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家族企業同時投標」無罪判決分析:廠商資格不明確時的合法投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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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與檢方指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2276 號刑事判決涉及一件政府採購法案件,被告為一對姊弟檔經營的家族企業。檢方指控他們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罪。
案件事實如下: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於民國 112 年 5 月間辦理「112 年度臺北水源特定區加強環境改善維護案」公開招標採購案,預算金額約 506 萬元。被告姐姐(化名「小美」)為某環保有限公司負責人,其弟被告(化名「小王」)為某資源回收企業社負責人。兩家公司的營業地點相同,營業項目相近,但分別持有不同級別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環保有限公司持有乙級許可證,資源回收企業社持有甲級許可證。
➙在本次招標中,被告小美指示公司員工分別製作兩家公司的投標文件,並以兩家公司名義同時投標。檢方認為,這種做法是為了製造多家廠商競爭的假象,以確保其中一家公司得標,因此涉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法院的無罪判決理由
然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小美、小王及該環保有限公司均無罪。法院的判決理由值得深入分析,因為它涉及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詐術圍標罪」的重要法律解釋。
➙首先,法院強調了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的構成要件。該條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指出,此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要件:
■ 第一,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
■ 第二,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 第三,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法院進一步強調,所謂「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須以「客觀上」使人認為係「詐術或相當於詐術」之手段,發生「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結果。如果所使用的方式根本不生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亦無該等結果可能發生之危險性存在,即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所載要件不合,自難論以該條之罪責。
➙其次,法院分析了被告的主觀意圖。法院認為,被告小美和小王分別經營的環保有限公司和資源回收企業社屬於家族企業,營業地址相同,辦公室人員會互相支援,屬於合作關係。兩家公司同時以各自名義投標,是為了順利獲得本件標案,並非出於不法意圖。
➙第三,法院詳細分析了廠商資格的問題。本次招標文件公開招標公告僅稱投標廠商需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但並未具體明示說明需甲級或乙級等級別。被告小美和小王為免資格不符無法順利投標,才採取將具有不同甲級、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有限公司、企業社同時參與投標的方式進行投標。法院認為,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因為招標文件的資格要求不夠明確。
➙第四,法院強調,政府採購法並未限制具有家族關係的公司、行號不得同時參與同一標案的投標事宜。因此,被告小美和小王同時以兩家公司名義投標,在法律上並無不當。
➙第五,法院檢視了投標金額的決定過程。法院認為,投標金額是被告小美事前詢問被告小王,經小王同意後始指示公司人員填寫相關文件,顯非被告小美一人單獨決議而指示員工填寫。這表明被告小美和小王之間不存在「合意不為競價」的情況,也不存在「故意營造不同廠商競標之假象」的情況。
➙第六,法院指出了一個重要的事實:被告小美所擔任負責人的環保有限公司因公司人員將授權書負責人姓名誤載,以致在資格審查時,因簽名與印鑑章不符,被開標人員認定資格不符而不予開標。這表明被告小美並未成功地「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反而因為員工的疏失而被排除在外。
三、法律見解與實務啟示
這份判決涉及幾個重要的法律見解,值得深入討論。
■ 首先,關於「詐術」的認定。法院強調,詐術必須是客觀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的行為。如果被告的行為根本不具有欺騙性,或者即使有欺騙的意圖,但客觀上也未能達到使人陷於錯誤的效果,就不能認定為詐術。在本案中,被告小美和小王同時以兩家公司名義投標,這本身並不具有欺騙性。相反,這是一種合理的商業決策,目的是為了確保至少有一家公司符合廠商資格要求。
■ 其次,關於「家族企業」的法律地位。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採購法並未限制具有家族關係的公司、行號不得同時參與同一標案的投標事宜。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見解,因為它表明,即使兩家公司有家族關係,只要他們各自符合廠商資格要求,就可以各自參與投標。
■ 第三,關於「廠商資格不明確」的情況。法院認為,當招標文件對廠商資格的要求不夠明確時,廠商為了確保符合資格要求,可以採取多家公司同時投標的方式。這是一種合理的風險管理策略,不應被認定為違法。
■ 第四,關於「投標金額的決定」。法院強調,投標金額是由被告小美和小王共同討論確認利潤後決定的,而不是由被告小美一人決定。這表明被告之間不存在「合意不為競價」的情況。
■ 第五,關於「嚴格證據法則」的適用。法院強調,檢方所舉證據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的程度。在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應根據「罪疑惟輕」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這份判決對於面臨類似情況的廠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它表明,即使廠商同時以多家公司名義投標,只要這種做法是出於合理的商業考量,而不是出於不法意圖,就不應被認定為違反政府採購法。
四、廠商應當注意的事項
基於這份判決,廠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 首先,廠商應當仔細閱讀招標文件,特別是關於廠商資格的要求。如果資格要求不夠明確,廠商應當向招標機關提出詢問,以確保自己的理解是正確的。
■ 其次,如果廠商有多家公司,且這些公司各自符合廠商資格要求,廠商可以考慮同時以多家公司名義投標。這種做法本身並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只要廠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符合資格要求,而不是為了製造虛假的競爭假象。
■ 第三,廠商應當確保投標文件的準確性。在本案中,環保有限公司因為授權書上的姓名誤載而被認定為資格不符。這提醒廠商,投標文件中的任何錯誤都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
■ 第四,廠商應當保留所有與投標相關的文件和通訊紀錄。這些文件可以證明廠商的投標決策是基於合理的商業考量,而不是出於不法意圖。
【免責聲明】
本文分析的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2276 號判決)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本所係基於推廣政府採購法律知識之目的進行分析。
五、結語
這份判決表明,法院在認定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的詐術圍標罪時,採取了相當嚴格的標準。廠商同時以多家公司名義投標,只要這種做法是出於合理的商業考量,而不是出於不法意圖,就不應被認定為違反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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