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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刑事實務常見違法態樣、法律條文與專業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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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政府採購法的雙面刃

    政府採購標案是許多企業拓展業務、獲取穩定利潤的重要管道。然而,這把雙面刃也隱藏著巨大的刑事風險。在實務上,許多殷實的商人、企業主,甚至是基層的採購人員與受託設計單位,常因一時疏忽、盲從業界慣例,或是對法規界線認知不清,莫名成為政府採購法案件的刑事被告。

    根據檢調統計,每年因政府採購法遭起訴的案件數量持續攀升。這些案件涉及的當事人背景各異,從小型工程承包商到大型企業集團都有。許多時候,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當檢調敲門、搜索票出現時,才驚覺問題的嚴重性。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深耕重大經濟犯罪與政府採購法領域,我們深知當事人面臨檢調搜索、約談時的恐慌與無助。為了彰顯本所對此議題的重視,並協助潛在的當事人釐清法律風險,我們特別整合了實務上常見的政府採購法違法態樣、法條解析與防禦策略,期盼能為您提供一份清晰的實務指南。

     

    一、常見違法態樣一:圍標與「搓圓仔湯」

    在工程與採購業界,最常聽聞的莫過於「圍標」與「搓圓仔湯」。這類行為主要觸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多項刑事責任。其中第一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的「詐術圍標罪」。

    ➠實務上常見的詐術圍標手法包括虛設行號、製造多家廠商競爭的假象,企圖欺騙招標機關。例如,某廠商可能透過親友、員工或關係企業,虛設數家空殼公司,在同一標案中以多個名義投標,製造激烈競爭的假象,最終讓自己的真實公司以低價得標。這種做法不僅欺騙了招標機關,也損害了其他誠實廠商的權益。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妥協或其他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就是俗稱的「合意圍標」或「搓圓仔湯」。

    ➠所謂合意圍標,是指多家廠商事先達成協議,約定由其中某一家廠商得標,其他廠商則配合不投標或投以高價,藉此操縱決標結果。例如,甲、乙、丙三家廠商在招標前聚集一堂,協議由甲公司投以最低價得標,乙、丙兩家則投以較高價格或根本不投標,以確保甲公司的勝出。這種做法直接損害了招標機關的利益,因為機關無法透過真實的市場競爭獲得最佳的價格與品質。

    然而,實務上的陷阱在於「人情陪標」或「被迫棄標」的情況。例如,某廠商可能因為受到在地黑道勢力的恐嚇威脅而放棄投標;或者因為機關流標多次,基於人情拜託而湊數投標,但並無意圖獲取不當利益。在這些情況下,專業的辯護律師必須向法院證明,當事人缺乏「獲取不當利益的意圖」或「真實的合意」,並援引嚴格證據法則,爭取無罪判決。

    ➠在實務上,曾有類似的無罪判決案例。檢方指控當事人與他人協議不投標,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檢方僅有通訊監察譯文證明雙方見面,卻無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證明「合意」的存在,亦無證據證明當事人獲取了不當利益。在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判決當事人無罪。(註:此案例為實務參考案件,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之案件。)

     

    二、常見違法態樣二:借牌投標與虛偽申報

    許多中小企業為了參與大型標案,可能會尋求與大廠合作,但若處理不慎,極易落入「借牌投標」的法網。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借牌投標,是指廠商以他人名義或使用他人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證件參加投標。這種做法通常用於規避廠商資格限制。例如,某廠商因為曾有違約紀錄而被列入黑名單,無法直接參與政府採購;或者某廠商因為資本額不足而無法符合標案的資格要求。在這些情況下,廠商可能會借用他人的名義或證件來投標。

     

    然而,在實務防禦上,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曾成功為被控借牌的當事人爭取無罪。關鍵在於向法院主張「目的性限縮解釋」。如果雙方的合作模式是基於「利潤共享、風險分擔」的實質商業結盟,且該標案僅以財力或資本額作為資格限制,並未涉及特許行業的專業證照(如建築師、技師等),就不應輕率套用借牌重罪。在該案件中,被告與合作廠商簽訂了詳細的聯合承攬契約,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法院認為,這種實質的商業合作關係,並不符合借牌投標「意圖規避資格限制」的本質,因此判決無罪。(註:此案例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處理的案件,我們透過「目的性限縮解釋」的法律主張,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此外,廠商若在投標文件中造假,問題會更加複雜。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廠商、代理商或其他相關人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為不實之聲明,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第三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的虛偽申報包括偽造履約實績證明、虛報公司資本額、冒用他人的工程獎項或認證等。這類行為不僅觸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一,更會同時牽涉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的偽造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併罰的結果將非常嚴重,當事人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三、常見違法態樣三:洩露底價與不當取得招標資訊

    政府採購的公平性建立在資訊保密的基礎上。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這是政府採購制度的基石。若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的廠商人員洩漏機密,將觸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的洩密罪。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機關人員、廠商、代理商或其他相關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其他資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第三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是具備公務員身分的採購人員洩密,更會面臨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洩漏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國防以外秘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常見的危機是,同業之間為了準備投標,互相索取「參考圖說」。如果提供資料的一方正好是受機關委託的設計單位,就可能被檢調盯上。檢方會指控該設計單位洩漏了工程位置、工法、數量、單價等機密資訊。此時,辯護的重點在於檢視「扣案物證」是否完整。例如,指控洩密,是否有查扣到關鍵的光碟、USB或文件?如果沒有扣案物證,法官就無法比對資料的具體內容,無法確認交付的資料是否真正具備法律定義上的「應秘密性」(如詳細單價、精確數量),而非一般公開資訊(如地理位置圖)。

    ➠在實務上,曾有類似的無罪判決案例。雖然有通訊監察譯文證明雙方有交付資料的動作,但檢方並未查扣到關鍵的光碟。法院認為,既然沒有扣案物證可供比對,就無從確認資料的具體內容,因此判決當事人無罪。(註:此案例為實務參考案件,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之案件。)

     

    四、常見違法態樣四:行政「異常關聯」與刑事「詐欺圍標」的界線

    近年來,工程會的電子採購系統常以「上網 IP 相同」、「投標文件筆跡相似」或「共用印表機」等跡象,將廠商判定為「重大異常關聯」,進而移送檢調偵辦。工程會的異常關聯判定標準相當嚴格。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機關發現廠商有異常關聯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之一進一步規定了異常關聯的認定標準,包括廠商間有實質關係人、廠商與招標機關人員有利益關係、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相似等情況。

    然而,行政瑕疵絕對不等於刑事犯罪。許多時候,廠商只是因為辦公室相鄰順手幫忙列印,或是委託同一家代書處理文件,就被工程會判定為異常關聯。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嚴格區分行政與刑事的界線,強調檢方必須提出「主觀犯意」與「客觀不法金流」的具體證據,並運用《刑事訴訟法》的「罪疑惟輕」原則,打破檢方僅憑「異常關聯」就想入人於罪的邏輯。

    ★在實務上,曾有類似的無罪判決案例。檢方指控當事人與另一廠商合意圍標,理由是兩家廠商的投標文件筆跡相似、共用同一台印表機。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筆跡相似可能是因為委託同一家代書處理,共用印表機也可能是因為辦公室相鄰。在缺乏「合意」的具體證據(如通訊監察、金流往來等)的情況下,法院判決當事人無罪。(註:此案例為實務參考案件,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之案件。)

     

    五、常見違法態樣五: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不為價格競爭」罪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不為價格競爭」,是一個容易被誤解的概念。許多廠商在不知不覺中,可能就觸犯了這項罪名。所謂「不為價格競爭」,是指廠商在投標時,不是基於自身的成本與利潤考量,而是事先與他人協議,投以高於市場行情的價格,以便讓另一廠商以低價得標。例如,甲、乙兩家廠商協議,甲公司投以市價的八折得標,乙公司則投以市價的一點五倍,以此製造激烈競爭的假象。

    ➠然而,在實務上,「不為價格競爭」與「正常的商業決策」的界線往往模糊。例如,某廠商可能因為想要維持與機關的長期關係,而主動投以較高的價格,並無與他人協議。或者,某廠商可能因為對標案的成本評估不足,而投以較高的價格。這些情況都不應被認定為「不為價格競爭」。

    在法庭攻防中,律師必須詳細檢視廠商的投標決策過程、成本分析資料、與他人的通訊紀錄等,以證明廠商的價格決定是基於獨立的商業判斷,而非事先的協議。

     

    六、常見違法態樣六: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的「詐術」認定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詐術圍標」中,「詐術」的認定是關鍵。檢方往往以廣泛的「詐術」概念來起訴當事人,但法院在認定時應採取嚴格的標準。所謂詐術,是指以虛偽不實的方法,使招標機關陷於錯誤,進而做出不利的決定。例如,虛設行號、偽造履約實績、冒用他人資格等,都屬於詐術。但是,廠商之間的正常商業競爭、價格談判等,則不應被認定為詐術。

    ➠在實務上,曾有類似的無罪判決案例。檢方指控當事人虛設行號,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行號雖然是為了參與該標案而新設立,但其並非空殼公司,而是有實際的營運與員工。因此,法院認為不能認定為虛設行號,判決當事人無罪。(註:此案例為實務參考案件,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之案件。)

     

    七、面臨政府採購法刑事指控的自保與防禦策略

    政府採購法案件通常伴隨著檢調的大規模搜索、扣押與約談。當您或您的企業面臨此類危機時,第一時間尋求專業的「政府採購法律推薦」是自保的關鍵。

    ■  首先,要理解政府採購法案件的特殊性。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政府採購法案件涉及複雜的商業運作、工程慣例與政府採購制度。許多檢察官與法官對於工程業界的實務運作可能不夠了解,容易被表面現象所迷惑。專業的律師必須能夠向法官解釋工程業界的常見做法,並區分「違法」與「不當」的界線。

    ■  其次,要重視物證的收集與檢視。在政府採購法案件中,物證往往是決定勝負的關鍵。例如,指控洩密,是否有查扣到關鍵的光碟或文件?指控合意圍標,是否有通訊監察或金流往來的證據?指控借牌投標,是否有簽訂的聯合承攬契約?律師必須詳細檢視檢方提出的所有物證,並指出其不足之處。

    ■  第三,要充分利用《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證據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時,依據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這意味著,檢方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定罪。如果檢方的證據存在任何合理的懷疑,法院就應該判決無罪。

    ■  第四,要主張「罪疑惟輕」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檢方必須證明當事人有罪,而不是當事人必須證明自己無罪。如果檢方的指控存在任何合理的懷疑,法院就應該傾向於無罪判決。

    ➠在法庭攻防中,律師的防禦策略至關重要。首先,要嚴格檢視客觀物證。例如,指控洩密,是否有查扣到關鍵的光碟或文件?如果沒有,法官就無法確認資料的具體內容,無法認定為應秘密資訊。其次,要拆解共犯自白。同案被告的指控是否有挾怨報復的動機?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如果沒有,共犯自白就不能作為唯一的定罪依據。第三,要還原商業本質。將看似違法的「借牌」,還原為合法的「聯合承攬」或「商業合作」。

     

    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承諾

    政府採購法案件錯綜複雜,涉及行政法規、刑事訴訟程序與龐雜的工程商業慣例,需要高度的法理素養與實戰經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各類重大經濟犯罪與政府採購法案件上,始終秉持嚴謹、專業的態度,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的訴訟結果。我們的律師團隊不僅熟悉政府採購法的各項規定,更深入了解工程業界的實務運作。我們知道如何運用嚴格的證據法則、如何拆解檢方的指控、如何向法官說明工程業界的常見做法。我們也曾經為被指控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當事人爭取到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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