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如何把錢要回來?錢拿得回來嗎?詐騙匯款後的165報案、銀行止付圈存、警示帳戶、刑事追贓與民事求償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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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答:被詐騙後有機會把錢要回來,但沒有任何報案、165通報、銀行止付、圈存、扣押或提告程序,可以保證全額追回。 發現受騙後,應立即停止付款,聯絡匯出銀行或支付機構,撥打165並完成正式報案;款項是否能追回,主要取決於速度、款項是否仍留在收款帳戶或平台、警方是否能查明並保全犯罪所得,以及詐騙行為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很多被害人會搜尋「被詐騙如何把錢要回來」、「詐騙報案後錢拿得回來嗎」、「銀行可以止付嗎」或「提告後多久可以拿回錢」。這些問題不能只靠一個程序解決。
實務上,追回款項通常要同時處理四條路徑:第一時間止損、刑事追查犯罪所得、民事求償與財產保全,以及依付款工具採取特殊爭議處理程序。
一、被詐騙後最先要做什麼?先做這三件事
第一步:立即停止付款,不要再支付解凍費
發現遭到詐騙後,先停止匯款、刷卡、購買虛擬貨幣或繳交任何所謂的解凍費、保證金、稅金、驗證金及追回費。詐騙集團經常以「再付一筆就能出金」或「繳交保證金才能解鎖帳戶」為理由,讓被害人持續增加損失。
如果對方仍能控制您的帳戶或裝置,應立即聯絡付款銀行、信用卡發卡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視情況停用網路銀行、掛失卡片、變更密碼、停用行動支付及保護電子郵件或手機門號。
第二步:立刻聯絡銀行或付款機構,要求依防詐程序處理
銀行轉帳、信用卡、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及跨境匯款的處理方式不同。通報時應明確說明「疑似遭詐騙」,並提供交易時間、金額、交易序號、受款帳戶、平台帳號、錢包地址及對方聯絡資訊,要求服務機構記錄通報時間及案件編號。
一般所說的「銀行止付」,不是被害人打電話後銀行就一定能把已完成的交易撤銷。現行防詐制度主要是透過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機構、虛擬資產服務商與司法警察機關的聯防通報、圈存及警示機制,爭取保留尚未被提領或移轉的款項。
第三步:撥打165並完成正式報案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可以提供詐騙諮詢、檢舉或報案;也可以透過165官方網站預製筆錄,再由專責人員轉介至方便前往的分駐所或派出所,接續完成筆錄及正式報案程序。
如果有立即的人身危險或現場正在發生的犯罪,應依情況撥打110。需要注意的是,撥打165本身不等於已經完成所有刑事報案及後續款項返還程序,仍應取得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或其他正式報案文件。
二、被詐騙後24小時內怎麼做?實用處理流程
1. 先保存所有證據
在刪除帳號或封鎖對方前,先完整保存以下資料:
• 與詐騙者的對話、語音、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及社群帳號。
• 詐騙網站、投資平台、廣告、群組、APP及登入網址。
• 匯款收據、轉帳明細、信用卡帳單、交易序號及銀行通知。
• 收款帳戶、虛擬資產錢包地址、交易雜湊值、鏈別及平台名稱。
• 對方提供的合約、保證獲利說明、出金規則及客服對話。
• 手機簡訊、OTP通知、電子郵件、螢幕截圖及錄音。
• 與銀行、平台、165及警方聯絡的時間、電話、案件編號及回覆內容。
不要只保存截圖。能下載原始檔案時,應同時保存原始對話、電子郵件標頭、交易紀錄及檔案建立時間,以免日後無法證明資料來源或完整性。
2. 聯絡銀行、發卡機構或支付服務商
銀行轉帳案件應通知匯出銀行及必要時的受款銀行;信用卡案件應通知發卡機構並申請停卡或爭議款處理;電子支付案件應通知原支付機構;虛擬資產案件應通知交易所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要求保留交易紀錄及依程序暫停提領或轉出。
如果是境外電匯,應立即要求匯出銀行協助追蹤、退匯或聯絡中介銀行與受款銀行。跨境匯款完成後通常不能由匯款人單方面撤回,能否退回取決於受款銀行、中介銀行、受款人及款項是否仍然存在。
3. 取得正式報案文件
報案時應提供每一筆交易的時間、金額、對方使用的話術、收款帳戶或錢包、款項可能流向,以及是否有其他被害人。報案後應取得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或相關文件,並確認案件承辦單位及案號。
報案文件後續可能用於向金融機構申請剩餘款項返還、向支付機構提出爭議、向檢察官說明損害金額,或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4. 盡快提出追查與保全犯罪所得的請求
被害人可向承辦員警及檢察官提供收款帳戶、分層轉帳、提款地點、虛擬資產錢包、交易平台及其他財產線索,請求依法追查及保全犯罪所得。
但應理解,警方查到人、帳戶被列為警示或被告遭到逮捕,都不代表款項已經追回。 追回款項仍要看是否查得到可供扣押、沒收、追徵或強制執行的財產。
三、銀行止付、圈存及警示帳戶有什麼差別?
1. 「止付」是實務用語,不代表交易當然撤銷
被害人常說「請銀行止付」,但銀行能否處理,要看款項是否已完成交易、是否仍在收款帳戶、是否已被提領或轉出,以及案件是否符合金融機構的防詐通報程序。
如果款項已經被提領、層層轉出、轉入境外機構或轉換成虛擬資產,原本的匯款通常不會因為被害人提出申請就自動倒轉。越早通知,通常越有機會在款項仍停留於金融體系時啟動聯防。
2. 圈存是暫時限制使用,不是退款
依現行金融防詐辦法,受款機構接獲聯防通報後,應就被通報的受款金額進行圈存;如果帳戶餘額低於被通報金額,原則上只能圈存帳戶目前餘額。各機構就同一案件所圈存的總額,也以警方通報或被害人切結的受詐金額為上限。
圈存的功能,是暫時限制受款款項被提領或繼續轉出。它不是法院判決,也不是銀行承認受款人一定有犯罪,更不是被害人已經收到退款。
3. 48小時是警示或解除圈存的程序期限
現行規定下,原通報警示的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圈存結果後,應儘速查證,並在自圈存時點起算48小時內,通知金融機構被通報的帳戶應列為警示或解除圈存。若金融機構在該期限內未接獲列為警示的通知,原則上會解除圈存。
這個48小時不是「被害人保證可以拿回錢的期限」,也不是所有案件的追回期限。網路上仍有早期宣導所稱的24小時內容,實際撰寫或處理個案時,應以現行法規及具體案件通報時間為準。
4. 警示帳戶是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的控管措施
警示帳戶通常是由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通報金融機構設定。銀行會依規定暫停或限制帳戶交易,並配合查詢款項是否已轉到下一個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
警示帳戶的功能是協助調查及防止款項繼續流失,不代表帳戶名義人一定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也不代表帳戶內一定還留有足額款項。
四、被害人如何申請警示帳戶內的剩餘款項?
現行金融防詐辦法規定,如果警示存款帳戶內仍有被害人匯入、尚未被提領的款項,必須由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金融機構發還,金融機構接獲通知後才能依規定辦理。
被害人通常需要準備:
• 身分證明文件。
• 司法警察機關開具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或文件。
• 申請內容不實時願負法律責任的切結書。
金融機構會依款項匯入時間及帳戶剩餘餘額計算可返還的範圍。若款項已經被提領、轉出,或帳戶餘額不足,通常只能就尚存部分處理。多名被害人同時涉及同一帳戶時,也可能依規定的匯入順序及實際餘額分配。
➡︎ 如果自金融機構接獲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被害人,或被害人不願報案、不願出面領取,金融機構可能將帳戶結清並把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日後再由依法有權領取的人申請給付。
➡︎ 如果案件被認定為交易糾紛、案情複雜,或款項另受法院扣押、假扣押、保全或其他處分,則可能不適用金融防詐辦法的直接返還程序,而要循司法程序處理。
五、刑事追贓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1. 刑事追贓與民事賠償是不同制度
刑事案件的主要目的,是偵查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及處理犯罪所得。檢警可以追查人頭帳戶、車手、詐欺集團成員、分層轉帳及相關財產,但刑事程序不等於國家代替犯罪人賠償被害人。
即使被告被逮捕、遭起訴或被判有罪,仍可能因犯罪所得已被花用、轉移、藏匿、轉入境外,或被告沒有其他財產,而無法全額返還。
2. 扣押、沒收、追徵及發還的差別
扣押是刑事程序中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全證據、犯罪所得或日後可能沒收的財產。扣押不等於已經確定該財產應歸被害人所有。沒收是法院對犯罪所得、犯罪工具或其他依法應沒收之物所作的裁判。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原則上應沒收;如果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得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如果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追徵是原本應沒收的犯罪所得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直接沒收時,追取相當價額。但追徵仍須有可執行的財產,不能把追徵裁判當成國家無條件的補償金。
3. 沒收或追徵裁判確定後的一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沒收物或追徵財產在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權利人可以聲請發還;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的人,如果已取得執行名義,也可以聲請給付。若相關財產已經變價,則給付變價所得價金。
因此,受害人不應只等待刑事案件結束。應注意判決是否確定、是否宣告沒收或追徵、案件由哪一個檢察署執行,以及一年期間何時起算。
六、被詐騙要不要提告?可以用哪些方式求償?
1. 對詐騙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被害人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詐欺行為人請求返還受騙款項及其他可證明的損害。若有多人共同侵權,或有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也要視證據及法律關係判斷是否一併請求。
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起逾十年,也會消滅。報案、向銀行申訴或向對方催款,都不能取代民事起訴。若時效接近屆期,應儘速由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聲請調解、支付命令或財產保全。
2. 刑事案件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受損害的人,可以對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司法院說明,刑事附帶民事原則上不必繳納裁判費,但必須注意提出時間。
通常可以在:
■ 刑事案件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 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偵查階段尚未起訴時,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也有不能提出的程序空檔。因此,不能只等檢察官通知判決結果,才開始處理求償問題。
3. 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及聲請財產保全
如果刑事案件尚未起訴,或附帶民事的時點不適合,仍可以評估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若已掌握詐騙者的姓名、公司、地址、帳戶、車輛、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線索,也可以評估聲請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避免勝訴後找不到可執行的財產。
對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義的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時,法律另設有暫免訴訟費及執行費,以及假扣押或假處分擔保上限等保障;但是否適用,仍須先確認案件罪名及法規要件,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詐騙事件。
七、不同付款方式,追回方法不一樣
1. 銀行轉帳或ATM匯款
立即通知匯出銀行、165及警方,提供交易明細及受款帳戶,爭取透過聯防機制圈存尚未被提領的款項。若款項已轉入多個帳戶,警方及金融機構可依規定接續通報,但每多轉出一次,追查及保全難度通常會增加。
2. 信用卡盜刷或網路刷卡
若是未經本人同意的信用卡交易,應立即掛失停卡、通知發卡機構,並依帳款疑義程序提出理由及證明。金管會銀行局提醒,持卡人若對帳單有疑義,應儘速檢附文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查帳;如果確認是盜刷且沒有可歸責於持卡人的事由,原則上不必負擔相關損失,已繳款項也可能依程序退還。
但如果是被害人在詐騙話術下,自己輸入OTP、自己確認交易或自行授權付款,就不一定屬於未授權盜刷。是否可以拒付或退款,必須由發卡機構依交易紀錄、身分驗證、持卡人是否有可歸責事由及契約內容判斷。
3. 電子支付或第三方支付
電子支付機構與一般第三方支付業者不是同一種法律身分。電子支付帳戶若仍有尚未提領的被害款項,得依金融防詐辦法的警示及返還程序處理;第三方支付業者則可能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採取身分確認、延後撥款、暫停服務及保存交易紀錄等措施。
被害人應同時向平台客服、警方及165通報,要求保留交易資料、收款人身分資料及撥款紀錄。但平台已完成撥款,或款項已被提領、轉出時,平台不一定能直接退款。
4. 虛擬貨幣或虛擬資產詐騙
虛擬資產案件應保存錢包地址、交易哈希值、鏈別、交易時間、平台帳號、入金銀行明細及對話紀錄,並立即通知交易所或虛擬資產服務商、165及警方。
現行規範允許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詐欺的帳號採取暫停提領、暫停匯出、暫停交易功能及圈存等措施;如果虛擬資產仍留在受規範的服務商帳號內,且符合返還要件,可能依程序返還,或先行變賣後返還款項。
但是,若資產已轉到境外平台、私人錢包、混幣服務或其他未受聯防涵蓋的地址,臺灣機關通常無法單方面凍結。虛擬資產交易的不可逆性,也會提高追回難度。
5. 跨境匯款或境外平台
跨境匯款要立即向匯出銀行提出追蹤、退匯或召回請求,提供SWIFT電文、交易識別資料、受款人資訊及報案資料。銀行只能協助聯絡中介銀行或受款銀行,能否成功退回仍取決於境外銀行、受款人及款項狀態。
如果對方是境外公司、境外平台或境外帳戶,除了在臺灣報案,也要保留平台所在地、公司名稱、付款服務商、域名註冊、錢包地址及境外收款資訊,供後續評估司法互助、平台申訴及民事求償策略。
八、被告被抓或帳戶被凍結,錢就一定拿得回來嗎?
➡︎ 不一定。
■ 被告被逮捕,代表偵查機關已經採取人身強制處分或其他程序措施,不代表被告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也不代表犯罪所得仍然存在。
■ 帳戶被警示或凍結,通常代表帳戶交易受到控管,也不代表帳戶內有足額現金。帳戶可能早已被提領、層轉、混同或移往其他平台。
犯罪所得被扣押,代表財產進入刑事程序保全範圍,但後續仍可能涉及第三人權利、多人被害分配、沒收裁判、變價及發還程序。被害人應持續掌握案件進度,必要時向承辦檢察署提出犯罪所得發還或給付的聲請。
九、常見問題 FAQ:被詐騙如何把錢要回來?
Q1:被詐騙後第一時間要打165還是打銀行?
建議同時處理。 先聯絡匯出銀行或付款機構,要求依交易工具啟動止損及防詐程序,同時撥打165提供受款帳戶、金額及交易資訊。兩者功能不同,不能只做其中一項。
Q2:銀行止付需要多久?
沒有一個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退款時間。 現行金融防詐規範中的48小時,是司法警察機關自圈存時點起,通知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圈存的程序期限,不是銀行保證退款的期限。是否能追回,要看款項是否仍在帳戶及後續調查結果。
Q3:被詐騙後已經報案,錢多久可以拿回來?
報案沒有保證的返還期限。 如果款項仍在警示帳戶或受監管支付帳戶內,可能依書面通知及返還程序處理;如果款項已被提領或移轉,則可能要等刑事追贓、沒收、民事和解或強制執行。
Q4:詐騙集團成員被抓,受害人的錢會回來嗎?
不一定。 被告被抓與款項是否存在是兩件事。若有查扣並經法院或檢察官依法處理,才可能進一步發還;如果犯罪所得已被花用或沒有可執行財產,仍可能無法全額受償。
Q5:可以直接向收款帳戶的人要錢嗎?
要看收款人是否具備民事責任及證據是否足夠。 收款帳戶名義人不一定就是詐騙主嫌,但也可能涉及人頭帳戶、幫助詐欺、洗錢或不當得利。是否請求返還、請求多少及應以誰為被告,應依帳戶控制、款項流向、主觀認知及其他證據判斷。
Q6:偵查中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原則上不可以。 刑事附帶民事通常要等刑事案件起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如果已上訴,則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Q7:民事求償是不是要等刑事判決確定?
不一定。 被害人可以依個案選擇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或在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若等待刑事判決可能造成民事時效或財產保全風險,就不宜一律等刑事案件結束。
Q8:被詐騙的民事求償時效多久?
一般侵權損害賠償通常是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侵權行為起逾十年也會消滅。 不同請求權可能有不同時效,且時效是否中斷要依具體行為判斷,因此不應只等待警方或檢察官處理。
Q9:信用卡被盜刷可以退款嗎?
未授權盜刷且持卡人沒有可歸責事由時,可能依程序免負損失或取得退款。 應立即通知發卡機構、停卡並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提出爭議帳款及相關證明;如果是本人在詐騙話術下自行輸入OTP或授權付款,則不一定適用相同規則。
Q10:虛擬貨幣被騙還有機會追回嗎?
如果資產仍在受規範的虛擬資產服務商帳號內,較有機會啟動暫停提領、通報或圈存;若已轉至境外平台或私人錢包,追回難度會提高。 應立即保存交易哈希、錢包地址、鏈別及平台資料,並同步通報平台、165及警方。
Q11:有人自稱律師或追款公司,要求先付費才能追回,可信嗎?
應高度警戒。 不要因為急於追回損失,就再支付保證金、解凍費、稅金、驗證金或高額追回費。金管會及銀行局不會要求民眾匯款來凍結帳戶或取得追回資格;遇到可疑要求,應掛斷後以官方電話查證並撥打165。
Q12: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的一年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
從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裁判確定日起算一年。 這不是從受騙日、報案日或起訴日起算。符合資格的權利人或已取得執行名義的人,應在期限內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
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什麼?
被詐騙案件通常同時涉及刑事、民事、金融交易及個人資料。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依個案資料協助:
• 整理詐騙經過、金流、對話、平台及帳戶資料,建立完整證據時間軸。
• 協助確認報案、165通報、銀行止損、圈存及警示帳戶的處理進度。
• 向承辦警察及檢察官陳報收款帳戶、分層轉帳及犯罪所得線索。
• 評估扣押、沒收、追徵及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發還或給付的程序。
• 判斷應否對詐欺行為人、帳戶名義人、公司、平台或其他關係人提起民事求償。
• 評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起訴、調解、支付命令及假扣押等方案。
• 協助處理信用卡、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及跨境匯款的證據與法律問題。
• 追蹤民事判決、和解、調解或沒收追徵後的實際執行及返還程序。
律師可以協助提高證據整理及法律程序的完整性,但不能保證一定追回、保證全額返還、保證銀行或平台負責,或保證刑事案件一定起訴、定罪或和解成功。實際結果仍取決於款項流向、可查得財產、證據內容、其他被害人數量及法院、檢察官與金融機構的程序判斷。
結語:越早處理,越有機會保住仍在帳戶內的款項
被詐騙後,最重要的不是等待詐騙者承諾退款,也不是再支付一筆費用取得出金資格,而是立即停止損失、通知付款機構、撥打165、完成正式報案並保留完整證據。如果款項仍在收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受規範的虛擬資產服務商內,可能透過聯防、圈存、警示及剩餘款返還程序處理;如果款項已被提領、分層轉帳、轉換成虛擬資產或移至境外,則要進一步透過刑事追贓、沒收追徵、民事求償及財產保全處理。
「報案」是開始,不是追回款項的終點;「被告被抓」是刑事程序進展,也不等於被害人已經拿到錢。 對於金額較大、涉及多筆轉帳、虛擬貨幣、境外平台、帳戶遭警示,或即將面臨民事時效的案件,建議儘速攜帶交易明細、報案文件及完整對話資料諮詢律師。※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本文係依截至2026年9月23日可查得的臺灣現行法規及官方資料撰寫,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的付款方式、款項流向、受款人身分、報案時間、證據內容及法律適用均可能不同,正式採取訴訟或保全措施前,仍應由律師依完整資料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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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2]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及網路報案常見問答|內政部警政署
[5] 被害人要請求賠償 ,可經由什麼途徑獲得賠償?|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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