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被控犯罪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利用檢察官遺漏爭取不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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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的人被控新的犯罪時,往往會陷入絕望。他們認為,既然自己有前科,這次肯定會被判得更重,因為會被認定為「累犯」而加重刑罰。這種認知在許多被告人和家屬中非常普遍,但實際上,這是一個重大的誤解。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長期的刑事辯護實務中發現,許多有前科的被告人其實不知道,根據最高法院的明確判決,即使他們有前科,法院也不能自動認定他們構成累犯。檢察官必須主動主張累犯,並指出具體的證明方法,法院才能進行調查和辯論。如果檢察官遺漏了這一步,被告人就有機會爭取不成立累犯,避免被加重刑罰。
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這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幫助您理解如何利用檢察官的遺漏為自己爭取更輕的刑罰。
一、累犯規定的嚴厲性
(一)、什麼是累犯?
根據刑法第47條的規定,累犯是指「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簡單地說,如果您曾經因為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後獲得赦免後,在五年內又犯了新的罪行,就可能被認定為累犯。
(二)、累犯的法律後果
累犯的法律後果非常嚴厲。根據刑法第47條的規定,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意味著,如果您因為新的犯罪本來應該被判3年有期徒刑,但被認定為累犯,刑罰就會被加重到4年6月。
這種加重是自動的、強制的。一旦被認定為累犯,法院就必須加重刑罰,沒有任何例外。這對被告人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打擊。
(三)、最高法院的重要判決
1.檢察官必須主張累犯
根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的意旨,在法院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及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
★這個判決明確規定了一個重要的程序要求:檢察官必須主動主張累犯,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不能主動認定累犯,而必須等待檢察官的主張。
★這是對被告人權利的重要保護。它確保了被告人有機會對檢察官的累犯主張進行質證和辯論,而不是被動地接受法院的認定。
2.檢察官遺漏主張的後果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檢察官未主張及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那麼被告人就可以成功地爭取不成立累犯。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它意味著,即使被告人有前科,只要檢察官在訴訟中遺漏了主張累犯這一步,被告人就有機會避免被加重刑罰。
(四)、前科不會自動導致加重刑罰
前科可以作為品行評價的考量因素
最高法院的判決進一步指出,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這段話看起來有點複雜,但其實意思很簡單:即使法院沒有認定被告人構成累犯,法院仍然可以在量刑時考慮被告人的前科記錄,作為評價被告人品行的一個因素。
1.品行評價與累犯的區別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累犯是一個法律上的身份認定,一旦成立,法院就必須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這是強制性的、自動的。
★品行評價是法官在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因素。
法官可以根據被告人的前科、素行等情況,評價被告人的品行是否良好。但這不是自動加重刑罰,而是法官在行使裁量權時的一個考量因素。
➙換句話說,即使被告人沒有被認定為累犯,法官在量刑時仍然可以考慮被告人的前科,但加重的幅度遠小於累犯規定所要求的加重幅度。
二、如何利用檢察官的遺漏爭取不成立累犯?
第一步:檢查起訴書是否主張累犯
當您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時,首先要仔細檢查起訴書中是否主張了累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會幫您進行詳細的檢查,包括:
1.起訴書中是否明確寫明「被告人構成累犯」或類似的表述?
2.起訴書中是否具體指出了前科的情況,例如前科判決書的案號、判決日期、刑罰內容等?
3.起訴書中是否說明了前科刑罰的執行完畢時間或赦免時間?
4.起訴書中是否說明了新犯罪的時間是否在五年內?
5.如果起訴書中沒有明確主張累犯,或者沒有具體指出證明方法,那麼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檢察官就可能遺漏了這一步。
第二步:在法庭上提出異議
如果檢察官在起訴書中遺漏了主張累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會在法庭上提出明確的異議。我們會向法院主張:
1.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未主張被告人構成累犯,也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根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的意旨,法院不應該主動認定累犯。因此,法院應該認定被告人不成立累犯,不應該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第三步:質證檢察官的累犯主張
如果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主張了累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會對檢察官的主張進行嚴格的質證。我們會檢查:
1.前科判決書是否真的存在?
2.判決內容是否與起訴書所述相符?
3.前科刑罰的執行完畢時間或赦免時間是否準確?
4.新犯罪的時間是否真的在五年內?
5.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事由,例如赦免、緩刑等,可能影響累犯的成立?
通過這些質證,我們希望能夠找到檢察官主張中的漏洞,為被告人爭取不成立累犯。
第四步:主張品行評價的區別
即使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累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也會主張品行評價與累犯的區別。我們會向法院說明:
1.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前科可以作為品行評價的考量因素,但這不意味著必須按照累犯規定加重刑罰。
2.法院應該在量刑時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前科,但加重幅度應該遠小於累犯規定所要求的加重幅度。
通過這種方式,即使無法完全避免前科的負面影響,我們也能夠最小化這種影響對被告人的傷害。
三、實務案例分析
最高法院判決中的案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中涉及的案例(注:此案例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被告人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6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在這個案例中,被告人有明確的前科記錄。但是,起訴意旨未記載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法院因此不宜逕認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
★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了最高法院的立場:即使被告人有前科,只要檢察官沒有主張累犯,法院就不應該認定累犯。這個判決原則對所有有前科的被告人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對被告人的啟示
這個案例對所有有前科的被告人都有重要的啟示。它告訴我們,前科並不必然導致被加重刑罰。只要我們能夠利用檢察官的遺漏或程序上的要求,我們就有機會爭取不成立累犯,避免被加重刑罰。
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協助
|我們的優勢|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刑事辯護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特別是在處理有前科被告人的案件方面。
1.我們的律師團隊深刻理解最高法院的各項判決原則,能夠為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
2.我們會詳細檢查起訴書,找出檢察官可能遺漏的地方。
3.我們會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異議,質證檢察官的累犯主張。我們會為被告人爭取最好的判決結果。
|我們的服務範圍|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有前科的被告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協助,包括:
1.在案件初期進行詳細的法律分析,評估累犯成立的可能性,制定辯護策略。
2.詳細檢查起訴書和其他法律文件,找出程序上的缺陷。
3.在法庭上進行專業的法律辯護,包括質證檢察官的主張、提出有利的法律論證等。
4.如果案件涉及上訴,我們也會提供上訴階段的法律協助。
|我們的服務據點|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台北、桃園及高雄設有服務據點,隨時為全台的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無論您身在何處,我們都可以為您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務。
常見誤區澄清誤區一:有前科就一定會被加重刑罰
真實情況:有前科不一定會被加重刑罰。只有在檢察官主張累犯,並且法院認定累犯成立的情況下,才會被加重刑罰。如果檢察官遺漏了主張累犯,被告人就可以爭取不成立累犯。
誤區二:法院可以主動認定累犯
真實情況:法院不能主動認定累犯。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檢察官必須主動主張累犯,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才能進行調查和辯論。
誤區三:前科會自動導致加重刑罰
真實情況:前科不會自動導致加重刑罰。前科只能作為品行評價的考量因素,而不是自動加重刑罰的理由。
誤區四:有前科的被告人沒有辯護的空間
真實情況:有前科的被告人仍然有充分的辯護空間。通過利用程序要求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則,被告人可以爭取不成立累犯,或者最小化前科對量刑的負面影響。
五、結語
有前科並不意味著您必然被加重刑罰。根據最高法院的明確判決,檢察官必須主動主張累犯,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才能進行調查和辯論。如果檢察官遺漏了這一步,您就有機會爭取不成立累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我們知道如何利用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則為被告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在面臨有前科被控犯罪的情況,不妨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的律師將為您詳細分析案件情況,評估累犯成立的可能性,制定最適合您的辯護策略。我們將全力為您爭取最好的判決結果。您的權利值得我們為之奮鬥。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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