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安裝電話數據交換器,為什麼仍可能判無罪?從一則涉詐案件談「設備遭利用」與「犯罪構成要件」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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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詐騙集團不只收購人頭帳戶,也會利用市內電話、網路電話交換機、電話數據交換器或 IPPBX 類設備,將境外話務轉接成國內市話或未顯示號碼,使被害人誤以為電話來自國內機關、銀行或熟人。刑事警察局公開指出,詐騙集團會以「網路電話交換機(IPPBX)」作為話務轉接核心,由境外成員撥打網路電話,再經境內設備轉換為國內市話,以逃避境外來電語音警示,並常假冒檢警、銀行人員或親友身分施詐。
也因此,若民眾聽信「安裝設備就能領被動收入」、「協助設置網路節點」、「申請門號即可收租」等話術,在住處或租屋處安裝電話數據交換器,確實可能讓自己的門號與網路成為詐騙話務的跳板。然而,刑事審判並不是只看「設備有沒有被詐團利用」,更要看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什麼、該罪名的構成要件為何,以及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具有該犯罪事實。
一、本案發生什麼事?法院確認「設備確實遭詐騙集團使用」
本案中,被告依某不詳人士指示申設市內電話門號,並在住處安裝電話數據交換器等設備。雙方約定,被告每十五日可取得一定金額報酬。警方搜索後扣得電話數據交換器、電源線、電話線盒、網路線與電話線等物品。之後,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門號與設備撥打電話給被害人,假冒購票系統客服,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需確認刷卡銀行;後續又假冒銀行行員,要求被害人核對帳戶相關資訊。
法院在判決中並未否認客觀事實。➙也就是說,法院承認該電話門號與電話數據交換器等設備,確實曾遭詐騙集團作為詐騙通話工具使用。
★但本案最關鍵的問題在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不是單純「安裝電話數據交換器罪」,而是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所規範的「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未遂」。

這也是本案最值得討論之處:設備遭利用是一個重要事實,但不當然等於每一個被起訴罪名都能成立。
二、電話數據交換器會怎樣被詐騙集團拿來利用?
所謂電話數據交換器、網路電話交換機或 IPPBX 類設備,在合法商業場景中,可能被企業用於分機管理、網路電話、客服話務或節費通訊。然而,當設備被詐騙集團控制或接入詐騙話務系統時,就可能成為「話務洗白」的工具。
刑事警察局對類似模式的說明相當清楚:境外詐騙成員先撥打網路電話,話務再經由境內非法機房的 IPPBX 設備轉換為國內市話,藉此逃避國際交換機的境外來電語音警示,並可能以未顯號方式撥打給被害人,使民眾誤信為國內機關或熟人來電。

因此,民眾若被要求申辦市話、安裝不明設備、接上網路線並交由陌生人遠端操作,務必提高警覺。即使自己沒有直接打電話行騙,只要設備被用於詐欺通話,仍可能面臨搜索、扣押、偵查,甚至被依詐欺、洗錢、組織犯罪、電信管理相關法規或幫助犯方向偵辦。
三、為什麼本案仍判無罪?關鍵在「被起訴的是哪一個罪」
本案檢察官指控被告涉犯的是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也就是「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帳號未遂」。依該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帳號,並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
➙換言之,此罪的核心不是「有沒有詐騙電話」,也不是「有沒有安裝設備」,而是行為人或共犯是否以不正方法收集他人帳戶或帳號,且目的在於取得足以特定並可供行使的帳戶、帳號資訊。
法院在本案中特別檢視被害人的警詢內容,認為詐騙集團通話中詢問的是銀行帳號前四碼、餘額、最後一筆交易紀錄、分行等資訊,並未要求被害人提供完整銀行帳號,也沒有要求提供網路銀行帳號。
更重要的是,依被害人的理解,詐騙集團的目的較像是要誘使其自行將帳戶內款項轉出,而非收集被害人的金融帳戶後再加以行使。法院因此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詐欺集團聯繫被害人的目的,是為了「收集」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所稱的帳戶或帳號。★白話說明: 法院不是說安裝電話數據交換器一定合法,也不是說設備被詐騙集團使用沒有問題。法院真正說的是:在本案被起訴的特定罪名下,檢方必須證明「詐術收集金融帳戶或帳號未遂」的構成要件;若通話內容與證據無法證明詐團是在收集完整、可特定、可供行使的帳戶或帳號,就不能僅因設備遭利用而直接以該罪定罪。
四、刑事案件為何不能用「很可疑」取代「證明有罪」?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必須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如果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法院即應諭知無罪判決。本案中,被告確實承認申設門號並安裝設備,也承認是因為想賺取報酬而與對方聯繫。但被告辯稱,他看到的是網路節點、被動收入相關廣告,不知道設備會被用來詐騙,直到警方查緝與宣導時才知道。法院最後並不是單純採信被告說法,而是從「檢方證據能否證明起訴罪名」出發,認為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跨越刑事有罪判決所要求的證明門檻。

因此,本案判無罪的邏輯,不是「設備無害」,而是「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成立被起訴的那個犯罪」。這正是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的實際運作。
五、這則判決給一般民眾與辯護實務的提醒
1.對一般民眾而言,任何以「被動收入」「網路節點」「協助通訊測試」「申辦門號出租」「在家安裝設備領租金」為名,要求申辦市話、插上網路線、安裝不明交換器或允許陌生人遠端控制設備的邀約,都應高度懷疑。
➙即使後來法院可能因證據不足判無罪,偵查期間仍可能發生住處搜索、設備扣押、帳戶凍結、名譽受損與長期訴訟壓力。
2.對刑事辯護而言,遇到電話數據交換器或 IPPBX 類案件,不能只停留在「被告是否安裝設備」的層次,而應仔細拆解起訴罪名。
➙若起訴的是詐欺取財幫助犯,重點可能在被告是否預見設備會供詐騙使用;若起訴的是洗錢防制法收集帳戶罪,重點則可能在是否有收集、特定並行使帳戶或帳號的行為。不同罪名的構成要件不同,防禦方向也不同。
3.對被害人而言,若接到自稱客服、銀行、檢警或親友的電話,即使號碼顯示為國內市話、未顯示號碼或看似可信,也不應在通話中提供帳戶資訊、信用卡資料、交易紀錄、驗證碼或依指示操作 ATM、網銀。
➙應自行掛斷後,改撥官方客服、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向警方確認。
六、結語:電話數據交換器案件,重點在證據與法條精準對應
電話數據交換器、IPPBX 或類似話務轉接設備,確實已成為詐騙集團隱匿來源、規避警示、提高取信度的重要工具。刑事局也已將「攔話務、斷設備、溯源頭」列為打擊此類詐騙話務鏈的重要方向。然而,從刑事審判角度來看,法院不能只因設備可疑、設備遭利用或被告收取報酬,就跳過犯罪構成要件與證據證明。
本案之所以判決無罪,關鍵正在於:檢方起訴的是以詐術收集金融帳戶未遂,但通話內容與證據不足以證明詐團是在收集完整、可特定並可供行使的帳戶或帳號。因此,法院依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與不能證明犯罪即應無罪的原則,作成無罪判決。對民眾來說,最安全的做法是不要因小額報酬或不明被動收入,而讓自己的門號、住處網路或設備成為詐騙話務節點。對涉案者而言,若已遭偵查或起訴,則應儘速尋求專業刑事辯護協助,從起訴法條、通話內容、設備控制權、主觀認識、報酬結構與證據鏈完整性等面向,逐一釐清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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