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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幫忙繳易科罰金?當事人在國外,家人能不能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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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題先說結論:人在國外時,家人通常有機會代為辦理,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

    許多人收到刑事執行傳票或判決確定通知後,第一個反應是:「既然判決上寫可以易科罰金,是不是只要家人拿錢去地檢署繳掉就好?」如果當事人人在國外,問題更常變成:「本人回不來,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可不可以代繳?」答案要分成兩層來看。

    第一層是「聲請易科罰金」;

    第二層才是「依照地檢署開立的繳款通知單繳納金額」。

    在易科罰金案件中,真正關鍵通常不是誰把錢交出去,而是誰有資格代替受刑人到地檢署辦理易科罰金的聲請程序。易科罰金原則上應由受刑人本人攜帶身分證件、依傳票日期親自到地方檢察署向承辦人聲請;但如果受刑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到案,例如人在國外、在遠洋船上或罹患重病,則可以由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檢附本人不能親自到案以及親屬關係等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因此,當事人在國外時,家人並非完全不能幫忙。只要符合「本人確實因在國外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到案」以及「代辦人屬於法定或實務允許的親屬範圍」兩個要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等三親等內血親,或符合二親等內姻親範圍的親屬,通常可以持相關證明到執行地檢署代為聲請。相對地,一般朋友、公司同事、未在親等範圍內的遠親,原則上不能代替受刑人辦理易科罰金聲請。

    ➙換句話說,若受刑人在國內且沒有特殊原因,通常仍應本人親自到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若受刑人在國外未歸,家人是否能代辦,重點在於是否能證明本人確實無法親自到案,以及代辦家屬是否屬於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若只是單純不方便、工作忙、怕麻煩,通常不會被視為可以由他人代辦的正當理由。

     

    二、什麼是易科罰金?它不是「本來就只是罰金」

    要理解誰能代繳,必須先釐清易科罰金的性質。易科罰金不是法院一開始就只判「罰金刑」,而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後,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讓受刑人用金錢折算刑期,以繳納罰金的方式替代入監或執行拘役。依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則不在此限。易科罰金的基本條件可以理解為兩個面向。

    第一,所犯罪名本身必須屬於較輕的犯罪,也就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第二,法院實際宣告的刑度必須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就不能單純因為想繳錢而要求改成易科罰金。

    ★更重要的是,易科罰金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的變更,屬於易刑處分。它的意義在於以金錢折算短期自由刑,但能不能易科罰金仍需要檢察官在執行階段審核,並非受刑人想繳就一定可以繳。

    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會要求受刑人到地方檢察署報到、聲請、經檢察官核准後,再由書記官開立繳款單。它不是單純的行政罰鍰,也不是交通罰單,更不是任何人拿著判決書和現金就能直接消滅刑罰的程序。

     

    三、關鍵區分:「聲請易科罰金」和「代為繳錢」不是同一件事

    一般民眾常把「辦理易科罰金」簡化成「繳錢」。但從刑事執行程序來看,至少包含幾個連續步驟。受刑人接獲執行通知後,通常要向地檢署承辦股確認折算金額,攜帶身分證件親自到署口頭聲請;經檢察官核准後,承辦人會開立繳款單,再由繳款人持通知單到指定收費處繳納,取得收據並回交或送回承辦股。因此,本文所說「家人能不能代繳」,在實務上應更精確地問:「家人能不能代為聲請,並在地檢署核准後依照繳款通知單繳款?」如果只是把錢交給家人,家人仍然不能跳過聲請與核准程序;如果地檢署還沒有開立繳款通知單,單純拿現金到地檢署也未必能完成易科罰金。

    ★這個區分對人在國外的當事人尤其重要。家人可以協助聯繫承辦股、確認文件、準備款項與代為到場,但仍必須依照刑事執行程序完成聲請與核准。若沒有先取得承辦股指示,就自行委託不明人士處理,反而可能造成程序延誤、付款風險,甚至錯過到案或繳款期限。

     

    四、當事人在國外時,哪些家人可以代辦?

    實務上,對於「受刑人在國外」的情形,通常會承認這可能構成無法親自到案的正當理由。不過,並不是任何家人、朋友或代理人都可以代辦。可以代為辦理的範圍,通常限於受刑人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配偶最容易理解,也就是受刑人的丈夫或妻子。三親等內血親則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伯、叔、姑、舅、姨、姪、甥等親屬。二親等內姻親則涉及因婚姻而發生的親屬關係,例如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等,但姻親親等有時容易誤判,辦理前最好先向承辦股確認。一般朋友、同學、公司主管、同事,通常不在可以代為聲請易科罰金的範圍內。即使是親戚,如果已經超出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也可能不符合代辦資格。

    enlightened 實務上最常見的代辦人會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因為這些人通常較容易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件或其他親屬關係證明。

     

    五、人在國外時,要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若當事人在國外,家人要代辦易科罰金,核心文件通常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證明受刑人本人確實無法親自到案的文件;

    第二類是證明代辦人與受刑人之間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關係的文件。

    用來證明人在國外的資料,常見包括護照出入境紀錄、機票或登機證、國外居留證明、工作證明、就學證明、簽證或外國居留文件,以及目前所在地聯絡資料。這些文件的目的,是讓承辦股與檢察官可以判斷受刑人是否確實因在國外而無法親自到案。用來證明親屬關係的資料,常見包括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件、結婚登記資料或其他戶政文件。如果是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通常較容易用戶籍資料證明;如果是姻親,則可能需要透過多份戶籍資料或婚姻資料串連關係。

    此外,雖然公開說明通常著重於「本人無法親自到案」與「親屬關係」證明,但承辦股仍可能要求代辦人提出本人簽名的聲請書、委任書或授權資料,以確認代辦不是違反本人意思而進行。若人在國外,建議盡早以掃描、國際郵寄或其他可被接受的方式處理,不要等到執行期限將屆才發現文件不足。

     

    六、繳款方式與安全注意:不要把錢交給承辦人或司法黃牛

    易科罰金一旦經核准,仍要依照地檢署程序繳納。通常是由承辦股書記官開具繳納罰金通知單,交給繳款人,再由繳款人持通知單到指定收費處繳納,取得正式收據後,再依指示送回或交給承辦股確認。

    enlightened 家屬必須特別注意,地檢署執行科原則上不會由承辦人私下直接收受金錢。繳款應依正式通知單,到指定收費處或依正式指示辦理,並取得正式收據。不要把錢交給自稱可以代為疏通、加速、保證辦成的人,也不要相信所謂「另外付費就可以不用報到」或「私下交錢就能結案」的說法。

    人在國外的當事人特別容易因資訊落差而依賴家屬或第三人協助,這時更應避免司法黃牛。正確做法是只依執行地檢署承辦股的正式指示辦理,繳款後由家屬妥善保留收據,並將收據影本或照片傳給人在國外的當事人留存。若將來需要確認是否執行完畢、是否解除相關限制,收據與承辦股通聯紀錄都可能成為重要佐證。

     

    七、如果沒辦法一次繳清,可以分期嗎?家人能代辦分期嗎?

    易科罰金金額往往不低。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若刑期為三個月、四個月或六個月,總額可能達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原則上,易科罰金通常應一次繳清;但如果受刑人確實沒有資力一次完納,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分期繳納不是當然權利,仍然需要檢察官審酌准許。若准許分期,通常會按期繳納;如果遲延一期不繳或沒有繳足,可能會喪失分期利益,甚至使原本的執行安排發生變化。因此,若人在國外的當事人沒有辦法一次準備全額,家屬應盡快向承辦股確認是否可提出分期聲請、需要哪些財力或經濟困難證明、第一期款項要準備多少、每期繳納期限如何計算,以及若遲延一期會有什麼後果。

    若受刑人因在監、重病或人在國外等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符合資格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通常也可以在檢附相關證明後,協助辦理分期聲請。不過各地檢署對文件與流程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仍應以承辦股指示為準。

     

    八、易科罰金、專科罰金、併科罰金:代繳規則不能混為一談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把「易科罰金」與「罰金刑」混在一起。所謂專科罰金,是法院只判罰金,沒有判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罰金則是除了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外,另併判罰金。這兩者與易科罰金不同。易科罰金的本質,是用金錢折算原本應執行的短期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牽涉受刑人是否到案、是否聲請、檢察官是否准許等問題。專科罰金則是法院本來就只判罰金,通常比較接近單純繳納罰金的問題。併科罰金則要看它與其他刑罰如何併行執行。

    enlightened 在實務上,專科罰金或併科罰金若是一次繳清,通常較可能由他人代為到署繳納;但如果要聲請分期,或同時涉及易科罰金的聲請,就不能簡化成「任何人拿錢去繳都可以」。家屬收到文件後,應先確認判決主文與執行通知究竟是「得易科罰金」還是「專科罰金」或「併科罰金」。不同類型的案件,是否需要本人到案、誰能代辦、是否可以分期或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繳納,都可能不同。

     

    九、如果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怎麼辦?

    雖然判決主文寫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不代表檢察官一定會准許。刑法本身即規定,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仍可能不准許。因此,在部分個案中,檢察官仍可能不准易科罰金,改命入監或執行拘役。如果受刑人認為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不當,法律上設有聲明異議制度。受刑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不過,聲明異議不是重新審判有罪無罪,也不是重新討論量刑輕重,而是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提出救濟。若涉及是否已過期限、是否曾傳喚未到、是否有逃亡疑慮、是否已經通緝、是否具體符合不准易科罰金的理由,通常需要依個案資料判斷。當事人或家屬可考慮備妥判決書、執行傳票、地檢署通知、出入境資料、繳款能力證明等文件,向律師諮詢。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等刑事法律服務團隊,在此類案件中通常會先協助釐清判決主文、執行案號、承辦股、是否已逾期未到案及可否補正文件,再評估是否提出聲明異議或其他聲請。

     

    十、人在國外的實務建議:越早聯絡承辦股,越能降低被拘提或通緝風險

    當事人在國外時,最不建議的做法是「等回國再說」或「先不要理會傳票」。刑事執行程序有其期限與強制力,若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可能導致拘提、通緝或其他不利後果。即使當事人確實人在國外,也應由本人或家屬盡快與執行地檢署承辦股聯絡,說明人在國外的狀況,詢問是否可由符合資格的家屬代為聲請易科罰金,並確認需檢附哪些文件。

    較穩妥的流程是,先確認執行通知上的地檢署、案號、股別、承辦書記官及報到期限;

    其次,由在國內的家屬備妥親屬關係證明,並由人在國外的當事人提供出入境、居留、工作或就學等證明;

    第三,向承辦股確認是否需要聲請狀、委任書、授權書或本人簽名文件;

    第四,於指定時間由合格親屬到署代辦;

    第五,待檢察官核准後,依繳款通知單到指定收費處繳納並保存正式收據。

    在這個過程中,家屬的角色不是單純「拿錢去繳」,而是協助當事人把刑事執行程序補齊。尤其是人在國外的案件,承辦股是否接受代辦、需要哪些證明、是否可分期、是否已經逾期,都會影響後續風險。越早處理,越能降低因未到案而衍生拘提、通緝或其他執行問題的可能。

     

    十一、結語:家人可以幫忙,但要幫在「正確程序」上

    當事人在國外時,家人能不能幫忙繳易科罰金,答案不是簡單的可以或不可以。比較精確的答案是:如果受刑人確實因在國外未歸而無法親自到地檢署辦理,且代辦家人屬於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並能提出本人無法到案與親屬關係的確實證明文件,通常可以向執行地檢署代為聲請易科罰金;經檢察官准許並開立繳款通知單後,再依指定方式完成繳款。

     

    enlightened 真正需要避免的是把易科罰金想成「單純拿錢去繳」或「任何人都能代辦」。易科罰金牽涉刑事執行與檢察官核准,不是一般行政繳費。家屬最重要的協助,不只是準備金額,而是協助當事人迅速與承辦股聯絡、整理證明文件、確認代辦資格、依通知單繳款並保存收據。只要掌握這些原則,即使當事人身在國外,也有機會透過合法程序完成易科罰金,降低因未到案而衍生拘提、通緝或其他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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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辦理仍應以執行地地方檢察署承辦股通知、檢察官准駁、最新法令及具體個案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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