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爭吵被告恐嚇罪毀損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幫你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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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成員的緊密互動中,因細故摩擦而引發的爭執在所難免。然而,當情緒激動時的言行失當,有時可能會被放大解讀,甚至升級為刑事指控,對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與法律風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成功處理了一起涉及家庭成員間因爭吵而引發的恐嚇及毀損案件,最終協助我們的當事人B小姐,洗刷嫌疑,獲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充分保障了其法律權益。

一、案件背景
本案的當事人B小姐,因與同住的家人A先生及C先生長期存在生活摩擦,在數次爭執中,對方指控B小姐有以下行為:
1.毀損財物:在一次口角後,對方指控B小姐破壞其房門門鎖、書寫板、網路數據機及分享器等物品,並以此提出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告訴。
2.言語恐嚇:在另一次爭執中,對方指控B小姐出言「要把你房間燒燬」,使其心生畏懼,並以此提出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告訴。
3.身體威脅:對方另指控B小姐在走道上以身體衝撞,造成其恐懼,同樣構成恐嚇罪。
➟面對接踵而來的刑事指控,B小姐身心俱疲,深感無助。她堅稱自己並無犯罪意圖,相關言行皆為一時氣話,且並未對物品造成實質損壞。為了捍衛自己的清白,B小姐決定委託專精於處理家庭糾紛與刑事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其辯護。
二、法律爭點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辯護策略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B小姐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上「毀損罪」與「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接受委託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立即展開深入的案件分析與證據梳理,並制定了周全的辯護策略。
關於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我方律師主張,成立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致令不堪用」。我們向檢察官明確指出,對方所稱遭毀損的門鎖僅是螺絲鬆脫,其餘物品均功能正常,隨時可以繼續使用,並未達到「不堪用」的程度。法律上的「毀損」必須是使物品的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單純的情緒性行為,若未造成實質損害,不應輕易入罪。
關於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針對恐嚇指控,我方律師強調,恐嚇罪的成立不僅需要有惡害的通知,更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恐嚇他人的故意」。我們向檢察官說明,B小姐的言論是在與家人激烈爭吵下的「一時氣話」,其目的在於宣洩情緒,而非真正意圖對他人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至於身體衝撞的指控,我方也提出證據,證明當時的互動情境,說明其並非具有攻擊或恐嚇意圖的行為。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且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我方律師引用了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的精神,強調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應對被告做有利的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三、案件結果:成功獲取不起訴處分
經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的積極辯護與有力說理,承辦檢察官最終採納了我方的主張,認定本案中的各項指控均存在疑點,證據不足以證明B小姐具有犯罪嫌疑。
•在毀損部分,檢察官認同物品並未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
•在恐嚇部分,檢察官考量到家庭成員間的爭吵情境,認為B小姐的言行屬於一時情緒反應,缺乏真正的恐嚇犯意。
➟最終,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對B小姐做出了不起訴處分,還其清白。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承諾
此案的成功,再次彰顯了在面對家庭糾紛所引發的刑事案件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的重要性。許多看似單純的家庭爭吵,若處理不當,極可能演變為複雜的法律問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案件處理經驗,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擅長從細微處洞察案件關鍵,為當事人制定最有效的辯護策略,在法律的框架內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正身陷類似的家庭法律糾紛或刑事指控中,請不要猶豫,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用專業與同理心,為您提供最堅實的法律後盾,守護您的權益。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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