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印表機列印標單就是圍標?法院無罪判決釐清「行政異常關聯」與「刑事犯罪」的界線
-
商品資訊
※ 特別聲明:本文案例改編自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為公開之法院裁判資訊。此案件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本所僅基於推廣政府採購法律知識之目的,針對判決中的核心法律見解進行客觀分析與分享,並已將相關當事人與機關資訊隱匿。
在台灣的中小企業生態中,熟識的同業之間互相借用辦公設備、影印機,或是順手幫忙列印文件,是再平常不過的人情往來。然而,當這種看似無害的「互相幫忙」發生在政府採購標案中時,卻可能成為檢調眼中「共謀圍標」的鐵證。透過近期一件橋頭地方法院的無罪判決,我們得以深入探討:客觀上的「異常關聯」,是否能直接等同於主觀上的「刑事犯罪」?
一、案件背景與檢方指控
本案緣起於某國營事業辦理的三件工程採購案。檢方在調查中發現了一個驚人的巧合:參與投標的甲商號與乙公司,其投標文件竟然是由同一名員工(該員工同時在乙公司任職,但也幫忙甲商號處理事務),在乙公司辦公室的同一台印表機上列印出來的。此外,該員工還使用了乙公司的帳號,同時為兩家公司下載了空白標單。
➙基於這些客觀事實,檢方認定甲商號的實際負責人為了達到法定開標家數門檻並順利得標,與乙公司的負責人及該名員工共謀。檢方指控他們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的假象,致使招標機關誤信廠商間有實質競爭關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二、客觀的「異常關聯」是否等於主觀的「犯罪意圖」?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共用辦公設備與領標帳號,確實構成了政府採購法中的「重大異常關聯」,但這能直接推論出刑事犯罪嗎?
在實務上,行政處分與刑事處罰有著截然不同的標準。政府採購法中的「重大異常關聯」(例如不同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台電腦列印、或是由同一人送達),主要是為了防範圍標而設立的行政防線。一旦被認定有異常關聯,機關可以做出廢標、不予決標或沒收押標金等行政處分。這種行政處分看的是「客觀狀態」,只要有異常事實存在即可裁罰。
➙然而,刑事定罪(判刑入獄)的標準遠比行政處分嚴格。要成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的罪名,不僅要有異常的客觀行為,更必須證明被告之間有「製造假性競爭」的主觀犯意與客觀的共謀協議。
法院見解一:嚴格證據法則的適用
面對檢方的指控,法院在判決中重申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的鐵律:「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法院仔細檢視了被告等人的供述。幫忙列印文件的員工表示,因為甲商號的辦公室沒有印表機,兩家公司距離又近,他才順手幫忙列印。他強調自己印完就交給甲商號負責人,沒有偷看標價,也沒有把這件事告訴自己的老闆(乙公司負責人)。而乙公司負責人也堅稱,自己是獨立評估並決定投標金額,完全不知道甲商號也有投標,更不知道員工幫對方印了文件。
法院見解二:缺乏利益交換與共謀證據
法院進一步分析檢方的舉證,發現除了「共用印表機」與「同一人領標」的客觀事實外,檢方完全無法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全案沒有任何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也沒有查出任何異常的資金流向,足以證明甲、乙兩家公司之間存在利益交換,或是達成「讓甲商號得標」的不法協議。
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中的「罪疑惟輕」原則要求,當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既然檢方無法證明乙公司負責人知悉甲商號的投標內容,也無法證明雙方有共謀圍標的犯意聯絡,就不能僅憑「共用印表機」這個單一的客觀瑕疵,跳躍式地推論被告等人構成詐欺圍標的重罪。
三、結語:守住行政瑕疵與刑事犯罪的界線
綜合上述理由,法院最終判決全數被告無罪,成功守住了行政瑕疵與刑事犯罪的界線。這份判決明確告訴我們:行政上的「異常關聯」不等於刑事上的「詐欺圍標」。再次重申,本案為法院公開判決之客觀分析,非本所處理之案件。然而,這個案例給了所有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一個深刻的教訓:在處理政府標案時,即使是同業間最單純的借用設備或順手幫忙,都可能引發極其嚴重的法律風險,甚至招來檢調的搜索與起訴。
若您或您的企業因為類似的「異常關聯」而被捲入政府採購法的刑事調查,切勿驚慌失措,也別以為「清者自清」就能安然脫身。面對嚴厲的刑事指控,您必須仰賴專業律師,依據嚴格證據法則為您構築堅實的防禦堡壘。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各類政府採購法案件上,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與敏銳的法理判斷,是您值得信賴的政府採購法律推薦。我們將竭力協助您釐清事實,捍衛您的清白與企業商譽。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