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文 > 被騙交付帳戶,就一定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嗎?臺中高分院判決解析

被騙交付帳戶,就一定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嗎?臺中高分院判決解析

  • 被騙交付帳戶,就一定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嗎?臺中高分院判決解析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近年詐騙集團不只利用帳戶收受款項,也會假借貸款、求職、投資、交友、感情關係或其他名義,誘騙民眾交付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密、手機或驗證資料。許多人直到帳戶遭到警示、警方通知,或收到檢察官傳票,才發現自己可能已經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

    這類案件中,檢察官常會主張:被告把帳戶交給認識不久的網友,客觀上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稱的「親友間信賴關係」,因此應負法律責任。然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指出,案件的審查重點,並不只是被告客觀上是否符合「親友間信賴關係」的免責事由,更重要的是:被告在交付帳戶的當下,是否因為受到詐騙,而欠缺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 特別說明:本文所介紹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係公開裁判案例,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代理或參與處理的案件。本文僅就該判決所呈現的法律見解進行一般性分析,不代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對該案當事人或個案結果的評論。

    這個法律見解對於遭到假貸款、假求職、假交友或其他詐術騙取帳戶的人,具有重要意義。但必須注意,判決並不是說「只要主張自己被騙,就一定不會成立犯罪」。真正的關鍵,是能否透過客觀證據證明,交付帳戶時的意思決定確實受到詐術操縱,且當事人當時沒有認識到帳戶將被他人違法使用,也沒有預見風險後仍放任結果發生。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在規範什麼?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或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或金融交易習慣,或是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及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防止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被當成人頭帳戶,成為詐欺集團收受、轉移或隱匿犯罪所得的工具。法律也因此要求帳戶持有人妥善保管自己的帳戶,不要任意將帳戶控制權交給他人。

    一般人常把「提供帳號」和「交付帳戶」混為一談。單純提供帳戶號碼,讓對方匯入原本應該支付給自己的薪資、貨款或借款,與交付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密、手機或驗證碼,讓對方實際控制帳戶,並不是完全相同的情形。個案仍須檢視交付的資料種類、對方實際取得的權限,以及帳戶後續如何被使用。

    依現行規定,違反第22條第1項者,原則上可能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若有期約或收受對價而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或在受告誡後五年內再次違反等情形,則可能涉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刑事責任。

    此外,若帳戶持有人不只是交付帳戶,還依照他人指示提領、轉帳或交付款項,案件可能進一步涉及幫助詐欺、洗錢罪,甚至被主張為詐欺或洗錢正犯。因此,不能只看到「帳戶被騙走」這件事,就忽略後續是否還有其他行為。

     

    二、本案判決的核心:不只看是否有親友信賴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針對檢察官主張被告與網路暱稱「陳振東」之人僅認識三日,難以構成親友間信賴關係一事,作出重要說明。

    判決指出: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反覆強調被告與網路暱稱「陳振東」之人僅認識短短3日,難以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稱之「親友間信賴關係」,並主張被告之「感情信賴」不足以凌駕國民守法義務。然揆諸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現行法第22條)立法理由已明文揭示「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是以本件審查之核心,並非被告客觀上是否符合「親友間信賴關係」之免責事由,而係被告交付帳戶時,主觀上是否係因「受騙」而欠缺提供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這段見解可以拆成兩個層次理解。

    ■ 第一,親友間信賴關係是法律列出的正當理由之一,但不是判斷所有案件的唯一標準。即使交付帳戶的對象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親友,也不能因此直接認定交付者必然具有犯罪故意。

    ■ 第二,法院仍須審查交付者在當下的主觀認知。如果交付者是受到詐術欺騙,誤信對方的身分、工作、貸款、投資或其他說法,因而不知道帳戶會被交給他人作為非法收款或轉帳工具,可能因欠缺主觀故意,而不該當第22條所處罰的行為。

    換句話說,「認識三天」可以是法院判斷信賴程度與風險可預見性的資料,但不能單獨取代對主觀故意的調查。認識時間短,不代表當然有罪;認識時間長,也不代表當然無罪。

     

    三、什麼叫做「受騙而欠缺主觀故意」?

    在這類案件中,所謂受騙,不只是事後覺得自己上當,也不只是主觀上說「我沒有想犯罪」。法院通常會關注,詐騙手法是否實際影響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以及當事人在交付帳戶時究竟知道什麼、相信什麼、預見什麼。

    ➡︎ 例如,詐騙者可能假冒銀行、貸款公司、雇主、投資顧問、海外人士或交往對象,提出看似合理的理由,要求當事人提供存摺、提款卡或網路銀行資料。當事人可能以為這些資料只是用來辦理貸款、核對薪資、收取報酬、驗證身分或協助對方收款,並不知道對方會把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

    如果客觀證據可以支持上述情況,便可能形成「當事人雖然確實交付帳戶,但交付的決定是被詐術所操縱」的爭點。這與明知對方可能拿帳戶從事違法行為,卻因為可以取得報酬或不在乎被害人損失而交付,法律評價並不相同。

    不過,如果當事人已經知道對方要求提供的是帳戶控制權,並且對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收款有所認識,仍然選擇交付,檢察官就可能主張當事人至少具有間接故意。所謂間接故意,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已經預見違法結果可能發生,卻仍然接受或放任該結果發生。

    因此,案件的爭點通常不是一句「我被騙」就能解決,而是要具體回答以下問題:

    1.對方當時用什麼身分或理由接近當事人?

    2.對方如何說服當事人交付帳戶或帳戶控制資料?

    3.當事人交付的是帳號,還是提款卡、密碼、網銀、手機或驗證碼?

    4.當事人是否知道帳戶會由對方實際操作?

    5.當事人有沒有收受報酬、佣金或其他利益?

    6.當事人是否曾經察覺異常,卻仍繼續配合?

    7.發現帳戶遭到異常使用後,當事人做了哪些處理?

     

    四、認識三天,不代表一定沒有信賴;也不代表一定可以免責

    本案判決並不是認定只要和對方有感情或信賴,就可以任意交付帳戶。判決真正強調的是,法院不能只因為雙方認識時間很短,就跳過對「受騙」與「主觀故意」的實質調查。

    在一般生活經驗中,認識時間短、對方身分不明、要求提供提款卡和密碼,確實可能被認為具有高度風險。這些情況會影響法院判斷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帳戶被不法使用,也可能成為檢察官主張間接故意的依據。

    但是,風險高低與故意是否成立,仍然是兩個不同問題。法院仍應檢視對方所使用的詐術是否具體、當事人是否因此陷於錯誤,以及當事人當時是否真的認識到帳戶會交由他人非法使用。

    ➡︎ 反過來說,即使當事人與對方有長期交往或自稱親友關係,也不會因為關係名稱本身就當然免責。如果當事人知道對方要求帳戶是為了接收不明款項,或知道對方會利用帳戶規避追查,仍然同意提供,仍可能被認定具有主觀故意。

    所以,「親友間信賴關係」不是一張免罪護身符;「認識時間很短」也不是一張有罪判決。法院必須回到當事人交付帳戶當下的具體認知與決策過程。

     

    五、被控交付帳戶時,應該如何建立「受騙」的辯護方向?

     1. 還原接觸經過與完整對話 

    應保留與對方的完整聊天紀錄、語音訊息、通話紀錄、電子郵件、社群帳號資料、對方提供的公司或工作資訊,以及任何可以呈現詐騙說詞的內容。

    不要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幾張對話畫面。完整紀錄更能呈現對方如何建立信任、如何提出要求、如何解釋帳戶用途,以及當事人何時開始察覺不對勁。

     2. 釐清當時相信的理由 

    辯護上必須說明,當事人為什麼相信對方,而不是只說自己「沒有犯罪意圖」。例如,對方是否提供看似正式的工作說明、貸款流程、投資平台、公司文件、身分資料或其他足以使一般人產生信任的資訊。

    這些理由未必一定能讓法院接受,但必須透過客觀資料呈現當事人當時的決策背景。法院要判斷的是交付帳戶當下的主觀狀態,而不是單純用事後結果反推當事人一開始就知道是犯罪。

     3. 區分提供帳號與交付帳戶控制權 

    應清楚說明當事人究竟交付了哪些資料。如果只有提供帳戶號碼,與交付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手機、自然人憑證、簡訊驗證碼或其他可控制帳戶的工具,法律上的風險可能不同。

    如果當事人確實交付了帳戶控制權,也不代表必然有罪,但必須更具體說明交付的原因、對方如何取得資料,以及當事人當時是否知道對方可以實際操作帳戶。

     4. 說明發現異常後的處理行為 

    發現帳戶被警示、收到銀行通知、看到不明款項,或察覺對方說詞前後不一後,當事人採取的行動,也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資料。

    ➡︎ 例如,是否立即聯絡銀行、辦理掛失或停用、向警方說明、保存對話紀錄、嘗試聯絡對方、拒絕再配合,或是否曾依對方指示提領、轉出款項,都應如實整理。這些資料不能單獨決定有罪或無罪,但可以協助還原當事人何時知道異常,以及知道後是否仍繼續參與。

     5. 不要刪除對話,也不要事後補造說法

    受騙交付帳戶案件高度依賴數位證據。刪除對話、重設手機、丟棄提款卡、刪除社群帳號或只保留剪輯過的截圖,都可能讓案件更加不利。

    當事人應保存原始資料,並將資料來源、取得時間與保存位置記錄清楚。對於不記得的細節,不要為了讓故事完整而自行猜測。前後矛盾的陳述,可能被用來反向推論當事人其實知道帳戶用途。

     

    六、被騙交付帳戶,仍要注意其他可能的刑事責任

    本案法律見解的重點,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要求的主觀故意。但是,若案件同時涉及詐欺集團被害人匯款、帳戶金流、提領或轉帳行為,檢察官可能另行主張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或其他犯罪責任。

    因此,不能只以「第22條沒有故意」作為全部辯護。還要進一步確認:

    • 當事人是否知道帳戶會收受他人遭詐騙的款項。

    • 當事人是否曾依指示提領或轉出款項。

    • 當事人是否從中取得報酬或分潤。

    • 當事人是否曾向其他人招募或收集帳戶。

    • 當事人是否在收到異常款項後仍繼續配合。

    • 當事人是否與對方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

    一個人可能因受騙而交付帳戶,但在後續得知異常後,仍主動提領或轉出款項。也可能一開始只是提供帳號,後來卻接受報酬並交付帳戶控制權。不同階段的行為與主觀認知,必須分開判斷,不能全部混在一起。

     

    七、如果已經收到警察通知、傳票或起訴書,應該怎麼做?

    ■ 第一,先確認案件目前處於何種階段。警察通知、警察告誡、檢察官傳票、起訴書、法院開庭通知,所代表的程序和應對方式並不相同。

    ■ 第二,整理一份完整的事件時間軸。內容應包括何時認識對方、對方如何提出要求、自己何時提供哪些資料、帳戶何時出現異常、自己何時發現受騙,以及之後做了哪些處理。

    ■ 第三,保存所有客觀證據,包括完整聊天紀錄、通話紀錄、匯款紀錄、提款卡寄送資料、物流資料、帳戶通知、手機登入紀錄、報案資料、銀行聯繫紀錄與相關文件。

    ■ 第四,在接受訊問前先與刑事辯護律師討論。刑事案件中的陳述應以真實為基礎,不要誇大、隱瞞或配合他人製作不實版本。對於不確定或不記得的部分,應明確說明不確定,不要用猜測填補記憶空白。

    ■ 第五,確認辯護方向是否同時處理洗錢防制法第22條、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可能衍生的民事賠償或帳戶管制問題。單獨處理其中一個罪名,可能無法完整回應案件風險。

     

    八、結語:真正的關鍵,是交付帳戶當下你知道什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所揭示的重點,可以濃縮為一句話:交付帳戶案件不能只看雙方是不是親友,也不能只看認識了幾天,而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因受騙,導致交付帳戶的意思決定受到詐術操縱,並因此欠缺提供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的主觀故意。

    對遭到假貸款、假求職、假投資或假交友詐騙的人而言,這項見解提供了重要的辯護方向。但「受騙」必須透過完整事實與客觀證據加以證明,不能只用一句否認犯罪意圖取代證據調查。

    如果您或家人因為受騙交付帳戶而遭到偵查、告誡、起訴,甚至同時被控幫助詐欺或洗錢,應儘早整理對話紀錄、帳戶資料與事件時間軸,並委託熟悉刑事案件及帳戶犯罪案件的律師,針對交付帳戶當下的主觀認知、詐術內容、帳戶控制權及後續金流逐一分析。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資料,協助釐清案件爭點並規劃適合的刑事辯護方向。

     

    ※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能取代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洗錢防制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實際案件仍應以最新法規、裁判及個案證據為準。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mail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