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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不是刑期全部相加:定應執行刑過重時,如何爭取較合理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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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刑事案件的被告或家屬,在遇到多個案件陸續判決確定時,最常產生的疑問是:「是不是每一個判決的刑期全部加起來,就是最後要關的時間?」

    enlightened 答案不一定是,在刑法制度中,如果行為人在裁判確定前犯了數罪,可能會進入「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的程序。這個程序的重點,不是把每一個案件的刑期機械式加總,而是由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重新審酌全部犯罪的整體關係,定出一個較符合罪責相當原則的應執行刑。

    也因為如此,定應執行刑雖然常以「裁定」方式處理,表面上不像審判程序那麼激烈,但實際上可能影響受刑人數年甚至更久的自由。若法院只是把過去的刑期加總後稍微折減,而沒有真正考量各罪是否同質、時間是否密接、犯罪手法是否相似、法益是否重複侵害,就可能產生裁量過重或理由不足的問題。本文所討論之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本文係依公開裁判見解整理,作為法律知識分享,讓一般民眾了解:即使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在定應執行刑階段仍可能有爭取空間;若裁定過重,也可能透過抗告尋求救濟。

     

    一、什麼是數罪併罰?不是每一罪刑期全部相加

    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人在某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又犯下其他犯罪,後來這些案件分別判決確定,就可能發生數罪併罰的問題;舉例來說,甲在同一年內陸續犯了多次竊盜,每一案分別被判刑。若這些犯罪都發生在裁判確定以前,後續就可能由法院把這些案件合併評價,定出一個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的制度目的,不是讓受刑人「每多一案就完全加一案」,而是要避免多數有期徒刑全部合併執行時產生過度苛酷的結果。因為刑罰除了處罰犯罪,也具有矯正、教化、協助行為人重新建立規範意識的功能。如果多個性質相近、時間密接的犯罪都完全累加刑期,可能會造成同一犯罪傾向被過度重複評價,反而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簡單來說,數罪併罰不是「刑期大加總」,而是「整體再評價」。

     

    二、定應執行刑的法律效果:法院要在上下限之間定一個刑期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如果數罪併罰中宣告的是多數有期徒刑,法院應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超過30年,這就是實務上常說的「外部界限」;例如,某人三個案件分別被判2年、3年、4年。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最低不能低於其中最長的4年,最高不能超過2年加3年加4年的9年。換句話說,法院必須在4年以上、9年以下的範圍內,定出一個應執行刑,但問題在於:只要法院定在這個範圍內,就一定合法、合理嗎?

    enlightened 答案仍然不一定,臺灣高等法院在上開裁定中特別提醒,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了不能超過刑法所規定的外部界限,還要受到比例原則、公平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內部界限」的拘束。也就是說,法院不能只說「我定的刑期沒有超過最高上限」,就當然合理;法院還必須說明,為什麼在整體犯罪情節下,這樣的刑度符合公平與罪責相當。

     

    三、法院定刑時,應該看哪些重點?

    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真正重要的不是單純計算有幾個案件,而是要看整體犯罪關係;如果多個犯罪屬於相同犯罪類型,例如多次竊盜、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通常代表犯罪型態較為接近,責任非難可能有較高程度的重複。這時,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就應該考慮刑罰遞減的效果,不宜只是把刑期大幅累加;如果不只罪名相同,連犯罪手法、動機、時間、地點、犯罪情節也相當接近,例如短期間內以類似方式多次竊取財物,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就更高,理論上更應該在定刑時反映較明顯的折減。

    ➙相反地,如果數罪侵害的是高度不可回復、不可替代的個人法益,例如殺人、妨害性自主等,即使罪名相同,每一個被害人的人格法益與生命身體法益都具有高度獨立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可能較低,法院就可能定出較高的應執行刑;此外,如果所犯數罪完全屬於不同犯罪類型,例如同時涉及財產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槍砲犯罪等,法院也可能認為整體犯罪危險性與人格非難程度較高,因此定較高的應執行刑;所以,定應執行刑不是一句「案件很多」就能決定刑度,而是必須具體分析各罪之間的關聯性。

     

    四、這則高院裁定為什麼撤銷原裁定?關鍵在於沒有真正整體評價

    依使用者提供的裁定內容,該案受刑人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毀損及竊盜等案件,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從形式上看,這個刑期並沒有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的外部上限;然而,高等法院認為,問題不在於有沒有超過上限,而在於原裁定是否充分考量「內部界限」。高院指出,該案多數犯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罪名相同,行為態樣相仿,犯罪情節與手法也相類似;所侵害的主要是財產法益,並非不可替代、不可回復的個人法益;犯罪時間也集中在一定期間內,時間上相當密接。因此,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應酌予遞減。

    更重要的是,原裁定似乎是以先前已定應執行刑6年作為基礎,再把後面其他竊盜案件的宣告刑加上去,最後定出11年5月。高院認為,法院不應只是把前一次定過的應執行刑與後面案件刑期相加,再做象徵性折減,而應該把全部案件重新放在一起,進行完整的整體評價;如果法院沒有說明為什麼這些性質相近、時間密接、手法相似的犯罪,仍然需要定到如此高的刑度,就可能構成理由不足,也可能違反罪責相當與刑罰經濟的要求,因此高院認為抗告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處。

     

    五、什麼是「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白話說明

    在定應執行刑案件中,常會聽到「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這兩個概念。

    ★所謂外部界限,就是刑法第51條第5款明文規定的範圍。

    法院定多數有期徒刑的應執行刑時,不能低於各罪中最長的刑期,也不能高於各罪刑期加總,且最高不得超過30年。

    ★所謂內部界限,則是法院在這個範圍內行使裁量時,仍然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

    法院不能因為刑期還在上下限之內,就任意決定。法院仍應考量比例原則、公平原則、責罰相當原則,以及刑罰是否符合矯正、教化與特別預防目的;舉例來說,兩個人各有10個案件,宣告刑加總都是12年,但情況可能完全不同。

     

    ▪️第一種情況,是短時間內以類似手法連續犯下多次竊盜,侵害的都是財產法益,犯罪型態高度相近。

    這種情況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定應執行刑應有較多折減空間。

    ▪️第二種情況,是同一人分別犯下傷害、詐欺、毒品、槍砲、妨害性自主等不同類型犯罪,侵害法益差異大,犯罪態樣也不同。

    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認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定應執行刑就可能較高。

    ➙因此,定應執行刑的真正爭點,往往不是數學問題,而是法律評價問題。

     

    六、受刑人或家屬在定應執行刑階段可以做什麼?

    許多家屬是在收到法院裁定後,才第一次意識到定應執行刑的重要性。但實務上,越早準備,越有機會把有利因素具體呈現給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應執行刑通常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也可以請求檢察官為聲請。法院受理後,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裁定前應給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裁定時,也應記載審酌事項;這代表受刑人並不是只能被動等待。相反地,受刑人或家屬可以在程序中提出具體意見,說明為什麼本案應定較低的應執行刑;例如,可以整理各案犯罪時間是否集中,是否都是同一段人生困境下發生;犯罪類型是否相同;行為手法是否相似;被害法益是否主要集中在財產法益;是否已有和解、賠償或修復;受刑人是否已有工作、家庭支持、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更生計畫;以及過高刑期是否不利於矯正與回歸社會。這些內容如果只是口頭講,往往難以形成完整說服力。若能由律師整理成具體的陳述意見狀,並結合法律見解、裁判趨勢與個案事實,通常更能讓法院看到案件的全貌。

     

    七、如果定應執行刑太重,可以抗告嗎?

    enlightened 可以評估抗告,定應執行刑裁定如果有過重、理由不足、未充分審酌各罪關係、未說明裁量理由、只是形式加總或象徵性折減等問題,受刑人可以依法尋求抗告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必要時,也可以自為裁定。抗告的重點不是單純說「刑期太重」,而是要具體指出法院裁量為什麼不當。舉例來說,可以主張原裁定沒有充分審酌多數犯罪均屬相同罪名、相同行為模式、時間密接、侵害同質財產法益,因此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或主張原裁定只是以過去曾定的應執行刑為基礎,再加上後來案件刑期,沒有重新對全部案件整體評價;換言之,抗告理由必須法律化、具體化,而不是情緒化。這也是律師介入的重要原因。

     

    八、律師可以如何協助爭取較合理的應執行刑?

    在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案件中,律師可以協助的不只是「寫一份狀紙」,而是從整體策略出發,重新檢視案件是否還有刑度調整空間。

    1、首先,律師可以協助判斷哪些案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哪些案件可以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是否涉及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案件混合的問題,以及是否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2、其次,律師可以在法院裁定前提出陳述意見狀,把各罪之間的同質性、時間密接性、手段相似性、法益重複性與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具體整理出來。

    這些內容如果沒有法律架構包裝,法院可能只看到「案件很多」;但經過整理後,法院才可能看到「雖然案件多,但重複評價程度也高」。

    3、再次,律師可以協助整理有利於特別預防與更生可能性的資料,例如家庭支持、工作安排、賠償紀錄、和解情形、戒癮或心理輔導紀錄、悔悟態度、未來生活規劃等。

    定應執行刑不只是回頭看犯罪,也要看刑罰是否有助於矯正與回歸社會。

    4、最後,如果法院已經作成不利裁定,律師可以評估是否抗告,並從裁定理由不足、違反比例原則、未整體評價、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未被考量等角度,提出具體抗告理由。

     

    九、不要忽略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空間

    很多人以為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就再也沒有任何爭取空間。這個觀念並不完全正確;當然,判決確定後,犯罪是否成立與各罪宣告刑通常已經難以任意改變。但如果有多個案件需要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本身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這個程序會決定最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也會影響受刑人未來入監、假釋、更生與家庭安排;尤其在多數竊盜、毒品、詐欺、洗錢、財產犯罪等案件中,如果各罪具有高度相似性,犯罪時間也相當密接,就更應該仔細檢視是否有責任非難重複、刑罰效果遞減、原裁定理由不足等爭點;定應執行刑不是行政作業,也不是法院單純做加法。它是一個具有實質影響的特別量刑程序。

     

    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您把「刑期加總」變成「整體評價」

    對一般民眾而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抗告、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概念往往非常複雜。家屬最焦急的,通常不是抽象法律原理,而是想知道:「還能不能爭取少一點?」「法院這樣定是不是太重?」「收到裁定後還能不能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理解刑事案件對當事人與家屬的重大壓力,也重視判決確定後仍可能存在的程序權益。若您或家人正面臨多案判決、定應執行刑、入監執行、抗告或刑期過重等問題,建議不要只用刑期加總來判斷結果,而應由專業律師協助檢視是否仍有爭取較合理刑度的空間;在適當案件中,律師的工作不是替犯罪開脫,而是要求法院依照法律所要求的比例原則、公平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對全部犯罪進行真正的整體評價。當案件具有罪名相同、手法相似、時間密接、法益重複等因素時,就更不應讓受刑人承受過度重複的刑罰評價。

     

    enlightened 如果您正在面臨數罪併罰或定應執行刑問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您評估案件、整理有利資料、撰寫陳述意見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在裁定不利時評估提出抗告,讓每一個可能影響自由的程序,都被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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