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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怎麼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可以不被關嗎?如何成功爭取緩刑?

  •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怎麼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可以不被關嗎?如何成功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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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lightened本所代理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案件,經上訴,本院改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三年,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就未退還之犯罪所得依法沒收追徵;案件顯示在適當事實與法律論證下,違反證券投顧相關法律的被告仍可爭取緩刑與和解條件。

     

    一、案件簡要

    某被告於網路平台以經營投資教學、提供個股盤前分析及當沖策略等方式招攬會員,以有償提供投資建議為業,收取會員費用並匯入其個人銀行帳戶,經檢方起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規定,共得不法所得新臺幣150萬6,000元。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命沒收或追徵全部犯罪所得;本所接手上訴後,透過事實與法律之整體爭點整理、與被害人和解、提出悔意與補償事實、並主張緩刑之可行性,最終法院改判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沒收經被告已實際返還之外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十二萬六千元,並附緩刑條件(義務勞務、法治教育、保護管束等)。

     

    二、我們如何為被告爭取緩刑

    本案能獲得緩刑及部分沒收免宣告,關鍵在於下列數點實務戰術與法律論證:

    |積極賠償、與多數被害人和解|

    被告在本院審理期間承認犯行並與多數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實際支付和解款共計新臺幣68萬元,顯示被告具有實際填補被害人損害之行為。法院在量刑時列為重要有利因素。

    |真誠悔悟與訴訟節省|

    被告在上訴程序中坦承犯行、並配合程序,法官考量被告之悔意與節省司法資源之情形,為從寬情節。

    |個人背景與再犯風險評估|

    提供被告之個人情狀證明(學歷、職業、家庭與收入狀況等),說明其非累犯,且具有社會支持,降低法院認定「再犯危險性」之可能。

    |法律上主張緩刑之適用要件已具備|

    依刑法緩刑之制度(法院得基於被告情狀及有利科刑因素宣告暫不執行),主張本案適用緩刑,並提出適當之緩刑負擔條件(義務勞務、法治教育等),以兼顧矯正與社會保護目的。

    |針對沒收部分提出可分割之處理|

    針對犯罪所得,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只對未被實際返還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及追徵,被告已就部分被害人支付之和解金列明並請法院扣除該部分,避免因技術上未扣案即全部宣告沒收的不當結果。

    ★綜合上述,法官衡量被告之有利情節(和解、償還、悔意、非累犯等)與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主管機關監理、投資人保護)後,認為以暫不執行之緩刑並處以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能兼顧矯治、補償與懲罰目的,遂宣告緩刑。

     

    三、主要適用法條

    下列為本案最核心之適用法條及法院依據之要點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條文以原文完整引用如下(依您提供之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以上法條以本案起訴書及判決所引用之條文為準)

    ★此外,法院於量刑及沒收上,參酌下列刑事法規之相關規定(本文僅列舉條號並就要旨說明):

     

    ♦  刑法第38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之規定。法院指出犯罪所得應沒收;但對已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之金額,則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對於部分已返還者,得就剩餘未返還部分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法院科刑時應考量之情節,包括犯罪後行為(如積極賠償、和解)等有利或不利科刑因素。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與第2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等:關於緩刑之宣告要件、緩刑之負擔與保護管束之規定。法院依此宣告緩刑並課予義務勞務、法治教育課程及保護管束。

     

    四、法院判決實務要點與啟示

    1、積極和解與還款能顯著影響量刑結果:被告若能在偵查或審理階段主動與被害人和解並實際返還,被害人表示諒解者,法院在量刑時會視為重要之有利情節。

    2、緩刑並非免責,而是可附嚴格條件:法院同時採取緩刑與義務勞務、法治教育、保護管束等措施,以確保被告在社會中受矯正並負起一定社會責任。

    3、沒收犯罪所得目的在於徹底剝奪不法利益:即便被告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已支付部分款項,法院仍會對剩餘未返還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追徵,以實現剝奪犯罪利得之效果。

    4、專業辯護可在量刑、沒收與緩刑條件上取得實質成果:在本案中,本所透過法律分析、事實整理、與被害人的協商與和解安排,成功讓法院在上訴審重新衡量量刑要素,改為較為有利之結果(緩刑、較低之實際沒收額),顯示專業策略能改變結果。

     

    五、本所能提供的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金融、證券刑事案件之豐富經驗,我們可提供:

    1、事前法律風險評估與合規建議(避免誤觸證券投顧法規);

    2、偵查階段之辯護與證據搜集協助;

    3、被害人和解談判、賠償方案設計與執行;

    4、上訴審之策略擬定與代理,爭取緩刑或從寬量刑;

    5、被判沒收時之法定救濟、追徵抗辯與財務清查協助。

    ★如需就特定案件進一步討論,我們可提供保密法律諮詢與個案策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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