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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簽本票算強盜罪嗎?律師解析正反意見與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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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迫他人簽本票,會構成強盜罪嗎?

    強迫簽本票是否構成強盜罪,是刑事案件的常見爭議。本文從正反意見解析法律要件,並分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成功爭取「不構成強盜罪」的實戰策略! 

     

    一、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1. 《刑法》第328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不能抗拒而取得財物。 

    需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與「當場取得財物」兩大要素。 

    2. 強迫簽本票是否適用?

    正面意見:若以暴力脅迫簽本票,可能被認定為「強取財產權」,構成強盜罪。 

    反面意見:本票僅為債權憑證,非「當場取得財物」,不構成強盜罪。 

     

    二、正反意見解析

    正面意見:構成強盜罪

    1. 實務判例支持:

    最高法院判例認為,若以暴力脅迫簽本票,視為「強取財產權」,符合強盜罪要件。 

    例:以刀械威脅簽署高額本票,法院認定構成強盜罪。 

    2. 不法所有意圖:

    若行為人有意透過本票取得財物(如兌現票款),可能被認定具備不法意圖。 

     

    反面意見:不構成強盜罪

    1. 本票非「當場取得財物」:

    本票僅為債權憑證,需經兌現程序才能取得財物,不符合「當場取得」要件。 

    2. 缺乏直接財產移轉:

    若未當場取得現金或物品,僅簽署本票,可能被認定為「恐嚇取財」或「強制罪」,而非強盜罪。 

     

    三、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1:客戶因債務糾紛被控強迫簽本票,謙聖律師主張「本票非當場取得財物」,成功爭取「不構成強盜罪」。 

    案例2:客戶遭誣告強盜,謙聖律師提出對話紀錄與證人證詞,證明無暴力脅迫,獲「無罪判決」。 

     

    四、律師如何爭取「不構成強盜罪」?

    1. 釐清事實與證據

    分析案件細節:是否有暴力脅迫?是否當場取得財物?

    蒐集有利證據:如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證人證詞。 

    2. 法律策略擬定

    主張「缺乏不法所有意圖」:證明行為人無意透過本票取得財物。 

    質疑「當場取得要件」:強調本票需經兌現程序,非當場取得。 

    3. 法庭攻防實戰

    引用有利判例:如「最高法院XX年度台上字第XXXX號判決」。 

    聲請傳喚證人:如目擊者或專業人士,證明無暴力脅迫行為。 

     

    遇到強迫簽本票案件怎麼辦?

    若您或親友涉及強迫簽本票案件,請立即聯絡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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