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文 > 一罪一罰是什麼?合併定應執行刑又是什麼?刑事案件常見問題完整解析

一罪一罰是什麼?合併定應執行刑又是什麼?刑事案件常見問題完整解析

  • 一罪一罰是什麼?合併定應執行刑又是什麼?刑事案件常見問題完整解析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一、為什麼很多人會搞不懂一罪一罰與合併定執行刑?

    當事人收到刑事判決或執行通知時,經常會問:「我被判兩個罪,是不是刑期要直接相加?」、「判決寫有期徒刑六個月、八個月,總共是不是一年兩個月?」、「法院說要合併定執行刑,是不是代表所有刑期都會被算在一起?」

    這些問題之所以容易混淆,是因為刑事案件通常會經過兩個不同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法院針對每一個犯罪事實,分別判斷有沒有犯罪、成立什麼罪名,以及各罪應判處多少刑。第二個階段,則是在數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時,再依法律規定決定最後實際應執行的刑期。

    簡單來說,「一罪一罰」主要是在說每一個犯罪行為或罪名如何分別評價;「合併定應執行刑」則是在多個罪名都判決確定後,如何依法律把數個宣告刑整體評估,定出最後應執行的刑期。

    兩者不是互相矛盾的制度。法院通常會先對各罪分別量刑,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定應執行刑。因此,判決上看到多個刑期,不一定代表最後要把所有刑期機械式相加執行。

     

    二、什麼是一般所說的「一罪一罰」?

    「一罪一罰」是實務及一般民眾常用的說法,並不是刑法中完整的條文名稱。它的基本概念是: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一個罪名,法院原則上就針對該罪名宣告一個刑罰。

    ➡︎ 例如,甲因為酒後駕車,經法院認定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法院會就這一罪判處刑罰。乙因為侵占他人款項,法院則會針對侵占罪進行判斷及量刑。

    如果行為人先後實施兩個彼此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先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在另一個時間對他人施用詐術,法院可能分別認定成立竊盜罪及詐欺罪,並分別宣告刑期。這種「每一罪先分別判刑」的現象,常被民眾稱為一罪一罰。

    但是,一罪一罰不代表只要出現兩個罪名,最後就一定要把刑期全部相加。刑法對於多數犯罪設有數罪併罰制度,法院會在各罪分別量刑後,再依法定出應執行刑。

     

    三、什麼情況不是一罪一罰,而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有些案件雖然看起來涉及多個罪名,但行為人實際上只有一個行為。這時可能適用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規定,由法院從一重罪處斷,而不是對每個罪名都各判一次刑。

    ➡︎ 例如,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法律上可能認為這些罪名之間具有想像競合關係。此時原則上是從其中較重的罪名處斷,但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所規定的最低刑度。

    判斷是數個獨立行為,還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不能只看被告被起訴幾個罪名,而要觀察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目的、侵害法益及行為之間的關聯性。

    因此,以下兩種情況必須區分:

    ■ 第一,行為人實施數個彼此獨立的犯罪行為,可能成立數罪,原則上先分別判刑,再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 第二,行為人只有一個行為,但同時符合數個罪名,可能成立想像競合,原則上從一重罪處斷。

    這也是刑事案件中,律師需要仔細分析起訴事實及行為時間軸的原因。罪名數量不一定等於犯罪行為數量,犯罪行為數量也不一定等於最後實際執行刑期。

     

    四、什麼是數罪併罰?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原則上併合處罰。所謂裁判確定前,主要是指在前一個案件的裁判確定以前,行為人已經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符合要件時,數個犯罪可能進入數罪併罰程序。

    數罪併罰的法律效果,不是把前一個判決直接抹消,也不是重新審理每一罪是否成立。法院仍會保留各罪的犯罪認定及宣告刑,再依刑法第51條的規定,決定最後應執行的刑。

    如果數罪已經分別由不同判決確定,刑法第53條規定,仍可以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這就是實務上常見的「合併定應執行刑」或「定執行刑」案件。

    但不是所有不同案件都可以合併。若後一犯罪是在前一裁判確定後才實施,通常就不屬於同一組裁判確定前所犯的數罪,不能僅因為被告希望減少刑期,就任意與前案合併定應執行刑。

     

    五、什麼是「合併定應執行刑」?

    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指行為人有數個罪名及宣告刑,且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在各罪刑期的範圍內,重新決定最後實際應執行的刑期。

    這個程序有時會發生在同一份判決中。例如,法院認定被告成立三個罪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六個月及一年,判決同時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也可能發生在不同判決確定後。例如,

    ■ 第一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 第二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兩罪符合數罪併罰條件時,可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合併定應執行刑的目的,是讓法院把數個犯罪及各罪宣告刑放在一起,進行整體評價,避免刑罰執行結果過度嚴苛,也避免對多數犯罪完全不作整體考量。

    但「合併」不等於「直接相加」,「定應執行刑」也不等於「一定減半」。法院仍會依犯罪次數、犯罪時間、罪質、侵害法益、各罪刑期、犯後態度、前科及整體責任程度,決定適當刑期。

     

    六、合併定應執行刑的刑期如何計算?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應在各刑中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且不得逾三十年。這種制度通常被稱為「限制加重原則」。

    ➡︎ 例如,被告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八個月及一年。各刑中最長刑期是一年,各刑合併刑期是二年六個月。因此,最後應執行刑原則上會落在一年以上、二年六個月以下的範圍內,並由法院依個案情節決定。

    這個例子不能直接推論最後一定是某一個固定刑期。法律只劃出最低及最高範圍,實際定刑仍屬法院裁量,並會考量各罪之間的關係及整體犯罪情節。

    ■ 如果多數罪名的刑種不同,例如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則要依刑法第51條各款及相關規定處理。宣告多數拘役時,刑期也有上限;宣告多數罰金時,則在各罪罰金最高額及合併金額的範圍內定其金額。

    ■ 如果應執行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51條另規定,拘役不執行。具體案件仍須檢視各罪刑種、判決內容及執行程序,不能只看判決主文中的單一刑期。

     

    七、法院定應執行刑會考量哪些因素?

    ■ 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並不是重新審理犯罪事實,但需要對數罪進行整體刑罰評價。常見考量因素包括犯罪時間是否接近、犯罪手法是否相同、被害人是否相同、侵害法益是否相同或相近、犯罪動機是否一致,以及各罪之間是否具有連續或關聯性。

    如果數個犯罪是在短時間內、基於相近目的實施,法院可能與分散多年、侵害不同被害人及不同法益的案件,作不同程度的評價。

    ■ 法院也可能考量被告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賠償被害人、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有前科、是否為累犯、犯罪所得是否返還,以及判決中已經記載的量刑理由。

    但是,和解或賠償不代表一定可以大幅降低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仍須以各罪已經宣告的刑度及法律範圍為基礎,法院不會因為當事人事後單純提出請求,就當然改變刑期。

     

    八、合併定應執行刑是不是一定會比較輕?

    不一定。

    合併定應執行刑的結果,有可能低於各罪刑期直接相加,但並不代表一定會大幅減少,也不代表所有案件合併後都會低於原先預期。

    如果多數犯罪的刑期本來就接近,或犯罪次數多、被害人數多、犯罪期間長、犯後態度不佳,法院仍可能在法定範圍內定出較高的應執行刑。

    此外,合併定應執行刑並不是讓某一個已確定的罪名消失。各罪的有罪判決、犯罪紀錄、沒收、追徵及附帶處分,可能仍各自發生法律效果。合併的是刑的執行評價,不是把犯罪紀錄全部合併成一個罪名。

    當事人也不能把「合併定刑」理解為法院重新審理是否有罪。定應執行刑的程序,通常不會重新調查原判決已經確定的犯罪事實及證據,重點是數罪是否符合合併條件,以及應執行刑應如何決定。

     

    九、什麼情況可能不能直接合併?

    ■ 第一,犯罪行為發生在前案裁判確定之後。數罪併罰的基本前提,是裁判確定前已經犯數罪。若行為人在前案確定後才實施新犯罪,通常不能僅以後案也已判決為理由,要求與前案合併。

    ■ 第二,數罪的易刑條件不同。刑法第50條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原則上有不能直接併合處罰的情形。但受刑人可以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仍須依刑法第51條處理。

    ■ 第三,已經易科罰金或執行完畢的案件,是否還能納入後續定應執行刑,必須依執行狀況、裁判確定時間及個案法律關係判斷,不能只看判決上是否有多個罪名。

    ■ 第四,案件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的時間關係。即使數個案件都判處有期徒刑,也不當然可以合併。犯罪時間、裁判確定時間及各判決內容,都是判斷重點。

     

    十、一罪一罰、數罪併罰與想像競合的差異

    ➡︎ 一罪一罰,是用來描述各罪分別認定及分別量刑的基本概念。它強調每一個獨立犯罪都要依其構成要件及責任程度進行評價。

    ➡︎ 數罪併罰,是數個獨立犯罪在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等條件下,依法律進行整體處罰的制度。各罪通常先分別宣告刑,再定最後應執行刑。

    想像競合,則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依刑法第55條原則上從一重罪處斷。它不是數個獨立行為的刑期相加,也不是先判數罪後再定應執行刑。

    實務上還可能遇到連續行為、接續行為、集合犯、同種類犯罪多次實施或一行為侵害多名被害人等複雜情形。這些案件究竟是一罪、數罪或想像競合,必須分析法律規定及具體事實,不能只依日常語言判斷。

     

    十一、合併定應執行刑與易科罰金有什麼關係?

    許多當事人會問:「每一罪都判六個月以下,合併後超過六個月,還能不能易科罰金?」這個問題不能只看合併後的總刑期。

    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原則上可能易科罰金,但仍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排除情形。

    刑法第41條也規定,數罪併罰的數罪如果都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即使定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仍可能適用相關易刑規定。但這並不是只要各罪刑期短,就一定可以易科罰金,仍須確認每一罪的法定刑、宣告刑、犯罪情節及執行機關的判斷。

    此外,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是不同制度。易科罰金是依法律規定折算金額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則是以社會勞動時數替代刑期。是否准許、折算標準及後續履行,都要依判決及檢察官執行程序辦理。

     

    十二、定應執行刑是由哪個法院決定?

    如果數罪是在同一份判決中被認定,通常由作成判決的法院在判決主文中一併定應執行刑。

    如果數罪分別經不同法院判決確定,通常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法院會依各個確定判決、犯罪時間、裁判確定時間及刑期內容,判斷是否符合數罪併罰及如何定刑。

    收到檢察官執行通知或定應執行刑相關裁定時,應先確認裁判確定日期、各罪犯罪日期、各罪宣告刑、是否已執行部分刑期,以及是否有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問題。這些資料都可能影響能否合併及最後的執行結果。

    如果當事人認為合併範圍、刑期計算或程序有錯誤,應在收到裁定後立即尋求法律協助,確認是否有聲明不服或其他程序上的處理方式。定應執行刑涉及刑事執行及一事不再理等重要問題,不宜只以口頭詢問或自行計算判斷。

     

    十三、當事人應準備哪些資料?

    如果要評估是否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建議先準備所有判決書、裁定書、確定證明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入監或執行資料,以及已繳納罰金、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的相關文件。

    同時要整理每一罪的犯罪日期、起訴日期、判決日期及確定日期。即使案件名稱相同,犯罪日期或裁判確定時間不同,也可能導致能否合併的結果不同。

    如果希望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考量有利因素,也可以整理和解書、賠償證明、被害人諒解資料、工作及家庭狀況、身心健康資料、教化及更生計畫,以及其他能反映犯後態度及社會適應情形的資料。

     

    十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哪些問題?

    一罪一罰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不能只用刑期相加或減少的方式計算。案件必須先確認罪數、行為數、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時間、各罪宣告刑及易刑條件,再判斷是否符合數罪併罰及如何定應執行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當事人整理多份刑事判決及裁判資料,確認案件是否符合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的適用條件,分析是否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檢視定應執行刑的範圍,並評估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入監執行及其他刑事執行問題。

    若已收到檢察官執行通知、定應執行刑裁定、入監通知或其他刑事執行文件,建議儘早提供完整判決及執行資料。律師可以協助核對裁判確定日期、刑期計算、合併範圍及相關程序,避免因錯過處理時機而影響自身權益。

     

    結語:刑期不是單純相加,關鍵在於案件是否符合數罪併罰

    「一罪一罰」主要是每一個獨立犯罪先分別認定及量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則是在數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時,由法院依刑法第51條,在各罪最長刑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的範圍內,決定最後應執行的刑期。

    合併定應執行刑不是直接把刑期全部相加,也不是一定會減半。是否可以合併,必須確認犯罪日期、裁判確定時間、各罪判決及易刑條件;最後刑期則會依犯罪整體情節及法律範圍決定。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說明,不代表對個案結果的保證,也不能取代律師依具體判決及執行資料提供的法律意見。如果您或家人同時有數件刑事判決、收到定應執行刑裁定、面臨入監執行,或不確定是否可以聲請合併定刑,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認刑期及執行方式。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mail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