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酒測回推」準確嗎?苗栗地院酒駕案件無罪判決點出計算公式三大爭議!!
-
商品資訊
(免責聲明:本文所探討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年度交易字第245號案件,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本文僅就該判決內容進行法律實務見解之分享與探討。)
在處理公共危險罪(酒駕)案件時,實務上常遇到駕駛人肇事或被攔查時,距離飲酒結束或駕車上路已有一段時間。為了推算駕駛人「剛上路時」的體內酒精濃度,檢察官往往會使用「酒測回推公式」來計算。然而,這種透過公式反推的數值,真的能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嗎?近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作成一件公共危險罪無罪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245號),法官在判決理由中,詳細指出了檢方所依賴的「酒測回推公式」存在嚴重的科學與邏輯瑕疵。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別為您整理本案的爭議核心,帶您了解法院如何看待這項實務上常見的推算方式。
一、案件背景與檢方指控
本案被告於某日晚間至隔日凌晨3時飲酒,並於同日上午8時駕車上路。當日下午1時25分,被告駕駛大貨車在國道服務區與小客車發生擦撞。警方到場處理後,於下午2時14分對被告進行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1毫克。
由於0.11毫克並未超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0.25毫克標準,檢察官便引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研究報告,以每小時代謝率0.0628毫克為基準,回推被告從上午8時駕車至下午2時14分酒測(相隔約6.25小時)的酒精濃度。檢方推算,被告駕車上路時的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0毫克,據此將其起訴。
二、法院打臉「酒測回推」的三大理由
面對檢方的推算,承審法官並不買單,最終判決被告無罪。法官在判決書中點出了檢方「酒測回推公式」的三大盲點:
■ 第一,研究數據年代久遠且樣本數過少。檢方所依據的代謝率公式,是來自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民國77年所作的研究,距今已超過36年。更致命的是,該研究的實驗對象僅有13位大學男性學生,平均年齡24歲,且均無習慣性飲酒。法官質疑,僅憑13位年輕男性的數據,根本無法代表現今多元飲酒文化下的全體國人。
■ 第二,忽略體重與個人體質差異。醫學與專業文獻指出,酒精代謝率與體重息息相關。飲用相同酒量,體重較輕者體內酒精濃度必然較高。然而,檢方的推算公式卻完全沒有將被告的體重納入考量。此外,每個人當下的身體疲勞程度、腹中食物消化情形等,都會影響代謝速度,不能僅憑一個「平均閾值」就一體適用於所有人。
■ 第三,缺乏「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事證。除了數值推算有瑕疵外,法院也檢視了被告當時的生理狀態。雖然被告身上有酒氣,且在單腳站立測試時需用手臂保持平衡,但其同心圓測試合格,且無語無倫次、泥醉等現象。至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法官認為是大貨車轉彎視線死角所致,不論是否飲酒皆可能發生,不能逕認是酒精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刑事訴訟法上的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
本案判決深刻體現了刑事訴訟法中的核心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時,第301條第1項也明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法官強調,科學證據必須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既然檢方用來反推酒精濃度的公式存在諸多變數與不確定性,其證明力就無法達到「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程度。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在證據不足以形成有罪確信時,法院自然必須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判決無罪。
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觀察
這份判決提醒了我們,在刑事訴訟中,任何不利於被告的科學推算或擬制,都必須經得起嚴格的檢驗。如果您或親友面臨酒駕等公共危險罪的指控,且檢方試圖以「酒測回推」的方式定罪,切勿輕易放棄辯護的權利。
專業的刑事律師能夠協助您檢視檢方證據的合法性與科學性,找出指控中的破綻,並依據《刑事訴訟法》保障您的合法權益。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關注各類刑事實務見解,致力於為當事人提供最專業、精準的法律分析與辯護策略。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