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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的攻防聖經:識破誘導問話、善用緘默權,並讓律師成為你的堅實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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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接到警局電話,被要求前往製作筆錄時,多數民眾的第一反應是緊張與不安。腦中充滿各種疑問:

    「我是不是被當成犯人了?」

    「警察會不會騙我?」

    「我該說什麼?不該說什麼?」

    這些擔憂完全可以理解。在資訊不對等的壓力環境下,任何一句無心之言,都可能成為日後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本文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經驗出發,為您深入剖析警察局製作筆錄時的三大核心議題:警察的誘導問話、緘默權的行使,以及律師在偵查程序中至關重要的角色。

     

    一、警察的誘導問話手法與應對之道

    許多人以為,只要身正不怕影子斜,誠實回答所有問題即可。然而,警詢的複雜性遠超乎想像,其中最常見的陷阱之一,便是「誘導問話」。

    (一)、什麼是誘導問話?

    所謂誘導問話,是指詢問者將自己希望得到的答案或特定情節,預先植入問題之中,藉此引導或暗示被詢問者做出符合預期的回答。這種問話方式,輕則影響陳述的客觀性,重則可能導致不實的自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確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依同法第100條之2,此項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有準用。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22號刑事判決),誘導詢問並非當然違法,必須視其具體方式與目的而定。

    法院將其區分為三種類型:

    (二)、常見的誘導問話手法

    在實務上,警察可能運用以下技巧,這些都屬於錯覺誘導或虛偽誘導的範疇,民眾務必提高警覺:

    ‧第一種是「預設前提式問句」問題本身已經包含了一個未經證實的前提。例如:「你那天拿走公司財物的時候,是走哪個門離開的?」這個問題預設了「你拿走公司財物」這個前提,一旦你回答了「走哪個門」,等於間接承認了你有拿走財物。

    ‧第二種是「二選一的陷阱」提供有限的選項,但兩個選項都可能對當事人不利。例如:「你是先打了他,還是先推了他?」無論回答哪個,都等於承認了有動手。正確的應對方式是拒絕在這種框架下回答,而非被迫選擇。

    ‧第三種是「混淆事實與推測」將辦案人員的主觀推測當成事實來提問。例如:「你的朋友都已經承認了,你還要繼續否認嗎?」但事實上,你的朋友可能根本沒有承認。這種手法在實務上非常常見,目的是製造心理壓力,讓你以為大勢已去而放棄抵抗。

    ‧第四種是「利用同情或壓力」例如:「你只要承認這個小事,我們就可以讓你早點回家。」或是「如果你不合作,我們只好把你當成共犯處理。」這些都是利用心理壓力,迫使當事人做出非任意性的陳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這些手法已經構成「利誘」或「脅迫」,所取得的自白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不具證據能力。

    ‧第五種是「訊前晤談的預先套招」根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調查,實務上在正式錄音錄影前,常存在所謂的「訊前晤談」。在這個階段,部分警察可能會先告訴你「等一下要怎麼說」,然後在正式錄製時,再讓你照著「演」一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中,就曾出現警察在正式詢問時明顯引導被告回答的情形,例如警察說:「不是啦,你是什麼事啦,直接白話講好了啦,不是協助調查啦。」、「這樣講不對啦,你的車子,來,車子被警方扣了嘛對不對?」這些對話清楚顯示,雙方在正式訊問前疑似已先談好要講什麼內容。(本案非本事務所處理之案件,僅供法律知識參考。)

    ‧第六種是「筆錄記載與實際陳述不符」有些情況下,你明明說的是A,但筆錄上卻記載成B。如果你沒有仔細核對就簽名,這份與事實不符的筆錄就會成為正式的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如果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當然不可作為證據。

    (三)、如何應對誘導問話?

    面對上述各種誘導手法,以下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的應對策略:

    1.首先,保持冷靜,專注聆聽仔細聽清楚問題的每一個字,不要急著回答。如果問題聽不清楚,可以請警察再說一次。

    2.其次,只陳述自己確定的事實對於不確定的事情,明確表示「我不記得了」或「我需要再想一下」,絕對不要猜測或附和。但要注意,不要對所有問題都回答「不知道」,這樣反而可能讓警方認為你在刻意隱瞞。

    3.再者,拆解複雜問題。如果問題很長或包含多個前提,可以要求警察一次只問一個問題。你完全有權利說:「這個問題太複雜了,可以請你分開問嗎?」

    4.最後,也是最重要的,請求律師協助當你意識到問題具有誘導性,或不知如何回答時,你的律師可以立即提出異議,要求警察變更問話方式,或提醒你行使緘默權。這是律師在場最直接的價值之一。

     

    二、緘默權的行使:真的可以從頭到尾不說話嗎?

    「你有權保持緘默,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句經典台詞深植人心,但許多人仍有疑問:真的可以完全不說話嗎?這樣做會不會被認為是心虛或默認?

    (一)、緘默權的法律保障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這項權利是「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具體體現,保障人民無須被迫提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更重要的是,同法第156條第4項明確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這意味著,檢警和法官不能因為你行使緘默權,就認定你有罪。此外,在偵查輔助機關(即警察)詢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同樣享有緘默權之保障,若警察未依法告知緘默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所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即有瑕疵。

    (二)、全程緘默的可行性與策略

    從法律上來說,你完全有權利從警詢、檢察官偵查到法院審判,全程都行使緘默權。這是一項「包括的、全面性的權利」,無論問題對你有利或不利,你都有權拒絕回答。被告自訴訟程序開始至終結,皆可全程保持緘默,這一點在學說與實務上均無爭議。

    然而,在訴訟策略上,「全程緘默」是否為最佳選擇,則需視個案情況而定。在某些情況下,適時地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證據,可能更有助於洗清嫌疑。但在以下情況,行使緘默權就顯得至關重要:

    ‧第一,案情複雜,尚未釐清頭緒時在還沒想清楚事實全貌前,貿然發言可能前後矛盾,不如保持緘默,待與律師充分討論後再決定陳述方向。

    ‧第二,身心俱疲,無法清晰思考時長時間的偵訊會造成極大的身心壓力,此時的陳述品質堪慮,行使緘默權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第三,面對不當或誘導性問話時當警察的提問方式讓你感到被陷害或壓力時,直接告知「我要行使緘默權」,是中斷不當偵訊最有效的方法。

    ‧第四,律師建議保持緘默時專業的刑事律師會根據案情判斷,在特定階段建議當事人行使緘默權。這不是消極的逃避,而是積極的防禦策略。

    許多人擔心行使緘默權會惹惱辦案人員,但這是你的法定權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過無數刑事案件,我們的經驗是,堅定而有禮地行使權利,遠比在慌亂中說錯話來得好。你可以平靜地向辦案人員表示:「關於這個問題,我選擇行使緘默權。」辦案人員依法必須尊重你的決定。

     

    三、律師的角色:不只是陪坐,更是掌握案件走向的關鍵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律師在偵查庭或做筆錄時不能講話,請律師只是去『陪坐』的。」這是一個完全錯誤的觀念。不管是在警察局做筆錄,還是在地檢署開庭,律師都是可以表達意見的。事實上,律師在偵查程序中的角色極其關鍵,其意見表達的權利與時機,往往是影響案件走向的核心。很多人會以為律師是不能表達意見的,但我們處理那麼多刑事案件,我們知道律師是絕對可以表達意見,而且律師的表達意見在案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一)、律師表達意見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明確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

    這條法律賦予了律師三大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也曾就偵查中辯護權做出重要解釋,明確指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的辯護權,除辯護人之選任權外,至少應包括辯護人在場權、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除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外,其辯護人自應有權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利益,行使上述權利。

    (二)、為什麼很多人以為律師不能說話?

    這個誤解的來源有幾個常見的原因。第一,偵查階段氣氛壓力大,有些律師為了不干擾檢警辦案,選擇低調觀察,但其實在必要時完全可以提出意見,只是沒說話不代表不能說。第二,你遇到的律師,可能根本沒想說話。不是所有律師都熟悉刑事偵查,也不是每位律師都有準備好該說什麼。在關鍵時刻沉默,不代表法律規定不能講,而是他不知道該怎麼講。第三,有些檢察官或警察可能會限制律師發言,但這種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律師可以當場表示異議,並在事後透過檢察官評鑑等機制進行救濟。

    (三)、律師在偵查程序中具體可以做什麼?

    不論是在警察局製作筆錄、地檢署偵查庭開庭,還是法院開庭,一位專業的刑事律師都會在偵查程序中扮演多重角色,並在關鍵時刻提出意見:

    ‧第一,制止不當詢問當警察或檢察官使用誘導、威脅、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時,律師會立即提出異議,要求停止或更正,並請求將此異議記載於筆錄中。

    ‧第二,補充說明與澄清當事人可能因為緊張或不善言詞,導致陳述不清或產生誤會。律師可以在當事人陳述後,向檢警補充說明,澄清語意,避免筆錄內容被曲解。

    ‧第三,提出有利的法律意見在訊問告一段落時,律師可以就案件事實,向檢察官提出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觀點,例如論證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缺乏犯罪故意,或請求調查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這一點在實務上極為重要,因為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可能做出不起訴處分,律師的法律意見可以直接影響這個決定。

    ‧第四,爭取交保或免於羈押在檢察官考慮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律師的意見至關重要。律師會積極論證當事人沒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爭取交保或限制住居,避免當事人身陷囹圄。

    ‧第五,確認筆錄內容的正確性律師會在筆錄製作完成後,協助當事人逐字核對筆錄內容,確保記載與實際陳述一致。如果發現有出入,律師會當場要求更正,並確保更正內容被記錄在案。

    ‧第六,預判檢察官的偵辦方向一位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能夠根據檢察官的提問方式和重點,推斷偵辦方向,並據此調整辯護策略,在關鍵時刻為當事人做出最有利的回應。

    (四)、律師的意見表達,在警察局和地檢署都一樣嗎?

    是的。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的規定,涵蓋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訊問或詢問程序。也就是說,無論你是在派出所、分局、地檢署還是法院,你的辯護律師都享有在場權、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這一點是許多民眾甚至部分法律從業人員都容易忽略的。

    正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過的眾多案件所顯示,律師的意見不僅「可以」被聽見,而且「必須」被聽見。一個沉默的律師,可能不是因為法律禁止他發言,而是他不知道該說什麼。你需要的不是一個「陪坐律師」,而是一個懂策略的刑事律師。一位真正懂刑事訴訟的律師,懂得在對的時機,說出最關鍵的話——該沉默時就沉默,該主張時堅定發聲——為主導案件的走向、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四、實務中的真實案例與警示

    為了讓讀者更具體地理解上述法律概念在實務中的運作,以下列舉幾個值得關注的案例(以下案例均非本事務所處理之案件,僅供法律知識參考):

    1.案例一:員警假借鬼神之名取得自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認定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前,假借鬼神靈異之名,告以被害人之靈魂附身在警員身上,並伴有抖動身體、發出異常聲音等行為,讓被告心生恐懼,從而改變原本的供述,承認了自己並未犯下的罪行。法院最終認定此種訊問方式構成不正方法,排除了該份自白的證據能力。

    2.案例二:訊前晤談中的預先引導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勘驗警詢錄影光碟後發現,警察在正式訊問過程中,不斷糾正被告的回答方式,例如:「不是啦,你是什麼事啦,直接白話講好了啦」、「這樣講不對啦」。這些對話顯示,雙方在正式訊問前可能已經先「套好」要講什麼,但被告在正式錄影時「沒有套好」,才露出了破綻。

    3.案例三:檢察官不當限制律師發言

    近年來,也有律師公開反映在偵查庭中遭檢察官不當限制發言的情形。例如有檢察官當庭表示:「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這種態度不僅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保障辯護人陳述意見的規定,也嚴重侵害了被告的辯護權。面對這種情況,律師可以當場表示異議並記錄在案,事後更可透過檢察官評鑑制度進行申訴。

    ★這些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偵查程序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存在影響案件結果的關鍵因素。有專業律師在場,不僅能即時發現並制止不當行為,更能為日後的訴訟攻防保留重要的證據與紀錄。

     

    五、結論

    面對警察局的筆錄製作,您並非孤立無援。了解並善用您的權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請記住以下三個核心要點:

    ‧第一,您有權識破並拒絕回答誘導性的問題警察的問話並非都是善意的,預設前提、二選一陷阱、混淆事實與推測、利用同情或壓力,都是常見的誘導手法。保持冷靜、專注聆聽、只陳述確定的事實,是您最基本的自保之道。

    ‧第二,您有權從頭到尾保持緘默,無人能因此推斷您有罪緘默權是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從警詢到審判,您都可以全程行使。不要因為擔心「看起來心虛」而放棄這項權利。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您有權隨時請律師到場,而您的律師,不僅有權在場,更有權為您發聲,提出專業意見不管是在警察局做筆錄還是在地檢署開庭,律師都可以表達意見,這一點在法律上毫無疑問。律師的意見表達,在案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刑事案件的黃金時間始於偵查之初。一句話可能決定羈押與否,一個時機可能決定未來能不能不起訴。當您或您的親友面臨警詢或偵查庭傳喚時,請立即尋求專業刑事律師的協助。讓專業的策略與經驗,成為您在偵查迷霧中最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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