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有哪些常見的刑事責任?律師詳解法律規定與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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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灣食品安全事件頻傳,從塑化劑、黑心油到各類添加物超標,不僅引發社會大眾恐慌,更促使政府大幅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全面加重刑事責任。對於食品業者而言,稍有不慎即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注於重大刑事案件辯護,特別是涉及調查局偵辦的複雜案件。我們發現,許多業者往往誤以為違反食安法僅是行政罰鍰,卻忽略了背後嚴峻的刑事風險。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食安法常見的刑事責任,以及面對檢調偵辦時的關鍵應對之道。
一、常見的食安法刑事責任類型
食安法的刑事責任主要規範於第 49 條,根據違法行為的態樣與結果,可分為以下幾種層次:
1. 攙偽假冒與添加違法物質(第 49 條第 1 項)
這是食安法中最核心的處罰條款。只要有以下行為,無論是否造成他人健康受損,皆構成犯罪:
• 在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中,攙偽或假冒(例如:用低價油混充高價油)。
•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 使用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此類行為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只要行為本身符合上述定義,檢方即可起訴,無需證明有被害人因此生病。
2. 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第 49 條第 2 項前段)
若違反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 7 款(受毒害或病菌污染)、第 10 款(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等規定,且情節嚴重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之虞」是指有發生危害的可能性,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認定標準往往涉及專業的科學鑑定與法律攻防。
3. 致危害人體健康(第 49 條第 2 項後段)
若上述違法行為確實導致他人身體健康受損(實害犯),刑責將進一步加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4. 致人於死或重傷(第 49 條第 3 項)
這是食安法最重的刑責。若因違法行為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5. 過失犯與法人責任(第 49 條第 4 項、第 5 項)
值得注意的是,食安法也處罰「過失犯」。若業者因疏忽未注意而違反規定,導致食安問題,仍可能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公司(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上述之罪,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這對企業的財務將是毀滅性的打擊。
二、面對食安調查,為何需要專業律師陪同?
食安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科學檢驗與法規解釋,且通常由法務部調查局主導偵辦。調查局的偵訊技巧細膩且高壓,對於不熟悉法律程序的當事人而言,極易在無意間做出不利於己的供述。
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的重要性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調查局陪偵經驗。我們深知調查局在偵辦此類案件時,常會從進出貨單據、製程紀錄以及員工證詞等多方切入。如果您正面臨食安法的調查,尋找一位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是至關重要的。
專業律師能在第一時間:1. 確保程序合法:陪同偵訊,確保調查官的訊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避免誘導式訊問。
2. 釐清事實與法律適用:協助當事人釐清案情,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攙偽假冒」或僅是標示不實的行政違規。
3. 建立防禦策略:針對「危害之虞」或「過失」等模糊地帶,提出有利的法律見解與科學證據。
三、結語
食品安全是不可跨越的紅線,但法律的適用應當精準且公平。面對食安法的重刑化趨勢,企業主與從業人員除應落實自主管理外,在遭遇法律風險時,更應尋求專業刑事律師的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於重大刑案與食安法規,我們曾處理多起涉及調查局偵辦的複雜案件,包括跨國運輸、製毒工廠及大型詐欺案等,具備深厚的實戰經驗。若您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讓謙聖成為您最堅強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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