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沒有通過就一定有罪嗎?法官教您認識測謊的科學原理與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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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測謊結果為什麼不能決定有罪無罪?
在許多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或警察會對被告進行「測謊」。一旦被告的測謊結果「沒有通過」(即測謊儀器顯示被告在說謊),檢察官往往會拿著這份測謊報告,向法院主張被告有罪。
許多被告聽到這個結果,會感到絕望:「測謊都說我在說謊了,我還怎麼爭取無罪?」
➙但實際上,這是對測謊科學性的誤解。根據台灣法院的最新判決,測謊結果「沒有通過」並不能直接推斷被告說謊,更不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
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測謊的科學原理、其內在的科學限制,以及為什麼即使測謊沒有通過,被告仍然有機會爭取無罪。二、測謊到底在測什麼?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一個重要的事實:測謊儀器並不是在測「謊言」,而是在測「生理反應」。
根據法院的判決,測謊的原理是這樣的:一般人說謊時,容易產生恐懼、不安、與情境經驗等情緒波動反應。測謊儀器利用科學方法,將受測者的這些情緒波動反應加以記錄,用以判別受測者的供述是否真實。
具體來說,測謊儀器測量的是人體的四個生理指標:血壓、脈博、呼吸,以及皮膚導電反應。當一個人說謊時,由於緊張、害怕等情緒,這些生理指標往往會出現變化。測謊儀器就是透過記錄這些變化,來推斷受測者是否在說謊。
★聽起來很科學,對吧?但這裡隱藏著一個巨大的陷阱。
三、測謊的科學陷阱:生理反應不等於說謊
測謊的根本問題在於,它假設了一個簡單的因果關係:說謊 → 情緒波動 → 生理反應變化。但在現實中,這個因果關係遠不如此簡單。為什麼?因為許多情況都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的生理反應變化。
根據法院的判決,測謊中的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說謊。以下這些因素都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的生理反應:
■ 第一,受測者於施測時的緊張情緒。即使受測者沒有說謊,但由於害怕測謊、害怕被誤會,受測者也會感到緊張。這種緊張情緒會導致血壓升高、心跳加速、呼吸急促,與說謊時的生理反應完全相同。
■ 第二,受測者的疾病。如果受測者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甲狀腺機能亢進等疾病,這些疾病本身就會導致血壓升高、心跳加速等生理反應。測謊儀器無法區分這些生理反應是來自疾病,還是來自說謊。
■ 第三,受測者的激憤情緒。如果受測者在施測前剛剛經歷了令人激憤的事件(例如與警察發生衝突),這種激憤情緒會導致生理反應的變化,與說謊時的反應類似。
■ 第四,受測者的自我抑制。有些人天生就有很強的自我控制能力。即使他們在說謊,他們也能夠保持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這樣的人的測謊結果可能會顯示「沒有異常反應」,即使他們確實在說謊。
■ 第五,受測以外的其他事件。受測者可能在施測時想到了其他令人不安的事件(例如家人的健康問題、工作上的困擾),這些想法會導致生理反應的變化。
➠換句話說,測謊儀器測量的生理反應,可能有許多種原因。說謊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測謊儀器無法區分這些不同的原因。
四、測謊結果無法重複檢驗
測謊的另一個重大限制是,測謊結果無法透過其他方式重複檢驗。
在科學中,一個重要的原則是「可重複性」。如果一個科學實驗的結果是真實的,那麼其他人應該能夠在相同的條件下重複這個實驗,並得到相同的結果。但測謊不同。測謊結果受到許多變因的影響,例如受測者當時的情緒狀態、身體狀況、施測人員的技能等。即使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進行測謊,結果也可能不同。
➠這意味著,測謊結果本身無法透過其他方式重複檢驗以擔保其結果的正確性。換句話說,測謊結果是「一次性的」,無法驗證其準確性。
五、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自白」
在刑事訴訟中,「自白」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如果被告自白犯罪,這對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是非常有利的;但根據法院的判決,測謊結果不能被擬制為被告的自白。為什麼?因為測謊結果只是一份機器的記錄,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即使測謊結果顯示被告在說謊,這也不能等同於被告自白犯罪。被告可能只是在某個具體的問題上說謊(例如否認自己在現場),但這不代表被告承認犯罪。
六、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補強證據的唯一來源
在刑事訴訟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叫做「補強證據原則」。這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如果檢察官的主要證據是告訴人(受害人)的證述,那麼檢察官還需要提供其他的「補強證據」來支持告訴人的證述。補強證據可以是物證、其他證人的證述、被告的自白等。
但根據法院的判決,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補強告訴人證述的唯一證據。為什麼?因為測謊結果本身的科學性就存在重大疑問。如果測謊結果是補強證據的唯一來源,那麼整個證據鏈就建立在一個不可靠的基礎上。
七、具體案例:測謊沒有通過,仍然爭取無罪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理解,我們來看一個具體的案例。以下案例來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180號,此案例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的案件,我們僅以此案例作為法律教育之用。
在該案件中,被告被指控性侵。告訴人聲稱被告對其進行了不當接觸。檢察官對被告進行了測謊,測謊結果顯示被告在說謊(即被告否認的供述不真實)。檢察官拿著這份測謊報告,向法院主張被告有罪。檢察官的論證是:「被告的測謊結果顯示被告在說謊,這證明被告確實對告訴人進行了不當接觸。」
但法院認為,這個論證是不符合法律的。法院指出:首先,測謊結果只是顯示被告在說謊,但這不能推斷被告說謊的原因是什麼。被告可能因為害怕、緊張、對警察不信任等原因而在測謊時表現出異常的生理反應,但這不代表被告確實犯了性侵罪。
■ 其次,測謊結果本身的科學性存在重大疑問。測謊結果受到許多變因的影響,無法透過其他方式重複檢驗。因此,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
■ 第三,即使被告的測謊結果顯示異常,這也不能作為補強告訴人證述的唯一證據。檢察官還需要提供其他的、更可靠的證據(例如物證、其他證人的證述、醫學鑑定等)來支持告訴人的指控。
➙最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定檢察官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判決被告無罪。這份判決充分說明了測謊結果在法律上的限制性,以及即使測謊沒有通過,被告仍然有機會透過法律程序爭取無罪。
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您對抗測謊的專業顧問
在許多刑事案件中,被告會因為測謊結果「沒有通過」而感到絕望,甚至被迫認罪。但實際上,測謊結果遠不如檢察官所聲稱的那麼可靠。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刑事辯護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我們的律師團隊深入理解測謊的科學原理與其內在的限制。我們知道如何質證檢察官提出的測謊結果,如何指出測謊結果的科學缺陷,如何為被告爭取無罪。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在面臨刑事指控,且檢察官提出了測謊結果作為證據,請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會為您進行全面的案件分析,評估測謊結果是否能夠作為有效的證據,並為您制定最有效的防禦策略。※記住:測謊沒有通過,不代表您有罪。讓謙聖的專業律師團隊為您把關,確保您的權益不被不可靠的科學證據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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