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外遇、曖昧往來與配偶身分法益損害賠償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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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怎麼告?外遇、曖昧往來、只告第三者可以嗎?侵害配偶權不只限於通姦,若配偶與第三者有逾越一般社交的不正常往來,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可能構成配偶身分法益侵害。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說明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法院如何認定情節重大,以及外遇證據如何整理。
一、外遇不再只是刑事問題,侵害配偶權仍可請求民事賠償
當婚姻中出現外遇、曖昧訊息、親密合照、過夜、共同出遊、頻繁傳送親密稱謂或有明顯超越普通朋友界線的互動時,受傷的一方最常問的問題是:「這樣可以告嗎?」、「一定要抓到性行為才可以求償嗎?」、「我可不可以只告第三者,不告自己的配偶?」在民事法律上,這類案件通常會以「侵害配偶權」或更精確地說,以「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作為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法律基礎。依現行實務見解,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或發生性行為為唯一標準。只要配偶一方與第三者之間存在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的不正常關係,且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程度,即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責任。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侵害配偶權訴訟的重點,不只是「對方有沒有外遇」,而是要把對方的行為、互動脈絡、證據內容、婚姻受破壞的程度,以及精神痛苦如何具體化,整理成法院可以採信的法律主張。許多案件並非沒有證據,而是證據沒有被正確整理;也有許多當事人誤以為一定要取得直接證據,反而錯失以間接事實說服法院的機會。二、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基礎: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
侵害配偶權案件主要會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以及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一般民眾常說的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3項明文將「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納入保護範圍,因此當第三者與配偶共同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且情節重大時,被害配偶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全文如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全文如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從上開條文可知,侵害配偶權並非只是在討論道德譴責,而是法律明確保護婚姻關係中配偶的身分法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是建立侵權行為責任的基本規定,法院會藉此判斷行為人是否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是否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讓被害人在沒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仍可以就精神痛苦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至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則是將父母子女與配偶等身分法益納入保護,使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也能準用精神慰撫金的規定。
➙換言之,當一方配偶與第三者共同以違反誠實義務、背於善良風俗或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方式,使他方配偶承受精神痛苦,即可能成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侵害配偶權案件在法律上能夠成立請求的核心基礎。
三、侵害配偶權不以通姦為限,曖昧往來也可能構成侵權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指出,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是確保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的必要條件。若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違反因婚姻契約所生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
★這個見解是侵害配偶權案件的重要基礎。➙也就是說,法律所保護的不是單一性行為本身,而是婚姻共同生活的信賴、忠誠、安定與人格尊嚴。因此,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發生通姦或性行為為限。若雙方互動已超出一般朋友、同事或社交往來的正常界線,並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認定其破壞婚姻關係,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實務上可能被法院列入觀察的行為,包括頻繁以親密稱謂互傳訊息、互稱老公老婆或寶貝、傳送明顯具有情感或性暗示的內容、單獨深夜見面、共同出入旅館或住處、共同出遊過夜、在社群媒體呈現類似伴侶的互動、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交往,或配偶一方長期隱瞞與第三者的密切關係。這些行為不一定單獨一項就必然成立侵害配偶權,但若綜合觀察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法院即可能認定其具有不正常往來關係。
單純工作聯繫或一般朋友寒暄,通常不會當然構成侵害配偶權,仍須觀察聯繫內容是否超出一般社交範圍。若是頻繁親密訊息、曖昧稱謂或明確愛意表達,法院會進一步觀察訊息內容、聯繫頻率、雙方關係以及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若有單獨出遊、共同過夜、出入旅館或住處等情形,即使沒有直接拍到性行為,也可能成為法院認定不正常往來的重要間接事實。至於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交往,通常會影響法院對故意、過失及慰撫金金額的判斷。即使婚姻本身已長期分居或已有實質破裂跡象,也不代表第三者當然免責,仍須視破裂程度、交往時間點及配偶身分法益是否仍受侵害而定。
四、法院如何認定「情節重大」?不是單看一次訊息,而是看整體脈絡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要求「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因此,並非所有讓配偶不舒服的互動,都會當然成立侵害配偶權。法院會判斷行為是否已達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也就是是否超過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所謂情節重大,通常會從幾個面向綜合判斷。
1.是交往內容是否親密。
若只是一般工作聯繫、偶爾問候或普通朋友聚會,未必足夠;但若內容包含愛意、性暗示、伴侶式承諾、共同規劃生活,或有明顯排他性的情感連結,就較可能被認定為逾越正常社交。
2.是交往時間與頻率。
若往來密集、持續期間長,甚至配偶一方因此疏離家庭、減少與原配偶互動,法院通常會認為婚姻共同生活受到更深影響。
3.是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如果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仍持續與其發展親密關係,其主觀可責性會明顯提高。
4.是婚姻受影響的實際程度。
例如夫妻因此長期爭吵、分居、離婚、親子互動受影響、被害配偶出現失眠、焦慮、憂鬱或就醫紀錄,均可能作為法院衡量精神慰撫金的重要參考。第五,是加害行為的公開性與羞辱性。若外遇或曖昧關係在親友圈、職場或社群媒體曝光,使被害配偶承受名譽、尊嚴與社會評價上的壓力,慰撫金金額也可能受到影響。
➙換句話說,法院不會只把某一句訊息、某一張照片或某一次見面切開來看,而是會觀察整體脈絡。訊息、照片、通話、見面內容越接近伴侶關係,越可能被認定情節重大;往來越長期、越密集、越反覆,通常也比偶發事件更容易構成重大侵害。第三者若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交往,可能被認定具有故意或至少重大過失,若行為導致分居、離婚、家庭失和、精神疾患或就醫紀錄,或使被害配偶在親友、職場、社群中承受難堪與壓力,也都會加重法院對侵害程度的評價。
五、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有直接證據嗎?間接事實也可以形成法院心證
許多當事人最擔心的是:「我沒有拍到性行為,只有聊天紀錄、照片、定位、旅館發票,這樣有用嗎?」答案是,侵害配偶權訴訟並不一定要有直接證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判決意旨指出,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固然應就法律關係發生所需具備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但若能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之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足以推認因果關係存在,即非不可,不必然要求直接證明要件事實。同一判決意旨也強調,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責任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不得把各項事實割裂觀察。民事訴訟解決的是私權糾紛,證據證明力採相當與可能性標準。若負舉證責任的一方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已提出相當證明,具有可能性優勢,即非不可採信。
★這對侵害配偶權案件非常重要,外遇或曖昧往來本來就常發生在私密情境,當事人通常不可能取得完整、直接、單一且毫無爭議的證據。
因此,實務上更常見的做法,是透過多個間接事實拼湊整體關係。例如聊天紀錄顯示雙方有親密稱謂,照片顯示深夜單獨出遊,消費紀錄顯示共同入住旅館,社群動態顯示固定相約,通聯紀錄顯示長期密集聯繫。這些證據若彼此能相互補強,就可能讓法院形成「高度可能存在不正常往來」的心證。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當事人在蒐集證據時,應重視合法性與完整性。不要以侵入帳號、竊錄非公開談話、偷拍私密影像或其他可能違法的方式取證,否則不但證據能力可能受到爭議,甚至可能反而衍生刑事或民事責任。比較適當的方式,是保存自己合法取得的聊天紀錄截圖、對方公開社群貼文、共同出入場所的消費紀錄、照片、訊息備份、對方承認外遇的文字或錄音,以及可證明精神損害的就醫或諮商紀錄。
六、可以只告第三者,不告自己的配偶嗎?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許多被害配偶基於家庭、子女、經濟或情感因素,不一定想對自己的配偶提告,而只想對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法律上是否可以只告第三者,必須視個案證據與請求策略而定。
從侵權行為角度來看,若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展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不正常往來關係,第三者本身可能成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因此,在不少案件中,被害配偶可以選擇僅對第三者提起民事求償,並不必然要同時對自己的配偶求償;然而,是否只告第三者最有利,仍須評估。若配偶一方對外遇事實有承認、道歉、簽立切結書或賠償協議,這些資料可能成為對第三者求償的重要證據。若案件需要釐清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或雙方交往是否已超出一般社交,配偶一方的陳述、訊息與行為也可能影響整體訴訟結果。因此,是否將配偶列為被告、證人或僅作為事實背景的一部分,應由律師依個案訴訟策略判斷。
若選擇只告第三者,優點是可以避免直接對配偶求償,對於仍在考慮維持家庭、照顧子女或保留協商空間的當事人而言,心理與家庭衝突成本可能較低。不過,只告第三者並不代表舉證責任會降低,仍須證明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且其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並造成重大侵害。若選擇同時對配偶與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則可較完整主張共同侵權關係,但家庭關係衝突也可能升高。若採取先協商再訴訟的策略,則有機會較快取得道歉、賠償或停止往來承諾,但協議文字必須完整,否則日後執行或證明仍可能產生爭議。
七、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多少?金額不是固定公式
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並沒有固定公式,也不是只要外遇就一定可以請求數十萬元或百萬元。法院通常會依雙方身分、經濟能力、加害行為態樣、持續時間、婚姻破壞程度、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已離婚、是否育有子女、第三者是否明知已婚、是否公開羞辱被害配偶等因素綜合酌定。有些案件因證據明確、交往期間長、行為高度親密、導致婚姻破裂或被害配偶身心受創,法院可能判給較高金額。相反地,若證據零散、行為較接近一般社交、婚姻本來已嚴重破裂,或被害配偶無法證明精神痛苦與婚姻共同生活遭受重大破壞,法院可能判給較低金額,甚至駁回請求。
因此,侵害配偶權案件不宜只用「別人判多少」作為期待標準。更重要的是在起訴前先由律師評估證據強度、請求金額合理性、對方抗辯可能性,以及是否有和解空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協助當事人把「情緒上的受傷」轉化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損害」,並依個案事實規劃求償金額與訴訟策略。
八、第三者常見抗辯:我不知道他已婚、只是普通朋友、婚姻早就破裂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第三者常見的抗辯大致有三種。
1.主張自己不知道對方已婚。
這時候,被害配偶需要提出證據證明第三者曾看過結婚資訊、知道對方有配偶或子女、曾與配偶或家人接觸、曾在訊息中提及「你老婆」、「你老公」、「家庭」等內容,或其他足以證明其明知或可得而知的事實。
2.主張雙方只是普通朋友。
此時法院不會只看對方如何命名關係,而會看實際互動內容。如果訊息中有親密稱謂、情感依附、嫉妒佔有、性暗示、深夜見面、共同過夜、互送私密禮物等情形,即使口頭上稱作朋友,也可能被認為已超越一般社交往來。
3.主張婚姻早已破裂。
這種抗辯在實務上並非完全無效,但也不代表第三者一定免責。法院會看外遇或曖昧往來發生時,婚姻是否已達無法回復的破裂狀態、夫妻是否仍共同生活、是否仍有情感或經濟互動、是否已談離婚、分居原因為何,以及第三者介入是否加深或促成婚姻破裂。若婚姻仍有維持可能,第三者的介入仍可能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九、當事人應如何準備侵害配偶權訴訟?
面對外遇或曖昧往來,當事人常因情緒衝擊而急著質問、公開貼文或直接聯繫第三者。但從訴訟角度來看,過早打草驚蛇可能導致對方刪除訊息、封鎖帳號、串改說法,甚至反過來指控被害配偶妨害名譽、妨害秘密或恐嚇。因此,在採取行動前,應先冷靜保存證據並尋求律師協助。
較妥適的準備方向包括:保存完整聊天紀錄,而不是只截取片段;記錄取得證據的時間、來源與方式;備份社群貼文、照片、定位與公開留言;整理雙方婚姻狀況、爭吵原因、分居時間與是否有離婚協議;保存因事件造成身心受創的就醫、諮商、失眠或焦慮紀錄;若對方曾道歉或承認外遇,也應妥善保存文字、錄音或書面資料;同時,當事人也應避免在網路上公開第三者姓名、照片、工作地點、家庭資訊或私密對話。即使對方確有不當行為,被害配偶仍可能因公開資訊而引發名譽、隱私或個資爭議。正確的作法是將證據交由律師評估,透過合法程序主張權利,而不是讓情緒行動影響後續訴訟。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侵害配偶權案件?
侵害配偶權案件同時牽涉民事侵權、家事關係、證據整理、和解談判與訴訟策略。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當事人從案件初期即建立完整處理方向,包括判斷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評估可請求的精神慰撫金範圍、整理證據清單、確認證據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撰寫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進行和解談判、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在離婚、親權、扶養費或剩餘財產分配等相關爭議中一併規劃策略。
對被害配偶而言,訴訟不是單純報復,而是讓法律承認婚姻信賴被破壞、人格尊嚴受傷害,並透過合理金額獲得彌補。對於仍希望維持婚姻的人,律師也可以協助設計停止往來承諾、賠償協議、保密條款與違約責任,使後續關係處理更有法律保障。對於已決定離婚的人,則應同步評估侵害配偶權求償與離婚程序間的互動,避免策略衝突。
本文所引用之最高法院見解為公開法律見解整理,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介紹。實際個案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仍需依聊天紀錄、照片、通聯資料、見面紀錄、婚姻狀況、第三者是否明知已婚、精神損害證明及法院實務判斷而定。若您正面臨配偶外遇、曖昧往來、第三者介入婚姻或配偶權損害賠償問題,建議儘早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由律師協助您評估證據、規劃訴訟或協商方向,避免因一時情緒或錯誤取證而影響權益。
十一、結語:侵害配偶權的核心,是婚姻信賴與身分法益的保護
侵害配偶權並不是只有抓到通姦才可以求償。現代法院在判斷此類案件時,更重視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的互動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是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以及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證據上也不必然要求單一直接證據,而是可以透過多項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相當可能性標準綜合判斷。
因此,當事人若發現配偶與他人有不正常往來,最重要的不是立即衝突,而是合法保存證據、釐清訴訟目的、評估請求對象與金額,並透過專業律師將事實轉化成完整的法律主張。婚姻中的信賴與尊嚴值得被認真對待,當這些權益受到重大侵害時,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即是被害配偶依法可以運用的重要救濟途徑。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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