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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後獲不起訴或無罪,還可以請求刑事補償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您爭取合理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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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補償怎麼請求?羈押後不起訴、無罪可爭取每日3,000至5,000元補償

     

    一、被羈押不代表最後有罪,案件結束後仍可能請求國家補償

     

    許多人在刑事案件中最害怕的,不只是最後是否會被判刑,而是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先被羈押。羈押會讓一個人突然離開家庭、工作與原本的生活,甚至造成收入中斷、名譽受損、親屬經濟陷入困境。更嚴重的是,有些人最後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卻已經承受數十日、數月甚至更久的自由剝奪。這時候,當事人不應該只是覺得「案件結束就算了」。依照刑事補償法的規定,如果案件最後符合特定要件,例如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且在此之前曾經遭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當事人有機會向國家請求刑事補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刑事補償案件的重點不只在於「能不能請求」,更在於「如何證明損害」以及「如何爭取較合理、較高的每日補償金額」。

     

    二、羈押當時不違法,也不代表不能請求刑事補償

     

    很多當事人會誤以為,只有法院當初羈押違法,才可以請求補償,這其實是常見誤解。

    ★刑事補償制度的核心,不是單純追究偵查機關或法院當時有沒有違法,而是當一個人最後沒有被認定有罪,卻曾經因刑事程序遭受人身自由拘束時,國家應依法律給予一定補償。

    ➙換句話說,即使法院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逃亡或串證可能,並裁定羈押;只要案件後來符合刑事補償法的補償要件,仍然可能請求補償。

     

    這也是刑事補償案件常見的專業攻防重點。法院在審酌補償金額時,會考量羈押當時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但這只是金額判斷因素之一,並不代表只要羈押合法就完全不能補償。

     

    三、刑事補償金額不是固定數字,而是每日3,000元至5,000元之間爭取

     

    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規定,羈押補償是依遭羈押日數,以每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支付。也就是說,刑事補償金額並非固定每日3,000元,而是有爭取空間。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依刑事補償法第8條審酌一切情狀,包括受害人所受損失、公務員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事由等。若律師能夠具體提出羈押對當事人造成的工作損失、收入中斷、家庭生計衝擊、精神痛苦、名譽信用損害、居留或工作資格影響,就有機會說服法院不要只用最低標準計算。以使用者提供的法律見解為例,案件中請求人曾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而遭羈押並禁止接見,後續符合刑事補償要件。法院雖認為當初羈押禁見並非違法或不當,但仍指出羈押禁見會將人自家庭、社會、職業與日常生活中隔離,是對人身自由干預程度最大的強制處分,對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均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enlightened 更重要的是,該案請求人原本是在台合法工作的外籍勞工,因羈押無法提供勞務,導致工作許可被廢止,後續並面臨被迫離台的結果。法院考量其失去經常性收入、原生家庭生計受影響、生活受重大衝擊等情形,最後以每日4,000元計算56日,核定補償金額共224,000元。

    這個案例說明,刑事補償不是只把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交給法院即可。真正重要的是,把「羈押造成的具體人生損害」整理成法院可以採信的法律理由與證據資料。

     

    四、律師在刑事補償案件中可以協助做什麼?

     

    刑事補償案件看似只是提出書狀請求金錢補償,但實際上仍具有高度法律專業性。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刑事案件與後續補償程序時,通常會從幾個方向協助當事人建立請求基礎。

     

    (一)、確認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補償法的請求要件

    並非所有不起訴或無罪案件都當然可以請求補償,必須進一步確認不起訴或無罪的理由、先前是否曾受羈押或其他人身自由拘束、是否逾越請求期間,以及是否存在法律上不得補償或可能減少補償的事由。

     

    (二)、整理補償日數與程序文件

    羈押補償通常要確認實際受拘束日數,並檢附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羈押裁定、釋放資料、身分文件及其他必要證明。如果文件不完整,可能影響受理或補償金額判斷。

     

    (三)、具體化損害內容

    刑事補償金額的爭取,關鍵在於不能只說「我很痛苦」或「我受損失」。律師應協助當事人提出薪資證明、離職或解僱資料、工作許可異動文件、家庭扶養狀況、醫療或心理諮商資料、名譽信用受損紀錄等,使法院能夠看見羈押對當事人造成的真實影響。

     

    (四)、撰寫有說服力的刑事補償請求書

    補償請求書不只是格式文件,而是需要把案件經過、羈押原因、最終不起訴或無罪理由、補償法規範、當事人損害情形與請求金額計算邏輯完整串聯。若請求金額希望高於最低標準,更必須清楚說明為何本案應以每日4,000元、5,000元或其他較高標準計算。

     

    (五)、如補償金額過低或請求被駁回,協助評估是否聲請覆審

    刑事補償法規定,補償請求人不服決定者,可以在法定期間內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因此,若初次決定未充分考量當事人損害,仍可由律師協助評估後續救濟可能。

     

    五、哪些情況特別需要找律師協助刑事補償?

     

    如果您曾經因毒品、詐欺、洗錢、組織犯罪、性犯罪、貪污、槍砲、暴力犯罪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遭羈押,後來獲不起訴或無罪,通常更需要由刑事律師協助評估刑事補償。因為重大案件的羈押期間往往較長,對工作、家庭、名譽及心理狀態造成的損害也更深。

     

    enlightened 特別是以下情況,更建議盡快諮詢律師:案件已不起訴或無罪確定,但曾經被羈押;曾被羈押禁見,導致無法與家人或外界聯繫;因羈押失去工作、收入、居留資格或工作許可;因案件造成家庭經濟中斷;法院或檢察署已作成補償決定,但金額偏低;不確定是否已超過請求期間。

     

    刑事補償有時間限制。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原則上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無罪等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提出。如果拖延太久,即使原本有權利請求,也可能因期間經過而喪失機會。

     

    六、刑事補償不是施捨,而是被錯誤刑事程序影響後應有的權利

     

    曾經被羈押的人,即使最後獲不起訴或無罪,人生往往已經受到重大影響。工作不一定回得去,名譽不一定恢復,家庭壓力也不會因案件結束而立刻消失。刑事補償雖然無法完全彌補自由遭剝奪的痛苦,但至少是法律給予人民的一項重要權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刑事案件,熟悉偵查、羈押、審判、不起訴、無罪及後續補償程序。若您或家人曾經遭羈押,案件後來獲不起訴、撤回起訴、駁回起訴或無罪確定,建議儘早攜帶相關文件與律師討論,由專業刑事律師協助判斷是否可以請求刑事補償,以及如何爭取合理補償金額。

     

    七、本文涉及的重要法條全文整理

     

    為使讀者更清楚了解刑事補償的法律依據,以下整理本文所涉主要法條全文。實際個案仍應依案件資料、處分或判決理由、羈押日數、損害證明及程序期間,由律師進一步判斷。

     

    ▪️刑事補償法第1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1.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2.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3.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4.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5.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6.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7.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刑事補償法第6條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已繳罰金一點五倍至二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

    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一倍至二倍之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刑事補償法第8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

    2.受害人所受損失。

    3.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

     

    ▪️刑事補償法第10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1.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3.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

    4.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5.管轄機關。

    6.年、月、日。

     

    ▪️刑事補償法第13條

    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前項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

     

    ▪️刑事補償法第17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請求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

    前項機關,應於收到補償請求後三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於最高檢察署及補償請求人;前項之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

     

    ▪️刑事補償法第18條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者,最高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刑事補償法第20條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刑事補償法第35條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合理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7.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8.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9.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11.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八、結語:刑事案件結束後,別忽略刑事補償權利

     

    刑事案件獲不起訴或無罪後,許多當事人只想盡快回到正常生活,卻忽略自己曾被羈押所造成的損害,可以依法向國家請求補償。尤其當羈押已造成工作、收入、家庭、居留、名譽或心理層面的重大影響,更應由專業律師協助完整整理證據與法律理由。

     

    enlightened 如果您正在面臨刑事補償問題,或不確定自己是否符合請求資格,建議儘早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由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協助您評估補償可能、請求金額與後續救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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