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量刑鑑定是什麼?什麼時候會用到?律師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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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認定被告有罪後,還要進一步決定應該判處什麼刑度。相同的罪名,因為被告的年齡、成長背景、智識程度、精神狀況、犯罪原因、犯後態度、被害損害及未來是否有機會復歸社會不同,最後的判刑結果也可能不同。
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不只是爭執「有沒有犯罪」,也可能需要進一步說明「應該判多重」、「有沒有減刑空間」、「是否適合緩刑、替代處遇或其他較有利的刑罰方式」。這也是量刑鑑定受到重視的原因。
一、什麼是量刑鑑定?
一般所說的「量刑鑑定」,在司法實務上常稱為「量刑前調查」、「量刑前調查評估」或「量刑前鑑定評估」。它是由具備精神醫學、臨床心理、社會工作、犯罪學或其他相關專業的人員,依照法院所指定的問題,調查並評估被告的個人資料,提供法院作為科刑判斷的參考。
量刑鑑定的核心,不是重新判斷被告有沒有犯罪,而是協助法院了解下列問題:
■ 第一,被告的生活狀況、家庭關係、就學及工作經歷,是否與本案犯罪原因或可責性有關。
■ 第二,被告的品行、過去生活表現及人格特質,是否能合理反映其再犯風險或改善可能性。
■ 第三,被告的年齡、智識程度、心智發展或認知能力,是否影響其理解行為後果、控制行為或適應社會的能力。
■ 第四,被告目前是否具有治療、戒癮、心理輔導、家庭支持、穩定工作或其他有助於復歸社會的條件。
■ 第五,若法院判處一定刑度,被告未來是否有重新適應社會、接受處遇及避免再犯的可能性。
簡單來說,量刑鑑定是把被告的個人背景與犯罪成因,透過專業方法整理成法院可以理解、調查及評價的資料。
二、量刑鑑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科刑時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注意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犯罪造成的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的態度。
量刑鑑定通常最直接涉及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也就是:
1. 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
生活狀況不只是目前有沒有工作或家庭成員多寡,也可能包含成長環境、家庭支持、居住狀況、教育經歷、工作穩定度、經濟狀況、社會適應情形、健康狀態及酒精或藥物使用情形。
但是,家庭貧困、成長環境不佳或經濟壓力,並不是只要提出就一定可以減刑。法院仍會判斷這些因素是否與本次犯行有實際關聯,以及對行為人的責任程度有多少影響。
2. 犯罪行為人的品行
品行可能涉及過去是否有前科、是否有同類型犯罪紀錄、再犯間隔、少年時期或服刑期間的表現、是否具有穩定生活習慣,以及是否有反社會行為或其他與本案有關的資料。
量刑鑑定並不是單純把前科全部列出來。評估重點應該是過去的紀錄與本次犯行是否具有關聯,以及被告是否已經改變生活方式、接受治療或具有避免再犯的具體可能性。
3. 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
智識程度可能包含年齡、心智發展、學習經歷、認知能力、智能測驗結果、記憶力、注意力、神經發展狀況,以及是否有智能障礙、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或其他心智、神經方面的問題。
智識程度的評估,不是要把所有心智或心理問題都直接等同於無罪,也不是只要有身心障礙證明就當然可以減刑。真正重要的是,相關狀況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與本案的犯罪成因、行為控制、理解能力或責任程度具有關聯。
三、量刑鑑定和精神鑑定一樣嗎?
➡︎ 不一樣。
1. 精神鑑定或責任能力鑑定,重點在犯罪當時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照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可能涉及不罰;如果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則可能涉及減輕其刑。
因此,責任能力鑑定主要在回答:「被告在犯罪當時,是否具有辨識違法及控制行為的能力?」這個問題會直接影響犯罪責任是否成立、是否不罰,或是否有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減刑問題。
2. 量刑鑑定,重點在科刑階段
量刑鑑定主要在回答:「被告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成因及未來復歸可能性,對於應判多重的刑度有何意義?」
被告可能具有精神疾病,但犯罪當時仍然具備完整責任能力。這種情況下,精神疾病未必能使被告無罪或免刑,但如果疾病與犯罪成因、治療需要、再犯風險及未來處遇有關,仍可能成為量刑鑑定需要分析的內容。
相反地,責任能力鑑定成立,也不代表量刑鑑定必然會得出有利結論。兩種鑑定的時間點、問題及法律效果都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四、什麼時候會用到量刑鑑定?
量刑鑑定不是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必須進行。法院通常會依案件重大程度、爭議內容、被告狀況及鑑定必要性判斷。以下幾種情況,較可能具有量刑鑑定的實益。
1. 重大刑事案件或國民法官案件
在殺人、重傷害致死、傷害致死或其他重大暴力案件中,刑度通常較重,案件也可能涉及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法院若需要更完整了解被告的成長背景、身心狀況、人格特質與社會復歸可能性,就可能進行量刑前調查或鑑定評估。
司法院目前已公布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及鑑定評估參考手冊,建議評估內容可以包括身心狀況、心理衡鑑及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並由精神醫學、臨床心理及社會工作、觀護或犯罪學等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團隊。
2. 被告有精神疾病、智能不足或神經發展狀況
如果被告有長期精神科就醫紀錄、智能障礙、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失智、腦部疾病或其他神經心理問題,且這些狀況可能與本案犯罪行為有關,就有必要考慮是否聲請責任能力鑑定、量刑鑑定,或同時進行不同目的的專業評估。
聲請時不能只寫「被告有精神疾病,請求鑑定」。比較重要的是具體說明:疾病何時出現、是否持續治療、犯罪前後有何症狀、是否影響理解或控制能力,以及希望鑑定人回答哪些與刑法第57條有關的問題。
3. 案件涉及酒精、毒品、成癮或心理治療需求
毒品案件、酒駕案件、暴力案件或部分性犯罪案件,可能涉及酒精、藥物成癮、衝動控制、情緒管理或其他心理問題。此時,量刑辯護不應只主張被告「很可憐」或「願意改過」,而應提出具體的治療紀錄、戒癮計畫、心理輔導安排、家庭支持及未來生活規劃。如果專業評估可以說明被告具有接受治療的意願,並且具備穩定的處遇環境,法院在量刑時才有更具體的資料判斷是否適合從輕、宣告緩刑或命接受治療及其他處遇措施。
4. 被告的成長背景與犯罪成因有密切關聯
有些案件的犯罪成因可能和長期受虐、家庭暴力、重大創傷、社會孤立、受他人控制、長期被利用或特殊生活環境有關。
這些背景不能自動合理化犯罪行為,也不能取代犯罪事實的證明。但如果相關背景確實影響被告的判斷、依賴關係、自我控制或受他人支配程度,就可能是法院評估責任程度及量刑輕重的重要資料。
5. 需要具體說明未來復歸社會的可能性
量刑鑑定也可能評估被告是否具有保護因子及風險因子。
➡︎ 保護因子可能包括初犯、沒有同類型前科、願意承認錯誤、願意賠償或修復損害、家人願意支持、出監後有穩定工作、願意接受治療及有具體避免再犯的計畫。
➡︎ 風險因子則可能包括反覆犯罪、缺乏穩定居住處所、沒有支持系統、持續使用毒品或酒精、缺乏治療意願,以及仍然具有暴力或報復傾向。
法院會自行判斷這些資料的證明力及對刑度的影響。量刑鑑定人可以整理事實、說明專業關聯,但不能代替法院決定應判幾年。
五、國民法官案件的量刑鑑定有什麼新發展?
司法院已訂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預計自民國116年1月1日起試行三年。這項制度主要是因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常較為重大,法院及國民法官需要在科刑階段取得比較有系統的資料。
通用版量刑鑑定的特色,是以被告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也就是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為核心,調查被告對本案犯罪成因的說明,並整理這些科刑資料與本案的關聯,同時盤點未來社會復歸的保護因子及風險因子。
與重大矚目案件常見的標準版量刑鑑定相比,通用版可以由一至二名受訓專家執行,並不以精神診斷或心理衡鑑為必要。若鑑定過程發現被告可能有重大精神疾病、智能不足、晤談溝通困難或犯罪成因過於複雜,則可以依制度申請專家諮詢,或轉換為需要跨領域專業團隊進行的標準版鑑定。
★ 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項通用版制度是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試行制度,不代表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接受量刑鑑定,也不代表一般案件只要提出聲請,法院就一定會准許。
六、量刑鑑定要在刑事案件的哪個階段提出?
實務上,量刑鑑定通常在犯罪事實及罪名爭點逐漸釐清後,進入科刑資料調查以前或科刑辯論階段提出較有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審判長對被告科刑資料的調查,應在被告就被訴事實接受訊問後進行,並先告知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第289條則規定,事實及法律辯論後,法院還要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科刑範圍進行辯論,被害人或其家屬也有依法表示意見的機會。
因此,量刑鑑定不宜等到法院即將宣判才臨時提出。律師通常需要在準備程序或審理早期,就先確認被告是否有身心、家庭、成癮、智識、工作或復歸方面的特殊資料,再決定是否聲請鑑定、委託專業機構評估,或以其他證據方式提出。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量刑辯論,而重要的量刑資料尚未調查,辯護人仍可以說明鑑定必要性,請求法院調查或補充,但是否准許仍由法院依必要性及程序進度判斷。
七、誰可以聲請量刑鑑定?程序怎麼進行?
在偵查階段,被告或辯護人可以依《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的規定,向檢察官請求鑑定。案件進入法院後,被告、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適當的醫院、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鑑定。
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進行鑑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人應具備與鑑定事項相關的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依同法第208條,法院或檢察官也可以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鑑定,當事人在審判中也可以聲請囑託或委任適當機構鑑定。
實際流程通常包括:
■ 第一,由律師整理判決罪名、目前爭點及需要證明的量刑事實。
■ 第二,提出具體鑑定問題,說明這些問題與刑法第57條哪一款有關。
■ 第三,提供病歷、就醫紀錄、學校資料、工作資料、家庭資料、治療紀錄、戒癮資料、調解或賠償資料,以及其他能說明被告生活狀況的文件。
■ 第四,由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評估。
■ 第五,鑑定團隊透過文件審查、被告晤談、家屬或重要他人訪談、心理測驗或其他專業方法完成報告。
■ 第六,鑑定人提出書面或言詞報告,必要時到法院說明鑑定經過、資料基礎、使用方法及評估結論。
■ 第七,檢察官及辯護人可以針對鑑定報告的資料、方法、推論及結論進行詢問或辯論。
八、私人委託的量刑評估報告,法院一定會採用嗎?
➡︎ 不一定。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允許當事人在審判中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鑑定或審查他人鑑定,但相關費用由委任的人負擔。這類報告可以作為辯護方提出量刑資料的方式之一,但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完整採納報告結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鑑定報告應說明鑑定人的專業能力、使用的事實或資料是否足夠、採用的原理與方法是否可靠,以及該原理與方法是否可靠地運用在本案。書面報告在審判中,原則上也應由實施鑑定的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明示同意者,可能有不同處理方式。
因此,私人報告的重點不在篇幅長短,而在於:
■ 第一,鑑定人是否具有適當專業資格。
■ 第二,鑑定是否建立在完整且可查證的資料上。
■ 第三,鑑定問題是否與本案量刑爭點直接相關。
■ 第四,報告是否清楚區分客觀資料、專業推論與最終法律判斷。
■ 第五,是否能由鑑定人到庭接受檢察官及法院詢問。
如果只是由一般人撰寫被告品行良好、家庭很可憐或保證不再犯的說明,通常不能取代符合程序與專業要求的量刑鑑定。
九、被告可以拒絕量刑鑑定或拒絕回答問題嗎?
量刑鑑定涉及被告的隱私、醫療資料、家庭經歷及心理狀況,程序上必須注意被告的自我決定權及隱私權。
在司法院公布的量刑前調查評估手冊中,已說明即使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或鑑定,被告不同意時,法院仍可能委託進行評估;但是,若鑑定團隊需要與被告晤談,被告仍應被告知有拒絕陳述的權利。法院也可能在沒有被告陳述的情況下,依照合法取得的書面資料進行評估。
拒絕鑑定並不當然等於認罪,也不等於法院一定會從重量刑。但拒絕的法律效果,必須依個案判斷。如果被告沒有提供資料,鑑定團隊可能只能依有限資料作成報告,報告內容自然可能不完整。
因此,在決定是否接受量刑鑑定前,應先由律師說明鑑定目的、鑑定問題、可能使用的資料、報告可能出現的內容,以及接受晤談對辯護策略可能產生的影響,而不是在不了解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回答或完全拒絕。
十、量刑鑑定一定會讓刑度變輕嗎?
➡︎ 不一定。
量刑鑑定只能提供法院專業資料,不能保證法院減刑、宣告緩刑、改判較輕罪名或判處特定刑度。最終刑度仍由法院依犯罪事實、法定刑、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被害損害、被告犯後態度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此外,量刑鑑定也不是只會找出對被告有利的資料。如果評估發現被告缺乏治療意願、再犯風險高、生活極不穩定或沒有任何支持系統,這些內容也可能使法院更重視預防再犯及社會安全問題。
因此,量刑鑑定的正確目的不是「做一份報告要求法院減刑」,而是把與責任程度、犯罪成因及未來處遇有關的資料,用可靠的方法呈現給法院,讓法院能在完整資料基礎上作成較符合個案的判斷。
十一、量刑鑑定和刑法第59條有什麼關係?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得酌量減輕其刑。
量刑鑑定本身不會直接適用刑法第59條。是否符合「情輕法重」及是否顯可憫恕,仍然是法院的法律判斷。
不過,量刑鑑定所整理的生活狀況、心智發展、人格特質、犯罪成因、受他人影響程度、治療可能性及未來復歸條件,可能成為辯護人主張刑度過重、責任程度較低或具有特殊可憫情狀的資料之一。
如果要主張刑法第59條,不能只提出被告有家庭負擔或犯後道歉,而應該把犯罪手段、損害程度、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犯罪動機、被害人受損情形、犯後修復及被告個人狀況整體連結起來,具體說明為何判處最低法定刑仍然過重。
十二、律師在量刑鑑定程序中可以做什麼?
量刑鑑定的成效,很大程度取決於鑑定問題是否清楚,以及律師是否能把被告的個人資料與法律上的量刑爭點連結起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依個案情況協助:
■ 第一,分析被告目前面臨的罪名、法定刑及可能的量刑爭點。
■ 第二,判斷案件是否有聲請責任能力鑑定、精神鑑定或量刑鑑定的必要。
■ 第三,撰寫鑑定聲請,具體說明鑑定事項、待證事實及與刑法第57條的關聯。
■ 第四,整理病歷、就醫、家庭、就學、工作、戒癮、心理治療、調解、賠償及其他量刑資料。
■ 第五,協助評估私人專業報告是否具有證據價值,並聲請鑑定人到庭說明。
■ 第六,針對鑑定報告的資料來源、使用方法、專業推論及不利內容進行詢問與辯論。
■ 第七,將量刑鑑定與自白、和解、賠償、供出共犯或毒品來源、戒癮治療、緩刑及其他刑事辯護策略整合處理。
量刑鑑定不是每件案件都需要,也不是越多鑑定越有利。真正重要的是先判斷案件的核心爭點,再決定應該採用精神鑑定、責任能力鑑定、量刑鑑定、一般書面證據,或其他更適合的辯護方式。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殺人、傷害致死、毒品、詐欺、洗錢、槍砲、性犯罪或其他刑事案件,並且希望爭取較妥適的量刑結果,建議在法院進入科刑資料調查前,儘早將起訴書、判決書、醫療資料及相關文件交由律師評估,避免重要的量刑資料來不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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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司法院116年試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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