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誡戶怎麼解除?帳戶限制、30天訴願、不起訴與職權撤銷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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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也是被騙的人,為什麼還會收到告誡書?」「帳戶不能用網銀、轉帳和提款都受限,這種情況要維持多久?」「刑事案件已經不起訴,告誡戶為什麼沒有自動解除?」「收到告誡書已經超過30天,現在還有機會撤銷嗎?」➙許多人因為求職、貸款、網路交易、投資、換匯,或基於親友間的信任提供帳戶,事後才發現帳戶遭他人利用,不只被捲入詐欺、洗錢案件,還收到警察機關作成的告誡處分。更麻煩的是,告誡處分、警示帳戶與刑事案件屬於不同制度,只處理其中一項,其他限制不一定會跟著消失。這篇文章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依實際辦理告誡戶案件的經驗整理,從告誡戶的法律依據、五年金融限制、30天訴願期限,到超過期限後的職權撤銷與程序重開,一次說明清楚。
您可以先依目前狀況,直接閱讀對應段落:■ 剛收到告誡書,尚未超過30天 ► 看「還在30天內:提起訴願爭取撤銷告誡」■ 已超過30天,後來才取得不起訴處分書 ► 看「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爭取職權撤銷」■ 訴願已經被駁回 ► 看「訴願遭駁回,還能怎麼處理?」■ 不知道自己是告誡戶還是警示帳戶 ► 看「告誡戶、警示帳戶與刑事案件有什麼不同?」★ 若你已收到告誡處分書、訴願決定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可以先將文件提供給謙聖律師,確認目前還有哪些救濟方式與期限。➢LINE線上法律諮詢
一、告誡戶是什麼?它不是前科,也不是單純提醒
(一)告誡處分的法律依據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的帳戶,或向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的帳號,交付或提供給他人使用。但若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是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及其他正當理由,則不在禁止範圍內。警察機關若認定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可以作成告誡處分。因此,「告誡戶」通常是指受到告誡處分,並因此被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業者限制帳戶、帳號功能的人。告誡不是刑事有罪判決,也不等於留下刑事前科;但它是一項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正式行政處分,不是口頭提醒,更不能因為刑事案件尚未起訴,就認為可以先放著不管。(二)哪些情況容易收到告誡處分?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包括:■ 誤信網路求職、兼職或代收款工作,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 急需資金,因辦理網路貸款、代辦貸款或「美化金流」交付帳戶;■ 基於夫妻、情侶、家人或朋友間的信任,將帳戶提供對方使用;■ 在網路販售商品,卻收到來源不明或涉及三角詐騙的款項;■ 參與投資、虛擬貨幣交易或網路換匯,意外成為詐騙金流的一環;■ 因交友、感情詐騙或人情壓力,協助他人收款、轉帳或提款。➠必須注意,帳戶曾被他人使用,不代表當事人一定構成詐欺或洗錢犯罪;但在告誡救濟程序中,也不能只用一句「我不知道」帶過。交付帳戶的原因、當時是否有合理信賴基礎、是否取得報酬、提供幾個帳戶,以及對話和交易證據是否完整,都是機關判斷的重要因素。二、成為告誡戶會怎樣?五年限制一次看懂
很多人會把告誡戶形容為「帳戶被凍結」,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警示帳戶通常會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告誡戶則是依現行管理辦法,對本人既有的金融帳戶及相關帳號施加特定限制。限制效力自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一)銀行帳戶功能限制
告誡期間內,金融帳戶原則上會受到下列限制:■ 每個帳戶透過實體或網路ATM使用晶片金融卡,每日轉帳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 每個帳戶每日提領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金融卡消費扣款也會與相關額度併計;■ 禁止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電話銀行辦理支付或轉帳;■ 不得將存款帳戶連結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其他類似支付服務;■ 臨櫃提領、轉帳或匯款時,銀行可以要求說明交易目的並提出資料;無法合理說明時,銀行得拒絕交易;■ 申請開立新帳戶時,金融機構會依相關規定及風險審查決定是否拒絕開戶。➙因此,告誡戶不一定代表所有款項都完全不能匯入或領出,但日常轉帳、提款、支付與金融往來會受到明顯影響。實際可使用功能仍可能因帳戶是否同時被列為警示帳戶,以及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措施而不同。(二)電子支付、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限制
告誡處分的影響不只在一般銀行帳戶:■ 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付款金額上限為3萬元,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支付上限為1萬元;■ 虛擬資產帳號:業者應拒絕新開帳號,原有帳號則會先暫停全部交易功能,辦理結清後關閉;■ 第三方支付賣方帳號:可能受到帳號數量、撥款天數與收款額度等限制,原則上每日收款上限2萬元、每月累計20萬元。➙此外,相關業者會將受告誡者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身分確認與持續審查。(三)再次提供帳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違反不得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的規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期約或收受對價;■ 交付或提供的帳戶、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已受告誡處分後,五年內再次違反規定。➙所以告誡不只是金融使用上的不便,也可能影響日後類似行為的刑事風險。三、告誡戶、警示帳戶與刑事案件有什麼不同?
這三者經常同時出現,卻不能混為一談:
➙簡單來說,告誡戶處理的是行政處分,警示帳戶處理的是刑案通報造成的帳戶限制,刑事案件則是在判斷你有沒有犯罪。有些人只有告誡處分,有些人同時有告誡戶、警示帳戶與刑事案件。如果只拿不起訴處分書去銀行,或只解除警示帳戶,告誡處分造成的五年限制不一定會一併消失。因此,第一步應先確認自己同時面臨哪些程序。四、收到告誡書怎麼辦?先確認這5件事
收到告誡處分書後,建議先依序確認:Q1:處分書何時送達?A:保留信封、送達證書或簽收資料,確認30天訴願期限的起算點。Q2:原處分機關是誰?A:記下告誡書上的警察機關全名、發文日期與文號。Q3:機關認定的事實是什麼?A:確認涉及哪個帳戶、哪段金流,以及警方認為你如何提供帳戶。Q4:是否同時有警示帳戶或刑事案件?A:整理警詢通知、地檢署傳票、案號及目前偵查進度。Q5:證據是否仍完整?A:立即備份對話、廣告、合約、平台紀錄、帳戶明細及報案資料,不要任意刪除或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片段。★告誡救濟最怕的不是案件複雜,而是期限已過、對話刪除,或當事人等到刑事案件結束後才發現行政處分從未處理。如果無法判斷自己是否還在期限內,可以先將告誡處分書與信封交由律師確認,不要自行估算後繼續等待。➢LINE線上法律諮詢
五、還在30天內:提起訴願爭取撤銷告誡
如果告誡處分仍在法定救濟期間內,原則上應優先把握訴願程序。訴願不是只寫「我也是被害人」或「我沒有犯罪」,而是要針對原處分認定的事實、法律要件與證據,具體說明為什麼告誡處分違法或不當。(一)30天期限怎麼計算?
依《訴願法》第14條,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送達的次日起算30日,並不是從收到告誡書的當天開始計算。若期間末日遇到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原則上會順延至次日;遇星期六,則依行政程序法的期間規定處理。➙例如:告誡處分書在8月1日合法送達,原則上從8月2日開始計算30日。但實際期限仍可能受到送達方式、假日及在途期間等因素影響,不建議只依網路計算結果押到最後一天。➙另一個常見誤區是「期限內寄出就好」。依訴願法規定,原則上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為準,並非一律以郵戳日判斷;若訴願人不在受理機關所在地居住,另可能涉及扣除在途期間。為避免爭議,郵寄時應使用掛號並提早寄送,保留寄件與收件紀錄。(二)告誡訴願書怎麼寫?
一份告誡訴願書通常應包含下列內容:■ 訴願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與聯絡方式;■ 原行政處分資料:原處分機關、處分日期、文號及送達日期;■ 訴願請求:明確請求撤銷原告誡處分;■ 事實經過:按照時間順序說明如何認識對方、為何提供帳戶、對方如何說明用途、帳戶後來如何被利用;■ 訴願理由:說明交付帳戶是否符合一般商業或金融交易習慣、親友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及為何不能認定自己有故意或過失;■ 證據與附件:對話紀錄、廣告、合約、交易明細、報案資料、不起訴處分書及其他佐證資料;■ 日期與簽名:由訴願人或合法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訴願書格式範例⬇ 個案的事實與理由仍須依案件資料撰寫 】
➙行政院網站提供一般訴願書格式下載(點擊下載),但範本只能解決格式問題,無法代替個案的事實整理與法律論述。告誡訴願真正重要的,通常是「事實及理由」如何把證據與法律要件連結起來。(三)不同案件應準備哪些證據?
1、求職或兼職遭騙➙徵才廣告、應徵平台、公司資料、面試與工作對話、對方要求提供帳戶的理由、報酬約定2、網路貸款遭騙➙貸款廣告、申請流程、代辦資料、對方所稱美化金流或驗證帳戶的對話、真實資金需求證明3、親友借用帳戶➙雙方關係資料、借用原因、過往互動、對方說明用途的內容、是否收取報酬4、網路交易或三角詐騙➙商品刊登頁面、買賣對話、寄件資料、訂單、收付款紀錄與交易對象資訊5、投資、虛擬貨幣或換匯➙平台紀錄、錢包與交易所資料、匯率及交易約定、資金流向、對手方身分與聯繫內容6、交友或感情詐騙➙交往時間、對話脈絡、對方取得信任及要求代收代轉的過程、報案資料★整理證據時,應保留完整脈絡,不要只截取零碎對話。若對話已刪除,也可以評估從銀行明細、平台紀錄、Email、簡訊、通聯或其他客觀資料補強。
(四)訴願書要交給誰?可以郵寄嗎?
訴願書可以向作成告誡處分的原警察機關提出,由原機關重新審查後轉送訴願管轄機關;也可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若誤向其他機關提起,法律上另有收受日的處理規定,但仍不建議在期限將屆時冒險送錯。送件方式可以親自遞交或以掛號郵寄。親送時應請機關在副本上蓋收文章;郵寄則應保留掛號單與查詢紀錄,並預留送達時間。(五)提起訴願後,帳戶限制會先暫停嗎?
不會自動暫停。依《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因此,在訴願審理期間,帳戶限制通常仍會持續。若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並具有急迫情形,可以依個案評估是否聲請停止執行;但是否准許,仍由機關或法院依具體要件判斷,並不是提出申請就一定會通過。六、超過30天、訴願被駁回或後來才不起訴,還有救嗎?
很多當事人是在收到告誡處分數月後,甚至等到刑事案件不起訴,才知道告誡另有30天訴願期限。超過期限後,通常不能再提起一般訴願,但不代表所有處理空間都已消失;此時必須依個案資料,評估職權撤銷、行政程序重開或其他法定途徑。(一)不起訴不會讓告誡自動撤銷
刑事案件處理的是「是否有足夠證據認定犯罪」;告誡程序處理的則是「是否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兩者的程序、要件與審查機關不同。因此,不起訴處分書雖然可能是爭取撤銷告誡的重要證據,卻不代表告誡一定會自動消失,也不能一概說不起訴後原告誡就當然違法。真正要看的是不起訴理由寫了什麼:檢察官是否認定當事人欠缺主觀犯意、交付帳戶具有合理背景,或只是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不同理由,在行政救濟上的證明力可能不同。如果你已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卻仍不能使用網銀或帳戶功能持續受限,應先確認限制來源究竟是告誡處分、警示帳戶,還是兩者同時存在,再分別處理。(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爭取職權撤銷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即使已經過法定救濟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白話來說,超過30天後,人民雖然通常不能再用訴願重新爭執,但仍可提出具體理由與證據,促請警察機關重新檢視原告誡處分是否違法,並行使職權撤銷。
聲請內容通常需要包括:■ 申請人基本資料;■ 原告誡處分的日期、文號與內容;■ 請求原機關依職權撤銷告誡處分;■ 說明未在30天內提起訴願的經過;■ 指出原處分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有何錯誤;■ 說明不起訴處分、新證據或其他資料如何動搖原處分基礎;■ 檢附完整證據與附件清單。➙不過,第117條規定的是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並不是只要當事人提出聲請,機關就一定必須撤銷。能否促使機關重新審查,仍取決於原處分是否確有違法,以及提出的資料能否具體動搖原認定。剛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或過去的訴願已遭駁回?可以先讓謙聖律師檢視不起訴理由與既有文件,判斷職權撤銷應從哪個事實與法律問題切入。(三)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可評估申請程序重開
除職權撤銷外,《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也規定,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果原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出現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或具有其他相當於行政訴訟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處分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但程序重開有較嚴格的要件與期限:原則上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如果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則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且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五年即不得申請。若當事人因重大過失,未能在原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該事由,也可能不符要件。➙因此,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後仍不宜繼續等待,應盡快評估第117條職權撤銷與第128條程序重開何者較符合個案。(四)訴願遭駁回,還能怎麼處理?
訴願遭駁回後,首先應查看訴願決定書的送達日期及駁回理由。若要循一般撤銷訴訟救濟,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原則上應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若行政訴訟期限也已經過,或訴願後才取得新的不起訴處分、新證據,仍可再評估是否符合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要件。但這些途徑不能當作無期限的第二次訴願,也不能保證一定成功。訴願決定書中的駁回理由,通常正是下一步需要補強的地方。建議將原告誡處分、訴願書、訴願決定書、刑事不起訴處分與相關證據一起整理,才能避免重複提出已被否定的說法。七、哪些情況較有機會撤銷?哪些情況難度較高?
告誡處分能否撤銷,必須依個案判斷,不能只用案件類型直接預測結果。【較值得積極爭取的情況】
■ 仍在30天訴願期間內,可以完整提出行政救濟;■ 有完整的求職、貸款、交易或交友對話,能呈現遭騙過程;■ 基於真實親友關係提供帳戶,且能說明具體用途與信賴基礎;■ 未收取異常報酬,也未提供多個帳戶給陌生人;■ 有報案紀錄、合約、交易明細或平台紀錄支持說法;■ 刑事案件已不起訴,且不起訴理由明確認定欠缺犯罪故意或支持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原告誡處分理由過於簡略,或未充分調查、回應當事人提出的重要證據。【撤銷難度可能較高的情況】
■ 明知對方身分或用途可疑,仍交付提款卡、密碼或網銀資料;■ 因提供帳戶收取明顯不合理的報酬;■ 一次提供三個以上帳戶或長期配合收款、提款、轉匯;■ 對話紀錄已刪除,且沒有其他客觀資料可以還原經過;■ 先前已有類似帳戶爭議或曾受告誡;■ 事後陳述前後矛盾,與帳戶金流或其他證據不符。➠難度較高不代表可以完全不處理。告誡戶往往只是整體案件的一部分,背後還可能同時涉及詐欺、洗錢、民事求償、警示帳戶及金融限制,仍應評估完整風險與處理順序。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解除告誡戶?
告誡戶案件不是套用一份固定範本就能解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接受委任後,會先確認:1、告誡處分書何時送達,是否仍在30天訴願期間2、作成告誡的機關、處分理由及涉及的帳戶3、是否同時有警示帳戶、刑事案件或民事求償4、刑事案件是在警詢、偵查、起訴階段,或已取得不起訴處分5、當事人是因親友信賴、求職、貸款、交易、投資、換匯或交友而提供帳戶6、現有證據能否證明正當理由、合理信賴及欠缺故意或過失7、再依案件狀況決定應採取訴願、行政訴訟、職權撤銷、程序重開,或同步處理刑事案件與警示帳戶問題律師的工作不只是代寫一份書狀,而是把當事人的真實經過、金流、對話與有利證據,整理成行政機關能夠理解並重新審查的完整理由。尤其案件已超過30天、訴願曾遭駁回,或不起訴理由較為複雜時,更需要先判斷適合的程序,避免再次錯過期限。➢LINE線上法律諮詢
九、謙聖律師|告誡處分撤銷成功案例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曾協助處理不同類型的告誡處分,包括:
【案例一 】
►【警示帳戶告誡單成功爭取撤銷】詐欺案件收到告誡書,過了訴願期間,經律師處理成功爭取刑事案件不起訴及告誡處分由警局主動撤銷

【案例二 】
►【成功撤銷告誡處分!變成告誡戶怎麼辦?】超過30天也能救!我們幫你從行政處分中翻案

【案例三 】
►【什麼是告誡戶?該如何撤銷告誡?】詐欺案件收到告誡書,經律師處理成功撤銷告誡戶

【案例四 】
►【解除告誡戶律師推薦!!如何解除告誡戶?】網路換匯遇到三角詐騙,變成告誡戶怎麼辦?律師成功處理解除告誡戶!!

【案例五 】
►【解除告誡戶律師推薦】網路貸款沒拿到,反被列為告誡戶?謙聖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解除告誡戶,帳戶恢復正常使用!

【案例六 】
►【超過訴願期間怎麼辦?超過訴願期間還能解除告誡嗎?該如何解除告誡戶?】帳戶借給另一半變成告誡戶怎麼辦?經律師協助處理成功爭取職權撤銷告誡戶

【案例七】
►帳戶遭凍結、收到警察局告誡書?專業訴願助 A 先生成功撤銷處分!告誡訴願成功!

【案例八】
►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還收到「告誡」處分?別放棄!帳戶告誡提出訴願成功!!告誡訴願律師推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案例九】
►【告誡處分訴願成功案例】誤信兼職投資話術提供帳戶,謙聖成功撤銷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

【案例十】
►【告誡撤銷案例】遭感情詐騙與投資詐騙利用,謙聖協助聲請撤銷告誡

【案例十一】
►【撤銷告誡成功案例】借帳戶給友人卻收到贓款,謙聖主張親友信賴關係成功撤銷告誡

十、告誡戶解除常見問題FAQ
Q1:告誡戶可以解除嗎?
可以爭取,但不是每一件都會成功。如果原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或當事人能提出證據證明交付帳戶具有正當理由、欠缺故意或過失,便可在期限內提起訴願;超過期限後,則要評估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等途徑。Q2:告誡戶限制多久?五年後會自動消失嗎?
依現行管理辦法,帳戶、帳號限制效力自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若限制期間內再次違反相關規定,期間可能重新起算,並可能衍生刑事責任。至於五年期滿後,各帳戶功能恢復的實際作業,仍應向金融機構或相關業者確認。Q3:訴願30天從哪一天開始算?
原則上自告誡處分合法送達的次日起算30日。送達日、假日、居住地與在途期間都可能影響計算,建議保留信封與簽收資料,並提早送件。Q4:訴願書一定要請律師寫嗎?
法律上沒有規定一定要由律師撰寫,民眾可以自行提起訴願。但告誡案件常同時涉及行政法、刑事案件、金流與證據整理,訴願理由若只寫「我不知道」或「我是被騙的」,通常不足以完整回應原處分。若期限將屆、案情複雜或同時有刑事風險,建議先由律師評估。Q5:訴願書可以郵寄嗎?以郵戳日為準嗎?
可以親送或郵寄。依訴願法,原則上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為準,不應一概認為期限內蓋上郵戳就一定有效;另有在途期間規定可能適用。建議使用掛號並提早寄送,不要押最後一天。Q6:訴願期間,帳戶限制會暫停嗎?
不會自動暫停。若符合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可能造成難以回復損害及急迫情形等要件,可另行評估聲請停止執行,但是否准許仍由機關或法院判斷。Q7:超過30天才知道可以提訴願,現在怎麼辦?
一般訴願期限過後,仍可依個案評估向原處分機關促請職權撤銷;若有新事實、新證據或其他法定事由,也可能評估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兩者都有各自要件,並非只要逾期就一定能使用或一定會成功。Q8:拿到不起訴處分書,告誡會自動撤銷嗎?
不會當然自動撤銷。刑事不起訴與行政告誡是不同程序。不起訴處分書可能是重要證據,但仍要檢視不起訴理由,並主動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撤銷主張。Q9:不起訴後仍不能開戶或使用網銀,是什麼原因?
可能是告誡處分仍存在,也可能同時有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或銀行依其他規定採取的限制。應先向銀行確認限制種類及通報機關,再分別處理,不能只憑不起訴處分書判斷所有限制都已解除。Q10:告誡戶和警示帳戶要先處理哪一個?
若告誡處分仍在30天訴願期間內,應先避免錯過行政救濟期限;警示帳戶則要同步確認刑事案件與原通報機關。有些案件必須兩邊同時進行,不能只處理其中一項。Q11:我只是把帳戶借給家人,也會被告誡嗎?
仍有可能受到調查或告誡,但《洗錢防制法》第22條明定,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禁止範圍內。關鍵是能否證明真實關係、交付原因、當時所知資訊,以及沒有其他明顯可疑情況。Q12:我也是受騙者,為什麼還會被告誡?
機關可能先依帳戶交付情況與金流資料作成處分,但「也是受騙者」仍須用證據呈現。應整理對方如何取得信任、你為什麼相信其說法、是否有真實求職、貸款或交易需求,以及相關對話、廣告、平台和報案資料。Q13:訴願已經被駁回,還有救嗎?
先確認訴願決定書送達日期。若仍在兩個月內,可評估提起行政訴訟;若其後才取得新的不起訴處分或其他證據,也可再檢視是否符合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要件。不要只重新送一份內容相同的聲請書。Q14:告誡撤銷後,銀行功能會立刻恢復嗎?
不一定會在同一天恢復。撤銷後仍需由相關機關更新或通知資料,再由金融機構及業者完成內部作業;若帳戶同時被列為警示帳戶,還必須另外處理警示通報,不能因告誡撤銷就認為所有限制都已解除。Q15:委任律師處理告誡撤銷,費用怎麼算?
費用通常會依案件是否仍在訴願期限、是否曾遭駁回、帳戶與機關數量、刑事案件進度及資料複雜程度評估。建議先提供告誡處分書、訴願或不起訴文件與案件簡述,由律師確認處理範圍後再說明費用。➢LINE線上法律諮詢
十一、收到告誡書別只等待,先守住期限與證據
告誡戶不是單純的銀行小問題,也不會因為自己沒有犯罪、刑事案件最後不起訴,就必然自動解除。處理告誡處分最重要的是三件事:1、確認告誡處分的送達日期,判斷是否仍在30天訴願期間;2、整理能證明交付帳戶具有正當理由,或自己欠缺故意、過失的完整證據;3、釐清自己是只有告誡處分,還是同時有警示帳戶與刑事案件。➙如果你已經收到告誡處分書、帳戶功能遭限制、刑事不起訴後仍未解除,或超過30天才發現告誡處分沒有處理,建議盡早讓律師依照處分內容、刑事結果與現有證據,判斷是否仍有撤銷或其他補救空間。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詐欺、洗錢案件辯護及行政救濟經驗,可協助釐清告誡戶、警示帳戶與刑事案件之間的關係,並依個案規劃適合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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