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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圈說的「小白機」是什麼?People系統、非法查詢個資與個資法刑責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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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說結論:如果「小白機」是指一套未經授權查詢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地址或房產資料的非法資料庫或查詢系統,它就不是一般合法工具。購買、持有、提供或使用,可能依具體行為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房仲職業風險;但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資料來源、授權範圍、查詢目的、利用方式、損害及主觀意圖逐案判斷,不能只因安裝或查過一次就直接認定使用者有罪。

     

    ※ 本文所稱「小白機」,是媒體、辦案資料及房仲業界脈絡中流傳的俗稱,不是本文查得的法定名稱,也不是已由官方確認、固定對應某一項產品的正式名稱。不同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版本、不同資料庫或不同工具,甚至只是以筆電、桌機、程式或隨身儲存裝置承載的整套系統。因此,不能把「小白機」當成唯一正式名稱,也不能僅憑名稱推論來源、功能或使用者責任。

     

    一、「小白機」與People系統,到底在說什麼?

    2021年公開報導曾引述刑事警察局說法,將特定案件中的「People系統(小白機)」描述為可輸入關鍵字,查找住址、聯絡方式、職業等資料,並被用於房仲開發客戶。

    2023年另一則報導則提到以姓名、年籍、電話、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房地所有權等欄位查詢或比對資料。這些內容是特定案件的偵查或媒體報導,應理解為案件脈絡中的功能描述,不代表所有名為People的軟體或資料庫都有相同來源、內容或用途。

    「Archivarius 3000」則是另有公開產品資料可辨識的桌面文件與電子郵件搜尋軟體,產品說明包括搜尋電腦、區域網路及可移除媒體上的文件與郵件,也支援關鍵字、Unicode及附件搜尋。它本身的公開產品功能,不等於專為查詢臺灣民眾個資而設,更不能據此證明涉案版本、資料內容、授權狀態或非法用途。部分媒體報導曾把People與Archivarius 3000並列,但目前公開資料不足以確認兩者是同一軟體、同一資料庫,或在個案中各自扮演何種技術角色。

    媒體及網路流傳的資料筆數也不一致,曾出現「上億筆」、「1億7,500萬筆」等說法;另有報導以三任總統受害或每台數千元至數萬元等敘述吸引注意。這些都應標示為報導或流傳說法,而不是本文確認的客觀數字。實際資料量、扣押物內容、交易價格及受害範圍,應以官方查扣清冊、起訴書及法院判決為準。

     

    二、先分清楚:正常房仲開發,不等於非法資料庫查詢

    房仲業務確實需要接觸物件、屋主及潛在客戶資訊,但「有業務需要」不是無限上綱的授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能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資料,都可能屬於個人資料;以任何方式取得資料是「蒐集」,而記錄、輸入、儲存、檢索、輸出、複製或連結,也可能屬於「處理」。單純查詢、比對或反查,不會因為沒有把資料轉傳給別人,就當然排除個資法的適用。

    地址是否屬於個人資料,要看它能否單獨或與姓名、電話、地號、建號等資訊連結而識別特定人。換句話說,房屋地址不一定在所有情況下都等同個人資料,但一旦能連結到屋主或居住者,就可能受到個資法保護。

    合法的房仲開發,通常應建立在可說明的特定目的與合法依據上。

    ➡︎ 例如,當事人自行提供資料,或在契約、委託、交易等關係中,為完成必要業務而使用;也可能使用法律允許取得的公開或一般可得來源。但即使資料出現在政府公開資料、網路頁面或交易資訊中,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大量下載、拼接、建立名單,再用於與原目的無關的行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官方函釋已說明,公開土地謄本、商工登記等資料,仍須遵守誠實信用、比例及必要性原則;若當事人利益顯然更值得保護,不能只以「公開」為由繼續處理或利用。

    非公務機關蒐集一般個人資料,原則上要符合個資法第19條所列的特定目的及合法事由;利用則受第20條限制,原則上只能在原蒐集目的的必要範圍內進行。若另作行銷,還要提供拒絕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後應停止。資料不是由本人直接提供時,原則上也要注意第9條的告知義務及其例外。

    因此,房仲正常開發與「小白機」型非法查詢的差別,不在於是否以獲利為目的,而在於資料是否有合法來源與使用依據、查詢是否在必要範圍、是否超出特定目的,以及是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從陌生屋主名單中找到聯絡方式,和透過未經授權的資料庫反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或完整房產資料,法律風險並不相同。

     

    三、個資法怎麼看「蒐集、處理、利用」?

    可把個資法的判斷拆成三個問題。

    ■ 第一,資料從哪裡來?若是以非法取得的資料庫、他人帳號或未經授權的系統取得,來源與權限本身就需要說明。

    ■ 第二,查詢及保存的目的為何?公司內部開發、客戶委託或完成交易,與向不特定人販售查詢次數,並不是同一種目的。

    ■ 第三,資料後來怎麼用?把查詢結果用於聯絡客戶,和將結果轉賣、公開、交給第三人或用來施壓,也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評價。

    即使沒有轉傳,查詢和儲存仍可能是個資法上的處理;即使沒有立即造成財產損失,也不能因此當然認定完全合法。另一方面,單有一次查詢紀錄、單有公司帳號登入紀錄,或單有一份名單,也不足以直接證明刑事犯罪。檢察官與法院仍須查明資料來源、行為人是否知道或應知道無權使用、查詢目的、實際利用、損害與主觀意圖。

     

    四、可能有哪些刑事責任?

    1. 個資法第41條: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的核心風險

    依查核截止日前已生效的個資法版本,行為人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違反個資法第6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或第20條第1項等規定,且足以造成他人損害,可能成立第41條之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這不是「只要查詢就有罪」的條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已說明,第41條所稱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限於財產上利益;「損害他人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利益。因此,以付費查詢、販售查詢次數或取得業務利益為目的,可能成為不法利益的判斷素材,但仍須同時證明客觀上違反蒐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以及法律要求的主觀要件。

    2. 個資法第42條及其他刑法規定

    若行為涉及對個人資料檔案非法輸入、輸出、刪除、變更或其他破壞資料正確性的行為,且造成他人損害,也可能另受個資法第42條評價。若資料是透過公務系統或電腦設備取得、洩漏、交付、入侵、竄改或干擾,依行為人的身分、資料是否屬應秘密、是否無故及有無造成法定損害,還可能涉及刑法第132條、第318條之1及第358條至第360條等規定。

    刑法第132條對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資料,以及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後洩漏或交付,分別設有規範;

    第318條之1則處理無故洩漏因使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知悉、持有的他人秘密。這些條文不能不分情況套用在所有房仲查詢案件。是否屬應秘密或他人秘密、是否有授權、是否為「無故」,都必須回到證據判斷。

    刑法第315條之1主要處理窺視、竊聽或竊錄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也不是單純查詢資料的當然罪名。

     

    五、民事賠償、行政裁罰與房仲職業風險

    個資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侵害當事人權利而造成損害,原則上負損害賠償責任;業者如能證明沒有故意或過失,才可能主張免責。損害可能包括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法律也設有在實際損害難以證明時的計算規則,但具體請求仍須依個案事實與法院認定處理。

    行政責任則不以刑事有罪判決為前提。違反第19條或第20條第1項的非公務機關,依個資法第47條可能受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被命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時,可能按次處罰。其他涉及告知、當事人權利、事故通知、行銷拒絕方式或安全維護的義務,也可能依具體違反條文、情節及主管機關權限產生不同額度的行政罰。公司若未建立權限、紀錄、保管及刪除機制,還可能面臨個資安全管理上的責任。

    房仲業另須注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經紀人員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違反時可能受申誡等職業處分,累積或情節嚴重時,可能影響執行業務、證書或證明。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交易當事人損害時,經紀業與經紀人員也可能涉及連帶賠償問題。

     

    六、公開案件應怎麼讀:不要把偵查、起訴當成確定有罪

    刑事警察局曾公開一件前房仲架設查詢平台販售民眾個資的案件。官方新聞稿記載,蘇姓前房仲取得載有大量自然人資料的「people」搜尋系統後,與黃姓男子架設查詢平台,自2020年起向12名房仲收費查詢;新聞稿並記載主嫌一審判刑後上訴遭駁回,以及購買者遭臺北地檢署起訴。這可以說明「提供查詢平台」與「付費查詢」都可能成為偵查及起訴的對象,但不能把新聞稿所載的起訴資訊改寫成12名房仲都已被判刑或判決確定。

    同樣地,媒體所稱「房仲神器」、上億筆資料或特定受害者數字,應與官方扣押物、完整裁判書及確定判決分開閱讀。警方搜索、扣押、嫌疑人到案、羈押或起訴,都是刑事程序中的不同階段,不等於法院已作成有罪判決。本文未取得上述案件所有被告的完整裁判書及後續確定資訊,因此不對個別使用者下定罪結論。

     

    七、如果遭搜索、通知到案或接受調查,先做這些事

    ■ 第一,不要刪除、重置、竄改或移動可能的資料與設備。不要清除手機、電腦、硬碟、隨身碟或雲端紀錄,也不要改動交易對話、匯款紀錄、帳號資料、公司指示及工作紀錄。保存原狀,並記下被扣押物品及文件名稱;必要時請律師協助確認扣押清單。

    ■ 第二,不要串供,也不要指示他人統一說法。不要刪除群組訊息、要求同事改口,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人的陳述。這些行為可能使案件風險擴大,也會破壞日後釐清自己實際參與程度的證據。

    ■ 第三,依法行使緘默權並儘早選任辯護人。到案時可以先確認通知身分、案由與程序,並在律師陪同或諮詢後,再決定如何回答。緘默權不是承認犯罪,也不等於拒絕配合合法程序;但切勿以虛構說法取代沉默。搜索時不要暴力阻撓或自行搶回物品,對程序與扣押範圍有疑問,應由律師依法處理。

    ■ 第四,保留能說明授權及實際使用情形的文件。包括公司政策、主管指示、客戶委託、資料來源、登入紀錄、付款及交易文件。這些資料不一定能免除責任,但可能有助於區分實際購買者、提供者、單純接觸者及公司管理責任。

    以上是程序權利與證據保存的基本提醒,不是規避查緝的方法。具體案情涉及搜索票、扣押、帳號、資料來源、共犯或公司責任時,應立即交由刑事辯護及個資法律師評估。

     

    八、房仲常見問題 FAQ

    Q1:我只是買來查地址,沒有查身分證字號,也會有事嗎?

    不一定有罪,但不能因此認為當然合法。地址若能與其他資料連結而識別屋主或居住者,可能是個人資料;購買未經授權的資料庫、持有查詢權限、登入查詢及保存結果,都可能成為調查資料。是否成立個資法或其他犯罪,仍須看資料來源、授權、查詢目的、查詢內容、實際利用、是否造成損害及主觀意圖。只查地址不會自動排除風險,也不代表必然成立犯罪。

    Q2:帳號是同事提供的,我只是代查,責任算誰的?

    不能只用「帳號不是我的」作結論。調查通常會看誰取得帳號、誰實際登入、是否知道資料來源不合法、是否按次付費、查詢結果交給誰,以及公司或同事如何指示。提供帳號的人與實際查詢者可能有不同法律責任,個別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保留原始對話、工作指示及付款紀錄,不要自行刪改或補寫紀錄。

    Q3:我查到了,但沒有轉傳或販賣,還會違法嗎?

    「沒有轉傳」可能影響利用方式與損害判斷,但查詢、檢索、輸出及保存本身可能已屬個人資料處理。是否違法,要看有無合法來源與目的、是否超出必要範圍,以及是否具備個資法第41條所要求的主觀意圖與足生損害等要件。因此,不能說查到但未轉傳就一定無罪,也不能說查過一次就一定有罪。

    Q4:公司要求大家使用,員工可以完全免責嗎?

    公司命令不是當然的合法授權。公司可能因制度、資料安全、蒐集利用及雇主管理而承擔行政或民事責任;個別員工是否負刑責,仍要依其實際知情程度、參與內容、授權狀況與主觀意圖判斷。收到公司要求時,應要求以書面說明資料來源、目的、權限及保管方式;若已被調查,不要自行銷毀資料或與同事協調說法,並儘早諮詢律師。

    Q5:警方到公司或住處搜索,我當下可以怎麼做?

    先保持冷靜,不要阻撓合法搜索,也不要自行刪除或重置設備。確認搜索人員身分及法律文件,注意搜索及扣押範圍,保存扣押清冊;對於不明白的問題,可以表示希望先諮詢律師,並依法行使緘默權。不要主動猜測、補充未被問到的內容,更不要通知他人刪除資料或統一說法。搜索後應立即把通知書、搜索票、扣押清冊及相關文件交給律師檢視。

    Q6:我是被查詢或被利用資料的被害人,可以怎麼救濟?

    先保存來電、簡訊、廣告、對話、查詢結果、付款要求及任何顯示資料來源的證據,並記錄發生時間、對方身分及損害情形。可依個案向警察或檢察署報案、告發,並向有管轄權的個資主管機關反映;同時可以依個資法當事人權利,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或在法定要件下請求停止利用、刪除等處理。若已發生財產、名譽、隱私或其他損害,也可評估民事賠償及其他保全措施。因資料來源與管轄可能不同,建議帶齊證據先諮詢律師。

     

    九、給房仲公司與從業人員的合規提醒

    公司不應以「業界都這樣做」取代合法依據。較穩妥的做法,是先列出每一項業務的特定目的,確認資料來源與蒐集依據,再設定能查什麼、誰能查、查詢要不要留紀錄、保存多久及何時刪除。涉及第三方名單時,尤其要避免把公開資料與未經授權的身分、電話、戶籍或房產資料任意串接。

    對外開發時,應使用必要且最少的資料,清楚說明身分與聯絡目的,尊重當事人停止利用及拒絕行銷的要求。對內則應限制共用帳號,建立權限分級、查詢紀錄、異常使用警示、設備保管及離職停權機制。公司若發現疑似非法資料庫或不明查詢權限,不要繼續測試、轉存或擴散;應先停止使用、保全現況並尋求法律意見。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需要,協助企業與房仲從業人員釐清資料來源、蒐集及利用依據、內部權限與個資安全制度;在接獲搜索、通知到案、傳喚或起訴時,提供程序陪同、證據整理及刑事辯護評估;對於資料遭非法查詢或洩漏的被害人,則可協助評估報案、個資權利行使、民事損害賠償及後續救濟方向。

     

    ※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任何特定人士或案件的法律意見,也不代表任何未經完整裁判確認的責任結論。個資法及相關刑法、行政法規可能因修法、施行日期、行為時間及裁判進度而變動;實際案件應以行為時有效法規、正式起訴書、完整裁判書及律師個案評估為準。

     

    ※ 本文法規整理的查核基準日為2026年9月24日;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列2025年11月11日個資法部分修正條文仍有施行日期未定的註記,不能逕以尚未生效條文套用個案。

     

     

    參考資料來源

     

    以下列出本文引用及查核所使用的完整來源,方便直接複製、查閱及後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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