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案件,兩個被告,為什麼一個被判有罪、另一個被判無罪?——商業會計法實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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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聲明:本文分析的案件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的案件,而是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的案例分析。我們撰寫本文的目的,是希望透過這份判決,幫助大家了解商業會計法在實務中的應用,以及不同身分的人在財務報表責任上的差異。如果您或您的公司正面臨商業會計法相關的刑事指控,歡迎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專業協助。
在商業犯罪的世界裡,有一類罪名經常讓商業負責人與會計人員感到困惑,那就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的「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這項罪名涉及的問題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卻充滿了法律細節:什麼樣的行為才構成犯罪?什麼樣的人才應該負責?一般員工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臺中地方法院在114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中,以一個典型案例清楚地回答了這些問題。更引人注目的是,這份判決涉及同一個案件的兩個被告,其中一位被判有罪,另一位卻被判無罪。這份判決背後的法律邏輯,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一、案件背景:隱瞞巨額借款的財務報表
讓我們先來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實。本案涉及一家製造業公司與其海外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該製造業公司於民國111年度、112年度分別向海外關聯企業借款294萬3048元、941萬9408元,共計1236萬2456元。這筆龐大的借款款項由海外企業匯入該製造業公司的銀行帳戶。根據會計準則,借款期間逾1年且於會計年度尚未清償的借款,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之「長期借款」科目中核實認列。換句話說,這筆借款應該清楚地列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上,讓所有看到報表的人都能了解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
然而,該製造業公司的財務報表上,「長期借款」科目卻完全沒有揭露這筆鉅額借款。這意味著,任何看到這份財務報表的人,都會被誤導,以為公司的負債遠低於實際情況。檢察官因此起訴了該公司的現任負責人,指控其故意隱瞞借款事實,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同時,檢察官也起訴了該公司的另一位員工,指控其同樣涉及隱瞞借款的犯行。
然而,法院的判決出人意料:現任負責人被判有罪,而該員工則被判無罪。這份判決背後的法律邏輯,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誰應該負責?
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四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者。」
➙這項規定的關鍵詞是「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這意味著,法律只規定了這兩類人可能構成犯罪,而不是所有知悉不實情況的人。
這一點至關重要。即使一般員工知道公司的財務報表不實,也不必然構成商業會計法的犯罪。只有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才需要負起這項責任。為什麼呢?因為法律認為,只有這兩類人具有足夠的權力與責任來確保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一般員工沒有這樣的權力與責任。
三、現任負責人為何被判有罪?
現任負責人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接任該公司負責人。他自承明知該公司向海外企業借款的事實,也知道這些借款應該記錄在財務報表上。然而,他故意未將借款事實及相關憑證資料交付給委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結果,會計師事務所因為不知道這筆借款,就沒有在財務報表上揭露。
法院認為,現任負責人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徵,因此構成犯罪:
■ 首先,他有明確的故意犯意。他自承知道借款的存在,也知道借款應該記錄。他之所以不提供相關資料給會計師,是出於故意隱瞞的目的。這不是無意的遺漏,而是有意的隱瞞。
■ 其次,他是商業負責人,應該對公司的財務報表負責。作為負責人,他有義務確保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他不能以委託專業會計師為由推卸責任。雖然法律規定會計師有查核簽證的責任,但如果公司刻意隱瞞信息,會計師即使進行抽樣查核也可能無法發現。因此,商業負責人仍然無法推諉其責予專業人士而脫免其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行為。
■ 再次,隱瞞的借款金額高達1236萬2456元,這是一筆重大的金額。這筆借款的隱瞞,對於投資人、債權人、主管機關等利益相關者的決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試想,如果投資人看到的是一份隱瞞了1236萬借款的財務報表,他們對公司的評估將會完全不同。
➙基於以上理由,法院認定現任負責人有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四、該員工為何被判無罪?
相比之下,該公司的另一位員工則被判無罪。這位員工從民國105年8月起在該公司擔任職務。
該員工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證稱,他聽現任負責人講過海外企業對該公司之外匯收入差額係該公司向海外企業的借款。他以為現任負責人會提供相關資料給會計師事務所。當該員工發現出口報單及匯入款金額對不上時,前任負責人告訴他「這不是你的職務範圍,不用管」。該員工本身不是專業會計師,因此沒有進一步過問。
法院認為,該員工的行為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的犯罪,理由如下:
■ 首先,該員工不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的「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他只是該公司的一般員工,不是負責人,也無證據顯示他是會計人員。既然法律只規定了這兩類人可能構成犯罪,那麼一般員工就不在法律的規制範圍內。
■ 其次,該員工沒有故意隱瞞借款事實的主觀犯意。他聽到借款的事實,以為現任負責人會妥善處理。當他發現異常時,前任負責人告訴他不用管,他就信賴了前任負責人的判斷。這不是故意隱瞞,而是信賴與遵從。
■ 再次,該員工沒有決策權。作為一般員工,他無權決定是否向會計師事務所披露借款事實。當前任負責人告知他不用管時,他無從違抗。法律不能要求一個沒有決策權的員工去做一個只有負責人才能做的決定。
■ 最後,該員工不是會計人員。他本身不是專業會計師,對於會計事項的記錄沒有專業責任。法律對會計人員的要求更高,因為他們具有專業知識與責任。但一般員工沒有這樣的專業責任。
➙基於以上理由,法院認定該員工無罪。
五、財務報表不實的判斷標準
這份判決還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如何判斷財務報表是否「不實」?
法院指出,商業會計法之財報不實,係規範行為人記載並不得虛偽或隱匿訊息之行為。財務報表應真實報導企業財物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全面且準備的紀錄,幫助投資人投資、併購及銀行授信等相關利益者做出合理的決策。
判斷財務報表是否不實,需要考慮兩個方面:
■ 第一,量的指標。即財報不實所影響到公司的核心業務或主要財務指標。例如,虛增的銷售或虛假的收入認定,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收入、毛利、淨利等獲利能力。又如,財報錯誤掩蓋實際的債務危機,誤導投資者對公司財務穩定性和償債能力的評估。
■ 第二,質的指標。即錯誤或不實情況對公司未來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或市場信任影響程度。一筆隱瞞的借款可能會影響公司的信用評級、融資能力,甚至影響投資人的投資決策。
➙在本案中,隱瞞的借款金額高達1236萬2456元,這對於該公司的資本結構、償債能力等方面都有重大影響。因此,這筆借款的隱瞞無疑構成了「重大不實」。
六、商業會計法的立法目的
這份判決也反映了商業會計法的立法目的。商業會計法旨在提供商業交易或投資大眾正確、公開之資訊環境,使得從中決定投資買賣之策略的人,得據以衡量判斷公司之營業情形。換句話說,商業會計法保護的是投資人、債權人、主管機關等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如果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故意隱瞞會計事項,導致財務報表不實,就會侵害這些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因此應該受到刑事處罰。
➙這份判決對於商業負責人、會計人員以及一般員工都有重要的啟示。
♦ 對於商業負責人而言,應該認識到自己對公司財務報表的重要責任。不能以委託專業人士為由推卸責任。如果刻意隱瞞會計事項,即使會計師未發現,負責人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項沉重但必要的責任,因為投資人與債權人都依賴於負責人提供的真實信息來做出決策。
♦ 對於會計人員而言,應該確保自己獲得完整的會計信息,並據此製作真實的財務報表。如果發現公司隱瞞會計事項,應該向相關部門報告。會計人員是財務報表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起責任。
♦ 對於一般員工而言,雖然不必然對公司的財務報表負責,但如果發現公司的財務報表不實,也應該向相關部門報告,而不是沉默以對。這不是法律要求,而是道德與職業操守的要求。
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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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四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者。」
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民國11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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