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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怎麼聲請?只上訴刑度後,還能不能翻案?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04號刑事裁定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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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辯護與再審法律專欄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當事人最常問的問題之一是:「還有沒有機會救?」尤其在案件曾經只針對刑度上訴、第二審也只就量刑作成判決的情況下,後續如果發現新證據、認為證人說謊,或主張原判決有重大錯誤,應該向哪一個法院聲請再審?再審法院審查的範圍,是只看刑度,還是連同犯罪事實、罪名一起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整理了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刑之一部上訴」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再審」之間的關係。這個裁定之所以值得刑事案件當事人注意,是因為它清楚說明:上訴階段可以採取「刑可分於罪」的處理模式,但進入再審程序時,法院審查的是「有罪確定判決」是否存在足以動搖的錯誤,因此再審並不是單純重談量刑,而是必須回到罪與刑的整體判斷。

     

    一、刑之一部上訴是什麼?為什麼有人會只上訴刑度?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此一規定的功能,在於讓當事人可以把上訴攻防範圍限縮在真正有爭議的部分,例如被告不爭執犯罪事實及罪名,但認為第一審量刑過重;或檢察官不爭執犯罪成立,但認為法院量刑過輕。如此一來,第二審法院就不必重新審理所有犯罪事實與罪名,而可集中審查刑度是否妥適。這種制度設計,對被告與辯護人而言,有時是一種策略選擇。若案件證據結構顯示,要在上訴審完全爭取無罪的可能性不高,但刑度、緩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仍有攻防空間,明示僅就刑度上訴,可能有助於聚焦法院注意力,避免無效爭執消耗訴訟資源;然而,刑之一部上訴雖然可以在上訴審限縮攻防範圍,卻不代表判決確定後,將來聲請再審時也只能針對刑度討論。這正是本件臺中高分院裁定所強調的核心。

     

     

    二、只上訴刑度後,再審應向哪個法院聲請?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如果第一審判決有罪,被告只針對刑度上訴,第二審也只就刑度作成實體判決並確定,那麼日後聲請再審時,究竟應向第一審法院,還是第二審法院提出?

    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見解,在上訴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而第二審作成實體科刑判決確定時,日後受判決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聲請再審,仍應以就刑之部分作成實體判決的第二審法院為「判決之原審法院」。這個結論看似技術性,但對實務非常重要。因為再審是針對「有罪之確定判決」尋求非常救濟,而不是把第一審、第二審拆成互不相干的兩個判決來處理。第二審雖然在上訴審只審刑度,但它仍是使本案罪刑整體確定並具執行力的重要法院。若再審時把罪名問題丟回第一審,刑度問題留在第二審,反而會使救濟程序破碎化,無法真正達到再審制度的目的。

    ★簡單來說,只上訴刑度時,第二審可以只審刑度;但判決確定後若要聲請再審,不能把「罪」和「刑」完全切開。因為再審要判斷的是原本的有罪確定判決是否應被動搖,而一旦罪名可能被推翻,刑度自然也會連動受到影響。

     

    三、再審不是第三審,也不是重新量刑程序

    許多當事人會把再審誤解為「再給法院一次機會重新看案件」。但刑事再審並不是一般上訴,也不是第三審,更不是單純因為覺得刑度太重,就可以要求法院重新量刑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同條第3項並明定,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包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以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從條文可以看出,再審的重點不是「原本判太重」,而是新事實或新證據是否足以動搖原有罪判決,使受判決人可能獲得無罪、免訴、免刑,或改論較輕罪名。也就是說,再審所要處理的是有罪判決根基是否發生動搖,而不是單純調整刑度;臺中高分院該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99號裁定意旨,也特別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是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相異,且法定刑較輕的罪名。至於同一罪名下是否有自首、未遂、累犯等刑之加重或減輕原因,雖然會影響科刑範圍,但罪質不變;宣告刑輕重則屬量刑問題,均不是該款所稱的「罪名」範圍。

    enlightened 這個見解對當事人非常關鍵。如果只是認為法院沒有適用某個減刑規定,或認為宣告刑太重,通常未必能直接構成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的再審理由。除非該新事實、新證據能進一步指向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罪名,否則再審聲請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只是量刑爭執,而非再審法定事由。

     

    四、什麼才可能是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

    再審程序中,「新事實」與「新證據」並不是只要當事人以前沒有提出,就一定符合要件。法院會進一步檢視該事實或證據是否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可能性;例如,在毒品案件中,如果判決確定後出現新的鑑定資料,足以證明扣案物並非原判決所認定之毒品種類,或足以影響罪名輕重,可能就有討論再審的空間。在詐欺案件中,如果出現足以證明被告並非實際參與者、帳戶使用情形與原判決認定不同,或關鍵對話紀錄經還原後顯示被告欠缺犯罪故意,也可能成為再審攻防的重點。在傷害、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中,如果新證據足以動搖被害人或關鍵證人的指述可信性,也可能影響有罪判斷;然而,如果所謂新證據只是重複過去已經法院審酌過的說法,或只是把原本上訴時未被採納的辯解換一種方式提出,通常難以通過再審門檻。再審不是把所有舊爭點重新吵一次,而是必須找出足以使法院合理相信原確定判決可能錯誤的新資料。

     

    五、主張證人說謊,可以直接聲請再審嗎?

    刑事案件中,許多當事人會說:「證人明明在說謊,為什麼不能再審?」這個問題涉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

    依該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得聲請再審。問題在於,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僅憑主觀認定或自行整理矛盾點,就直接主張證言虛偽而開啟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該等情形的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換言之,如果要用「原判決所憑證言是假的」作為再審理由,原則上必須提出該證人已經因偽證等犯罪經判決確定的資料,或證明其刑事訴訟之所以不能開始或續行,並不是因為證據不足。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意旨也採取相同立場:若未提出證人經判決確定為偽證,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明,即應裁定駁回再審聲請。

    ★這表示,刑事再審中的偽證主張門檻相當高。當事人若懷疑證人虛偽陳述,不能只是在再審聲請狀中寫「證人說謊」,而必須先評估是否有足夠資料另行提出偽證告發,或是否存在其他客觀證據可以與新事實、新證據路徑結合,進而主張原有罪判決已經受到動搖。

     

    六、為什麼刑事再審需要專業律師及早評估?

    刑事再審是非常救濟程序,門檻遠高於一般上訴。它不是單純把判決拿來重寫一次,也不是把過去辯護理由重新排列組合。真正有效的再審策略,必須先判斷案件適合走哪一種再審路徑: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的新事實、新證據,還是第420條第1項第2款的虛偽證言,或是在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中,主張第二審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足生影響於判決的重要證據,除此之外,若案件曾經歷一部上訴,還必須確認再審管轄法院、原確定判決範圍、第一審與第二審判決之關係、上訴審是否僅就刑度實體審查,以及再審聲請是否應同時整理罪名與刑度的連動關係。這些問題若處理錯誤,可能導致聲請被程序駁回,錯失救濟時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刑事案件時,重視從偵查、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到再審、非常上訴等各階段進行整體規劃。對於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本所會協助當事人檢視卷證、判決理由、證人證述、鑑定資料、通訊紀錄、金流資料、監視器畫面、扣押物證、共同被告陳述及其他可能足以動搖原判決的資料,評估是否具備再審聲請的實質可能。

    對於尚在上訴期間的案件,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也會協助當事人判斷究竟應該全面爭執犯罪事實與罪名,或是策略性明示僅就刑度、沒收或保安處分上訴。不同選擇會影響第二審審理範圍,也可能影響後續判決確定後的救濟設計。因此,刑事案件不是等到判決確定後才開始補救,而是從每一個程序節點就要思考下一步。

     

    七、從本件裁定看刑事辯護策略:不要把再審當成最後才想的補救手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提醒我們,刑事案件的程序選擇會彼此連動。上訴時若明示僅就刑度上訴,第二審原則上可以只審刑度;但日後若聲請再審,因再審標的是有罪確定判決,法院仍須從罪與刑整體觀察。另一方面,再審並不是讓當事人重新要求法院量刑,而是必須提出足以動搖原確定有罪判決的法定事由;因此,刑事案件當事人若考慮再審,應先問的不是「我覺得判太重,能不能再審?」而是「是否有新事實、新證據足以指向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罪名?」如果主張證人說謊,也應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的嚴格證明要求,而不是僅以證詞矛盾或主觀不滿作為聲請基礎。對正在上訴中的被告而言,也應慎重評估是否只上訴刑度。只爭刑度有其策略優點,但如果案件仍有犯罪事實認定錯誤、罪名適用錯誤、重要證據未調查或程序瑕疵等問題,過早限縮上訴範圍,可能影響第二審攻防空間。專業刑事律師的工作,正是在案件各階段協助當事人判斷:哪些爭點應該現在打,哪些資料應該補強,哪些程序選擇可能影響日後救濟。

     

    八、結語:刑事再審不是奇蹟,而是高度專業的證據與程序工程

    刑事再審是一條困難但重要的救濟道路。它不是單純的不服判決,也不是把已經失敗的上訴理由再說一次,而是要以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為核心,重新建立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證據結構與法律論述。

    enlightened 如果您或家人面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考慮聲請再審,或正處於第二審、第三審上訴階段,正在猶豫是否要只爭刑度、是否要爭罪名、是否還有新證據可以提出,建議及早由熟悉刑事上訴與再審程序的律師進行完整卷證評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就刑事再審、刑事上訴、刑度上訴、無罪辯護、毒品案件、詐欺案件、洗錢案件、銀行法案件、組織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提供具體法律分析與辯護策略規劃。刑事案件的每一個程序選擇,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越早掌握正確方向,越有機會在困難案件中尋找可行的救濟路徑。

     

    本文係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所引述之法律見解及相關法條整理,作為一般法律知識與刑事辯護實務說明,並非對任何個案結果之保證或承諾。每一案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內容、判決理由、上訴範圍、確定程序及再審資料均不相同,是否具備聲請再審或上訴之可能,仍應依具體個案由專業律師審閱卷證後判斷。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周刊 ,刑事大法庭:一部上訴仍應受上訴不可分等原則之限制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第421條

     

    enlightened 附註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24號裁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19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99號裁定;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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