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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犯行例舉|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賄選?買票刑責與選舉案件律師解析

  • 賄選犯行例舉|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賄選?買票刑責與選舉案件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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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期間,候選人或支持者常會透過拜票、餐會、宣傳活動、贈品、交通接送及地方人脈動員來爭取選民支持。但在選舉活動中,哪些行為只是合法的競選宣傳?哪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賄選?如果只是幫忙轉交禮品、代為通知選民或協助安排餐會,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嗎?

    賄選案件的法律判斷,並不是只有「有沒有發現金」這麼簡單。只要行為人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要求有投票權的人不投票、投給特定候選人,或要求候選人放棄競選、進行特定競選活動,就可能涉及賄選或其他妨害選舉犯罪。

    現代賄選手法也不再限於現金、紅包或禮券。工作機會、薪資、獎金、交通費、旅遊、餐飲、團體補助、代繳生活費、債務減免、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支付及虛擬通貨,都可能成為檢警調查的對象。

    不過,賄選犯行列舉是提供檢警及社會判斷的參考,並不是只要出現某一種物品,就必然構成犯罪。實際案件仍須觀察行為人的目的、提供利益的時間、對象、方式、價值、選舉關聯性、是否要求投票及整體對價關係。

     

    一、什麼是賄選?先理解「行求、期約、交付」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投票行賄的規定,主要處罰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並約定對方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投票行為。

     1. 行求:提出利益要求或給付提議 

    「行求」可以理解為行為人主動提出以財物或利益交換投票行為的意思表示。例如,對選民表示「投給某候選人就可以拿錢」、「全家支持就有禮品」,即使最後沒有實際交付,也可能進入賄選犯罪的調查範圍。

     2. 期約:雙方約定以利益交換投票 

    「期約」是指雙方對於利益與投票之間形成約定。例如,候選人一方承諾投票日前提供現金,選民答應投票給特定候選人;或者選民要求候選人給付某項利益,並承諾依約投票。

     3. 交付:實際提供現金或其他利益 

    「交付」是指利益已經實際移轉給選民或其他指定對象。交付的物品不必然是現金,也可能是禮券、商品、工作機會、交通安排、餐飲、旅遊、債務免除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

    賄選案件不一定要等到選民實際投票、候選人最後當選,或行賄者確實取得選舉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檢警通常會從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資金流向、通訊內容、交付對象及選舉目的判斷犯罪是否已經著手或完成。

     

    二、賄選犯行例舉:哪些行為可能涉及賄選?

    以下行為在選舉期間都可能成為賄選案件的調查方向。是否真的成立犯罪,仍須依個案證據判斷。

     1. 提供現金、紅包、走路工或茶水費 

    以「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出席費」、「交通費」或其他名目,提供現金、支票、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並要求選民投票給特定候選人,通常具有高度賄選風險。

    即使金額不高,也不能只以「金額很小」作為沒有犯罪的理由。法院可能會觀察給付的時間是否接近投票日、是否針對有投票權的人、是否要求支持特定候選人,以及給付名目是否只是掩飾投票對價。

     2.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的日常用品 

    電鍋、熱水瓶、收音機、家電、食品、禮盒、農漁產品或其他具有一定價值的物品,都可能被認為是利益。

    如果物品是單純競選宣傳,且價值低、附有候選人文宣,通常與直接提供生活用品給選民不同。但如果候選人以宣傳為名,實際上大量分送具有相當價值的物品,或在分送時明確要求支持、投票,就可能被認定具有賄選對價關係。

     3. 提供旅遊、進香、遊覽或住宿 

    免費安排國內外旅遊、遊覽車行程、進香活動、住宿、景點門票或其他休閒活動,可能被視為提供不正利益。

    尤其是由候選人或其支持者負擔全部費用,行程安排在投票前,參加者限於特定選民或地方組織,並且伴隨要求投票或支持的表示時,賄選風險會明顯升高。

     4. 以募款、聯誼或餐會名義提供高額餐飲 

    以募款餐會、聯誼活動、地方聚餐、節慶活動或其他名義,提供免費流水席、豪華餐飲或明顯低於成本的餐飲,可能被認定為以餐飲利益交換投票。

    判斷餐會是否涉及賄選,通常會看:

    • 活動是否與選舉或特定候選人有關;

    • 參加者是否主要是有投票權的選民;

    • 餐飲價值是否顯著超過一般社交活動;

    • 是否要求或暗示參加者投票;

    • 活動時間是否接近投票日;

    • 費用由誰支付;

    • 是否以其他名目掩飾競選利益。

    一般造勢活動中提供適度茶水、簡易餐點,並不會因為有提供飲料或便當就當然構成賄選。但「適度」及「不逾越社會常情」必須依活動規模、餐飲內容、參加對象及選舉情境個別判斷,不能把一般餐飲例外解讀成任何餐會都安全。

     5. 提供投票日交通工具或交通費 

    如果提供選民從住處往返投票地點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費,並要求選民投票給特定候選人,可能涉及投票行賄。

    這與單純動員支持者前往競選活動現場不同。前往造勢場合的交通安排,通常要再看是否為臨時性、是否為參加活動所必要、是否向一般參加者提供,以及是否與投票行為建立對價關係。

    但如果接送安排的實際目的,是將選民集中帶往投票所,再以交通便利交換投票支持,法律風險就會大幅提高。

     6. 提供工作機會、職位、薪資或獎金 

    以投票支持作為條件,提供工作機會、升遷、職位、顧問職務、薪資、工資、工作獎金、加薪或有薪假期,都可能被認定為不正利益。

    即使工作機會本身是真實存在,也不代表與投票交換就合法。如果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透過雇用、加薪或發放獎金,要求員工、親友或特定選民投票給候選人,可能同時涉及賄選及勞動關係上的壓力問題。

     7. 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或顧問費 

    實際沒有工作內容,卻以聘雇、臨時工、顧問、活動助理或競選工作名義發放薪資、津貼或顧問費,可能被認定為假借工作關係交付賄款。

    檢警可能調查工作是否真實存在、工作內容是否合理、出勤是否確實、薪資是否與工作相當,以及受領人是否具有投票權或是否被要求動員其他選民。

     8. 代繳水電費、稅款、保險費、罰款或其他生活費 

    代替選民支付水費、電費、稅款、保險費、醫療費、規費、罰款、賠償金或其他日常生活支出,具有直接經濟利益。

    如果代繳行為發生在選舉期間,對象是有投票權的特定選民,並且與支持或投票行為有關聯,即使沒有使用「買票」字眼,也可能被認定為賄選。

     9. 免除債務或提供貸款優惠 

    以選舉支持作為條件,免除借款、欠款、租金、貨款或其他債務,或者提供無息借款、延後還款、降低利息或不合理的貸款優惠,都可能構成不正利益。

    這類案件常涉及雙方私下對話、借據、匯款紀錄及債務文件。若債務原本真實存在,後來突然在投票前被免除或大幅減免,檢警可能進一步調查是否具有投票對價。

     10. 捐助宗教團體、同鄉會、社區或其他組織 

    以捐款、補助或活動經費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社區發展協會、地方組織或其他團體經費,並要求團體成員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可能涉及團體型賄選。

    團體不是法律責任的遮蔽物。即使款項不是直接交給每一位選民,而是交給團體負責人,只要能證明捐款與成員投票之間具有對價關係,仍可能被認定為透過團體進行賄選。

     11. 假借補助或建設經費影響選舉 

    以地方建設、社區補助、活動補助、道路修繕、設備採購或其他公共經費名義,對特定地區或團體承諾利益,要求居民或成員支持特定候選人,可能涉及妨害選舉犯罪。

    此類案件常須調查經費來源、核撥權限、承諾內容、地方組織的動員情形、對外宣傳及投票要求。若是真正依法審核、公開透明且與選舉無關的補助,不會因為發生在選舉期間就當然構成賄選,但仍應避免以候選人名義或競選口號包裝行政補助。

     12. 假借節慶、摸彩或有獎徵答發放獎品 

    以節慶、廟會、地方活動、摸彩、有獎徵答或抽獎名義,提供獎金、家電、禮品或其他獎品,若實際上是為了讓特定選民支持候選人,就可能涉及賄選。

    檢察官可能查看活動是否有真實的公益或節慶目的、抽獎規則是否公開、獎品價值是否合理、活動是否與候選人競選活動緊密結合,以及參與者是否被要求投票。

     13. 招待娛樂場所消費 

    招待選民到舞廳、酒廊、歌廳、酒店、夜總會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提供包廂、酒水、陪侍、餐飲或娛樂服務,通常具有較高的賄選風險。

    即使沒有直接交付現金,只要候選人或支持者替選民支付消費,並在選舉情境下要求或暗示支持特定候選人,就可能被視為提供不正利益。

     14. 贈送彩券、刮刮樂或其他可兌現利益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禮券、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或其他可兌換金錢及商品的物品,可能被視為現金替代品。

    這些物品即使單價不高,也因為具有直接兌換或使用價值,不能簡單套用「低價宣傳品」的例外。

     15. 代繳黨費或培養人頭黨員 

    以候選人或政黨資金代替他人繳交黨費,藉此培養具有黨內投票資格的人頭黨員,可能涉及黨內提名程序的妨害選舉犯罪。

    黨內初選並不等於完全不受刑事法律規範。政黨辦理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時,對於黨內候選人或具有黨內投票資格的人進行利益交換,也可能依相關規定處理。

     16. 以餐券、賭博或獎金交換選舉結果 

    販賣餐券,約定候選人當選後可以兌換數倍金額,或以賭博、投注、聚賭等方式約定候選人當選後獲得數倍利益,都可能涉及妨害選舉或選舉賭博相關犯罪。

    這類案件的重點在於,表面上可能被包裝成投資、娛樂或餐券交易,但如果實際上是以候選人當選與否作為利益取得條件,就可能被認定為以利益影響選舉結果。

     17. 以免費或不相當代價提供勞務 

    免費提供裝修、修繕、搬運、清潔、法律、會計、設計、運輸、醫療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勞務,並要求選民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也可能構成不正利益。

    判斷重點包括服務價值、是否有真實交易、是否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以及勞務提供是否與投票支持具有對價關係。

     18. 以競選活動經費名義交付預備賄款 

    如果交付給地方人士、樁腳、組織幹部或競選工作人員的款項,名義上是活動經費,實際上是準備用來買票、發放利益或動員選民,可能涉及預備賄選。

    檢警通常會調查款項來源、交付對象、金額、保管方式、分配名單、通訊紀錄及後續用途。即使款項尚未實際交給選民,也可能因其用途及主觀犯意而產生刑事責任。

     

    三、數位時代的賄選:遊戲點數、行動支付及虛擬通貨

    現代賄選未必會出現紅包或現金。使用數位工具交付利益,仍可能構成投票行賄。

     1. 線上遊戲點數及儲值碼 

    提供線上遊戲點數、儲值碼、電信儲值、平台代金或數位禮物,只要具有經濟價值,並與投票支持形成交換,就可能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2. 第三方支付及手機行動支付 

    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行動支付轉帳、電子錢包或購物平台代付,並不會因為沒有直接交付現金而免除刑事責任。檢警仍可透過交易紀錄、收款帳號、手機、IP位置及通訊內容追查資金流向。

     3. 虛擬通貨及數位資產 

    使用虛擬通貨、加密資產或其他數位代幣進行利益交換,也可能被認定為提供具有財產價值的不正利益。若行為人刻意利用匿名錢包、第三人帳號或境外平台隱匿,還可能增加資金來源及共同犯罪的調查風險。

     4. 社群平台及通訊軟體 

    透過社群平台、群組、私訊或通訊軟體要求選民投票、發放點數、提供連結或承諾利益,可能成為賄選案件的重要證據。

    訊息中即使沒有直接寫「投票給某人就給錢」,只要從上下文、對話時間、對象、利益交付及選舉活動可以看出交換關係,仍可能被檢警認定具有賄選嫌疑。

     

    四、哪些情況通常不會直接被認定為賄選?

    賄選案件不能只看到「贈送物品」或「提供餐飲」就直接下結論。以下情況在一般實務上,可能被認為尚不足以直接構成賄選,但仍須注意個案情況。

     1. 單純競選文宣及低價宣傳品 

    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的單純文宣,或將文宣附著在價值新臺幣三十元以下的宣傳物品上,例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曆、便帽等,若其主要目的只是加深選民對候選人的印象,通常不會只因物品本身就被認定為賄選。

    但三十元不是所有贈品的絕對安全上限。這項判斷通常是針對「附著文宣的宣傳物品」,不能解讀成只要物品價格低於三十元,就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大量送給選民。若物品不是宣傳品,或行為人明確要求投票,仍可能被調查。

     2. 選舉造勢活動提供適度茶水及簡便餐飲 

    在競選造勢活動中,提供一般飲料、簡單餐點、米麵食品或湯類,若數量、內容及方式沒有逾越社會常情,通常不會直接被認定為賄選。

    但如果活動實際上是豪華宴席、免費流水席,或以餐會名義向特定選民提供高額利益,仍可能被認定為賄選。活動名稱不會決定法律性質,實際內容才是重要判斷依據。

     3. 提供辨識用的臨時性衣帽 

    為了讓工作人員在造勢活動中辨識身分,提供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的帽子、背心或其他簡便服飾,通常屬於活動識別用品。

    如果衣物價值不高、確實用於活動識別,也沒有以此要求選民投票,通常與提供高價物品給選民不同。但如果衣物具有高額價值,或實際上是以衣物作為投票交換,仍可能產生法律問題。

     4. 社會禮儀範圍內的婚喪喜慶禮金或禮品 

    參加親友婚禮、喪禮、滿月、生日或傳統節慶,依照長期人際關係及社會禮儀提供合理禮金或禮品,通常不會只因收受者具有投票權,就直接構成賄選。

    但如果候選人以選舉為目的,突然大量向不熟識的選民贈送禮金或禮品,或將禮金與投票要求結合,就不能以社交禮儀作為當然免責理由。

     5. 單純接送參加競選活動 

    為了讓支持者參加造勢或宣講活動,提供臨時接送服務,若沒有要求投票、沒有提供額外報酬,也沒有與投票日接送混用,通常與提供交通費交換投票不同。

    但如果接送對象、時間、路線及費用安排顯示實際目的是影響投票,仍須個別評估。尤其投票日接送選民往返投票所,法律風險通常較高。

     

    五、賄選案件會面臨哪些刑事責任?

     1. 對選民行賄或收受賄賂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要求其不投票或為一定投票行為,可能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有投票權的人如果主動要求、約定或收受賄賂,承諾不投票或投給特定候選人,也可能受到相同程度的刑事處罰。

     2. 對候選人行賄,要求放棄競選 

    如果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要求其放棄競選,或要求進行特定競選活動,可能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如果要求、約定或收受利益,承諾放棄競選或進行特定競選活動,也可能負擔相同刑責。這類行為俗稱「搓圓仔湯」,不是單純的政治協調,而可能涉及嚴重的妨害選舉犯罪。

     3. 透過團體或機構影響投票 

    假借捐助或其他名義,對選舉區內的團體、機構提供財物或不正利益,使團體成員不投票或投給特定候選人,也可能涉及團體型賄選,並面臨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

    團體負責人、候選人、地方人士及實際出資者,可能依各自參與程度被認定為正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不能只因款項由團體名義收受,就認定個人完全沒有責任。

     4. 預備賄選及賄款沒收 

    法律對部分賄選犯罪設有預備犯處罰。即使現金或物品尚未實際交給選民,如果已經為了行求、期約或交付而準備賄款、名冊、分配計畫或其他工具,仍可能產生刑事責任。

    預備或用來行求、期約、交付的賄賂,無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原則上也可能被宣告沒收。

     5. 其他妨害選舉犯罪 

    選舉期間除了買票,還可能涉及:

    • 以暴力、脅迫妨害候選人競選;

    • 聚眾包圍、恐嚇或妨害投票;

    • 虛偽遷徙戶籍製造幽靈人口;

    • 冒用他人資料偽造提議或連署;

    • 散布足以影響選舉的不實訊息;

    • 製作或散布候選人的深度偽造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 以選舉或罷免結果為標的進行賭博;

    • 境外資金或勢力不當介入選舉;

    • 妨害選舉票、罷免票或投票程序。

    這些行為即使沒有現金交易,也可能涉及選舉刑事責任。若案件同時涉及資金流向、網路散布、團體動員或暴力脅迫,刑事風險可能更加複雜。

     

    六、候選人、樁腳及助選人員都可能被調查嗎?

    賄選案件通常不是只有候選人與選民兩個角色。實務上可能涉及候選人、競選團隊、地方樁腳、村里長、社團負責人、助選人員、司機、出資者及實際收受利益的選民。

     1. 候選人是否知情是重要爭點 

    候選人是否知道賄款來源、是否指示交付、是否授權地方人士動員、是否提供競選經費,以及候選人是否從賄選行為中取得利益,會影響刑事責任判斷。

    候選人不能只以「我沒有親手交錢」作為當然無罪理由;但檢察官也不能僅因某位支持者自行交付利益,就當然推論候選人必然知情。案件仍須依通訊、資金、指示、會議、名冊、證人供述及整體分工判斷。

     2. 樁腳或中間人可能是共同正犯 

    如果地方人士負責尋找選民、分配賄款、確認投票意向、收回名單或回報投票支持,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實施賄選,而不只是單純幫忙。

    是否屬於正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看參與內容、主觀犯意、分工程度及對犯罪結果的控制力。

     3. 選民收錢也可能成為被告 

    有投票權的人如果主動索取、約定或收受利益,承諾不投票或投給特定候選人,也可能被列為被告。即使選民最後沒有依約投票,仍可能因先前的行求、期約或收受行為而面臨刑事調查。

     

    七、收到檢警通知或搜索時,賄選案件應該怎麼辦?

     1. 先確認自己的法律身分 

    收到通知時,應確認是以證人、關係人、告訴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到案。不同身分會影響訊問方式及法律權利。

    如果通知書記載選舉賄選、投票行賄、收受賄賂、妨害選舉或其他相關案由,不要只看作一般詢問。應先了解案件涉及哪一場選舉、哪一個候選人、哪一筆款項或哪一項利益。

     2. 不要刪除對話、轉帳及手機資料 

    賄選案件常涉及通訊軟體、群組、匯款、電子支付、名冊、照片、錄音及監視器。收到通知後不要刪除對話、重置手機、丟棄單據或要求其他人統一說法。

    刪除資料不一定能消除證據,反而可能被解讀為湮滅或隱匿證據。應先保留原始資料,交由律師判斷哪些內容對自己有利,哪些內容需要說明背景。

     3. 不確定的事情不要猜測 

    選舉案件常涉及日期、金額、交付對象、對話內容、活動目的及誰提供款項。如果不確定,不應為了配合問題而猜測,也不要直接承認自己不知道的事情。

    正確的做法是區分親自見聞、他人轉述、事後推測及完全不記得的事項,依自己的實際記憶回答。

     4. 不要與其他被調查人員串證 

    候選人、助選人員、樁腳及選民之間,可能各自收到通知或被搜索。此時不應相約討論筆錄內容、統一說法或要求他人刪除訊息。這些行為可能增加串證及滅證疑慮。

     5. 盡早由律師檢視資金及分工 

    賄選案件的核心往往不是一筆錢,而是整體資金流、選民名冊、地方組織、活動安排及指示關係。律師應協助確認款項來源、交付目的、資金保管人、實際收受人及候選人是否知情。

     

    八、賄選案件的主要辯護爭點

     1. 是否存在投票對價關係 

    有金錢或利益流動,不代表必然是賄選。辯護上要分析款項或物品的真正原因,是否屬於借款、還款、正常交易、工作報酬、社交禮金、活動費或其他合法原因。

    但如果表面上有合法名目,實際上卻與特定投票要求相連結,法院仍可能依實質內容認定為賄選。因此,不能只準備一份形式收據,而要說明完整交易背景及客觀資料。

     2. 是否具有選舉目的 

    案件會檢視利益提供時是否接近投票日、提供者是否為候選人或其團隊、收受者是否為有投票權的人、是否出現投票暗示,以及是否有選民名冊或支持名單。

    如果利益提供與選舉完全無關,或具有長期且固定的人際、商業或社交關係,可能影響賄選故意的判斷。但若選舉期間突然對大量選民提供相同利益,仍須慎重說明。

     3. 行為人是否知道利益的用途 

    候選人、出資者、團隊成員或地方人士是否知道款項將用於賄選,會影響其故意及共同犯罪責任。單純交付一般活動費,與明知款項用於買票,法律評價並不相同。

     4. 供述是否出於任意 

    賄選案件的證據可能包括被告、證人或選民的供述。若供述是在長時間訊問、威脅、利誘、承諾不起訴或其他不正方法下取得,就可能涉及證據能力爭議。

    律師可以檢查訊問錄音錄影、筆錄內容、訊問時間、在場人員、是否告知權利,以及不同次供述之間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5. 只有單一證人指述是否足夠 

    賄選案件常以選民或中間人的供述作為重要證據。法院仍須依供述內容、證人與被告關係、是否具有利害衝突、前後是否一致,以及是否有通聯、金流、照片、名冊或其他客觀資料綜合判斷。

    若供述存在重大矛盾、證人為了減輕自己責任而指述他人,或缺乏其他客觀證據,辯護上可以針對供述可信性及補強證據提出爭執。

     

    九、賄選案件可以自首或自白減刑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部分投票行賄及收受賄賂案件,設有自首或偵查中自白的減刑、免刑規定;如果因行為人的供述而查獲候選人或其他正犯、共犯,也可能依法產生減刑或免刑效果。

    但這類規定有嚴格的犯罪類型、時間、供述內容及查獲結果限制,不能簡化成「只要認罪就一定減刑」。是否符合自首、偵查中自白或因而查獲的要件,應由律師先確認:

    • 案件適用哪一條賄選罪名;

    • 行為人是在犯罪後何時到案;

    • 到案時是否主動說明犯罪事實;

    • 檢警在到案前是否已掌握犯罪內容;

    • 供述是否具體且完整;

    • 是否因供述而查獲候選人或共犯;

    • 供述是否出於任意;

    • 是否同時涉及其他罪名或其他選舉案件。

    如果被告考慮透過供述爭取減刑,不能在未了解法律效果前任意猜測或指認他人。應先釐清自己知道的事實、可提出的證據及供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賄選及妨害選舉案件

    賄選案件可能同時涉及刑事偵查、選舉訴訟、候選人資格、選舉結果、資金流向、團體責任及網路證據。對被告而言,越早釐清款項或利益的來源、用途、交付對象及選舉關聯,越有助於建立完整的辯護方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案件情況協助:

    • 分析現金、禮品、餐飲、旅遊、工作、補助及數位支付是否具有賄選風險;

    • 判斷行為是一般競選宣傳、社交禮儀或可能涉及投票對價;

    • 處理候選人、助選人員、地方人士、團體負責人及選民涉案問題;

    • 分析投票行賄、收受賄賂、搓圓仔湯、團體型賄選及預備賄選;

    • 檢視選舉資金、匯款、現金交付、名冊及團隊分工;

    • 處理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支付及虛擬通貨等新型態證據;

    • 陪同警察、調查局及地檢署訊問;

    • 檢視搜索、扣押、手機鑑識及數位證據取得程序;

    • 爭執證人供述、通訊紀錄及資金流向的證明力;

    • 評估自首、偵查中自白、供出共犯及其他減刑規定;

    • 針對起訴後的法院審理、證人詰問及上訴程序提出辯護。

     

    enlightened 如果您是候選人、競選團隊成員、地方組織幹部、助選人員或選民,已經收到賄選案件通知、搜索票、扣押清單、警察通知書、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建議不要自行刪除資料、聯繫其他涉案人員或在不了解法律效果下任意供述。

     

    賄選案件的判斷關鍵,往往在於一筆款項或一項利益背後的真正目的,以及行為人與候選人、選民或地方組織之間的分工關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個案卷證、資金流向、通訊內容及選舉活動背景,協助當事人釐清是否具有投票對價、犯罪故意及共同犯罪關係,並提出適當的刑事辯護策略。

     

    ※ 法律資訊及服務說明:本文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針對賄選犯行例舉、投票行賄及妨害選舉案件所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及服務介紹使用。個案是否構成賄選或其他妨害選舉犯罪,仍須依行為時間、選舉類型、利益內容、價值、提供對象、資金來源、通訊紀錄、供述內容及完整卷證,由檢察官或法院依法判斷。本文不保證不起訴、無罪、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也不取代律師對個案所作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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