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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地檢署傳票要繳回犯罪所得怎麼辦?沒收、追徵與執行程序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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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地方檢察署執行科的傳票或通知,看到上面寫著「沒收」、「追徵」或「繳回犯罪所得」,很多人第一個反應都是緊張:是不是還要再開一次庭?不繳是不是會被關?之前已經賠給被害人的錢,還要不要再繳一次?

    這些問題不能只用一句「把錢繳回去就好」帶過。因為犯罪所得的執行,必須先看法院判決主文究竟宣告的是「沒收」還是「追徵」,再確認執行金額、是否已扣案、是否已經合法發還被害人,以及案件是否另有罰金或有期徒刑等不同法律效果。

     

    ※ 本文以一般民眾最常遇到的情境,說明犯罪所得的法律定義、執行傳票的意義、一次繳納與分期處理、名下沒有財產時的法律效果,以及已經賠償被害人時應該如何提出證明。

     

    一、先釐清:法律上通常稱為「犯罪所得」

    日常生活中常聽到「不法所得」、「不法利得」或「贓款」等說法,但《刑法》主要使用的是「犯罪所得」一詞。

    依《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原則上應予沒收;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人,如果因為明知他人的違法行為而取得,或無償、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犯罪所得,也可能成為沒收的對象。

    法律上所稱的犯罪所得,不只限於犯罪當下直接拿到的現金,也包括:

    • 犯罪行為直接取得的金錢或物品,例如詐騙款、回扣、販售違禁物所得或犯罪報酬。

    • 用犯罪所得換來的其他財物,例如以贓款購買的手機、汽車、名錶或虛擬資產。

    • 犯罪所得所產生的財產上利益及孳息,例如利息、租金或投資收益,但仍須回到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及金額判斷。

    因此,犯罪所得不一定還保留在原來的現金形式。即使款項已經花掉、轉帳、換成其他財產或與其他資金混在一起,仍可能透過追徵價額的方式執行。

    不過,這不代表所有進入帳戶的款項、所有營業收入或所有財產,都可以不經判斷直接當成犯罪所得。實際範圍仍須依起訴內容、證據、法院認定及判決主文確認。

     

    二、什麼是「沒收」?什麼是「追徵」?

     1. 沒收:把特定犯罪所得剝奪並移轉給國家 

    「沒收」是國家依刑事裁判,剝奪特定財物或財產利益的法律效果。沒收的標的可能是扣案現金、犯罪所得本身,也可能是犯罪所得變得的物品或其他財產。

    沒收新制的核心概念,是不讓任何人因為犯罪而保有不法利益。臺灣高等檢察署也說明,犯罪所得沒收具有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的性質,不是用來取代有期徒刑的另一種刑罰。

     2. 追徵:無法直接沒收時,改追討相當價額 

    如果原本應沒收的犯罪所得已經花掉、出售、轉換,或因其他事實及法律原因不適合直接取走原物,法院可以宣告追徵其價額。簡單說,沒收是處理「那個東西」,追徵則是在不能或不宜直接沒收時,改以金錢價額實現沒收效果。

    判決主文常見的寫法是: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也可能寫成:

    「犯罪所得新臺幣○○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看到這類主文時,應先確認法院判決的是原物沒收、價額追徵,還是兩者依法律文字作替代執行,而不是只看執行傳票上的「繳回金額」。

     

    三、收到地檢署執行科傳票,通常代表什麼?

    刑事判決確定後,沒收及追徵部分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沒收等裁判依檢察官命令執行,該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具有同一效力;沒收裁判的執行,並準用民事裁判的執行規定。

    因此,地檢署寄來的執行傳票,通常不是要重新審理犯罪事實,也不是重新決定你有沒有犯罪。執行科主要是在處理已經確定的判決內容,包括:

    ■ 核對受執行人的身分及案件資料。

    ■ 告知判決主文所載的沒收或追徵金額。

    ■ 確認是否有扣案物、已繳款項或已發還被害人的資料。

    ■ 通知繳納、安排後續執行,或調查可供執行的財產。

    但「收到傳票」不代表可以完全不看內容。應仔細核對法院、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執行案號、執行金額、報到日期,以及是否另列罰金或其他刑罰。

    ➡︎ 如果是透過電話、簡訊、通訊軟體要求匯款,或要求把現金交給個人,應先停止付款,改用地檢署官方網站公布的電話確認。刑事執行款項應依正式通知及承辦股指示辦理,不能把錢交給陌生人或承辦書記官個人保管。

     

    四、收到傳票後的第一個處理步驟:先看判決主文,不要只看通知金額

    犯罪所得的執行,最重要的文件不是口頭說明,而是法院判決主文及確定內容。建議先準備以下資料:

    • 刑事判決書完整影本,尤其是主文及沒收理由部分。

    • 判決確定證明或其他可以確認確定日期的文件。

    • 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通知書及執行案號。

    • 已繳款收據、扣押物清單、和解書、調解筆錄及匯款紀錄。

    • 如果主張已經賠償被害人,應準備被害人收款證明或其他可以證明款項確實交付的資料。

    • 如果要聲請分期,應準備收入、支出、扶養、債務、醫療或失業等財力資料。

    ➡︎ 如果判決主文寫的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但執行傳票金額與判決主文不同,或同一筆金額似乎被重複計算,應立即向承辦股書記官詢問,必要時以書面提出意見。檢察官執行時原則上要依確定裁判內容辦理,不能在執行階段任意改變法院已確定的犯罪所得數額。

    若認為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供向諭知科刑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的制度;是否適用及如何主張,仍須依執行處分、送達日期與具體爭點個案判斷。

     

    五、如果有能力一次繳清,應該怎麼做?

    ➡︎ 如果確認判決主文及執行金額無誤,也有能力一次繳納,建議先依傳票所載方式向承辦股確認正式繳款流程,再依指定收費處、繳款單或金融機構辦理。

    不要直接把現金交給承辦書記官,也不要依不明人士提供的私人帳戶匯款。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對刑事執行繳款的說明指出,執行科不直接收受金錢,繳款人應持正式通知或繳款單至指定收費處辦理,並保留正式收據。

    繳清後,應確認:

    • 是否取得正式收據。

    • 收據是否載明案件或執行案號。

    • 是否還有其他沒收、追徵、罰金或訴訟費用未執行完畢。

    • 是否可以向承辦股申請執行完畢或結案相關證明。

    如果同一份判決同時有罰金與追徵,兩者不是同一筆法律義務。繳納時應要求承辦機關說明本次款項的抵充項目,避免日後以為「全部都繳完」但其實仍有另一項刑事執行尚未終結。

     

    六、沒有能力一次繳清,可以聲請分期嗎?

    實務上,遇到一次無法繳清的情況,可以向承辦股及執行檢察官說明經濟狀況,提出書面分期聲請或詢問可行的繳納方案。聲請時不要只說「我沒有錢」,而應提出可以讓檢察官判斷的具體資料,例如薪資、工作狀況、家庭扶養人口、房租、醫療支出、債務、失業或其他重大支出。

    但必須注意,刑法第42條對於「罰金」設有完納、分期及易服勞役的規定;這些規定不能直接解讀成所有犯罪所得追徵案件都有相同的法定分期權利。

    因此,追徵案件能否分期、分幾期、是否需要先繳部分款項、是否需要提出保證或其他文件,應以承辦檢察官的個案審查及該檢察署的實際程序為準。不要自行把「罰金最多八期」當成追徵案件當然適用的規則。

    ➡︎ 如果分期方案獲准,應要求以書面或其他可確認的方式記錄每一期的日期、金額及遲延後果。任何一期逾期、未繳足或未依約報到,都可能導致分期方案被撤回,並改採財產強制執行。分期不是把判決的沒收或追徵取消,而是執行方式的安排。

     

    七、完全沒有錢或名下沒有財產,會不會直接被關?

    ➡︎ 如果問題單純是「沒收或追徵金額繳不出來」,法律效果與罰金不同。法務部曾就相關問題說明,罰金無力完納時,刑法第42條可能發生易服勞役的效果;但不法所得無力完納本身,並沒有同樣的易服勞役制度。

    換句話說,單純因為沒有能力繳納沒收或追徵的犯罪所得,不會當然轉換成易服勞役,也不會只因為這一項金錢義務就直接被關。

    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完全不理會傳票。依現行檢察機關執行規定,受沒收或追徵宣告的人,合法傳喚不到案或到案後不繳納,檢察官會儘速查明財產並聲請強制執行。

    可能被調查或執行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薪資、租金債權、車輛、不動產、投資、保險解約金、應收款項及其他依法可執行的財產。刑事訴訟法也規定,罰金及沒收可以對受刑人的遺產執行。

    ➡︎ 如果目前查不到財產,並不等於犯罪所得義務已經消失,也不表示未來取得薪資、存款或其他財產後一定不會再被執行。沒收裁判的執行期間及是否已開始或繼續執行,應依刑法第40條之2及個案執行紀錄確認;該條規定,沒收宣告自裁判確定日起逾10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因此,與其消極不出面,不如在傳票指定日期到案,向承辦股說明目前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提出財力資料,同時詢問是否可以聲請分期或其他合法執行安排。

     

    八、已經賠償被害人,還要再繳犯罪所得嗎?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需要看文件的問題。

    《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同一筆犯罪利得先被要求賠償被害人,又被國家重複剝奪,形成雙重負擔。

    但「曾經談過和解」或「曾經匯過一筆錢」,不一定就能直接得出「追徵金額應全部扣除」的結論。執行時至少要確認:

    ■ 款項是否真的交付給受害人,而不是只停留在口頭承諾。

    ■ 收款人是否為判決認定的被害人或依法有權受領的人。

    ■ 匯款金額、日期及用途是否能由和解書、調解筆錄、匯款紀錄或收據相互印證。

    ■ 賠償的範圍是否對應到判決所認定的犯罪所得。

    ■ 是否另有其他被害人尚未受償,或多名被害人之間存在分配及權利爭議。

    ➡︎ 如果是在法院審理期間已經完成合法賠償,應在審判中就提出相關證明,讓法院判斷是否影響沒收或追徵。若是在判決確定後才完成賠償,也應立即把和解書、調解筆錄、匯款紀錄及收款證明交給執行科,請承辦檢察官審查其法律效果。

    不要自行認定「犯罪所得10萬元,之前賠了4萬元,所以現在只要繳6萬元」。有些案件確實可能因為已合法返還而影響執行範圍,但也可能因為被害人不同、賠償項目不同、判決認定金額不同或文件不足而產生爭議。是否能扣除、扣除多少,必須以判決、執行資料及付款證據綜合判斷。

     

    九、被害人如何聲請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

    犯罪所得制度不只處理被告要不要繳錢,也涉及被害人能否取回受損財產。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沒收物或追徵財產在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權利人可以聲請發還;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的人,如果已取得執行名義,也可以聲請給付。

    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請求權人包括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的人,以及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受損害的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的被害人。可作為執行名義的文件,可能包括確定終局判決、民事和解或調解、依法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

    聲請人通常需要提出案號、案由、被告資料、自己的身分資料、請求發還或給付的理由、金額,以及權利證明或執行名義。實際能夠發還或給付的範圍,仍以國家實際執行到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扣除必要費用後的數額為限。

    ➡︎ 如果有多名被害人,同時對權利範圍或金額有爭議,檢察官可以要求透過訴訟或調解確認;沒有爭議的部分,則可能先行發還或給付。

     

    十、行政執行分署是不是一定會來追討?

    這個問題很容易被簡化錯誤。

    犯罪所得的沒收或追徵,原則上是刑事確定裁判的執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指揮,並準用民事裁判執行程序。法務部也曾說明,刑事判決宣告的追徵價額,是法院行使司法權所生的法律效果,不是一般行政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所說的行政執行分署,是在檢察官有必要時,受囑託處理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變價、分配及給付等程序;這與「追徵義務人欠款後,案件當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不是同一件事。

    就追徵義務人本身而言,最常見的理解應是:由檢察官依確定裁判命令執行,必要時依民事強制執行方式查封、扣押、拍賣或收取財產。個案究竟由地檢署自行執行、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涉及其他受囑託機關,應以承辦機關的正式通知及執行紀錄為準。

     

    十一、犯罪所得與罰金、賠償金不是同一件事

    一份刑事判決可能同時出現有期徒刑、罰金、沒收或追徵,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或其他損害賠償問題。這些法律效果不能混在一起看。

     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 

    目的在於剝奪犯罪所得,使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不能保有犯罪所產生的利益。單純無力繳納沒收或追徵,不會依刑法第42條轉成易服勞役,但仍可能進行財產強制執行。

     罰金 

    罰金是刑罰的一種。依刑法第42條,罰金逾期未繳可能強制執行;無力完納時,在法律條件下可能易服勞役,也可能依經濟或信用狀況申請分期。

     民事損害賠償 

    民事賠償是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填補損害的法律關係。即使有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也不代表所有民事損害都已經自動清償;反過來,已經合法賠償被害人的部分,也可能影響國家是否再宣告或執行相同犯罪所得,但仍須依文件與個案判斷。

    ➡︎ 如果傳票上同時寫有「罰金」與「沒收/追徵」,一定要要求承辦人員分別說明每一項的金額、法律性質及繳納後的執行效果。

     

    十二、收到執行傳票後,建議依照這個順序處理

     第一步:確認通知真偽 

    不要依簡訊、LINE或陌生電話提供的帳戶付款。透過檢察署官方網站查找總機或執行科電話,確認案號、承辦股、報到日期及繳款方式。

     第二步:核對判決主文及確定日期 

    確認法院宣告的是沒收、追徵、罰金,還是多項刑事效果同時存在。執行金額若與判決主文不一致,應要求說明並保留書面紀錄。

     第三步:整理已付款或已賠償證據 

    把和解書、調解筆錄、匯款紀錄、收據、被害人簽收文件及法院曾經審酌的資料整理成一份時間順序清楚的文件,於報到時提出。

     第四步:有能力就依正式程序繳納 

    依承辦股開立的繳款通知、指定收費處或正式金融機構流程辦理,取得收據,不要把現金交給個人。

     第五步:沒有能力一次繳清就提出分期聲請 

    準備收入、支出、扶養及財產資料,說明每月可負擔金額,請求承辦檢察官審查。不要無故不到傳票指定日期,也不要只用口頭保證代替正式聲請。

     第六步:對執行金額或執行方式有爭議,儘快尋求法律協助 

    如果爭議涉及犯罪所得計算、共同被告責任、已賠償被害人、第三人財產、遺產執行或執行指揮是否合法,應儘早檢查判決全文及執行卷資料。必要時,可評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出聲明異議或採取其他適當程序。

     

    十三、常見問題 FAQ

     Q1:收到「繳回不法所得」傳票,是不是代表要重新開庭?

    通常不是。這類通知多半是確定刑事裁判進入執行階段,重點在於執行沒收、追徵或其他已確定的法律效果。但仍應確認通知內容,因為不同機關的文件名稱及到案事項可能不同。

     Q2:犯罪所得已經花掉,還是要繳嗎?

    可能要。犯罪所得已經花掉、轉換或與其他財產混同時,法院可能以追徵其價額作為沒收的替代方式。是否應繳及金額,仍要看判決主文與執行資料。

     Q3:只有提供帳戶或當車手,自己只拿到幾千元,為什麼傳票上的金額可能比較高?

    犯罪所得的計算要看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關係、實際取得利益、沒收主體及判決主文。不能只用「自己拿到的報酬」直接推定一定是全部或唯一的犯罪所得。若認為金額與判決認定不符,應帶判決書及相關資料請承辦股說明,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Q4:我已經和被害人和解,還要繳國庫嗎?

    不一定,但也不能只拿「有和解」三個字作結論。要看是否已實際合法給付、被害人是否確實受領、賠償是否對應判決認定的犯罪所得,以及是否仍有其他被害人未受償。請把完整文件交給執行科審查。

     Q5:不法所得繳不出來會坐牢嗎?

    單純因為無力繳納沒收或追徵,本身不會依罰金規定直接易服勞役;但仍可能查封或執行名下財產。如果判決另有罰金、徒刑或其他保安處分,則要分別適用各自的法律效果。

     Q6:沒有財產,是不是就不用去地檢署?

    不是。無財產不代表可以不報到。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或到案不繳納,檢察官仍可能調查財產並啟動強制執行。比較安全的做法是依通知到案,說明財力狀況並提出分期或其他合法處理的聲請。

     Q7:分期繳納是不是一定會准?

    不是。對罰金有刑法第42條及相關執行規定;對沒收或追徵,則應由承辦檢察官依判決內容、執行狀況及個人財力審查。即使准許分期,也要按期足額繳納,不能把分期當作免除或減少總額。

     Q8:被害人要取回追徵到的錢,有期限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及相關執行辦法,原則上應在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並提出權利證明或執行名義。實際能領回的金額,仍以國家實際執行到並可分配的財產為限。

     

    結語:收到傳票不要逃避,先把「判決內容、已付款證明與執行方式」釐清

    犯罪所得的沒收或追徵,不是收到傳票後才突然產生的新債務,而是法院判決確定後,進入檢察官指揮執行的階段。真正需要處理的,不只是「有沒有錢」,還包括判決究竟宣告了什麼、執行金額如何計算、之前的賠償是否已經合法發還,以及是否另有罰金或其他刑事執行項目。

    如果有能力一次繳清,應依正式程序付款並取得收據;如果暫時無力繳清,應準時到案,攜帶財力資料提出分期或其他合法安排;如果認為金額重複計算、已賠償被害人卻未被扣除,或執行內容超出判決主文,則應立即檢查判決及執行資料,不要逕自忽略傳票。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檢視犯罪所得沒收、追徵、詐欺及洗錢案件的判決主文,整理已賠償被害人的證據,協助提出分期繳納聲請,並評估執行指揮、追徵金額及被害人發還程序是否有進一步處理空間。

     

    ※ 法律提醒: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原創撰寫,內容依2026年9月29日可查得的法規及官方資料整理,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及網站內容使用。本文所稱「不法所得」是一般用語,法律上主要稱為「犯罪所得」。沒收、追徵、罰金、民事賠償及被害人發還的法律效果不同,個案仍應以法院判決主文、判決確定證明、執行傳票、付款文件及實際執行卷資料判斷;本文不保證特定案件的執行結果。

     

     

     參考資料與法規來源 

     

    1. 中華民國刑法

    2. 刑事訴訟法

    3. 臺灣高等檢察署:犯罪所得「沒收」?「發還被害人」?

    4.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5.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6. 法務部法律問題:罰金與不法所得執行的區分

    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常見刑事執行程序Q&A

    8.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法規引用索引

     

    [1]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

    [3] 臺灣高等檢察署:犯罪所得沒收及發還被害人

    [4] 法務部: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5] 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6] 法務部法律問題:罰金與不法所得執行區分

    [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常見刑事執行程序Q&A

    [8]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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