕快說清楚」就自行猜測、補充或簽署不理解的筆錄。

    ➡︎ 如果正在尋找「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或「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建議除了比較律師費用,也應確認律師是否熟悉刑事偵查流程、金融犯罪與組織型案件,以及能否在偵訊前協助釐清事實、在偵訊中協助確認程序、在偵訊後檢視筆錄及後續風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處理前述刑事及金融案件的實務經驗,可依個案情況提供法律評估及陪同偵訊協助。

     

    十一、盤查結束後,如何留下完整證據?

    如果你認為盤查過程有違法或不當情形,事後不要只依印象敘述,應儘速整理下列資料:

    ■ 手機、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的完整原始檔。

    ■ 事發日期、時間、地點及行走或行車路線。

    ■ 員警姓名、單位、臂章、服務證及警車車號。

    ■ 對話重點、盤查理由、是否表示異議及員警回應。

    ■ 是否被要求上車、帶往何處、何時離開及總共受限制多久。

    ■ 是否有身體受傷、財物損壞、交通延誤或其他具體損害。

    ■ 異議理由紀錄、筆錄、通知紀錄或其他書面資料。

    ■ 目擊者姓名、聯絡方式及可取得的監視器位置。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

    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而損害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也可能請求國家賠償。實際上應採取哪一種救濟方式,仍要依盤查性質、是否已作成行政處分、損害內容及證據狀況判斷。

     

    結語:有理不必靠衝突,先把程序與證據留下來

    遇到警察臨檢或身分盤查時,民眾可以記住以下五個步驟:

    ■ 第一,先確認自己是否涉及交通違規、公共安全事件或其他具體事由。

    ■ 第二,請員警表明身分,並告知盤查或攔停原因。

    ■ 第三,在不妨礙執勤及不危及安全的前提下,以手機或行車紀錄器完整蒐證。

    ■ 第四,認為程序或方法有問題時,冷靜表示異議並請求製作、交付異議理由紀錄。

    ■ 第五,如果被帶往勤務處所,記住攔停時間、指定通知親友或律師;若已進入刑事偵查,立即確認緘默權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

    法律上的權利,真正重要的不只是「知道可以拒絕」,而是知道何時可以拒絕、拒絕的方式與可能後果,以及如何在不讓自己承擔額外刑事風險的情況下保留證據。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本文屬一般法律知識說明,個案仍須依現場事實、員警行為、錄音錄影及相關法律文件進一步判斷;如已收到警察、調查局或地檢署通知,建議儘早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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