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制度全攻略】律師教你怎麼做提存!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的完整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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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中,我們經常遇到一種情況:明明已經準備好要還錢,但債權人卻避不見面;或者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全財產或避免被強制執行,需要向法院提供一筆擔保金。遇到這些情況時,我們該怎麼辦?
這時候,就是「提存制度」發揮作用的時候了!今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什麼是提存、提存的種類,以及具體的操作流程,讓您在面對法律糾紛時,能靈活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什麼是「提存」?為什麼我們需要提存?
所謂「提存」,簡單來說,就是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依法交由法院的「提存所」代為保管的一種法律行為。提存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消滅債務(清償提存),或是為了在訴訟程序中提供擔保(擔保提存)。
依照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提存物的標的,通常包括現金、法院認為相當的有價證券,或是有資產之人出具的保證書等。透過提存制度,當事人可以有效打破僵局,確保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
二、提存的兩大種類: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
提存主要分為兩大類,各自適用的情境與法律依據大不相同:
(一)、清償提存:為了「還錢」而提存
當您有義務要給付金錢或物品,但遇到以下情況時,就可以辦理清償提存,以消滅您的債務責任:
1. 債權人受領遲延:例如您要還錢,但對方故意不收、拒絕提供帳戶,或是避不見面。
2. 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例如債權人過世,其繼承人之間有爭議,您不知道到底該把錢還給誰。
3. 法律特別規定:例如政府機關依法發放土地徵收補償費,但受補償人拒絕領取或行蹤不明時(依《土地法》第237條)。
▪️法律依據:《民法》第326條明文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二)、擔保提存:為了「訴訟保全」而提存
在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中,為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法院會要求一方提供擔保金。常見的情境包括:
1.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當事人為了防止對方脫產,請求法院先扣押對方財產時,必須先提存一筆擔保金。
2. 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債務人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被扣押,可以反向提存一筆擔保金來撤銷扣押。
3. 停止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若提起再審、異議之訴等,可依法提供相當之擔保,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4. 訴訟費用擔保:原告若在台灣沒有住所或營業所,法院可裁定命其提供訴訟費用擔保(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法律依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三、提存管轄法院在哪裡?去哪裡辦理?
辦理提存,必須找對「管轄法院」的提存所,否則將會被退件。
1. 清償提存的管轄法院
依據《提存法》第4條,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314條所定的「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
所謂的清償地,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契約有約定,否則原則上:
- 給付特定物:以訂約時該物品的所在地為準。
- 其他債務(如金錢借貸):以「債權人的住所地」(即借你錢的人、或你該還錢的對象的戶籍地)為準。
2. 擔保提存的管轄法院
依據《提存法》第5條,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的提存所辦理。簡單來說,就是「在哪個法院打官司或被強制執行,就去那個法院辦理提存」。
四、提存的具體操作流程(How to Perform a Deposit)
辦理提存需要準備齊全的文件並遵循嚴格的程序,以下為您整理詳細的操作步驟:
第一步:準備文書資料(Prepare Documentations)
1. 填寫表單:準備「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1式2份。若受取權人(即要領錢的人)有2人以上,每增加1人,提存通知書就必須多準備1份。
2. 填寫內容:提存書必須詳細記載提存人與代理人的基本資料、提存金額(或有價證券/動產的種類、數量)、提存的原因事實、聲請日期,並附上法院的裁判書正本或影本(若是擔保提存)。
3. 身分證明:提存人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若提存人為公司法人,須附上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4. 委任代理人:若委託律師或他人代辦,必須附上委任狀,且代理人也需攜帶身分證與印章。
第二步:至法院繳納提存物與規費(Proceed with the Deposit)
提存人(或代理人)攜帶上述文件及提存物(現金),前往管轄法院服務中心,向「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櫃檯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若要同時聲請強制執行,可一併繳交執行費。繳費後,會取得「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
★特別注意:若使用票據提存★
若您打算用支票等票據辦理提存,只有以下三種情況會被「視同現金」當場受理:
1. 發票人為台灣銀行該法院所在地分行所開立的「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2. 台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且以該法院所在地分行為付款地的「台灣銀行匯款支票」。
3. 其他金融機構開立,且以台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該法院所在地分行為付款地的「台支」。
若非上述三種票據,則必須等待票據交換入帳(通常需要幾個工作天)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回到提存所辦理分案。
第三步:送交提存所分案
取得銀行收據後,將收據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及相關附件,一併送交法院的「提存所」進行分案審查。審核通過後,法院會將提存通知書寄發給受取權人,即完成提存程序。
五、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建議
提存制度雖然是解決債務僵局與訴訟保全的有效工具,但其程序繁瑣,且涉及複雜的管轄權與法律要件認定。若提存原因撰寫不當,或管轄法院錯誤,極可能遭到提存所駁回,延誤了保全財產或消滅債務的黃金時機。
無論您是面臨被害人拒絕和解的刑事案件、需要辦理清償提存,還是面臨民事訴訟需要辦理擔保提存,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都能為您提供最精準的法律評估與代辦服務,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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