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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票機器人違法嗎?從新竹地院判決看外掛搶票、假帳號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刑事風險

  • 搶票機器人違法嗎?從新竹地院判決看外掛搶票、假帳號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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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分析的案件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的案件,僅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公開內容,分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搶票機器人與偽造會員資料的法律實務見解。

     

    演唱會、球賽、音樂祭或其他熱門藝文活動開賣時,許多人會說「手速根本搶不過機器人」。有些人因此研究外掛程式、搶票機器人、自動填表工具,甚至使用假帳號或他人身分資料,希望提高訂票成功率。

    ★ 但要特別注意:使用搶票程式不只是「比別人快」的問題。當程式自動填寫資料、處理圖形驗證、規避平台原本設定的人工購票流程,或使用虛偽資料建立帳號時,可能觸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並進一步衍生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

     

    一、這起案件發生什麼事?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所載,當事人為提高熱門票券的訂票成功率,先在網路售票平台申請會員時,冒用他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其後又自行撰寫自動購票程式,在網路售票平台代替親友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判決指出,該程式能在開賣後自動輸入事先設定的購票資料,以提高購票速度;同時還能以技術方式處理圖形驗證碼,規避售票平台原本預設由真人閱讀網頁資訊、人工選擇座位與張數的購票流程。

    ➙ 本案值得注意之處在於,當事人並非以轉售票券獲利為主要目的,且法院審酌其是替家人、同事購票、購票數量不多,作為量刑上的考量。然而,法院仍認為,程式自動化增加購票速度並規避人工驗證流程,已經破壞一般民眾公平購票的機會,構成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法院最後就兩次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的行為,分別判處罰金;至於冒用他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註冊會員的部分,則另外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決也宣告沒收供犯罪使用的相關電腦與帳號密碼資料。

     

    二、文創法第10條之1,管的不只是「黃牛加價賣票」

    不少人以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處理的只有黃牛票,也就是加價轉售票券的情況。其實,第10條之1同時處理兩種不同問題:一種是加價轉售,另一種則是用虛偽資料或不正方式搶票。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全文如下: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首先,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主要是行政罰問題。依第2項規定,若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出售票券,主管機關可按票券張數處以票面金額或定價十倍至五十倍的罰鍰。

    但第3項的風險更高。只要是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並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就可能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這代表,就算沒有加價轉售、沒有當黃牛、沒有從中賺錢,也不當然表示使用搶票機器人不會觸法。本案正是法院已經明確作出判決的例子。

     

    三、什麼是「不正方式」?法院怎麼判斷搶票機器人違法?

    文創法第10條之1第3項的核心文字是「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並不是所有使用電腦購票、網速較快或熟悉平台操作的人,都會當然構成犯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以不正當的技術或資料,破壞售票平台原先設計的公平購票機制。

    在本案中,法院特別看重的是自動化程式代替人類完成購票步驟。平台原本的流程,是讓使用者看懂網頁上的文字與圖示後,再由真人輸入資料、選擇座位、選擇張數與完成驗證;但搶票程式卻能自動填入預設資料,並用技術方式處理圖形驗證碼,讓使用者跳過或規避原本為人工操作設計的限制。

    法院認為,這種做法使程式使用者比遵循一般購票流程的民眾更容易取得票券,因而侵害一般消費者公平取得票券的機會。換句話說,法律保護的不只是平台的系統運作,也保護每一位正常排隊、依規則購票的民眾。

    ➙ 實務上,可能被檢視是否屬於不正方式的情況,包括以程式自動化完成購票程序、使用外掛加快填表或送出、規避平台的驗證機制、以大量假帳號或不實身分資料增加購票機會,或以技術方式規避單一帳號、單一身分或單一人次的購票限制。不過,個別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仍應依程式功能、平台設計、使用方式、是否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及整體證據判斷,不能只看工具名稱就草率定論。

     

    四、只是幫家人搶票、沒有轉售,為什麼還可能違法?

    這是本案最值得提醒的地方。

    許多人會認為,自己只是搶到票後原價給家人、朋友,沒有囤票轉售,也沒有賺差價,應該不會有問題。然而,文創法第10條之1第3項要處理的,不只是營利型黃牛,而是以虛偽資料或不正技術手段取得藝文票券的行為。

    本案法院雖然認為當事人沒有轉售獲利、購票數量有限,因而在量刑上認定惡性相對較低;但這些情況並沒有使行為不成立。只要程序本身以不正方式破壞公平購票機制,就可能觸犯第3項。

    因此,「沒有賣黃牛票」可以是事後量刑或辯護時的重要事實,卻不是使用機器人搶票當然合法的理由。對想寫程式、購買外掛或借用別人帳號搶票的人來說,這一點尤其需要留意。

     

    五、使用他人身分證資料註冊帳號,還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除了搶票機器人,本案還有另一個重大風險:當事人為了增加訂票成功率,在會員註冊時冒用他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院認為,向售票平台輸入他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會員,會使平台誤認該會員是本人申請,並影響平台會員身分管理的正確性,因此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本案涉及的刑法規定如下:

    ■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刑法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白話來說,網路註冊資料、會員資料或電子紀錄,只要足以表示申請人的意思、身分或其他重要事項,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文書。冒用他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身分資料建立會員帳號,不只會違反平台規則,也可能讓刑事責任從文創法延伸到偽造文書問題。

     

    六、從本案得到的三個實務提醒

    ■ 第一,搶票程式與一般手動操作不同。使用者認為「只是省時間」的自動填表、程式點擊、驗證處理功能,若已規避平台原本要求真人操作的流程,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正方式。

    ■ 第二,搶票違法與黃牛加價轉售,是兩條不同的法律風險。加價轉售主要涉及行政罰;搶票機器人、假帳號或虛偽資料購票,則可能直接進入刑事程序。不要因為自己沒有賣票獲利,就忽略技術搶票的風險。

    ■ 第三,會員帳號與身分資料不可隨意借用、冒用或虛構。以別人的身分證資料申請會員、用假資料增加購票資格,可能讓案件不再只是「搶票爭議」,而成為偽造準私文書等刑事案件。

     

    七、發現自己可能觸法,或遭誤認使用外掛時,應如何處理?

    涉及搶票程式、會員帳號、網路交易紀錄或偽造資料的案件,通常會有程式原始碼、裝置扣押、平台紀錄、登入IP、對話紀錄及金流資料等數位證據。無論是被認定使用外掛,或實際上只是一般操作卻遭誤會,都不宜自行刪除程式、格式化裝置、串聯說法或任意修改紀錄,因為這些舉動可能使案件更複雜。

    ➙ 較適當的做法,是先由律師協助釐清程式實際功能、帳號資料來源、平台機制、購票數量、票券流向,以及是否有營利或轉售情形。不同技術手段與不同使用方式,法律評價可能差異很大;越早整理客觀資料,越能避免只憑片段訊息做出不利判斷。

     

    ★ 本文再次提醒: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9號案件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本文僅供法律知識分享。本案的判決重點在於,利用自動化搶票程式加速購票並規避人工驗證流程,即使沒有加價轉售,也可能構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3項的刑事責任;若再搭配冒用他人身分資料,可能進一步衍生偽造準私文書等問題。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各類網路、數位證據、偽造文書及刑事案件時,會依實際裝置紀錄、平台資料與行為脈絡,協助當事人釐清法律風險與可行的程序策略。若您或家人正面臨搶票程式、外掛購票、帳號冒用、數位資料扣押或相關刑事偵查,應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法條連結】: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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