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排黑條款是什麼?哪些人不能參選?2026年最新規定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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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選舉期間,新聞中經常出現「排黑條款」這個說法。許多人會問:有前科是不是就不能參選?被判緩刑還能不能選議員、縣市長或立法委員?曾經涉及槍砲、毒品、貪污、賄選或詐欺案件,判決還沒有確定時,又會不會影響候選人資格?
所謂「排黑條款」,主要是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關於候選人消極資格的規定。它不是法律條文中的正式名稱,而是社會大眾對於防止特定重大犯罪者參選公職的一種概括稱呼。依現行法,候選人資格不只取決於年齡、戶籍及選區等積極條件,也要確認是否具有法律所列的消極資格。
2026年7月1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再次修正。修法後,除了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犯罪納入特定犯罪類型,也對一般犯罪在判決確定、緩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等情況下的參選限制作出調整。實際判斷時,不能只看新聞所稱的「有前科」或「判刑」,而必須回到犯罪罪名、刑度、判決是否確定,以及是否涉及其他法律效果逐項確認。
一、什麼是選罷法的排黑條款?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類規定在法律上稱為候選人的消極資格,意思是即使一個人符合年齡、國籍及選舉區等基本參選條件,只要具有第26條列出的特定事由,仍不能辦理候選人登記。排黑條款的制度目的,是在人民參政權與公共信賴之間取得平衡。公職人員掌握公共權力,也可能接觸公共資源、選舉制度及國家安全事項,因此法律會對涉及貪污、選舉舞弊、組織犯罪、毒品、槍砲、洗錢及國家安全等特定犯罪者,設置較嚴格的參選限制。
但是,排黑條款並不等於「只要有任何刑事前科,就一輩子不能參選」。候選人是否被限制,仍要依第26條具體款次判斷。一般犯罪、選舉犯罪、貪污犯罪及槍毒案件,在法律效果上也不完全相同,不能全部混在一起討論。
二、哪些犯罪會影響候選人資格?
1. 內亂罪、外患罪及貪污罪
曾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這些規定所處理的不是一般刑事案件,而是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忠誠義務或公務廉潔的重大犯罪。判斷時,必須先確認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罪名及適用法條,不能只依媒體報導或偵查階段的罪名指控判斷。
2. 賄選、妨害投票及其他選舉犯罪
第26條第3款列出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犯罪,也包括《刑法》妨害投票相關規定。若曾犯這些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原則上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其中部分規定會依選舉種類、犯罪行為及行為人的身分而有不同適用。例如,涉及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選舉的投票受賄罪,也可能受到第26條限制。因此,不能只看到「賄選」兩個字就直接下結論,而要確認具體罪名、犯罪身分及判決內容。
3. 國家安全及反滲透相關犯罪
第26條第4款涉及《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反滲透法》的特定犯罪。這類犯罪通常涉及國家機密、境外勢力介入、國家情報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若有這些犯罪的有罪判決確定,可能影響公職候選人登記資格。由於各法規的條號及構成要件不同,仍應依確定判決所引用的法律條文逐一比對。
4. 組織犯罪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這裡的重點是「經有罪判決確定」。刑事案件仍在偵查中,或檢察官尚未起訴,通常不能僅憑偵查中的犯罪嫌疑,就直接認定已符合第26條的確定判決要件。但若案件另有其他法律效果,例如褫奪公權或第26條第10款的重大未確定判決限制,則仍需另外檢查。
5. 毒品、槍砲、洗錢及重大詐欺犯罪
第26條第6款列出的犯罪類型,主要包括下列幾類:
■ 第一,涉及製造、販賣、運輸或其他重大行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
■ 第二,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的重大犯罪。
■ 第三,《洗錢防制法》所列特定犯罪。
■ 第四,刑法第302條之1及第339條之4等犯罪。
■ 第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的犯罪。
這些犯罪只要符合第26條第6款的列舉範圍,並經有罪判決確定,原則上就會發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效果。這並不是所有毒品案件、所有槍砲案件或所有詐欺案件都可以不加區分地處理,而是要核對確定判決所認定的具體罪名是否落在條文列舉範圍內。
➠ 例如,單純持有某些物品的案件,與製造、販賣或運輸案件,在刑法及特別法上的罪名可能不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8條、第12條及第13條的適用範圍也不同。因此,參選資格的判斷不能只用「槍砲案」或「毒品案」這種概括稱呼,而要看判決主文及所適用的法條。
三、被判緩刑,還可以參選嗎?
這是排黑條款最容易被誤解的問題之一。答案不是單純的「可以」或「不可以」,而要先區分犯罪是否屬於第26條前6款的特定犯罪。
1. 第26條前6款的特定犯罪,即使緩刑也可能不能參選
第26條第7款明定,曾犯前6款所列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也同樣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換句話說,如果案件屬於第26條前6款所列的內亂、外患、貪污、選舉、國安、組織犯罪、毒品、槍砲、洗錢或特定詐欺等犯罪,即使法院宣告緩刑,也不能直接據此認為已經排除參選限制。緩刑的法律效果,是暫緩刑罰執行;它不等於無罪判決,也不會當然消除第26條第7款所設定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因此,若有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所列犯罪經判刑並宣告緩刑,仍必須進一步檢查該罪是否落入第26條第6款。不能只因沒有入監執行,就認定一定可以參選。
2. 一般犯罪的緩刑或社會勞動,法律效果不同
第26條第9款處理的是第1款至第6款以外的犯罪。一般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如果刑罰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時效消滅,原則上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條文另外規定,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2026年修法後,對於不屬於第26條前6款的普通犯罪,如果法院宣告緩刑,或宣告的自由刑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原則上不會單純因第9款的「刑罰尚未執行」而被禁止參選。但這並不代表判決緩刑後就一定可以參選。仍應確認是否另外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保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其他第26條及第27條的限制事由。
四、有罪判決還沒有確定,可以參選嗎?
一般而言,第26條第1款至第7款多以「經有罪判決確定」作為限制要件。因此,單純被檢察官起訴,或第一審已判有罪但仍在上訴期間,通常不能直接等同於第1款至第7款所稱的有罪確定判決。
不過,第26條第10款另有特別規定:如果受到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即使判決尚未確定,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是立法者針對最重大刑度所設的特別限制。
因此,判決是否確定不是唯一問題,還要看判決宣告的刑種及刑度。對於一般有期徒刑案件、重大刑度案件及第26條列舉的特定犯罪,判斷方式不同。
五、有前科但已服刑完畢,是否就能參選?
➡︎ 不能一概而論。
■ 如果是第26條前6款的特定犯罪,第7款使緩刑也可能受到限制;而第26條本身並沒有用一個簡單的「服刑完畢幾年後即可參選」規則,概括處理所有案件。還要確認是否有褫奪公權,以及褫奪公權是否已經期滿並完成復權效果。
■ 如果是第1款至第6款以外的一般犯罪,則要看刑罰是否已執行完畢,以及案件是否具有第8款、第9款或其他消極資格事由。第8款針對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且實際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犯罪設限;第9款則處理一般犯罪的刑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情形。
因此,遇到「有前科能不能參選」的問題,至少要準備以下資料:確定判決、判決主文、所犯法條、刑期、刑罰執行完畢證明、褫奪公權期間,以及是否有保安處分或其他法院裁判。只看前科紀錄上的罪名簡稱,常常不足以作出正確判斷。
六、排黑條款和褫奪公權有什麼不同?
排黑條款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候選人登記資格所設的限制。褫奪公權則是刑法上的刑事法律效果,可能由法院在判決中宣告,限制人民擔任公務員、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公權,或擔任公職候選人等權利,具體效果依判決及法律規定判斷。
兩者可能同時出現,但不是同一件事。即使某個案件不屬於第26條前6款,若被告仍在褫奪公權期間,也可能因第26條第15款而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反過來,即使褫奪公權期滿,也不能直接排除第26條其他款次的限制。
七、選舉委員會如何審查候選人資格?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的候選人資格,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後,如果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具有第26條或第27條的事由,依第29條規定,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候選人登記;如果已經當選,則可能依法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因此,候選人不能只因已完成登記,就認為資格一定不會再被檢查。若登記資料、判決資料或資格事由在後續審查中被確認,仍可能影響候選人登記或當選效力。
➡︎ 另一方面,選舉委員會的審查是依法律要件進行,不是以社會評價或媒體標籤作為唯一標準。外界所稱的「黑道」、「黑金」或「有爭議人物」,如果沒有對應到第26條的具體法定事由,並不當然等於法律上的不得參選。
八、排黑條款不等於所有公職都適用完全相同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主要規範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例如直轄市長、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村里長等。總統、副總統選舉則有另外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
兩部法律的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有相近之處,但條文編號、適用對象及部分犯罪類型可能不同。若問題涉及總統或副總統參選資格,不能只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而應同時核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現行規定。
九、遇到排黑條款問題,應如何判斷?
實務上可以依照以下順序檢查。
■ 首先,確認要參選的是哪一種公職。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與總統、副總統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同。
■ 其次,取得完整的確定判決,不要只依前科表上的簡稱判斷。應確認法院認定的罪名、犯罪條文、犯罪態樣及主文刑度。
■ 再次,確認判決是否已確定,以及是否仍在上訴期間或第三審程序中。若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還要另外檢查第26條第10款。
■ 接著,判斷案件是否落在第26條第1款至第6款。如果屬於這些列舉犯罪,即使緩刑,也可能依第7款受到限制;如果不屬於前6款,則應進一步檢查第8款及第9款的刑度、執行狀態及緩刑或社會勞動例外。
■ 最後,確認是否有褫奪公權、保安處分、破產或清算未復權、懲戒處分、停職休職、監護或輔助宣告等其他消極資格事由。
十、常見問題整理
問題一:只要有刑事前科,就不能參選嗎?
不是。法律不是以「有沒有任何前科」作為唯一標準,而是要看罪名是否列入第26條、判決是否確定、刑度及執行狀態,以及是否另有褫奪公權等限制。
問題二:一般詐欺罪判刑,是否一定不能參選?
不一定。要區分一般詐欺罪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也要確認是否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屬於第26條第6款列舉的犯罪,和不屬於前6款的一般犯罪,法律效果可能不同。
問題三:被判緩刑,是否一定可以參選?
不一定。第26條前6款的特定犯罪,即使緩刑,也可能依第7款不得參選;對於不屬於前6款的一般犯罪,2026年修法後,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可能排除第9款的部分限制,但仍須檢查其他消極資格。
問題四:案件還在上訴中,是否一定可以參選?
不一定。第26條第1款至第7款通常要求有罪判決確定,但第10款對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者另設限制。必須依判決刑度及犯罪類型個別判斷。
問題五:曾經被褫奪公權,期滿後就一定能參選嗎?
褫奪公權期滿是重要因素,但不代表一定沒有其他候選人消極資格。仍要檢查是否有第26條其他款次、保安處分、刑罰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
結語:排黑條款要看判決內容,不能只看新聞標題
選罷法的排黑條款,核心不是「有前科的人全部不能參選」,而是法律針對特定犯罪、重大刑度及其他公法身分限制,設定候選人不得登記的消極資格。
其中最重要的區分是:第26條前6款的特定犯罪,即使緩刑也可能不能參選;不屬於前6款的一般犯罪,則要依2026年修法後第9款的規定,檢查緩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刑罰執行狀態及其他法律效果。
如果您或家人正準備參選,或曾涉及貪污、賄選、毒品、槍砲、組織犯罪、洗錢、詐欺或其他刑事案件,建議在候選人登記前,先由律師依確定判決、刑期、褫奪公權及執行資料進行完整審查,以避免登記遭拒、候選人資格被撤銷,甚至衍生當選無效的法律爭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候選人資格屬於高度依賴個案資料的法律問題。本文是依2026年9月23日可查得的現行法規所作的一般性說明,正式參選前仍應以最新法規、選舉公告及主管選舉委員會的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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