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偵查不公開」?謙聖帶您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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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資訊爆炸的時代,每當有重大社會案件發生,我們總能立刻在電視新聞或網路上看到各種案件細節。這時,許多人心中難免會產生一個疑問:法律不是規定「偵查不公開」嗎?為什麼媒體還可以大肆報導?甚至有時連當事人都在網路上直播?
為了幫助大家釐清這個常見的法律迷思,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別為您整理了關於「偵查不公開」的核心觀念,讓您一次看懂這項規定的真實用意與適用範圍。
一、什麼是「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的具體規定,明訂於《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之。」
這項規定的核心意義在於:在檢警執行偵查職務的過程中,因為調查所得知的相關秘密,包括偵查活動的進行、未來的偵查計畫,以及在偵查市蒐集、取得的各項證據資料,都不得任意洩漏給第三人知悉。這是一項為了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而設立的重要原則。
二、為什麼要規定「偵查不公開」?
法律之所以要設立「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主要基於以下三個重要的考量:
➙首先,是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保護當事人。
由於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事實尚未完全釐清,也還沒有經過法院的最終判決確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在法律上都應該被推定為無罪。因此,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可以有效保護涉案個人的隱私及名譽,避免在真相大白前,就先遭到社會的「未審先判」。
➙其次,是為了確保發現真實。
在偵查階段,為了順利查明事實真相,必須避免相關證據遭到湮滅、偽造或變造,同時也要防止共犯趁機逃亡或互相串證。偵查不公開有助於確保調查程序不會因為偵查內容的外洩而受到阻礙,讓檢警能更有效地打擊犯罪。
➙最後,是為了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如果不讓偵查內容過早揭露,可以避免社會輿論的過度發酵,進而影響未來承審法官與國民法官的心證,確保審判程序的公平與公正。
三、誰才需要遵守「偵查不公開」?
這是一個最常被誤解的問題。許多人以為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但其實不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規定,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的人,僅限於在偵查程序當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這包含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律師)以及告訴代理人等。至於案件的被告、證人、被害人,以及新聞媒體和一般社會大眾,其實並不包含在「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內。
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我們常看到媒體報導案件細節、目擊民眾將畫面上傳網路,或是當事人自行開直播說明案情。因為他們不是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法定職務的人員,所以這些行為本身並不會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問題。
不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也要特別提醒大家:雖然一般民眾和媒體不受「偵查不公開」的約束,但這並不代表可以恣意揭露任何資訊。在具體個案中,如果不當散布未經證實的言論或侵犯他人隱私,仍然有可能觸犯其他法律,例如成立妨害名譽罪、竊錄罪或是妨害公務罪等。因此,在網路上發言或分享資訊時,仍應謹言慎行。
四、偵查內容真的絕對不能公開嗎?
法律不外乎人情與社會現實。為了兼顧公共利益或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在有必要時,除非另有不得公開的法律規定外,其實是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的。
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的規定,在以下幾種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偵查不公開」的例外:
1. 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2.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3.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4.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5.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6. 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7. 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例外情況(特別是第1、2、3、7種情形),在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及內容時,依法仍必須將資訊經過去識別化處理。同時,對於犯罪行為的細節,也不能作詳盡深刻的描述或加入個人的評論,以確保在維護公眾知的權利的同時,也能將對當事人的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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