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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想要跟被害人和解上訴最高法院嗎?最高法院如何看待「犯罪後的態度」?——從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49號判決談起

  • 可以用想要跟被害人和解上訴最高法院嗎?最高法院如何看待「犯罪後的態度」?——從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49號判決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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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當詐欺案件走到最高法院,還有轉圜的餘地嗎?

    在臺灣,加重詐欺罪的刑度極高,一旦被判有罪,往往面臨數年甚至更長的刑期。許多被告在一審、二審判決後,感到心灰意冷,認為大勢已去。然而,刑事訴訟的每一審級都有其獨特的功能與意義。特別是作為法律審的最高法院,其判決不僅是個案的終局判斷,更對下級法院的法律見解具有指導作用。一個看似不利的案件,若能在上訴最高法院時,精準地指出原審判決的法律適用錯誤,仍然有機會迎來轉機。

    近期,最高法院作出了一則極具指標意義的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649號刑事判決。該判決的核心,並非在於推翻犯罪事實的認定,而是在於深刻地闡述了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在量刑上的重要性,並糾正了二審法院在審酌此一重要量刑因子時的草率與偏頗。

    這個判決,為所有面臨詐欺案件的被告,以及苦思如何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結果的法律人,提供了寶貴的啟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深耕重大刑事案件,對於詐欺案件的辯護策略與上訴實務有著豐富的經驗。我們將透過對此判決的深度解析,說明為何最高法院會撤銷二審判決,二審法院究竟在哪些環節上犯了錯,以及這則判決如何成為我們未來協助客戶擬定上訴策略的關鍵指引。我們希望藉此讓潛在的客戶理解,即使身陷囹圄,只要找對專業的法律團隊,精準地運用法律,就有機會在最後的審級中,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權利與較為公平的量刑。

     

    一、案件背景:一個典型的加重詐欺案件

    為了讓讀者更容易理解,我們將本案的複雜案情簡化並完全隱匿個資。本案被告(下稱「當事人」)因涉及一個龐大的詐欺集團,被檢察官以多項加重詐欺取財罪名起訴。案件經過第一審法院審理後,當事人被認定觸犯數個罪名,並經法院判處合併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當事人與檢察官雙方均對第一審的「刑度」部分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案件進入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後,審理的範圍僅限於「量刑是否妥適」,而不及於「犯罪事實是否有罪」的認定。在第二審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曾多次表達希望能與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在最後一次開庭時,當庭表示「我現在有備妥現金,希望可以一一和解」,請求法院能再給他一次機會,傳喚被害人到庭協商賠償事宜。然而,第二審法院最終並未採納當事人的請求,也未給予他和解的機會。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當事人直到訴訟後期才表達和解意願,且過去雖曾與某位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約定的賠償方式是多年後才開始分期付款,顯見其誠意不足。因此,法院認為當事人所謂「備妥現金」的說法不可採信,最終維持了第一審的刑度,駁回了當事人的上訴。

    ➙面對這樣的結果,當事人若非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很可能就此放棄。然而,案件在委由專業律師團隊上訴至最高法院後,迎來了截然不同的結局。最高法院最終將本案關於量刑的部分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這究竟是為什麼?

     

    二、最高法院的慧眼:二審法院究竟錯在哪裡?

    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其職責在於審查下級法院的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精準地指出了第二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的三大核心錯誤。這些錯誤,看似是微小的程序忽略,實則嚴重影響了被告應有的權利與量刑的公平性。

     

    錯誤一:以「過去」的表現,否定「現在」的努力

    這是本案最關鍵的錯誤。第二審法院拒絕給予當事人和解機會的主要理由是:當事人先前從未提出具體賠償方案,且過去與單一被害人的和解條件不佳,因此認定他最後一次開庭時所說的「現在有備妥現金」是空話。最高法院對此提出了嚴厲的批判。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既然在法庭上明確表示「現在」已經準備好現金,這是一個全新的情況(a new situation)。法院不能僅僅因為他「過去」沒有做到,就直接推定他「現在」也做不到。這種論斷方式,違反了基本的邏輯與經驗法則。

    ★最高法院的核心觀點:

    法院審酌被告「犯罪後的態度」,應當是一個動態的、持續的觀察過程。被告的經濟狀況、悔悟程度都可能隨著時間而改變。

    一個先前沒有能力或沒有意願賠償的被告,完全有可能在訴訟的某一階段,因為家人的籌措、自身的反省,而具備了賠償的能力與決心。法院的職責,是去查證這個「現在」的意願是否為真,而不是草率地用過去的標籤來封殺未來的可能性。

    錯誤二:忽略「修復式司法」的刑事政策精神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提到了「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理念。這是一個在現代刑事政策中日益受到重視的概念。其核心精神在於,犯罪不僅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更是對被害人及社區造成傷害的行為。因此,刑事程序的目的,不應僅僅是懲罰加害人,更應該著重於「修復」因犯罪而破碎的社會關係,彌補被害人所受的實質與精神損害。

    在本案中,給予被告與被害人和解的機會,正是實踐修復式司法的最佳途徑。透過和解,被害人有機會獲得實質的金錢賠償,撫平部分創傷;而被告則能透過實際的賠償行動,展現其悔意,並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二審法院無視被告的和解請求,等於是關上了這扇通往「修復」的大門。這不僅剝奪了被告透過實際行動證明悔悟的機會,也可能間接剝奪了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機會。這種做法,顯然與當前國家所鼓勵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馳。

    錯誤三:混淆「量刑審酌」與「事實認定」

    被告是否真心悔悟、是否為達成和解付出了真誠的努力,這是刑法第57條規定的「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是一個影響最終刑期長短的「量刑」問題。而被告是否「真的」備妥了現金,這是一個可以透過傳喚被害人、安排調解程序來驗證的「事實」問題。第二審法院在未進行任何查證程序的情況下,僅憑主觀推斷就認定被告的說法不可信,實質上是跳過了「事實調查」的步驟,直接作出了不利於被告的「量刑判斷」。這種做法,無疑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觀點:

    法院不能、也不應該扮演「讀心師」的角色。被告的內心是否真誠,無法單憑法官的印象來判斷。法律之所以設計了和解、調解等程序,正是要提供一個客觀的平台,讓被告的「誠意」能夠被檢驗。如果被告在調解桌上拿不出錢,或提出的條件毫無誠意,那自然可以認定其「犯後態度不佳」。但如果連上談判桌的機會都不給,就直接判定其虛偽,這是不公平的,也是最高法院所不能容忍的程序錯誤。

     

    三、本案判決對未來詐欺案件的策略啟示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49號判決,為處理類似詐欺案件提供了極為重要的策略指引。對於身陷詐欺官司的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而言,這不只是一次「僥倖」的發回,而是一條清晰的、可供遵循的辯護路徑。

    ▪️啟示一:永不放棄與被害人和解的努力

    本案最重要的啟示是:無論訴訟進行到哪個階段,都不要放棄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任何可能性。許多被告可能認為,既然已經被起訴、被判刑,再談和解為時已晚。但這個判決告訴我們,即使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的最後一刻,一次真誠的、具體的和解表示,都可能成為影響法官量刑心證的關鍵。謙聖給客戶的建議: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涉入詐欺案件,請務必從偵查階段開始,就積極嘗試與被害人聯繫、協商賠償。即使您當下的經濟能力有限,無法一次性全額賠償,也應該在律師的協助下,提出一個具體、可行、有誠意的分期還款計畫。所有的努力,都應以書面形式(如律師函、調解申請狀)留下紀錄,這些都將成為日後向法院證明您「犯後態度良好」的鐵證。

    ▪️啟示二:和解意願的表達必須「具體」且「積極」

    法院不會相信空泛的口號。僅僅在法庭上說「我願意和解」,是遠遠不夠的。本案當事人之所以能獲得最高法院的支持,關鍵在於他提出了「我現在有備妥現金」這樣一個極為具體的陳述。這讓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有必要去查證這個陳述的真實性。

    ★謙聖的辯護策略:我們會協助客戶將和解的意願「具體化」。例如:

    準備部分賠償金即使無法全額賠償,也盡力籌措一筆款項,在開庭時以現金或匯票等形式,當庭呈報給法院,證明自己並非空口說白話。

    提出明確的和解方案在律師的協助下,製作詳細的和解方案書,內容包括賠償總額、頭期款金額、分期期數與金額、擔保方式等,以書狀形式提交給法院,並寄送給被害人。

    主動請求法院安排調解不要被動等待法院的安排。我們會主動具狀,請求法院移付調解,或在開庭時請求法官安排下一次的調解庭。這種積極的態度,本身就是一種「犯後態度良好」的展現。

    ▪️啟示三:精準打擊二審判決的法律適用錯誤

    上訴最高法院,比拼的不是誰的故事更令人同情,而是誰能更精準地找出原判決的「違法之處」。本案的成功,在於上訴律師團隊準確地抓住了二審法院在審酌刑法第57條時的邏輯謬誤與程序瑕疵,並將其與「修復式司法」的刑事政策高度相結合,成功地說服了最高法院的法官。

    ★謙聖的專業所在:

    我們的律師團隊不僅熟悉法條,更對最高法院的判決趨勢與刑事政策的發展有著深入的研究。在撰寫上訴理由書時,我們不會空泛地爭執刑度過重,而是會像外科手術一樣,精準地剖析原判決的結構,找出其論證過程中的矛盾、跳躍與違法之處。我們會將這些法律上的錯誤,與憲法保障的人權、最新的刑事政策理念相結合,建構出層次分明、說理清晰、具有高度說服力的上訴理由。這正是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價值所在。

     

    四、結論:尋求專業協助,是通往救濟的最佳路徑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49號判決,再次印證了一個重要的法治原則:刑事審判,尤其是量刑,絕不能是法官的恣意獨斷,而必須建立在嚴謹的證據調查與縝密的法律適用之上。對於「犯罪後態度」的審酌,更應給予被告充分的證明機會,並鼓勵任何有助於彌補被害人損害、促進社會關係修復的努力。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因為詐欺案件而感到徬徨無助,甚至對司法感到失望,希望本案的分析能為您帶來一線曙光。請記住,訴訟的道路雖然艱辛,但絕非毫無希望。關鍵在於,您是否能找到一個真正專業、經驗豐富、且願意為您奮戰到最後一刻的法律團隊。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正是您在逆境中可以信賴的夥伴。我們不僅為您分析案情、撰寫書狀,更會與您並肩作戰,從每一個法律細節中尋找突破口,在法庭上為您據理力爭。我們深信,透過精準的法律策略與不懈的努力,定能為客戶在複雜的司法程序中,爭取到最公平、最有利的結果。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撰寫,旨在分享法律見解與實務經驗。個案情節各有不同,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若您有具體案件需求,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進行一對一的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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