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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處分會先暫停嗎?停止執行的要件、證據與常見駁回原因一次說明

  •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處分會先暫停嗎?停止執行的要件、證據與常見駁回原因一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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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主管機關的停業處分、勒令停止使用、撤銷或廢止許可、命限期改善、命拆除、罰鍰、資格限制或其他行政處分後,許多人第一個反應是:「我已經提訴願了,處分是不是就不能執行?」

    答案通常是否定的。行政救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會當然讓原行政處分停止執行。若當事人希望在本案救濟尚未作成結論前,先暫時阻止處分的效力、執行或後續程序,必須另外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並且具體說服主管機關或行政法院:本案確實符合嚴格的例外要件。

     

    這也是許多當事人容易錯失救濟時機的地方。行政處分一旦開始執行,即使日後訴願或行政訴訟獲得勝訴,有些損害可能已經發生。相反地,如果只是抽象主張「我會受損」或「我不同意處分」,卻沒有及時提出可供法院立即審查的資料,停止執行聲請也很可能被駁回。

    ※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40號行政裁定所整理的實務見解為出發點,說明停止執行到底是什麼、什麼情況下可能獲准,以及收到行政處分後應如何準備。

     

    一、行政處分原則上不會因為訴願或起訴而自動停止

    ■ 訴願法第93條規定: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停止執行是例外性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並不是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時自動附帶的效果。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6號、351號裁定意旨也指出,行政處分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

    ➡︎ 因此,不能只把停止執行當成訴願書或起訴狀裡的一句附帶請求。若處分執行會在短期內造成重大影響,應就停止執行另行提出具體、完整且具時效性的主張。

     

    二、什麼是停止執行?不是先判誰對誰錯,而是先避免救濟失去意義

    停止執行不是本案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提前判決。行政法院在這個階段,不會完整調查所有爭點,也不會先認定處分最後一定違法或一定合法。

    它比較像是一種緊急煞車機制。法院要先判斷:如果不立即暫停處分,當事人會不會遭受將來難以補救的損害?如果等到本案勝訴才處理,是不是已經太晚?同時,法院也必須衡量暫停處分會不會嚴重影響公共利益。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5項,停止執行的範圍可以有不同形式。法院可能停止原處分的效力,也可能只停止處分的執行,或只暫停某一後續程序;也可能只停止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停止。聲請時若能精準說明希望停止的是哪一個具體效果,通常比籠統要求「全部停止」更容易讓法院掌握案件重點。

     

    三、第一個關鍵: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

    在訴願階段,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容許於原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時停止執行。然而,所謂「顯有疑義」並不是只要當事人提出幾個違法主張就會成立。

    依實務見解,合法性顯有疑義,是指從行政處分的形式、已存在的資料或明確的法律關係觀察,就可以相當明顯地看出違法可能,不需要經過大量證人訊問、鑑定、調卷或深入調查才能判斷。如果違法與否仍須在本案程序中詳加調查、比對眾多證據後才能決定,通常不會被認為是「顯有疑義」。

    ➡︎ 例如,聲請人若能指出處分明顯欠缺法定依據、由無權限機關作成、法定程序顯然未被遵守,且這些情況可從處分書及現有公文直接確認,就可能是應優先評估的方向。但若只是認為機關誤認事實、沒有採信自己的說法,卻仍需要經過完整證據調查才知道誰對誰錯,通常不足以單靠這個理由取得停止執行。

     

    四、第二個關鍵:什麼叫做「難於回復的損害」?不是所有損失都算

    停止執行最常被討論的要件,是原處分一旦執行,是否會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40號裁定整理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指出,所謂難於回復的損害,是指損害已不能回復原狀,或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達到回復困難的程度,而且不能用相當金錢填補。它不是當事人主觀上覺得很嚴重、很不公平,或單純不方便所能取代;損害也必須是受處分人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受到的損害。

    因此,單純的金錢支出、營業額減少、暫時收入下降或日後可以透過賠償回復的財產損失,原則上較難被認定為難於回復的損害。當然,這不表示涉及金錢的案件永遠不可能停止執行,而是當事人必須進一步說明:為什麼在自己的特殊情況下,損害並非事後可用金錢補救?為什麼一旦發生,將造成企業存續、專業資格、營運基礎、既有法律地位或其他權益無法回復的結果?

    ➡︎ 例如,某些許可、資格或特定營運處分,一旦立即執行,可能使當事人長期累積的客戶關係、信譽、執業或經營基礎發生不可逆轉的斷裂。不過,這些後果不能只憑口頭推測,而必須提出可即時檢查的客觀資料,讓法院判斷損害的具體性與不可回復性。

     

    五、第三個關鍵:急迫情事必須具體,不能只說「很急」

    即使存在損害,也還需要有急迫情事。所謂急迫,是指如果不立刻處理,等到訴願決定或本案行政訴訟判決時,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可能已失去實益。

    收到行政處分後才發現執行期限很近,確實是重要因素,但「期限快到了」本身未必足夠。聲請人還要交代:處分將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執行?執行後會立即造成什麼具體後果?為何這些後果不能等到本案程序結束再處理?

    與其在聲請狀中泛稱「若不停止執行將蒙受重大損害」,更有效的做法是以時間軸整理處分送達日、法定或命定履行期限、即將發生的執行程序、已排定的營運或履約事項,以及相關權益會在哪一個時間點受到何種影響。時間越明確,急迫性越容易被法院理解。

    還要跨過兩道門檻:公共利益與本案請求是否顯無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對停止執行另設有限制。即使聲請人主張有難於回復的損害與急迫性,只要停止執行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法院仍不得准許。行政訴訟已繫屬後,如果原告的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也不得裁定停止執行。

    ➡︎ 這代表法院不只看當事人的個人損失,也會衡量停止處分後,是否影響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公共衛生、重大行政管理或其他公共利益。不同案件的公益內容差異很大,不能用公式化文字處理。聲請人若希望停止執行,除了證明自身急迫損害,也應正面說明:所請求的暫停範圍為何不會造成重大公益風險,或可以透過限縮停止範圍、提供替代措施等方式,降低公益影響。

     

    六、停止執行聲請最常被駁回的原因:沒有把每一個要件證明清楚

    停止執行屬於暫時權利保護,而不是本案終局審理。法院必須在很有限的時間內,依當下可以立即取得與調查的資料作決定。因此,聲請人對於停止執行的要件事實,負有釋明責任。

    釋明不等於要在這個階段把本案全部證明到毫無疑問,但至少要提出足以讓法院初步相信其主張有相當可能性的資料。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738號裁定意旨,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40號裁定都強調,法院不能在聲請人未釋明各項要件事實時,就直接准許停止執行。只要難於回復損害、急迫性或其他必要要件中有任何一項沒有被釋明,法院就可能駁回聲請。

    實務上常見的情形包括:只附上處分書,卻沒有提出處分即將造成何種具體損害的資料;只說會影響生計,卻未提出財務、合約、營運、資格或其他客觀證明;只主張處分違法,卻沒有指出能從現有資料立即看出的明顯瑕疵;或是忽略公共利益因素,沒有說明為何暫停執行不致帶來重大風險。

     

    七、收到行政處分後,停止執行要準備哪些資料?

    停止執行案件勝負往往取決於第一時間的資料整理。除了行政處分書、送達證明、訴願書或行政訴訟起訴文件外,還應依案件類型準備能證明損害與急迫性的材料。

    如果處分涉及停業、撤照、資格限制或許可失效,可評估整理現有營運許可、既有契約、履約時程、排班與人力資料、客戶關係或專業資格相關文件;如果涉及拆除、停止使用或限期改善,則應整理現場照片、改善進度、執行通知、工程時程及其他能呈現即時風險的資料;如果涉及財產、帳戶或金錢執行,則應具體說明執行將如何造成超出一般金錢損失、無法於日後補救的特殊結果。

    但最重要的不是堆疊文件數量,而是讓每一份資料都對應一個法律要件。處分書用來證明處分內容與執行期限;通知書用來證明急迫性;客觀資料用來證明損害不是抽象想像;法規、函文或程序文件則用來說明為何處分可能顯有違法。當資料和要件能一一連結,法院才有可能在短時間內掌握停止執行的必要性。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停止執行是與時間賽跑的行政救濟

    行政處分一旦送達,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通常很短;停止執行更常常需要在執行前迅速提出。很多案件不是本案完全沒有救濟空間,而是當事人太晚處理,或只提出抽象主張,沒有在有限時間內把「處分有何明顯疑義」、「執行會造成什麼難以回復損害」、「為何現在就必須處理」交代清楚。

     

    enlightened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行政爭議與訴訟案件時,會先釐清行政處分的法律性質、送達與執行時間、訴願及起訴期限,再依個案需求評估是否同步提出停止執行聲請,並協助將損害、急迫性、公益衡量與現有證據整理成可供主管機關或行政法院即時判斷的法律主張。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不同的行政處分、執行時點、公共利益內容與證據資料,都可能影響停止執行是否獲准;收到處分後,宜儘早取得專業法律協助,以免錯過適當的救濟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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