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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刑事案件怎麼辦?被告如何辯護、權利人如何提告?著作權侵權報案、六個月告訴期間、蒐證與和解完整解析

  • 著作權刑事案件怎麼辦?被告如何辯護、權利人如何提告?著作權侵權報案、六個月告訴期間、蒐證與和解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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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侵害著作權,可能收到存證信函、律師函、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如果自己的圖片、文章、影片、音樂、設計或程式碼遭到盜用,也可能面臨「到底要不要提告、證據夠不夠、六個月期限會不會過」的問題。

    這兩種情況雖然立場相反,處理重點卻有一個共同核心:先確認著作權及授權關係,再保全證據,最後決定刑事告訴、民事求償、下架、調解或和解策略。

    本篇分別從「被告或遭指控侵權的一方」及「想提起刑事告訴的權利人」出發,整理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法律問題,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或發現侵權時,先掌握正確方向。

     

    一、先說結論:著作權案件不是寄信要求賠錢,也不是提出告訴就一定有罪

    ➡︎ 對被告而言,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侵權,也不代表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必然合理。被告仍可從著作權歸屬、授權範圍、實際使用方式、合理使用、獨立創作及刑事故意等方向進行答辯。

    ➡︎ 對權利人而言,發現作品被使用,也不代表只要截圖就能順利定罪。著作權屬於私權,通常仍須提出資料證明自己是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並說明被告利用何種方式侵害哪一項權利。

    如果案件屬於告訴乃論,還要注意告訴期間。依智慧財產局公開說明,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等常見罪名的告訴期間,原則上是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但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仍有特別規定,具體案件必須確認行為時法律、罪名及適用版本,不能只看網路上的簡略說法。

     

    二、我是著作權刑事案件被告,收到通知後應該先做什麼?

     1. 先辨認目前是哪一個程序階段 

    存證信函、律師函、平台下架通知、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及法院起訴書,代表的法律程序並不相同。

    存證信函通常是權利人提出侵權主張及要求的正式文件,但不是法院裁判。警察或地檢署通知,則表示案件可能已經進入刑事調查。收到起訴書或法院傳票後,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答辯方式及期限又會不同。

    第一步應先確認文件上記載的身分、案由、到場時間、承辦機關及對方主張的作品。不要只看到「著作權侵害」幾個字,就直接承認全部事實。

     2. 不要急著在訊息中承認侵權 

    常見的危險回覆包括:「我確實盜用了」「我知道沒有授權」「我願意承認所有責任」或「我只是想賺錢才拿來用」。這些文字日後可能被提出作為被告明知未經授權或具有營利意圖的證據。

    這並不是說收到通知後完全不必回覆,而是應先確認作品來源、授權條款、實際利用方式及對方權利,再決定回覆內容。若已收到警察或檢察官通知,建議在陳述前先諮詢律師,必要時由律師陪同接受訊問。

     3. 保留所有可能有利的資料 

    被告常以為「對方已經告了,資料刪掉就沒事」,但這可能造成反效果。應保存下列資料:

    ■ 素材最初取得的來源及日期。

    ■ 購買紀錄、付費發票、素材平台授權條款及下載紀錄。

    ■ 客戶或主管提供素材的電子郵件、LINE對話及工作指示。

    ■ 網站後台、社群貼文、廣告投放、商品上架及下架時間。

    ■ 設計草稿、版本紀錄、原始檔案及修改過程。

    ■ 公司內部的素材審查、授權管理及員工分工資料。

    ■ 收到警告後是否停止使用、下架或改用其他素材的紀錄。

    如果內容確實有侵權疑慮,可以評估先停止公開使用或下架,以免損害繼續擴大。但下架前應先保存必要的原始證據,不要修改、刪除或重灌可能與案件有關的電子設備。

     

    三、著作權刑事被告常見的辯護方向

    著作權案件不是只比對「兩個作品看起來像不像」。刑事程序中還要釐清權利歸屬、接觸可能性、實質相似、實際利用行為及主觀故意。

     1. 對方是否具有提告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能是原始創作者,也可能是受雇人、公司、出資人、受讓人或取得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若是公司委託外部設計師製作圖片、網站或影片,不能只因公司支付費用,就當然認定公司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則應先看契約約定,沒有約定時,也有法律上的預設效果。被告可以檢查對方提出的契約、讓與文件、授權文件、創作紀錄及權利鏈。如果對方無法說明自己為何有權提起刑事告訴,可能影響案件成立的基礎。

     2. 爭議內容是否真的受到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表達,不是所有文字、照片、圖案或資料都必然受到相同程度的保護。

    單純事實、一般概念、操作方法、通用符號或只有一種表達方式的內容,與具有獨特創作選擇的作品,法律評價可能不同。作品越接近單純資訊整理,越需要檢查其具體編排及表達是否具有創作性。

    不過,作品看起來簡單,也不代表一定沒有著作權。著作權是否成立仍須由作品本身、創作過程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

     3. 是否為獨立創作,而不是抄襲 

    兩個作品相似,不代表一定有抄襲。若被告能提出創作草稿、版本紀錄、設計檔案、程式碼提交紀錄、會議紀錄或其他資料,證明作品是自行完成,可能具有重要的答辯價值。智慧財產局整理著作權舉證問題時,也說明著作權爭議通常會涉及「接觸」及「實質相似」等判斷。即使作品客觀上相似,仍須釐清是否確實接觸對方作品,以及相似部分是受保護的表達,還是共同來自相同概念或公共素材。

     4. 是否只使用了不受保護的思想或概念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抽象思想、概念、原理、方法或系統。若被告只是採用相同主題、商品功能、故事概念或一般行業用語,不能直接等同於重製對方作品。

    但如果連文字安排、圖片構圖、角色設定、鏡頭順序、版面設計或程式碼表達都高度相似,則不能只用「大家都可以使用這個概念」作為全部答辯。必須具體比對哪些部分相同、哪些部分不同。

     5. 是否取得授權,或授權範圍是否涵蓋本次利用 

    「有付錢」不一定等於取得所有利用權限。授權契約可能只允許個人使用,不包含商業廣告;可能只允許在單一平台使用,不包含跨平台轉載;也可能只允許特定期間,不能永久使用。

    應確認授權的地域、期間、媒體、利用目的、是否可改作、是否可再授權,以及是否允許公司或關係企業使用。智慧財產局也提醒,免費素材仍須確認授權範圍是否與實際使用方式相符。

     6. 刑事上是否欠缺故意 

    智慧財產局說明,著作權法刑事處罰沒有另外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因此著作權刑事責任原則上以故意為前提,不是所有單純疏忽都會成立犯罪。但「我不知道有著作權」不會自動等於沒有故意。檢警及法院仍可能從授權通知、對話紀錄、使用規模、商業利益、對方警告及收到通知後的行為,判斷被告是否明知未經授權仍繼續利用。

    因此,若是員工、外包廠商或客戶提供素材,被告應整理完整的交付流程及溝通紀錄,說明自己為何相信素材可以使用,以及何時才知道可能存在授權問題。

     

    四、權利人想提起著作權刑事告訴,首先要準備什麼?

     1. 先確認自己是適格的告訴人 

    刑事告訴不是單純「看到作品很像」就能提出。權利人應先確認自己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是具有訴訟權限的專屬被授權人。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時即可能受到保護,不以申請登記或註冊為取得權利的要件。但這不代表權利人不需要舉證。著作權屬於私權,仍應保存創作過程、發行資料及權利移轉或授權文件。

     2. 準備能證明權利來源的資料 

    建議依照作品類型準備:

    ■ 創作草稿、原始檔案、版本紀錄及完成日期。

    ■ 拍攝原始檔、RAW檔、剪輯工程檔及拍攝資料。

    ■ 文章草稿、發表紀錄、網站後台及出版資料。

    ■ 程式碼提交紀錄、專案版本、開發文件及工作日誌。

    ■ 委託契約、僱傭契約、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及付款紀錄。

    ■ 授權契約、專屬授權證明、集體管理團體資料或平台授權紀錄。

    ■ 作品上標示的姓名、公司名稱、發行日期及地點。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在著作原件、已發行重製物或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式表示姓名、別名、發行日期或地點,可能產生著作人、發行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人的推定效果。但推定並不代表所有爭議都不需要補充證據,若對方提出相反資料,仍可能需要進一步說明。

     3. 將侵權事實具體化,不要只寫「對方抄襲」

    告訴內容應清楚說明:

    ■ 哪一件作品受到侵害。

    ■ 對方何時、在哪個網站或平台使用。

    ■ 對方是下載、複製、改作、公開傳輸、散布,還是其他利用方式。

    ■ 哪些文字、圖片、影音片段或程式碼與原作相同或高度近似。

    ■ 對方是否有營利、銷售、廣告投放或其他利益。

    ■ 被告是否曾收到授權限制、下架通知或停止使用要求。

    ■ 侵權行為持續多久、公開範圍多大及造成何種損害。

    越具體的告訴內容,越能協助檢警理解案件,也越能避免把單純的授權爭議寫成沒有證據支持的刑事指控。

     

    五、網路侵權如何蒐證?截圖不是唯一證據

    網路內容可能隨時被刪除、修改或轉移,因此權利人發現侵權後,應盡快保全證據。

     1. 保存完整網頁及網址 

    不要只截取單一圖片。應保留完整網址、頁面標題、帳號名稱、發布時間、商品資訊、價格、聯絡方式及頁面上下文。若是社群貼文,也應保存貼文連結、帳號頁面、留言、分享及廣告資訊。

     2. 記錄查證時間及取得方式 

    截圖檔案應保留原始檔及檔案資訊,並記錄查證日期、時間、設備及瀏覽方式。必要時可以請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或透過其他具可信度的方式保全網頁內容。

    智慧財產局提醒,網路侵權內容可能在權利人提出主張前就被移除或修改,權利人可以先行下載、保存網頁,或考慮以公證方式保全證據。

     3. 保存原始作品及創作歷程 

    權利人必須同時證明「我是誰的作品」及「對方如何侵害」。只有原始作品而沒有創作時間、作者身分或權利移轉資料,可能不足以完整支撐告訴。

     4. 以比對方式整理差異 

    建議製作文字對照、圖片標記、影片時間軸或程式碼差異說明,指出哪些部分相同、哪些部分屬於核心表達,以及這些相似內容為何不是一般概念或公共素材。

     

    六、著作權刑事告訴的六個月期間,應該怎麼計算?

    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最常被忽略的是「告訴期間」與「追訴權時效」並不相同。

    告訴期間是指告訴乃論之罪中,有告訴權的人知悉犯人後,應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重點通常是「何時知道侵權人是誰」,不是單純從作品第一次被使用的日期一律起算。

    追訴權時效則是國家刑罰權可以追訴犯罪的期間,與六個月告訴期間是不同概念。即使看起來還沒有超過追訴權時效,也可能因為告訴期間經過而無法有效提出告訴。

    ➡︎ 如果權利人只知道作品被盜用,但尚不知道侵權人身分,起算時點可能需要依具體證據判斷。不過,不建議等到期限接近才處理,因為確認權利、保全證據及準備告訴內容都需要時間。

     

    七、要去哪裡提起著作權刑事告訴?

    權利人可以向管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也可以向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告訴可以用書狀提出,也可以以言詞方式提出並製作筆錄;但若案件涉及作品比對、授權文件及複雜交易流程,通常建議以書面整理事實及證據,避免口頭陳述遺漏關鍵內容。

    著作權法第103條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的案件,在經告訴或告發後,得依法扣押侵害物並移送偵辦。這並不代表提出告訴後一定會搜索或扣押,而是檢警仍會依犯罪嫌疑、必要性及程序要件判斷是否採取相關措施。

    ➡︎ 權利人如果希望檢警理解案件,除了提出侵權頁面,也應一併提供原始作品、權利證明、侵權比對、被告身分及可能的犯罪所得資料。

     

    八、提起刑事告訴後,可以同時請求民事賠償嗎?

    可以評估同時採取民事救濟。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對侵害其權利者,可以請求排除;有侵害之虞時,也可以請求防止。

    著作權法第88條則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計算可以依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或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等方式主張;在實際損害不易證明時,法院也可能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

    ➡︎ 刑事告訴的目的在於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則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侵害及賠償損害。兩者的證據、請求內容及訴訟策略不完全相同,不宜只提出刑事告訴,卻沒有同步整理民事損害資料。

     

    九、和解、撤回告訴與緩起訴,法律效果一樣嗎?

     1. 和解不等於自動撤告 

    雙方談妥付款金額,不代表刑事告訴已經撤回。和解協議應清楚記載是否撤回告訴、何時撤回、付款完成的條件,以及對方是否放棄其他民事請求。如果是分期付款,也要寫明一期未付款時,告訴是否繼續、剩餘款項是否立即到期,以及已付款項能否抵充損害賠償或授權費。

     2. 撤回告訴不等於所有權利消失 

    撤回刑事告訴可能影響刑事程序,但不必然代表雙方已經處理完所有民事問題。若和解書沒有明確處理下架、刪除、授權、賠償及未來不得再主張等事項,日後仍可能出現新的爭議。

     3. 緩起訴不是無罪判決 

    著作權案件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條件,檢察官可能參酌犯罪情節、被告態度及公共利益,作成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可能附帶道歉、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其他應遵守事項。被告是否適合爭取緩起訴,應依證據強弱、前科紀錄、告訴人態度、損害情形及被告對事實的立場評估;權利人也應了解,緩起訴與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及不起訴處分的法律效果不同。

     

    十、著作權案件何時需要立即找律師?

    下列情況不宜只依賴網路模板或自行回覆:

    ■ 已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

    ■ 對方要求高額賠償,並表示將提出刑事告訴。

    ■ 作品涉及公司網站、電商平台或廣告投放。

    ■ 涉及多張圖片、多篇文章、影片、音樂或程式碼。

    ■ 對方主張自己是著作權人,但權利來源不清楚。

    ■ 你有購買素材或取得授權,但不確定授權範圍。

    ■ 已收到下架通知,或平台已限制帳號及內容。

    ■ 對方表示六個月告訴期間即將屆滿。

    ■ 已經接受警詢或偵訊,擔心先前說法對自己不利。

    ■ 公司、員工、外包廠商及客戶之間對責任互相推諉。

    對被告而言,律師可以協助整理授權、獨立創作、欠缺故意及合理使用等防禦資料。對權利人而言,律師可以協助確認告訴資格、整理侵權比對、計算損害、保全網路證據並規劃刑事及民事程序。

     

    十一、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著作權刑事案件服務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當事人所處的程序階段,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著作權刑事被告辯護 

    協助分析存證信函、律師函、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及起訴書,釐清被告身分、涉嫌罪名及程序期限;並從權利歸屬、授權範圍、合理使用、獨立創作、欠缺故意及證據能力等方向規劃辯護。

     著作權刑事告訴 

    協助著作人、公司及著作財產權人確認告訴資格,整理創作及授權資料,保全網站、社群及電商平台證據,製作侵權比對及刑事告訴狀,並追蹤後續偵查程序。

     刑事與民事併行處理 

    依案件需求評估是否請求停止使用、排除侵害、損害賠償、假處分、調解、和解、撤回告訴或緩起訴,避免刑事及民事程序各自處理而產生矛盾。

     公司及商業著作權風險 

    針對員工、設計師、外包廠商或客戶提供的素材,協助釐清著作權歸屬、授權範圍、公司管理責任及後續合約風險。

     

    十二、常見問題

     Q1:著作權沒有申請註冊,也可以提告嗎?

    可以評估。台灣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時即可能取得保護,不以申請登記或註冊為要件。但權利人仍須提出創作過程、完成時間、權利歸屬及侵權事實等資料,證明自己具有提告基礎。

     Q2:只要對方的作品和我的作品很像,就可以告著作權嗎?

    不一定。還要確認對方是否接觸過原作、相似部分是否屬於受保護的表達、是否可能是獨立創作,以及對方實際從事的是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行為。

     Q3:被告說「圖片是網路抓的」,就一定可以免責嗎?

    不一定。網路搜尋到、標示免費或沒有浮水印,都不代表可以自由使用。被告仍須確認授權條款;但若是依第三人或公司提供的素材使用,也可以從來源、授權流程及主觀認知等方面進行個案抗辯。

     Q4:著作權刑事告訴一定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嗎?

    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通常要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著作權案件的罪名、行為時間及法規施行狀態可能影響判斷,因此不應等到期限接近才處理。

     Q5:我只要求對方下架,還需要提刑事告訴嗎?

    不一定。下架通知、授權協商、民事請求及刑事告訴是不同處理方式。若希望追究刑事責任,應確認是否有犯罪嫌疑及告訴期間;如果主要目的是停止使用或取得賠償,也可以評估民事及和解策略。

     Q6:提出著作權告訴後,警察一定會搜索對方嗎?

    不一定。著作權法第103條允許司法警察在告訴或告發後,依法扣押侵害物並移送偵辦,但是否搜索或扣押,仍須由檢警依案件證據、犯罪嫌疑及程序要件判斷。

     Q7:和解後對方撤告,就代表案件完全結束嗎?

    要看和解內容及案件程序。若屬告訴乃論案件,合法撤回告訴可能影響刑事程序,但仍應確認民事請求、付款條件、授權使用、下架義務及未來權利是否一併處理。

     Q8:收到著作權律師函後,最不應該做什麼?

    不要在未確認事實前承認全部責任,不要刪除或修改電子證據,也不要只為了快速結案而簽署範圍不清的和解書。應先保存文件、整理授權及使用資料,再決定是否回覆、下架、協商或接受訊問。

     

    結語:著作權案件的關鍵,是把權利、行為與證據一一對上

    著作權刑事案件的勝負,往往不只是看作品像不像,而是要回答三個問題:誰擁有著作權?被告實際做了什麼?現有證據能不能證明主觀故意及侵害行為?

    對權利人而言,越早保存原始作品、創作歷程、權利文件及網路侵權畫面,越有助於確認是否值得提告及如何主張。對被告而言,越早整理授權來源、公司分工、素材取得過程及下架紀錄,越有機會在警詢、偵查或審判階段提出完整說明。

     

    enlightened 如果已經收到著作權刑事案件通知,或發現自己的作品遭到未經授權使用,建議先不要急著承認或刪除資料。可以將相關文件及證據整理後,委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評估刑事告訴、刑事辯護、民事求償、調解及和解方向。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對任何個案的法律結論。著作權案件的適用法規,應依行為時間、具體罪名、修法施行狀態及個案證據,由承辦律師進一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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