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醫療糾紛怎麼辦?醫療事故、調解程序與法律責任一次看懂!!醫療糾紛律師推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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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不是只有「有沒有賠錢」的問題,而是法律責任與證據判斷的問題
醫療糾紛發生時,許多人第一時間會把焦點放在「醫師有沒有錯」、「醫院要不要賠」、「病患是不是要求太多」。然而,從法律實務角度來看,醫療爭議真正需要處理的核心,並不只是情緒上的對立,而是必須透過病歷、檢查報告、同意書、治療流程、醫療常規與因果關係,判斷是否存在法律上可歸責的醫療過失。
對病患與家屬而言,醫療結果不如預期,並不必然代表醫療機構必須負責;但若醫療處置過程中存在違反醫療常規、未充分告知風險、延誤診斷、用藥錯誤、手術處置不當或病歷記載不完整等情形,就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衍生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
對醫師、診所與醫療機構而言,面對醫療糾紛時也不宜只採取否認、拖延或情緒化回應。醫療爭議往往牽涉專業判斷與法律程序,一旦回應方式不當、病歷資料處理不慎,或在調解、訴訟前未妥善保存證據,都可能使原本可以透過溝通與調解解決的爭議,進一步升高為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行政調查。
➙因此,醫療糾紛發生後,最重要的不是急著定輸贏,而是要先釐清事件事實、保存證據、掌握法律程序,並在適當時點由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談判、調解或訴訟策略。
二、什麼是醫療事故?什麼是醫療爭議?
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3 條規定,所謂「醫療事故」,是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後,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結果;但若該結果是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所不能避免者,則不屬於該法所稱醫療事故。換句話說,法律並不是只看結果是否嚴重,而是會進一步檢視該結果是否與醫療行為、疾病進程、可避免性及醫療常規有關。
同條也將「醫療爭議」定義為病人方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或醫事機構負責所產生的爭議。這個定義非常重要,因為醫療爭議往往不是單純的消費糾紛,而是涉及高度專業判斷、醫療標準、告知義務、病歷證據與因果關係的複合型法律案件。
➙實務上,常見醫療糾紛類型包括手術後併發症爭議、牙科植牙或矯正結果爭議、醫美療程效果與傷害爭議、產科與新生兒醫療爭議、急診延誤診斷、用藥或麻醉事故、檢查報告判讀錯誤,以及醫師未充分說明治療風險或替代方案所引發的爭議。這些案件能否成立責任,不能只靠病患感受或醫師主觀說法,而必須回到證據與法律標準判斷。
三、醫療糾紛發生後,第一時間應該做什麼?
醫療糾紛發生後的前幾天,往往會影響後續案件走向。病患及家屬可能正處於情緒強烈、資訊不足的狀態;醫療機構則可能擔心承認錯誤、遭到求償或被提告。在這個階段,雙方都應避免衝動發言、任意刪改資料或私下簽署內容不明確的文件。
★對病患與家屬而言,第一步應該是保存完整就醫資料,包括診斷證明、收據、用藥紀錄、檢查報告、影像光碟、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醫病溝通紀錄、簡訊或 LINE 對話、術前術後照片等。若有疑慮,應儘速依法申請病歷複製本,而不是只依賴口頭詢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10 條明定,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這項規定對病患方非常重要,因為病歷資料通常是判斷醫療過程是否符合常規的基礎證據。
★對醫療機構而言,第一時間應啟動內部事件處理流程,確認病歷、同意書、護理紀錄、檢查影像、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預約及收費資料是否完整保存。尤其應注意,病歷絕不能因事後爭議而任意補寫、刪改或美化內容。若確有補充記載必要,也應依醫療實務規範清楚註明補記時間與原因,避免日後被質疑有變造或隱匿證據之虞。
四、醫療事故發生後,醫療機構有說明、溝通與關懷義務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6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對於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法律也允許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協助處理。
這項規定反映出現代醫療爭議處理的核心精神:醫療機構不能在事故發生後完全沉默,也不應只以防禦式態度面對病患。適當的說明、溝通與關懷,有助於減少誤解,也能讓病患了解醫療處置過程、可能原因及後續處理方向。
同時,第 6 條也要求醫療機構對於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這代表醫療機構不僅要「有做」,還要能夠證明「做了什麼、何時做、由誰做、向誰說明、說明內容為何」。若日後進入調解或訴訟,這些紀錄都可能成為評估醫療機構是否妥善處理爭議的重要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第 7 條也規定,在說明、溝通與關懷過程中,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相關人員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陳述,除非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原則上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作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這項制度的目的,是鼓勵醫病雙方在不過度擔心法律後果的情況下進行理性溝通。
五、醫療糾紛一定要打官司嗎?調解先行是現行制度的重要原則
許多人一想到醫療糾紛,就直覺認為只能提告或打官司。但依現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療爭議處理已逐漸強調「調解先行」。
依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調解。
調解會委員應包含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且具公信力之人士,因此醫療爭議調解並非單純勸和,而是兼具醫療專業與法律判斷的程序。
第 13 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向調解會提出申請書;原則上,如果病人住居所與醫事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由該地調解會處理;若不在同一地區,則由醫事機構所在地調解會調解。
這些管轄規定看似形式,但實務上會影響申請地點、出席便利性與後續程序安排。
第 14 條進一步規定,醫療爭議調解應於受理申請文件、資料齊備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開調解會議,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若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調解,視為調解不成立。
這表示調解程序並不是無期限拖延,而是有明確時間架構。
更重要的是,第 15 條規定,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若未先申請調解而直接起訴,第一審法院應將案件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第 16 條也規定,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原則上亦應移付管轄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或審判。
➙因此,醫療糾紛不是不能進入法院,而是法律期待醫病雙方先透過專業調解機制釐清爭點、評估責任、尋求解決可能。對病患而言,調解可以降低訴訟成本並加快解決速度;對醫療機構而言,調解也有機會避免爭議擴大,減少訴訟與商譽風險。
六、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果?調解不是隨便談一談
醫療爭議調解若能成立,並不是口頭和解而已。
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26 條,調解成立時,調解會應於成立當日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代理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調解書內容會記載當事人資料、調解事由、成立內容、調解處所與日期等事項。
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法院核定。
第 28 條則明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同一民事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若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調解書也可能成為執行名義。
➙換言之,醫療爭議調解不是「談看看而已」。
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將產生實質法律效果。也因此,無論病患方或醫療機構方,在調解前都應仔細評估賠償金額、給付方式、保密條款、撤回告訴或不再追究條款、後續治療安排、道歉或澄清內容,以及是否涵蓋同一事件衍生的全部請求。
七、醫療糾紛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醫療糾紛可能同時涉及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民事責任通常以損害賠償為核心,病患可能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若發生死亡結果,家屬也可能請求扶養費、殯葬費及精神慰撫金等。
➙刑事責任則常見於病患主張醫療人員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情形。
刑事案件的重點並不只是結果嚴重,而是必須判斷醫療人員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以及該違反是否與傷害或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醫療案件因涉及專業性,往往需要醫療鑑定或專業意見作為判斷基礎。
➙行政責任則可能涉及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或其他醫事專門法規。
例如病歷管理不當、醫療廣告違規、未依規定提供病歷、醫療機構管理疏失等。若醫療機構在調解程序中拒絕提供資料、未依法保存關懷紀錄或未依期限提供病歷,也可能面臨行政罰鍰風險。
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因調解需要,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證明、報告或陳述。若違反該規定,依第 38 條可能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八、病患與家屬應如何準備醫療糾紛案件?
若您是病患或家屬,面對醫療糾紛時,建議不要只憑情緒與醫療機構對話,也不要急著在沒有完整資訊的情況下簽署和解書。
➙您應先整理完整時間軸,包括就醫日期、主治醫師、檢查項目、治療內容、發生異常的時間點、後續轉診或急救過程,以及與醫療機構溝通的內容。
➙其次,應依法申請病歷及同意書複製本,並保存所有客觀資料。
若涉及影像檢查、手術、牙科治療、醫美療程或用藥問題,應儘可能取得完整檢查報告、影像檔案、術前術後照片及用藥紀錄。若已有其他醫師的診斷或第二意見,也應一併整理。在法律策略上,病患方應評估案件究竟是適合先行調解、提起民事求償、提出刑事告訴,或透過律師函要求醫療機構提出說明。不同路徑的成本、時間、證明難度及法律效果都不相同。若求償金額、責任歸屬或因果關係尚未明確,先由律師協助分析病歷與爭點,通常比直接提告更能掌握案件風險。
九、醫師、診所與醫療機構應如何降低醫療糾紛風險?
若您是醫師、診所負責人或醫療機構管理者,醫療糾紛的處理重點不只是「如何回應病患」,更包括平時是否已建立足以保護醫病雙方的管理制度。醫療機構應重視病歷記載、告知同意、治療說明、收費紀錄、用藥紀錄、轉診建議與回診追蹤,並確保前線人員知道遇到申訴或異常事件時應如何通報。
醫療糾紛發生後,診所或醫療機構應避免三種高風險行為。第一,避免未經法律評估即承認具體法律責任或承諾賠償金額。第二,避免拒絕提供依法應提供的病歷資料,或以拖延方式面對病患申請。第三,避免在內部尚未釐清事實前,由不同人員對外說出互相矛盾的版本。
較理想的作法,是建立固定的醫療爭議應變程序:先保存資料、確認事實、指定統一窗口、啟動關懷說明、製作溝通紀錄,再視個案情況尋求律師、保險公司或專業顧問協助。若案件進入調解,醫療機構應指派具有決策權的代表出席,並於會前評估可能責任、和解範圍與底線,以避免在調解現場臨時決策失誤。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案件的困難在於,它同時涉及醫療專業、法律責任、證據保存、談判策略與訴訟程序。單純站在病患情緒或醫療機構立場,都不足以完整處理案件。真正有效的法律協助,應該是先釐清事實與證據,再依案件性質選擇最有利的解決路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病患、家屬、醫師、診所及醫療機構處理醫療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包括病歷與證據資料整理、醫療爭議初步法律評估、律師函撰擬、醫療爭議調解陪同、和解條款審閱、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刑事告訴或答辯,以及醫療機構內部風險管理建議。
對病患而言,我們協助您判斷案件是否具有求償基礎,避免因資訊不足而錯過權利,也避免在不適合訴訟的案件中投入過高成本。對醫療機構而言,我們協助您建立合法、穩健且可執行的爭議處理模式,降低因溝通不當、資料不全或程序錯誤所造成的法律風險。
醫療糾紛的處理,不只是追究責任,更是透過法律程序讓事實被釐清、權益被保護、爭議被妥善解決。若您正面臨醫療事故、醫療爭議調解、病歷調閱、醫療求償或醫療訴訟問題,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讓每一步程序都有明確依據與策略。
(一)、常見問題
Q1:醫療結果不如預期,就一定能向醫師或醫院求償嗎?
不一定。醫療本身具有不確定性,治療結果不如預期,並不必然等於醫療過失。是否能求償,仍須判斷醫療人員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或告知義務,以及該違反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Q2:病患可以要求醫院或診所提供病歷嗎?
可以。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10 條,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Q3:醫療糾紛一定要先調解嗎?
依現行制度,醫療爭議民事訴訟原則上採調解先行。若當事人未先申請調解而直接起訴,法院會將案件移付管轄調解會先行調解。刑事醫療爭議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原則上也可能移付調解會先行調解。Q4:醫療機構在關懷過程中道歉,會不會等於承認法律責任?
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7 條,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在說明、溝通與關懷過程中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緩和醫病關係的陳述,除非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原則上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作為行政處分基礎。Q5:醫療糾紛和解書可以自己簽嗎?
不建議在未充分了解法律效果前自行簽署。醫療糾紛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可能影響日後民事求償、刑事告訴、保密義務與強制執行權利。簽署前最好由律師確認條款是否涵蓋賠償範圍、付款方式、撤回告訴、不再請求、保密約定及違約效果。(二)、行動呼籲
若您正在面對醫療糾紛,無論您是病患、家屬、醫師、診所或醫療機構,建議不要在資訊不足或情緒壓力下倉促決定。醫療爭議涉及專業證據與法律程序,越早釐清方向,越能降低後續風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您評估醫療糾紛案件、整理證據、陪同調解、審閱和解條款,並在必要時進行民刑事訴訟處理。歡迎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協助您在醫療爭議中保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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